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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扯扯閒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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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潔明了的漢謨拉比法典,來自遙遠的人類的文明 2025-07-01 15:39:37

漢謨拉比法典

馬都克命我統治萬民並使國家獲得福祉之時,使我公道與正義流傳國境,並為人民造福.
自今而後:
第一條 倘自由民宣誓揭發自由民之罪,控其殺人,而不能證實,揭人之罪者應處死.
第二條 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蠱之罪而不能證實,如此被控犯巫蠱之罪者應行至於河而投
入之.倘彼為河所占有,如此控告者可以占領其房屋;倘河為之洗白而彼仍無恙,如此控彼巫
蠱者應處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第三條 自由民在訴訟案件中提供罪證,而所述無從證實,倘案關生命問題,如此應處死.
第四條 倘所提之證據屬於谷或銀的條件,如此應處以本案應處罰之刑.
第五條 倘法官審理訟案,作出判決,提出正式判決書,而後來又變更其判決,如此應揭發其
擅改判決之罪行,科之以相當於原案中之起訴金額的十二倍罰金,該法官之席位應從審判會
議中撤消,不得再置身於法官之列,出席審判會議.
第六條 自由民竊取神或宮廷之財產者應處死;而收受其贓物者亦處死刑.
第七條 自由民從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隸買得或為之保管銀或金,或奴隸,或女奴,或牛,
或羊,或驢,或不論何物,而無證人與契約者,是為竊賊,應處死.
第八條 自由民竊取牛,或羊,或驢,或豬,或船舶,倘此為神之所有物或宮廷之所有物,如此
彼應科以三十倍之罰金,倘此為穆什欽努所有,如此應科以十倍之罰金;倘竊賊無物以為償,
如此應處死.
第九條 自由民遺失某物而發現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占有此失物者雲:"此物由一賣
者售與我,我在證人之前買得",而失物之主亦云:"我能提出知道此為我物之證人",如此買者
應領到售此物之賣者與購置時為之見證之證人;而失物之主人亦應提出知此為其失物之證人.
法官應審理他們的案件,而交付買價時為之見證之證人與知此失物之證人,皆須就其所知,聲
明於神之前.賣者為竊賊,應處死;失物之主應收回其失物,買者應從賣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
銀.
第十條 倘買者不能領到出售與彼之賣者與買時作證之證人,而僅失物之主提出知其失物之
證人,如此買者為竊賊,應處死;失物之主應收回其所失之物.
第十一條 倘失物之主不能領到知其失物之證人,如此彼為說謊者,犯誣告罪,應處死.
第十二條 倘賣者已死,如此買者可從賣者之家取得本案起訴之五倍的賠償費.
第十三條 倘此自由民所提之證人不在近處,法官可予以六個月以的期限.倘在六個月中不
能領到證人時,如此彼為說謊者,應受本案應得之刑罰.
第十四條 自由民盜竊自由民之幼年之子者,應處死.
第十五條 自由民將宮廷之奴或婢,或穆什欽努之奴或婢,帶出城門外者,應處死.
第十六條 自由民藏匿宮廷所有或穆什欽努所有之逃奴於其家,而不依傳令者之命令將其交
出者,此家家主應處死.
第十七條 自由民於原野捕到逃亡之奴婢而交還其主人者,奴主應以銀二舍客勒酬之.
第十八條 倘此奴隸不說其主人之名,如此應帶至宮廷,然後調查其情形,將其交復原主.
第十九條 倘藏匿此奴隸於其家而後來奴隸被破獲,如此此自由民應處死.
第二十條 倘奴隸從拘捕者之手逃脫,如此此自由民應對奴主指神為誓,不負責任.
第二十一條 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應在此侵犯處處死並掩埋之.
第二十二條 自由民犯強盜罪而被捕者,應處死.
第二十三條 如強盜不能捕到,被劫者應於神前發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如此盜劫發生地點或
其周圍之公社與長老,應賠償其所失之物.
第二十四條 倘生命被害時,公社與長老應賠償其親族銀一名那.
第二十五條 任何房屋失火,前來救火自由民覬覦屋主之財產而取其任何財物者,此人應投
於該處火中.
第二十六條 里都或巴衣魯奉王命出征而不行,或僱人以自代,此里都或巴衣魯應處死;代之
者得其房屋.
第二十七條 里都或巴衣魯為王役而被捕為俘[?],此後其田園交與其他代服軍役之人,倘
彼歸返其鄉里,如此應歸還其田園,由彼自行擔負軍役.
第二十八條 里都或巴衣魯為王役而被捕為俘[?],而其子能服軍股者,應以田園予之,由其
代父服役.
第二十九條 倘其子年幼,不能代父服役,如此應以田園之三分之一交與其母,由其母養育
之.
第三十條 里都或巴衣魯因其義務繁重,離棄其田園房屋,其後他人取其田園房屋而代之服
役,已屆三年,倘彼歸而要求其田園房屋時,不得交還之.取其田園房屋而代其服役者應擔負
軍役.
第三十一條 倘彼離去僅一年即歸,如此應交還其田園房屋,由其自服軍役.
第三十二條 里都或巴衣魯於王命遠征時被捕為俘[?],塔木卡為之贖還並送至其居地,倘
其家有物可以取贖,應自取贖;倘其家無物可以取贖,應由其地之神廟為之取贖.倘其地之神
廟無物為之取贖,如此應由宮廷取贖之.其田園與房屋不得作為贖金.
第三十三條 倘德苦或盧布圖取得"強制徵募的兵士"或在王命出征時使用代人服役的僱傭
兵而派遣之,此德苦或盧布圖應處死.
