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抗拒企业非法占用农民耕地的村民反成被告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1月17日 转载) (维权网义工何贝报道)义工近日获悉,2006年,广西合浦县沪天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租用合浦县廉州镇青山村委会骆屋村后背岭挖土取矿,期间以各种理由违法占用农民耕地。2008年,对于反抗的村民骆怀敬,该企业以把原先的机耕要道挖断,至使骆怀敬无法收割位于该处的木薯等作物的手段将其孤立。本是受害者的骆怀敬最后反被诬告涉嫌破坏合浦县沪天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 以下是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嫌疑人骆怀敬的妻子刘家颜的委托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律师的辩护词: (博讯 boxun.com)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嫌疑人骆怀敬的妻子刘家颜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杨在新担任该案骆怀敬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辩护人今天出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骆怀敬作无罪辩护。现发表如下辩护理由: 一、合浦县沪天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沪天公司”)租用合浦县廉州镇青山村委会骆屋村后背岭挖土取矿行为违法甚至犯罪。 1、“沪天公司”大搞高岭开采对耕地、农田毁坏性极大 “沪天公司”于2006年进驻合浦县廉州镇青山村委大搞高岭开采,按该公司的开采计划,青山村委将约有2000亩耕地、基本农田(水稻田)被直接挖开表土取高岭土形式开采,该土地的表皮被深挖达40-60米,对耕地、农田毁坏性极大,推挖后的土地极难再耕种,要想复耕也不知何年何月才能达到原来的标准。按该公司开采的计划和现在正在开采的实况,全骆屋村一分耕地也没有,骆屋村现400多村民及其子孙后代将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土地。有本辩护人提供的照片为证。 2、“沪天公司”与村民签订的《租用土地协议书》,没有标明地块名称、级别、类型、四至。 该公司强要村民把本是耕地改为普通土地来签订,用大概念来掩盖违法占用耕地的事实,隐瞒真相,妄图钻法律空子,食国家的政策。“沪天公司”通过各种手段与部份农民签订的《租用土地协议书》是双方权利义务不清的,是不符合合同规范的协议。有本案卷宗材料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为证。 3、“沪天公司”的高岭土开发,大量毁坏基本农田和其它耕地,明显违法。 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搞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还违法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还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的规定“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现该公司临时使用上述土地没有区人民政府的任何用地批文,仅凭区国土资源厅的“不够明确”的批文显然是不合法的。 4、“沪天公司”强行承包农民耕地作高岭土开发,违反了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条 的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 5、“沪天公司”在当地政府的错误支持下,大搞高岭土开发,大量毁坏基本农田和其它耕地,其行为属于“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是中央政策和中国法律明文并严厉禁止的。 2008 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结论程序违法 第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须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而华夏陶瓷测试中心其本身就不是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对外从事司法鉴定的资格,其检测分析报告的检测人员也只有霍铭发一人。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而本案委托人是合浦县公安局,提取检材的也是合浦县公安局,没有鉴定机构的人员参与提取检材。 再者合浦县公安局在该案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的提取人只有梁为幸一人,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合浦县廉州镇青山村委会治保主任李如何,并且其签名的笔迹与青江派出所林锐的签名相似(本案人依法申请对李如何的签名的真实性予以司法鉴定)。 