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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原理(81) 2018-07-07 08:56:22

第三节   文明的衰亡

    我们上面讨论了文明社会任何一社会系统中由于有竞争压力的存在,从而使该社会系统产生了发展演化的动力,进而使整个文明社会有了发展演化的动力。但这个动力究竟会导致该社会系统向哪个方向发展演化,进而又会导致整个文明社会向哪个方向发展演化,是逐步成长壮大还是逐步衰落灭亡,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受到多种因素、多种条件的影响。或者换句话说,正像本书第一章中所指出的,人类社会发明了伟大的社会工具系统,从而使人类社会的分工协作可以产生迅速的变化。但这种“可变化性”既可以导致人类社会的分工协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不断进化,分工度不断提高),也可以导致人类的分工协作向更坏的方向发展(不断衰落,分工度不断降低)。下面我就来尝试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侧重讨论一下文明社会的衰落情形。

    一般来说,在某个社会工具系统中新生的竞争力量,为了谋求自己的胜利,它必然要提出一种新的、更有利于本系统和谐发展的“纲领”。但现在有一个问题,任何一个社会系统并不必然地保证自己只产生出不仅对本系统有利,而且对整个文明社会都有利的新生因素;而更可能的是,它也会(甚至可以说更易于)产生出只对本系统短期有利,而对其它的社会系统、进而对整个文明社会有长期不良作用的负性因素(请读者回想一下本书开头我们所讨论过的“阶序选择原理”)。而且,正像我们在前面分别分析各个社会工具系统时所指出的,只要某个社会系统中所产生出的这种对全社会有害的负性因素没有损害该系统本身的特殊利益,甚至对该系统本身暂时有利,那么,该系统自身就会缺乏遏制这个负性因素继续发展的动力和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靠另外两个社会系统的力量(一般来说,它们会同时是这个负面因素的受害者)来对其进行遏制。当然,这里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另外两个社会系统自身相对强大,有一定的力量才行。

    举例来说,在古埃及社会中,行政系统绝对强大,而这个行政系统又或由于本系统内部竞争的压力、或由于纯粹的失误而把增强现存最高共同意志的权威的法则发挥得过了头(忽略了为人民服务的法则),例如修建越来越大的金字塔,结果就使得行政管理的额外成本过于沉重,远远大于它所能带来的好处,因而造成了整个文明社会的停滞和衰弱。(这就类似于在一个鹿群之中,公鹿们为了竞争配偶而不断长出越来越巨大、越来越沉重的犄角,这个巨大无比的犄角虽然有助于公鹿们彼此之间的竞争,但却妨碍了整个鹿群在整个大自然中的生存竞争能力,因为维持巨大的犄角要付出沉重的能量成本代价)。而与此同时,古埃及社会中的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均过于弱小,无法对强大的行政系统产生的这个负面因素进行干预和校正。

    与之相比较,如在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初期时,英国国王和法国国王同样都想采取损害其它社会系统的办法(多征税)来解决自身行政系统的财政问题。但其它的两个社会系统都较强大,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自然站出来想办法对行政系统的这种负面因素予以制止。当然,也可以说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获得了一个对行政系统进行干预的机会。说白了就是,让我多交税是可以的,但你必须进行改革,去除行政系统中存在的许多对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不利的负面因素。最终的结果是当时的英国和法国克服了行政系统的负面因素,促进了整个文明社会的发展。

    但假如某个社会系统所产生的负面因素,既没有损害本系统的利益,也没有直接损害或马上损害其它社会系统的利益,或者它对其它社会系统进行了收买(例如官商勾结),在这种情况下,其它社会系统就会缺乏挺身而出对这种负面因素进行遏制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由最终受到损害的最底层的(三大社会系统核心领导阶层之外的)基本群众起来对这种负面因素加以遏制。但我们知道,无组织的底层群众一般来说是无法和有组织的上层社会系统相抗衡的,于是这种负面因素就会无克制地发展下去,直到有一天由于这个负面因素的长期作用,使整个文明社会归于衰落,最终灭亡。