第三十四條 德苦或盧布圖占取里都之所有物,傷害里都,以里都為僱傭,在法庭審判中將里
都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國王賜予里都之物者,此德苦或盧布圖應處死.
第三十五條 自由民從里都購得國王所賜予之牛或羊者,應喪失其銀.
第三十六條 里都.巴衣魯或納貢人之田園房屋不得出賣.
第三十七條 徜自由民購置里都.巴衣魯或納貢人之田園房屋,如此應毀其泥板契約,而失其
價銀.田園房屋應歸復原主.
第三十八條 里都.巴衣魯或納貢人不得以其與所負義務有關的田園房屋遺贈其妻女,亦不
得以之抵償債務.
第三十九條 如田園房屋系由其自行買得,如此彼得以之遺贈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償債務.
第四十條 神妻.塔木卡或負有其他義務之人,得出售其田園房屋.買者應擔負與其所買田園
房屋有關之義務.
第四十一條 自由民以自由的財產換取里都.巴衣魯或納貢人之田園房屋,且加付價額時,里
都.巴衣魯或納貢人仍可以回到自己的田園房屋,並可以收取其所加付的價額.
第四十二條 自由民佃田以耕,而田不生谷,如此彼應以未盡力耕耘論,應依鄰人之例,以谷
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三條 倘不耕耘而任田荒蕪,如此彼應依鄰人之例交付田主以穀物,並應將其所荒蕪
之田犁翻耙平,交還田主.
第四十四條 自由民租處女地三年,以資懇殖,但怠惰不耕,如此至第四年時應將田犁翻.掘
松.耙平,交還田主,並應按每一布耳凡十庫魯之額,以穀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五條 自由民以其田租與農人佃耕,並將收取其田的佃金,而後阿達得淹其田或洪水
毀水毀去其收穫物,如此損失僅應歸之農人.
第四十六條 倘彼非收取佃金,而系按收成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出租田地,如此田中之谷
物應由農人與田主按約定比例(?)分之.
第四十七條 倘農人於第一年勞動未曾獲利,而雲?"我將為自己耕田",如此田主不得違反其
意;其田只應由此農人耕作,至收穫時依契約收取穀物.
第四十八條 倘自由民負有有利息的債務,而阿達得淹沒其田,或洪水毀其收穫物,或因旱災,
田不長谷,如此彼在此年得不付谷與債主,而洗去其文約;此年利息亦得不付.
第四十九條 倘自由民從塔木卡取銀,而給塔木卡以適於耕種之谷田或芝麻田,而告之雲:"
田由君種之,田之所生谷或芝麻,務收割而自取之;,倘[塔木卡之]農人于田植谷或芝麻,如
此收穫之時,田中所生之谷與芝麻,應僅由田主取之,而以谷付塔木卡,以償向彼借取之借銀
之利息,以與塔木卡所付耕田之費用.
第五十條 倘彼所交付以還債者為已種之谷田或已種之芝麻田,如此田中所生之谷或芝麻,
僅應由田主取之,而以銀償還塔木卡本息.
第五十一條 倘彼無銀償還,如此可以谷或芝麻,依王家規定之比價交與塔木卡,以還向彼所
借之銀與其利息.
第五十二條 倘塔木卡之農人不于田中生殖穀物或芝麻,其契約亦不得變更.
第五十三條 倘自由民怠於鞏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公社之]耕地,如此堤
堰發生破裂的自由民應賠償其所毀損之穀物.
第五十四條 倘彼不能賠償穀物,如此應將彼本人與其[動]產交出以售銀,[此銀]應分與
[公社]耕地之穀物為水所毀損之人.
第五十五條 自由民開啟其渠,不慎而使水淹其鄰人之田,如此彼應按照鄰區之例,以谷為
償.
第五十六條 自由民放水,水淹其鄰人業已播種之田,如此彼應按一布耳凡十庫魯之額,賠償
穀物.
第五十七條 倘牧人未與田主商議放羊吃草事,未通知田主而飼羊于田,如此主人應刈割其
田,除此之外,應由不通知田主而飼羊于田之牧人按每一布耳凡二十庫魯之額,以谷賠償田
主.
第五十八條 當羊離開牧場[?]而全部畜群[?]都被拘留在城門之後,倘牧人仍縱羊于田,
且飼羊于田,如此牧人應看守其飼羊之田,並在收穫時以每一布耳凡六十庫魯之穀物,賠償田
主.
第五十九條 倘自由民不通知園主而砍伐自由民園中之樹木,如此應賠償銀二分之一名那.
第六十條 倘自由民以田地交與種園者培植果園,而種園者培植果園,將於四年中將果園培
成,如此至第五年,園主與種園者均分;園主應先選取其自己的一份.
第六十一條 倘種園者未將田地完全培成果園,而留一局部未種,如此未種局部應屬於種園
者應得之份.
第六十二條 倘種園者未將給彼之田培成果園,如其為已懇之地,如此種園者應就該地拋荒
年數,按鄰區之例,賠償田主以佃金,並須將田地加工整修,以之交還田主.
第六十三條 如其為處女地,如此彼應將田地加工整修,交還田主,並按每年每一布耳凡十庫
魯之額,賠償穀物.
第六十四條 倘自由民以果園交與種園者培植[棗椰樹],如此種園者於其掌管該園期中,
應以果園收入的三分之二交與園主,而自取三分之一.
第六十五條 倘種園者未將果園培植,而收入減少,如此彼應照鄰區之例交付果園之佃金.