三、合检刑诉〔2009〕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怀敬等人涉嫌破坏生产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在主观上被告人骆怀敬等人并不存在故意破坏“沪天公司”的生产故意。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骆怀敬等人出于泄愤报复目的,故意破坏“沪天公司”的生产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是自“沪天公司”于2006年进驻合浦县廉州镇青山村委大搞高岭开采后,青山村委大量的耕地、基本农田(水稻田)被直接挖开表土取高岭土形式开采,该土地的表皮被深挖达40-60米,对耕地、农田毁坏性极大,推挖后的土地根本无法再耕种。 本案案发地的青山村委会骆屋村后背岭的大部份甘蔗和木薯是被告人骆怀敬等人持有《土地承包证》的,“沪天公司”在没有取得与骆怀敬等人签订租用合同之前,就强行霸占挖掘他们的承包地明显非法。在本案案发前2008年10月21日前,“沪天公司”就将被告人骆怀敬等人所承包的甘蔗、木薯地挖成孤岛,并把原先的机耕要道挖断,至使骆怀敬无法收割位于该处的木薯等作物,这明显侵犯骆怀敬等人承包经济权的合法权益。当骆怀敬等人多次向该公司提出交涉未果时,带领村民填沟修路收成木薯何罪之有?本案明显是该公司的违法侵权甚至犯罪行为,反而诬告骆怀敬等人破坏生产,天理何在? 证据有:林盛朝的询问笔录,卷宗12页:“骆怀敬另找借口,说明天我就要收木薯,我要做路通过........。” 还有,该公司在采矿时所做的抽浆沟跨过机耕路,沟凸出路面1米多,沟内深0.6米,宽近2米,没有用桥板覆盖沟面,造成村民的耕作及交通的极大不便及相应的经济损失。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该案案发前,村民曾多次要求该公司修复道路和将该意见向有关部门投诉,但一年多来,该公司及有关部门却置之不理。2008年9月17日,在县委书记接访日,村民就此事再次向其反映,时任副县长张我伟和廉州镇书记陈汝遥接待了村民,但也没有作相关的处理。案发前,沪天公司林经理口头同意村自行修复。同是一条抽浆沟,从该村委附近的铺仔地矿场到浆池,横跨两路,为什么入骆屋村路口的能用管道案装,为什么机耕路的却不能?是不是存心不让村民进入耕地耕种,达到逼使村民同意签字租地给公司挖矿的目的?该沟已用一年多,不覆盖沟面,有否预设陷阱给村民? 因此,即使本案存在该公司的所谓污染浆池的经济损失,也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现却追究被告骆怀敬等人的刑事责任依法不公,依理不通。 2、在客观上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证实被告人骆怀敬等人构成破坏生产罪。 起诉书所谓的“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骆怀敬纠集被告人骆怀铎......等人以修路通车为由,携带铁铲、锄头等工具到位于合浦县廉州镇青山村委会骆屋村后背岭处,挖泥土填塞合浦县沪天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输送高岭土白泥浆的输送沟,在堵塞该公司高岭土白泥输送沟过程中,泥土混合白泥浆流进了高岭土的浓缩池,致使公司的高岭土的浓缩池污染,并造成该公司停产21个小时。经估价,该公司污染矿浆损失214590元人民币。” 本辩护人认为,骆怀敬等人挖泥土堵塞高岭土白泥浆的输送沟是事实,但起诉书指控骆怀敬等人堵塞正在输送高岭土白泥浆的输送沟与事实有差别,事实上是骆怀敬等人当时用铁铲锄头等工具挖松该白泥浆输送沟旁边的泥土,尚未将黄泥土铲入该输送沟时,“沪天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停机关闸停止输送高岭土白泥浆,此时输送沟内的白泥浆已经逐渐停止流动,骆怀敬等人也是等到此时才将黄泥铲入输送沟,由于流速已经基本停止,所以当时铲入黄泥土后,被污染的白泥浆在浆沟内不足几米远,何以能流动几百远并能流入浓缩池,并能污染五个浓缩池的? 再者,既然沪天公司明明知道被告人骆怀敬等人正在实施将黄泥土铲入高岭土的白泥浆输送沟,为什么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不马上将远离于案发地的几百米远的浓缩池入口闸门关闭,其放任黄泥土流入浓缩池所扩大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人负责吗? 还有,起诉书认为“沪天公司”的高岭土白泥浆浓缩池被污染,并造成该公司污染矿浆损失214590元人民币,有何充足的证据能证实被污染了?该公司的浓缩池尚未被污染时,其质量档次是多少?有何证据能这些数据的事实? 另外,案发后被告人骆怀敬主动向青江公安派出所承认其所作的事实,是否属于自首呢?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怀敬等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明显司法鉴定程序违法,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恰恰相反,明明是“沪天公司” 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非法批准“以租代征”土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破坏国家的土地资源,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反而诬告被告人骆怀敬等人破坏生产经营。