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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會原理(連載38) 2018-05-24 16:04:41

第五節   影響風俗強弱的因素

    我們都知道,不論是原始社會還是文明社會,在各個不同的彼此獨立的社會中,往往風俗習慣的影響力的大小並不一樣,有的社會風俗習慣的力量很強大,有的社會風俗習慣的力量則相對不那麼強大逼人。一般來說,在風俗力量相對弱小的原始社會中,文明社會的三大社會工具系統容易生長發育出來,而在風俗習慣的力量異常強大的原始社會中,三大社會工具系統則相對不容易生長發育起來,或者雖然生長發育起來了,但卻具有極大的畸形性。那麼,決定風俗習慣力量大小的因素都有哪些呢?

首先讓我們從風俗習慣本身的特點來分析。我們知道,風俗習慣的最高原則是“遵循先例”,一般規則是“服從長者”。而且,我們知道,風俗習慣系統主要是依靠環境輿論的作用,它訴諸的是人的外在心理需求,而並不是靠暴力(如行政系統那樣訴諸人的安全需求)或理性(如理念系統那樣訴諸人的內在心理需求)及財富(如市場系統那樣訴諸人的生理需求)來起作用。而只有當一個人長期或永久地固定生活在某一個地方的某一群人當中,這個地方的這一群人的輿論環境才能對他產生(也必然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假若這個人的生活具有很大的流動性,一會兒在甲地,一會兒在乙地,一會兒在丙地,一會兒又回到甲地,那麼,甲乙丙三地的社會輿論環境對他就都不具備絕對壓倒性的影響,或者說這三個地方的輿論對他的影響都不大(“耳不聽不煩”)。再加上我們以前所說過的不同地方的風俗習慣因偶然的因素往往有很大的不同,甚至不同地方的風俗習慣往往正相反,那麼這個到處流浪生活從而“見多識廣”的人的頭腦中就更不容易產生一成不變的強制性的心理定勢。也就是說任何地方的風俗習慣都不會對他產生強大的心理影響。再從另一個方面來說,由於甲、乙、丙三個地方的人都不把這個到處流浪生活的人看作是自己本地方的人,也就是說,都只把他看作是臨時的外地客人,因此,對他的某些違反本地風俗習慣的做法就會予以容忍、原諒(因為這樣做並不會影響他們自身的自我肯定)。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一個社會中,流動的社會成員越多,流動的地域越廣,流動的頻率越強,則該社會的風俗習慣的影響力越弱。

我們再來看第二個方面。假設在一個社會中,風俗習慣的存在不僅僅靠口耳相傳,而是和一些有固定程序的儀式緊密結合在一起,那麼,一般來說,在該社會中,風俗習慣的力量就要大大加強;與之相對,如果在一個社會中風俗習慣的產生僅僅靠口耳相傳而並不結合有相應的禮儀程序,那麼這個社會中風俗習慣的力量就要大大減弱。這其中的道理就像行為心理學所揭示的那樣,神秘的儀式可以使人感到風俗的威嚴,格式化的程序動作可以對人的心理產生潛移默化的巨大影響。例如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猶太教都有着一套固定的禮儀程序,人們每天照辦無誤,從而對人們產生巨大的心理影響力。相對而言,佛教和道教的禮儀程序則較弱,因此對人們心理的影響力也相對較弱。當然,什麼事情都有一個度,如果某種風俗習慣的禮儀程序過繁過重、以致超出了一般人的應付能力,影響了人的正常生活,使人不勝其煩,那麼,人們就會在實際生活中對這種過於繁複的儀式採取虛假敷衍的態度,這樣久而久之,反而減弱了這套繁複儀式的威嚴和影響力。例如公元前後時期的古羅馬社會中傳統的風俗禮儀就是如此。

除了以上兩個主要因素之外,正像我們前面也曾論述過的,還有一些偶然性的因素也可以對風俗習慣的力量產生影響。例如,雖然許多風俗習慣的要求完全是不合理的、沒有道理的,但恰恰因為純屬偶然的機緣,遵從了這些風俗習慣,人們就經常得到了預期的效果,於是,這些特定風俗習慣的力量就得到極度的加強。相反,如果人們反覆遵從一個風俗習慣的要求行事,但是陰差陽錯總是沒有得到預期中的效果,那麼這個風俗習慣的力量就會大大減弱:雖然人們出于謹慎和“寧濫勿缺”的原則還會在表面上遵守它,但在心裡已經不那麼看重它了。當然也還會出現相反的情況,在某個社會遇到了巨大的困難而一時無法克服,人們在“慌不擇路”、“病急亂投醫”時,甚至也會把一些早已廢棄了的古老的風俗習慣搬出來救急。例如,當古羅馬在第二次布匿戰爭中反覆被迦太基的天才將領漢尼拔打敗時,羅馬城在情急之下就又恢復了用活人做犧牲的古老的祭祀風俗。

最後,我們還要說明一下某個風俗持續的時間長短以及該社會的結婚年齡及家庭結構對該風俗力量的巨大影響。我們假定某個社會每個人平均結婚生子的年齡為30歲,且一個人年富力強的時間也為30年,那麼,一般來說,當某項新制度推行了30年時,我們就可以認為這項制度開始成為某個新風俗了。再假定這個社會的家庭結構大多是三世同堂的,而一個少年兒童不僅要受父母的影響,而且還要受同住一起的祖父母的影響,因此,當某項制度推行了60年,那麼,兒童從父母及祖父母之處所接受的教誨就基本上是大同小異的,也就是說,這個新風俗的力量被加強了。也可以說,這時風俗的力量幾乎加強了一倍。但隨着時間的推移,風俗加強的速率要相應減弱,例如某個風俗推行了100年和推行了200年之間,其強度變化不大,除非這個社會的家庭結構變成四世同堂或者五世同堂的情形了。換句話說就是,某項新制度推行後能否最終形成為全社會的一項風俗,以及這項風俗最終會形成多強的力量,除了取決於這項新制度推行延續的時間長短外,還要取決於在全社會中的每戶居民的家庭結構是什麼樣的。如果我們以數字10代表一個新風俗的最終形成及其一個強度單位,那麼家庭結構對新風俗的形成及對其強度的影響可從下表粗略看出:

 

      延續時間

家庭結構

二世同堂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三世同堂

8

10

20

20

20

20

20

20

四世同堂

6

 8

10

20

30

30

30

30

五世同堂

4

 6

 8

10

20

30

40

40

舉例來說,在只有父母和子女住在一起的二世同堂家庭中,子女只受父母的影響,因此一項新風俗只需一代人就可形成。而在三世同堂的家庭中,子女還要受到祖父母的影響。祖父母是沒有這種新風俗的,因此父母的新風俗對子女的影響就要減小(被祖父母的舊風俗抵消一部分),假設由10減小為8。(同理,四世、五世同堂的家庭相應減小為64)只有當具有舊風俗的祖父母死去,原來具有新風俗的父母變為了祖父母,新風俗才能最終確立。並且,此時,由於父母和祖父母都用同一項風俗教育子女,這個風俗的教育效果我們可以假設就加大了一倍。那麼,從上表可以看出,對以四世、五世同堂的家庭構成的社會來說,一個新風俗的完全形成約需要三代、四代人的時間,而對於二世、三世同堂的社會來說,僅需一兩代人的時間就夠了。反過來說也一樣,如果要徹底消滅一個舊風俗,對四世、五世同堂的社會來說,大約需要花費三四代人的時間,而對於二世三世同堂的社會來說,僅需一兩代人的時間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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