第六十六條 倘自由民向塔木卡借銀,塔木卡追索債款,而彼因無物可還,將其已培植之果園
交與塔木卡,並告之雲:"請取園中之棗,以還你之銀",如此此塔木卡不得同意.園中之棗僅應
由園主收取,並按照契約規定,償還塔木卡之本銀與其利息,園中剩餘之棗仍歸園主所有.
第六十七條 倘自由民建築房屋,而與之並列......
(以下闕文三條)
......應交他......
第七十一條 倘[自由民]以穀物.銀或[其他動]產購置本為鄰人所有而與賦役有關之房
屋,如此彼應喪失其一切付出之物,房屋應復原主.倘此房屋與賦役無關,如此彼可以購置;彼
可以用穀物.銀或[其他]動產購置之.
(以下闕文六條)
第七十八條 倘居住房屋之自由民以全年之租金交與房主,而房主於未滿期前令房客遷出,
如此房主因迫使房客於未滿期前遷出房屋,應喪失房客與彼之銀.
(以下闕文九條)
第八十八條 ......應按其鄰人之例歸還與彼.
第八十九條 倘塔木卡以谷或銀出貸,定有利息,如此每一庫魯[彼可取谷一百卡,以為利息],
倘貸與,定有利息,如此每一舍客勒又六塞,以為利息.
第九十條 倘自由民舉債,定有利息,無銀還債,又僅有穀物,如此按照國王規定,塔木卡僅應
按每一庫魯凡一百卡計算,取谷以為利息.
第九十一條 倘塔木卡不遵守規定,在谷一庫魯取利一百卡.銀一舍客勒取利六分之一舍客
勒又六塞之外,又提高利息而取之,如此彼應喪失其所貸付之物.
第九十二條 倘塔木卡貸谷與銀,定有利息,而後僅[?]取利息[......]谷與銀,如此此無
利息[......].
第九十三條 [......]或[......],所取者,不表示減少[債額],亦不立補充文約,或將
利息併入本金,如此此塔木卡應按其所取之債額加倍退還穀物.
第九十四條 倘塔木卡貸谷或銀,定有利息,貸出之付,以不足重之秤計銀,以不足量之器計
谷,收取之時,以超重之秤計銀,以逾量之器計谷者,此塔木卡應喪失其所貸付之物.
第九十五條 倘塔木卡貸谷或銀,定有利息,而監察人,如此彼應喪失其所貸付之物.
第九十六條 倘自由民從塔木卡借谷或銀,而無谷或銀以還債,但僅有其他動產,如此彼得在
證人之前將彼所有任何之物交還塔木卡,塔木卡不得拒絕,應承受之.
(以下闕文一條)
第九十八條 ......應處死.
第九十九條 倘自由民以銀與自由民合夥,如此彼等應在神前均分其利益.
第一百條 塔木卡以銀交與沙馬魯經營買賣,令其出發,而沙馬魯應在旅途中[......]使委
托彼之銀獲利,倘沙馬魯於所至之處獲利,如此應結算所取全部銀額之利息,而後應計算自己
的日期,以償還塔木卡.
第一○一條 倘在所到之處曾獲利,如此沙馬魯應按所取之銀,加倍交還塔木卡.
第一○二條 倘塔木卡以銀貸與沙馬魯而不計息,而沙馬魯於所至之處遭受損失,如此彼應
以全部本金歸還塔木卡.
第一○三條 倘所運之一切於中途被敵人劫去,如此沙馬魯應指神為誓,並免償還責任.
第一○四條 倘塔木卡以穀物.羊毛.油或任何其他資財交與沙馬魯出售,如此沙馬魯應結算
銀價,交還塔木卡.沙馬魯對其交付塔木卡之銀應取一個蓋章的文件.
第一○五條 倘沙馬魯對其交付塔木卡之銀,疏忽而未取蓋章的文件,如此此未給有蓋章文
件之銀不算帳.
第一○六條 倘沙馬魯從塔木卡取到銀後,在塔木卡前堅不承認,如此塔木卡應在神與證人
之前證實沙馬魯領銀之事,而沙馬魯應按其所取之銀三倍交還塔木卡.
第一○七條 倘塔木卡託付沙馬魯以某物,沙馬魯已將塔木卡所給彼之一切交還塔木卡,而
塔木卡不承認收到沙馬魯所給之物,如此此沙馬魯應在神與證人之前揭發塔木卡,而塔木卡
因對沙馬魯抵賴之故,應按彼所收回之全數,六倍償還沙馬魯.
第一○八條 倘賣酒婦不受谷以為西克拉之費,而按超重的砝碼收銀,而西克拉之定率量比
之穀物之定率量為低,如此此賣酒婦應被檢舉,投之於水.
第一○九條 倘犯人在賣酒婦之家聚議,而賣酒婦不報捕此等犯人,送之宮廷,如此此賣酒婦
應處死.
第一一○條 神妻或精姊不住於修道院中者,倘開設酒館或進入酒館飲西克拉,如此此自由
女應焚死.
第一一一條 賣酒婦賒賣其酒[?]六十卡者,至收成時應收谷五十卡.
第一一二條 倘自由民於旅途中將銀.金.寶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動]產,交付另一自由民,
托其運送,而此自由民不將受託之物交至所託之地,而占有之,如此托物之主應檢舉其不交託
之物之罪,此自由民應按全部交彼之物之五倍以為償.
第一一三條 倘自由民對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銀之債權,不通知穀物主人,即從穀倉或穀場取
去穀物,如此此自由民因其不通知穀物主人而擅從穀倉或穀場取谷,應被檢舉,彼應全部交還
其所取之谷,且喪失其全部[貨款].