为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骆怀敬等人是无罪的,依法不应该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违法批地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沪天公司”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此呈 合浦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附: 质疑材料: 1、卷宗材料(一)07页《报案材料》 以“公司新建管道拦阻机耕路为借口” “待我生产部工作人员发现矿浆严重受污染” “这时现场的沪天公司员工林盛朝、谭维章、叶沛银阻止未果,只好眼睁睁看着浆沟被他们捣毁,雪白的矿浆受到严重的污染” 2、林盛朝(沪天公司办公室经理助理)的询问笔录卷宗材料13页 其实参加搞破坏生产的上述人员均是没有与我公司签约出租土地的群众,骆屋村80%的群众已签约将土地出租给我公司,只有少数人不签约, 3、叶沛银(沪天公司安全员)的询问笔录 卷宗材料15页:“我急忙跑到浆池一看,发现输送沟里的泥浆受到严重污染,且正在源源不断流入白泥池,........” 卷宗材料16页:“堵住浆沟,但是浆沟里的泥浆不断流动,铲下去的泥沙随泥浆流动,流向浆池而去,我们三个人到了现场,骆怀敬更加激动.......” “问:青山骆屋村的村民骆怀敬等人为什么要堵住你们公司的泥浆输送沟? 答:我们公司位于廉州镇青山村委谭屋骆屋之间的出租土地上,骆屋大部分村民均出租了土地给我公司,唯独骆怀敬等几位村民,他们无理取闹,不出租土地给我公司............... 骆怀敬等人双以我公司的白泥浆池旁谭屋骆屋的机耕路边的泥占有他们的土地为由...............” 4、谭路(沪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询问笔录 卷宗19页:“污染的白泥浆产量约13600方,...........造成经济损失38.9万元, 至于村民堵塞输浆沟的理由是我们公司建输浆沟时,破坏是原有的机耕路,现在是为要修机耕路为借口,才动手用黄泥堵塞输浆沟,” 5、王国海(沪天公司副总经理兼工程师)的询问笔录 卷宗23页: “问:你公司被迫停产的时间? 答:自2008年10月21日16时至22日13时止,由于输送沟被破坏堵塞,后应急用塑料管输送白泥浆。” “其实这帮村民(指堵塞输送沟的村民)就是没有批租土地给我们公司的村民,.........” 6、庞禄先(青山村委党支书)的询问笔录 卷宗25页: 问:请问合浦沪天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沪天公司)向你们村委骆屋1、2组村民批租地土地性质是怎样的? 答:......面积约300亩,80%的土地属村民的责任田,约有20%的土地是村民开荒扩种,........... 问:出租地的行为是何人的行为? 答:............属政府行为。 问:采矿之后对未出租的土地有何影响? 答:原有土地(地势、坡度)降低,而不出租的那40亩地必然高出数米,这样对这13户村民所涉的40亩土地必然造成影响,且道路被破坏,给生产上肯定造成影响。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 答:根据有关规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出租或不出租是村民的事,但上述土地出租,是政府的行为,处理事情不能偏就某一方。 卷宗29页庞禄先的询问笔录: 问:骆怀敬等10名村民为什么要堵塞沪天公司正在输送白泥浆的浆沟? 答:.........只有少数人如上述堵塞沪天公司的输送浆沟的村民不同意出租土地给沪天公司, 7、谭维新(青山村委文书)的询问笔录 卷宗33页: 问:骆怀敬等村民为什么要堵塞沪天公司的正在输送白泥浆的浆沟? 骆屋组的少数村民有少量的土地约有20亩土地在沪天公司批租土地区域内,这些未批租的土地就是上述村民的.............以修为借口 8、谭维章(沪天公司企管行政部负责公共关系事务)的询问笔录 卷宗36页: 问:你将你发现的情况详细说说? 答:2008年10月21日下午20分左右,被污染..........,叫我去巡查,.........,我马上...........,我们三人走到输浆沟旁约10米的地方时...........,因输浆沟位置较高,我们未能走近看到沟内情形,加上对方根本不听劝阻, 问:骆怀敬他们为何要挖泥堵塞输浆沟? 答:据骆怀敬他们当时说是在输浆沟后侧有一块木薯地是骆怀敬的,现在将近要收木薯,他们要求公司挖开输浆沟修一条机耕路给他们运木薯,公司对他们的要求不同意,他们就自己来堵输浆沟来修路。 问:输浆沟被堵塞的时间有多长? 答:输浆沟被堵塞时间是在2008年10月21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当时公司车间发现传输的矿浆被污染后,马上叫矿区处停止抽浆, 9、朱海云(青山村委治保主任)的询问笔录: 卷宗材料41页: 问:你有否知道合浦沪天高岭........? 答:青山骆屋村的骆怀敬骆坏林等10多名村民以修建机耕路为借口,将位于青山谭屋岭(双称骆屋岭)处的....... 但骆怀敬他们要修建机耕路用来收获木薯时车辆运输,要求沪天公司挖开输浆沟修路,但沪天公司不同意,所以他们就自己动手挖土填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