    至于具体的衰亡方式,则主要有两种。一种情况是在这个衰落的文明社会周边存在着其它的文明社会,当这个文明社会极度衰落时,周边其它的文明社会(未衰落的文明社会)就会入侵这个濒临灭亡的文明社会,给它最后致命的一击,就像中国历史上常出现的外族入侵一样。甚至周边的原始社会或半文明社会也会发起入侵,就像西方历史上蛮族入侵罗马帝国一样。另一种情况是,在无外来文明入侵的情况下,原本无比强大的有组织的社会系统自身也终于由于负面因素的长期作用而变得十分衰弱了,不堪一击了;此时底层的人民被这个负面因素折腾得实在活不下去了,逼得他们不得不铤而走险,以同归于尽的方式进行反抗。这时,整个社会系统就会被底层人民所推翻,就像中国历史上多次爆发的农民起义那样。此时整个文明社会都遭到巨大的毁灭,一切都重新开始,在旧文明社会的废墟上,又重新组建起一个新的文明社会。中国历史上不断出现的改朝换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可以看作是旧文明社会(旧朝代)的衰亡和新文明社会(新朝代)的产生。只不过由于流传下来的风俗中包含了旧文明中的许多规则系列,使得新产生的文明社会和已衰亡的文明社会十分相似(属于同一个文明类型和同一种文明形态)。

    另外,历史上也会出现比较少见的一种情形,即,某个系统内部产生出的负面因素,既没有损害其它社会系统的利益(或虽然侵害了其它社会系统的利益,但它却用某种方式进行了补偿),也没有损害本文明社会底层基本群众的利益,而只是损害了周边其它弱小原始社会或弱小文明社会的利益。(例如明治维新后到二战时的日本,以及19世纪中后期到二战时的德国那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本文明内部就会永远缺乏对这种负面因素进行遏制的机制和动力,而只能由外文明社会中的力量来对其进行遏制了。

    在这时,会出现两种可能,一个情况是外文明较强,足以和该文明相抗衡,甚至进而摧毁该文明(当然同时也就消灭了该文明中的负面因素)。另一种情况是,外文明或外原始社会过于弱小,不足以和该文明相抗衡,甚至进而被其吞并,这样,该文明社会中的负面因素就永远也得不到遏制。在西方的历史上,庞大的罗马帝国的衰亡就大致属于这种情形。由于对外战争的不断胜利带来了几乎无穷尽的俘虏,这些俘虏奴隶们的无偿劳动大大降低了罗马社会内部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生存成本,从而使得任何一个社会系统,不仅其内部对立的双方不需要靠牺牲对方来给自己谋利,而且整个社会系统也都不需要牺牲其它社会系统的利益来增进本系统的利益。当然,这样一来,任何一个社会系统的弊端也都不需要其它社会系统的帮助来克服,因为这些弊端都被大量的无偿奴隶劳动给弥补掉了。在这种情况下,三大社会系统的内部竞争压力也都丧失掉或无法起作用了,于是,罗马社会的三大社会系统全都逐渐“八旗子弟”化,所有的负面因素都完全任其发展,最终变得不堪一击。

    最后,从理论上来分析,还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假设有这样一个文明社会,在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社会工具系统中所产生的负面因素并没有损害其它社会系统的利益(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也没有损害三大系统底层基本群众的利益,并且也没有损害周边其它文明社会的利益(或者其周边干脆就没有其它文明社会),而仅只损害了周边自然环境的利益,或者说,该文明社会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例如丰富的、近乎取之不尽的某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对其文明内部的负面因素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统统进行了补偿,在这时,该负面因素就会持续存在,导致整个文明社会的停滞不前。直到最终有一天,该社会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堪重负,最终把整个带有严重负面因素的文明社会带向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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