第一一四條 倘自由民對另一自由民並無谷或銀之債權,而拘留其人質,如此彼應賠償每一
為質之人銀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一五條 倘自由民對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銀之債權,並拘留其人質,而為質之人以命運而
死於取之為質者之家,如此此不足以作控訴之根據.
第一一六條 倘人質因遭毆打或虐待,死於取之為質者之家,如此人之主人應檢舉塔木卡之
罪;倘[被取為質者]為自由民之子,如此應殺其子,倘為自己民之奴隸,如此被應賠償銀三分
之一名那,並喪失其全部[貸款].
第一一七條 倘自由民因負有債務,將其妻.其子或其女出賣,或交出以為債權,如此他們在
其買者或債權者之家服役應為三年;至第四年應恢復其自由.
第一一八條 倘彼交出奴或女奴以為債權,如此塔木卡可以繼續將[他或她]轉讓,可以將[他
或她]出賣;不得起訴請求將[他或她]收回.
第一一九條 倘自由民負有債務,將其曾為之生育子女的女奴出賣,如此女奴之主人得以銀
還塔木卡,而贖回自己的女奴.
第一二○條 倘自由民將其穀物交存於自由民之家,而藏谷發生缺少情事,或屋主開倉擅取
穀物,或根本否認曾藏谷其家,如此穀物之主人應對神宣誓,證明其穀物,此屋主應將彼所擅
取之谷加倍交還穀物主人.
第一二一條 自由民藏谷於自由民之家,每年每庫魯之谷應交納五卡之倉租.
第一二二條 自由民如將銀.金或不論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如此應提出證人,證其所有交付
之物,並訂立契約,方可託交保藏.
第一二三條 倘彼託交保藏時並無證人與契約,而其交藏之處否認之,如此此不能作為起訴
之根據.
第一二四條 倘自由民系在證人面前將銀.金或不論何物,交付自由民保藏,而此[代為保藏]
之自由民否認其事,如此彼應受檢舉,並應加倍交還所有彼所否認之物.
第一二五條 倘自由民將某物交託保藏,而其所藏之處或因損壞,或因失竊[?],其所藏之物
與屋主人之物一起遺失,如此此因疏忽而使交藏之物遺失之屋主,應對財物之主人賠償其[交
藏之物].屋主得追尋其所遺失之一切,並自竊賊處索回失物.
第一二六條 倘自由民本未失物,而雲:"我失物",並誣[?]其鄰人,如此其鄰人應對神發誓,
檢舉其並未失物,而此自由民應按其所要求之物,加倍交給鄰人.
第一二七條 倘自由民指摘神姊或自由民之妻,而無罪證者,如此此自由民應交與法官,並髡
其鬢.
第一二八條 倘自由民取妻而未訂契約,如此此婦非其妻.
第一二九條 倘自由民之妻與其他男人同寢而被捕,如此應捆縛此二人而投之於河.倘妻之
主人保存其妻之生命,如此國王亦將保存其奴隸之生命.
第一三○條 倘自由民強姦尚未接觸其夫而仍居其父家的自由民之妻而被獲者,此自由民應
處死,此婦免究.
第一三一條 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發誓誣陷,而她並未被破獲有與其他男人共寢之事,如此
她應對神宣誓,並得回其家.
第一三二條 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並未被破獲有與其他男人寢之事,如
此她因其夫故,應投入於河.
第一三三條 倘自由民被捕為俘,而其家有養活資料,如此其妻應......並保存自己財產,不
應入他人之家,如此婦不保存自己財產而入他人之家,如此應受檢舉,投之於水.
第一三四條 倘自由民被捕為俘,而其家並無養活資料,如此其妻得入他人之家;此婦無罪.
第一三五條 倘自由民被捕為俘,而其家並無養活資料,於是妻入他人之家,且生有子女,而
後其夫回來,覓得其妻,如此此婦應返其前夫處;子女如此屬其父.
第一三六條 倘自由民離棄其公社而逃亡,而後其妻入於他人之家與此自由民歸而欲取其妻,
如此因彼憎恨自己的公社而逃亡,逃亡者之妻不應返其夫之處.
第一三七條 倘自由民意圖離棄曾為之生子之妾,或曾使之有子之不育婦女,如此應將此婦
女之嫁妝歸還,並應給她一局部田園與[動]產,使她能撫養子女.至她已將子女撫養成人,
如此應就給予其子女的全部財產中,以相等於一繼承人之一份給她,而後她得嫁與她所喜愛
之夫.
第一三八條 倘自由民離棄其未為之生子之[元]配,如此應給她以相當於其聘金數額之銀,
並將其從父家帶來之嫁妝歸還,而後得離棄之.
第一三九條 如無聘金,如此彼應給她以銀一名那,作為離婚費.
第一四○條 如彼為穆什欽努,如此彼應給她銀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四一條 倘自由民之妻居於自由民之家而存心他去,處事浪費,使其家破產,其夫蒙羞,
如此她應受檢舉,倘其夫決定離棄之,如此可離棄之;在其他去時,其夫得不給她任何離婚費.
倘其夫決定不離棄之,如此可另娶他婦,而此婦應該留夫家,作為女奴.
第一四二條 倘妻憎惡其夫,而告之雲:"你不要占有我",如此應就其鄰人調查其事.倘她貞
潔無過,而其夫經常外出,且對之凌辱備之,如此此婦無罪;她得取其嫁妝,歸其父家.
