午饭后照例出去散步,经过一个红绿灯时,当时马路上刚好没有车辆通行,于是没有等斑马线上的绿灯亮起,径直穿越了马路。 闯红灯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作为一个自诩法律人,规则意识和守法意识相比社会一般人来说,自然要强很多,即便这样,为了免除几十秒钟的等待时间,我最终还是选择了闯红灯。 之所以闯红灯,直接诱因是身边跟我一样准备通行的七八个行人都选择了径直通行,我略微踌躇了一下,觉得此举没有危险性,最后选择了“随大流”。 切身经验告诉我们,当身边有很多人一起“违法”时,我们实施不法行为会更加理直气壮。一方面是因为法不责众的“中国经验”,另一方面我觉得是集体行动的合理性以及蕴含的民主色彩消解了法制的严肃性,当然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红灯停、绿灯行”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行为规则之一,法律本质上就是一项一项的行为规则,告诉我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红绿灯可能是对法律乃至法治最生动的写照,最耐人寻味的隐喻之一,而我们每个人都是在路口翘首以待的行人。 这些行人个性各异,观念千差万别,但可以对他们进行一个简单分类。假设路口聚集了100个行人,其中大概有3、4个人是坚定不移的“模范好公民”,还有大约2、3个人生性无法无天,他们是所谓的“天生犯罪人”,剩下的绝大部分人都是随大流的“机会主义者”。 对于“模范好公民”来说,他们或者生性谨小慎微、习惯服从,或者品行修养很高、严格自律。当他们站在路口时,给他们设置红绿灯,在马路上刷上斑马线即可,不需要警察,不需要罚单,不需要视频监控,甚至在没有红绿灯和斑马线的情况下他们也会理性、谨慎行事,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妨碍他人,不会妨害公共秩序。 对于“天生犯罪人”来说,他们敢于挑战各种规矩,甚至乐在其中。他们对红绿灯和斑马线熟视无睹,即便有监控视频,即便有手持罚单的警察现场执法,他们依然跃跃欲试、伺机而动,不会轻易放弃每一个打破规矩的机会。 对于“模范好公民”来说,法治是多余的。“模范好公民”的存在为主张“德治”的人提供了事实依据,“德治”便是希望通过道德教化,将大多数人变成“模范好公民”. 如果全部人,哪怕只是绝大部分人都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模范好公民“,法律和法治确实可有可无。对于“天生犯罪人”来说,法治是则无效的。“天生犯罪人”的存在则为法律虚无主义、为法治无用论提供了口实。 然而,数千年来的人类历史告诉我们,想要把90%以上的“机会主义者”变成真正的“模范好公民”几乎是天方夜谭。因此“德治”看起来很美,但实施起来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而因为少数人对“天生犯罪人”免疫就否定法治的作用,显然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有意无意地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对个别“模范好公民”来说,法治是多余的;对个别“天生犯罪人”来说,法治又是无效,这些很有可能都是事实,但不能因此否定法治的价值,因为法治规范的重点是“机会主义者”。 为了让“机会主义者”们循规蹈矩,我们不仅给马路刷上斑马线,设置了红绿灯,还在重要路段安装了监控视频,在交通拥堵时段安排警察现场执法,对违法行为开罚单,减少他们实施违法行为的机会,不断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把握住“机会主义者”趋利避害的心理,让他们乖乖就范。 “机会主义者”属于我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只要“机会主义者”能够服从法律,即便有少数“天生犯罪人”为非作歹,也可以保证社会公共秩序大体上平稳有序,人们可以拥有基本的安全感,这也正是法律和法治的价值所在。
转自空想家 法律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