第一四三條 倘她不貞潔而常他往,使其家破產,其夫蒙羞,如此此婦應投於水.
第一四四條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婦,此不育之婦給其夫以女奴,因而生有子女,而此自由民欲
圖納妾,如此不應許可此自由民納妾.
第一四五條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婦,她未使彼有子,而彼欲納妾,如此此自由民得納妾,並帶
之進入其家;此妾不應與不育之婦平等.
第一四六條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婦,她給其夫以女奴,女奴生有子女,而後此女奴自視與其女
主人平等,如此因她生有子女,其女主人不得將她出賣;女主人得將她加以奴隸標記,而列之
於其餘女奴之中.
第一四七條 倘她未曾生子,如此其女主人得將她出賣.
第一四八條 倘自由民取妻,妻病癩[?],而彼欲另娶,如此彼可另娶,惟不應離棄其病癩之
妻;此妻得居彼所建之屋中,彼應贍養其妻,以終其生.
第一四九條 倘此婦不願居其夫之家,如此彼應將她從父家帶來之嫁妝歸還,她可以離去.
第一五○條 倘自由民以田園房屋或其他[動]產贈與其妻,而給她以蓋章之文約,如此其夫
死後,其子女不得對她起訴,作任何請求;母親得將其身後之物授予其所鍾愛之子,唯不得以
之授予其兄弟.
第一五一條 倘居於自由民之家之婦,為使其夫之債權人不至將她扣押,曾與其夫立約,使之
給她以有關文書,如此此自由民於娶婦前倘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扣押其妻.與此一樣,倘
此婦人於夫家前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亦不得扣押其夫.
第一五二條 倘在此婦人於自由民之家後彼等負有債務,如此彼等共同對塔木卡負責.
第一五三條 倘妻因其他男人而殺其夫,如此應受刺刑.
第一五四條 倘自由民淫其女,如此應將此自由民逐出公社.
第一五五條 倘自由民將一新娘許配其子,其子已與之發生關係,此後他自己姦淫之,而被破
獲,如此應將此自由民捆縛而投之於水.
第一五六條 倘自由民將一新娘許配其子,其子未與之發生關係,而他自己姦淫之,如此他應
賠償她銀二分之一名那,並歸還他從父家帶來的一切財物,而後她可以嫁與任何喜愛她之丈
夫.
第一五七條 倘自由民於其父死後淫其母者,如此兩人均處焚刑.
第一五八條 倘自由民於其父死後淫其生有子女之後母[?]而被破獲,如此應將此自由民逐
出其父[?]之家.
第一五九條 倘自由民將聘禮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之後,見其他婦女,而謂其岳父雲:"我不
娶你之女",如此女子之父得占有其送來的一切財物.
第一六○條 倘自由民將聘禮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後女子之父雲:"我不將吾女給你",
如此彼應加倍歸還一切致送與彼之物.
第一六一條 倘自由民將聘禮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後其女誹謗之,於是岳父告妻主雲:"
你忽娶吾女",如此彼應加倍退還一切致送與彼之物;而其友亦不得娶此妻.
第一六二條 倘自由民娶妻,妻為之生有子女,而後此婦死亡,如此其父不得提出索還其嫁妝
之要求;其嫁妝僅應屬於子女.
第一六三條 倘自由民娶妻,妻未使其有子女,而後此婦死亡,如岳父將此自由民之聘金退還,
如此此婦之夫不得請求此婦之嫁妝,其嫁妝僅應屬於其父之家.
第一六四條 倘岳父未將聘金退還,如此彼應從此婦之嫁妝中扣除其聘金,而將嫁妝歸還其
父之家.
第一六五條 倘自由民以田園房屋贈與其所喜愛之繼承人,且給他以蓋章之文書,如此父死
之後,兄弟分產之時,此子應取其父之贈物,此外諸兄弟仍應均分父家之財產.
第一六六條 倘自由民已為其諸子娶妻,而未為其幼子娶妻,如此父死之後,兄弟分產之時,
應就父之家產中,除此未娶妻之幼弟應得的一份外,再給以婚姻聘金之銀,使之娶妻.
第一六七條 倘自由民娶妻,妻為之生有子女,而後此婦死亡,婦死後彼之取妻,妻亦生有子
女,如此後來父死時,諸子不應依母而分產;彼等應各取其母之嫁妝,而均分父之家產.
第一六八條 倘自由民欲逐其子,而告法官雲:"我將逐吾子",如此法官應調查其事,如子未
犯有足以剝奪其繼承權之重大罪過,如此父不得剝奪其繼承權.
第一六九條 倘子對父犯有足以剝奪其繼承權之重大罪過,如此法官應寬恕子之初犯;倘子
再犯重大罪過,如此父得剝奪其繼承權.
第一七○條 倘自由民之配偶為之生有子女,其女奴亦為之生有子女,而父在世之日,稱女奴
所生之子女為"我之子女",視之與配偶之子女同列,如此父死之後,配偶之子女與女奴之子女
應均分父之家產;當分產時,配偶之子得優先選取其應得之份.
第一七一條 倘父於生前未稱女奴為之生育子女為"我之子女",如此父死之後,女奴之子女
不得與配偶之子同分父之家產.女奴與其子女應解放,配偶之子女不得要求將女奴之子女變
成奴隸.配偶取得自己之嫁妝與其夫所給且立有遺囑確定贈與孀婦之贍養費,並居於其夫之
住宅,享有此一切以終其身,但不得以之出賣;至她身後,僅歸其子女所有.
第一七二條 倘其夫未給她以孀婦之贍養費,如此應歸還其嫁妝,並應就其夫之家產中給以
等於一繼承人之一份.倘其子女對彼虐待,欲逐之出家,如此法官應調查其事,並處罰其子;此
婦不應離其夫之家.倘此婦欲去,如此她應將其夫所給孀婦贍養費留給其子女,而取其父家之
嫁妝,並可以嫁與其所喜愛之丈夫.
第一七三條 倘此婦在其所往之處為其後夫生有子女,而後此婦死亡,如此她之嫁妝應由前
夫與後夫之子女均分之.
第一七四條 倘彼未為其後夫生有子女,如此其嫁妝僅應由其前夫之子婦得之.
第一七五條 倘宮廷之奴隸或穆什欽努之奴隸娶自由民之女,此女生有子女,如此奴隸之主
人不得要求將自由民之女所生之子女作為奴隸.
第一七六條 倘宮廷之奴隸或穆什欽努之奴隸娶自由民之女,當他娶她時,她曾由其父家帶
來嫁妝以入於宮廷奴隸或穆什欽努奴隸之家,後來他們同居之後,既成家,且有[動]產,而後
宮廷之奴隸或穆士欽努之奴隸死亡,如此自由民之女應得自己之嫁妝,而所有從同居後由其
夫與她自己所得之物,應分為兩份,奴隸之主人得其半,自由民之女為其子女亦得其半.倘自
由民立女未有嫁妝,如此所有自同居後由其天與她自己所與之物亦得之物,應分為兩份,奴隸
之主人得其半,自由之女為其子女亦得其半.
第一七七條 已有幼年子女之寡婦,倘欲入他人之家,如此非通知法官,不得前往.當其入他
人之家時,法官應調查其前夫之家事,並應將其前夫之家委託其後夫與此婦,並向他們索取文
書.他們應保存房產.撫養幼年子女,並不得將家具出賣.購置寡婦子女之家具者將喪失其銀;
[子女之]財產應歸還其主人.
第一七八條 父以嫁妝給予神姊.神妻或神妓,交立有文書,而在寫給她的書中,倘未載明她
得將其身後所遺,任便贈與,且未許其自由支配,如此在父死之後,她之兄弟取得她之田園,並
應按照她應有之份額,給她以穀物.油與羊毛以供給之,倘她之兄弟並未按照她應有份額給她
穀物.油與羊毛以供給之,如此她得將其田園交與她所認為適當之農人,其農人應供養之.她
得享用田園與其父所給她之一切,終其一生;她不得以之出賣或抵償他人;她的繼承份額僅應
歸於她之兄弟.
第一七九條 父以嫁婦給予神姊.神妻或神妓,並立有蓋章之文書,在寫給她的文書中,倘載
明她得將她身後所遺,任便贈與,許其自由支配,如此父死之後,她得將她身後所遺,任便贈與;
她之兄弟因此對她不得提出任何控訴.
第一八○條 女為修道院中之神姊或為神妓,倘父未給她以嫁妝,如此父死之後,她得從父之
家產中取得等於一繼承人之份額,並享用之,終其一生.至她後所遺,僅屬於她之兄弟.
第一八一條 父以神姊.廟妓或廟貞女獻神,而未給她所嫁妝,如此父死之後,她得從父之家
產中取得一繼承份額之三分之一,並享用之,終其一生;至她身後所遺,僅屬於她之兄弟.
第一八二條 女為巴比倫馬都克之神姊,倘父未給她以嫁妝,未寫給她以蓋章文書,如此父死
之後,她得按兄弟之標準從父之家產中取得其繼承份額之三分之一;她不擔負義務;馬都克之
神姊得以她身後所遺,任便贈與.
第一八三條 倘父給予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妝,並為之擇配,立有蓋章的文書,如此父死之後,
她不得再從父之家產中取得其份額.
第一八四條 倘父未給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妝,且未為之擇配,如此父死之後,她之兄弟應依照
父家之可能性給她以嫁妝,而遺嫁之.
第一八五條 倘自由民收養被遺棄之幼兒為子,並將其撫養成人,如此[他人]不得向法院申
訴請求歸還此養子.
第一八六條 倘自由民收養幼兒為子,而在收養之時,彼已認知其父其母,如此此養子得歸還
其父之家.
第一八七條 服役宮廷之閹人[?]的[養]子,神妓之[養]子,[他人]均不得向法庭申
訴請求歸還.
第一八八條 倘任何手工業者以幼兒為養子,並以其手藝教之,如此[他人]不得向法庭申訴
請求歸還.
第一八九條 倘收養者未以其手藝教之,如此此養子得歸還其父之家.
第一九○條 倘自由民撫養其所收養之幼兒,但未將其視同自己之子女,如此此受養育者得
歸還其父之家.
第一九一條 倘自由民撫養其所收養之幼兒,至其成家生子之後,欲將此養子逐出,如此此子
不應空手離去;撫養彼之父應就其財產中給他以繼承份額的三分之一,而後他可以離去;但養
父可不以田園房屋予之.
第一九二條 閹人[?]之[養]子或神妓之[養]子倘告撫養彼之父母雲:"你非吾父"或"
你非吾母",如此彼應割舌.
第一九三條 倘閹人[?]之[養]子或神妓之[養子]獲知其父之家,因而憎惡撫養彼之父
母,而歸其父之家,如此彼應割去一眼.
第一九四條 倘自由民以其嬰兒交與乳母,而此嬰兒死於乳母之手,乳母並不告知其父母而
易之以他人之小孩,如此她應受檢舉,因其不告小孩之父母而易以其他小孩,她應割下乳房.
第一九五條 倘子毆其父,如此應斷其指.
第一九六條 倘自由民損毀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如此應毀其眼.
第一九七條 倘彼折斷自由民[之子]之骨,如此應折其骨.
第一九八條 倘彼損毀穆什欽努之眼或折斷穆什欽努之骨,如此應賠銀一名那.
第一九九條 倘彼損毀自由民之奴隸之眼,或折斷自由民之奴隸之骨,如此應賠償其實價之
一半.
第二○○條 倘自由民擊落與之同等之自由民之齒,如此應擊落其齒.
第二○一條 倘自由民擊落穆什欽努之齒,如此應賠償銀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二條 倘自由民打地位較高者之頰,如此應於集會中以牛皮鞭之六十下.
第二○三條 倘自由民之子打與之同等的自由民之子,如此應賠銀一名那.
第二○四條 倘穆什欽努打穆什欽努之頰,如此應賠銀十舍客勒.
第二○五條 倘自由民之奴隸打自由民之子之頰,如此應割其一耳.
第二○六條 倘自由民在爭執中毆打自由民而使之受傷,如此此自由民應發誓雲:"吾非故意
毆之",並賠償醫藥費.
第二○七條 倘此人因被毆而死,如此彼亦應宣誓,如[死者]為自由民之子,如此彼應賠銀
二分之一名那.
第二○八條 倘[死者]為穆什欽努之子,如此彼應賠銀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九條 倘自由民打自由民之女,以致此女墜胎,如此彼因使人墜胎,應賠銀十舍客勒.
第二一○條 倘此婦死亡,如此應殺其女.
第二一一條 倘彼毆打穆什欽努之女,以致此女墜胎,如此彼應賠銀五舍客勒.
第二一二條 倘此婦死亡,如此彼應賠銀二分之一名那.
第二一三條 倘此婦死亡,如此彼應賠銀二分之一名那.
第二一四條 倘此女奴死亡,如此彼應賠償銀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一五條 倘醫生以青銅刀為自由民施行嚴重的手術,而治癒其病者,或以青銅刀割自由
民之眼瘡[?],而治癒其眼者,如此彼應得銀十舍客勒.
第二一六條 倘[病者]為穆什欽努,如此彼應得銀五舍客勒.
第二一七條 倘[病者]為自由民之奴隸,如此奴隸之主人應給醫生銀二舍客勒.
第二一八條 倘醫生以青銅刀為自由民施行嚴重的手術,而致此自由民於死,或以青銅刀割
自由民之眼瘡[?],而損毀自由民之眼,如此彼應斷指.
第二一九條 倘醫生以青銅刀為穆什欽努之奴隸施行嚴重的手術,而致之於死,如此彼應以
奴還奴.
第二二○條 倘彼以青銅刀割其眼瘡[?],而損毀其眼,如此彼應以銀賠償此奴買價之半.
第二二一條 倘醫生為自由民接合折骨,或醫愈腫脹[?],如此病人應給醫生銀五舍客勒.
第二二二條 倘[病者]為穆什欽努之子,如此彼應給予銀三舍客勒.
第二二三條 倘[病者]為自由民之奴隸,如此奴隸之主人應給醫生銀二舍客勒.
第二二四條 倘牛醫或羊醫為牛或羊施行嚴重的手術,而醫愈之,如此牛或羊之主人應以銀
六分之一舍客勒作為其報酬.
第二二五條 倘彼為牛或羊施行嚴重手術,而致於死,如此應賠償牛或羊之主人以其買價之
四分之一[?].
第二二六條 倘理髮師未告知奴隸之主人而剃去非其奴隸的奴隸標識者,如此此理髮師應斷
指.
第二二七條 倘自由民欺騙[?]理髮師,而理髮師剃去非其奴隸的奴隸標識者,如此此自由
民應處死而埋[?]於其門;理髮師應宣誓雲:"我非有意剃之",免負其責.
第二二八條 倘建築師為自由民建屋完成,如此此人應以建築面積一沙計銀二舍客勒的標準,
對建築師致送報酬.
第二二九條 倘建築師為自己民建屋而工程不固,結果其所建房屋倒毀,房主因而致死,如此
此建築師應處死.
第二三○條 倘房主之子因而致死,如此應殺此建築師之子.
第二三一條 倘房主之奴隸因而致死,如此他應對房主以奴還奴.
第二三二條 倘財物因而遭受毀損,如此彼應賠償其所毀損之全部財物;且因所建之屋不堅
而致倒毀,彼自己應出資重建倒毀之屋.
第二三三條 倘建築師為自由民建築屋而其工程不固,致牆壁倒塌,如此此建築師本人應出
資將牆壁加以修繕.
第二三四條 倘船工為自由民建造容積六十庫魯之船,如此此人對船工應致送銀二舍勒以為
報酬.
第二三五條 倘船工為自由民造船,而施工草率,致船當年即發生漏水或其他缺陷,如此船工
應將此船拆毀並以自費重造鞏固之船,交還船主.
第二三六條 倘自由民以其船租與船工,船工不慎,致船沉沒或毀壞,如此船工應以船賠償船
主.
第二三七條 倘自由民雇用船工,並租賃船舶,船上裝載穀物.羊毛.植物油.棗椰子或任何其
他貨物,而此船工不慎,致船沉沒或船上之物毀損,如此船工應賠償其所沉沒之船與船上所載
全部被損毀之財物.
第二三八條 倘船工致船沉沒,但復起之於水,如此彼應以銀賠償船價之半.
第二三九條 倘自由民雇用船工,如此每年應付彼價物魯.
第二四○條 倘逆流之船撞沉順流之船,如此沉沒之船人應對神宣誓證明全部船上之損失,
而撞沉順流之船的逆流之船應賠償船隻與船上之全部損失.
第二四一條 倘自由民取牛為質,如此彼應賠銀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四二條......二四四條 倘自由民租賃[牲畜]為期一年,如此彼應給牲畜主人四庫魯
谷以為耕牛之租金,三庫魯谷以為乳牛[?]之租金.
第二四五條 倘自由民租牛,因不慎或毆打而致牛死亡,如此彼應以牛還牛,賠償牛之主人.
第二四六條 倘自由民租牛而折斷牛足或割斷牛頸之血管,如此彼應以牛還牛,賠償牛之主
人.
第二四七條 倘自由民租牛而損傷其眼,如此彼應以相當於牛價之半之銀賠償牛之主人.
第二四八條 倘自由民租牛而折斷牛角,割去其尾或損傷其鼻孔,如此彼應以相當於牛價之
五分之一之銀賠償牛之主人.
第二四九條 倘自由民租牛,而牛為神所擊而死,如此租牛之人應對神宣誓,免其責任.
第二五○條 倘牛行於街道,牴觸自由民致死,如此此不足作為起訴的根據.
第二五一條 倘自由民之牛有牴觸之性,鄰人以此告之,而此人既未鈍其角,又未系其身,如
牛抵自由民之子而致死,如此彼應賠償銀二分之一名那.
第二五二條 倘[死者]為自由民之奴隸,如此彼應賠償銀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五三條 自由民僱傭自由民在其田地上做工,以犁[?]與牲口託付之,並立約責其耕種
土地,倘此自由民偷竊種子或飼料.並在其手中破獲,如此應斷其指.
第二五四條 倘彼將犁[?],據為己有[?]或使牲口勞累過度,如此應賠償穀物之差額,因
為他僅鋤地而未耕耘.
第二五五條 倘彼以自由民之牛出租,或盜竊種子,以致田地荒蕪,如此彼應受檢舉,當收穫
之時,彼應按每一布耳凡六十庫魯之標準賠償穀物.
第二五六條 倘彼無力償付彼所應償之物,如此應用牲口將彼撕裂[?]對此田中.
第二五七條 倘自由民僱傭耕者,如此彼每年應給以八庫魯之谷.
第二五八條 倘自由民僱傭趕牛者,如此彼每年應給以魯之谷.
第二五九條 倘自由民從[公社]耕地盜竊灌溉工具,如此彼應以銀五舍客勒賠償灌溉工具
之主人.
第二六○條 倘彼盜竊皮桶[?]或鋤頭[?],如此應賠銀三舍客勒.
第二六一條 倘自由僱傭牧人牧放牛羊,如此彼每年應給以八庫魯之谷.
第二六二條 倘自由民[......]牛或羊以[?][......] 第二六三條 倘彼喪失托其
牧放之牛或羊,如此應以牛還牛,以羊還羊,償還其主人.
第二六四條 倘為人放牧牛羊之牧人,收領雇金且已表示滿意,而牛羊之數減少,或增殖率減
低,如此彼應按成約交付增殖數額與收入.
第二六五條 倘為人放牧牛羊之牧人不誠實,交換標記,或出賣牲口,如此應受檢舉,彼應按
其所盜竊之牛羊數,十倍償還其主人.
第二六六條 倘畜欄與神發生關係或獅子噬食動物,如此牧人應對神剖白其事,畜欄之主人
對彼應加寬恕[?].
第二六七條 倘牧人不慎,致畜欄中發生白血病[?],如此牧人對於畜欄中因發生白血病[?]
而遭受之損失應以牛羊賠償主人.
第二六八條 倘自由民租牛打穀,如此其租金為谷二十卡.
第二六九條 倘彼租驢打穀,如此其租金為谷十卡.
第二七○條 倘彼租羔羊[?]打穀,如此其租金為谷一卡.
第二七一條 倘自由民租牛.車輛與趕車者,如此彼每日應付谷一百八十卡.
第二七二條 倘自由民僅租車輛,如此彼每日應付谷四十卡.
第二七三條 倘自由民雇用傭工,如此自年初至五月,每日應付銀六塞,自六月至年終,每日
應付銀五塞.
第二七四條 倘自由民雇用手工業者,如此每日應給報酬. 第二七五條 倘自由民租賃
[順流之船],如此其每日之租金為銀三塞.
第二七六條 倘自由民租賃逆流之船,如此其每日之租金為銀二又二分之一塞.
第二七七條 倘自由民租賃容積六十庫魯之船,如此彼每日應付銀六分之一舍客勒以為租
金.
第二七八條 倘自由民購置奴婢,未滿月而該奴即患癲癇[?],如此買者得將其退還賣者而
收回其所付之銀.
第二七九條 倘自由民因購置奴婢而涉訟,如此訴訟僅由賣主負責.
第二八○條 倘自由民在敵國買到自由民之奴婢,回國之時,奴婢為其原主所辨識,如此奴此
婢為本國子女,如此應無償而予以解放.
第二八一條 倘為外國子女,如此買者應對神說明其所付之銀,如此奴婢之原主得以相應之
銀交與塔木卡而贖回其奴婢.
第二八二條 倘奴隸告其主人云:"你非吾之主人",如此此主人應證實其為自己的奴隸,而後
其主人得割其耳.

此為確立真正福祉與仁政於國的常勝之王漢穆拉比所制定的公正的法律.

編輯於 2022-08-26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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