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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村小组组长职务申请书,破坏耕地刑事犯罪检举书,民事上诉状 2010-05-16 07:10:15

 

罢免村小组组长职务申请书

申请人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草鞋村村民小组村民(具体名单及签名附后),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理由,提交村民委员会。”

本村民小组村民罢免本村村小组组长黄文郁的理由是因为黄文郁在其担任本村小组组长期间,存在滥用职权、工作不称职、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大多数村民对其不信任的情况,特别是其在2009年10月23日以本村小组的名义与合浦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过程中,没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民主议事原则,经过本村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就擅自以本村小组的名义签订该《征收土地协议书》,造成村民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

为此,本村村小组村民依法特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出罢免黄文郁的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希望廉南社区居委会依法召集,派成员主持召开村民会议,依法定程序罢免本村小组长职务并重新推选出符合民意的新的村民小组组长为盼。

此呈

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草鞋村村民
     小组村民(具体名单及签名附后):


二O一O年五月日


破坏耕地刑事犯罪检举书

检举人:杨在新,男,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海路33号303号房。身份证号:450525195206150233。
联系电话:0086-15078867819、13517898996。
投诉人: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廉南居委会草鞋村152名村民,具体名单附后。联系电话:0086-13978955601

被检举人:广西合浦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    达,县长。

检举事项:
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破坏耕地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检举人杨在新律师接到投诉人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居委会草鞋村152户村民的投诉,反映合浦县人民政府在征用他们耕地过程中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广西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在投诉人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居委会草鞋村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了合浦县地产开发公司,廉州镇人民政府,廉州镇廉南社区居委会,廉州镇廉南社区草鞋村小组小组长及个别村民于2009年10月23日签订了一份《征收土地协议书》,征收村民仅剩的203亩耕地。但是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和签订后,从未依法进行公告和征求村民的意见。村民认为这完全违反了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直到2009年12月份村民小组长通知村民开会,宣读《征收土地协议书》和要求村民领取青苗补偿费时,大多数村民才得知此事。当时98%以上村民表示坚决反对,至今仍拒绝领款。村民认为合浦县国土局征收土地的行为和审批是违法的。

2010年4月1日,合浦 县政府事先没有发布强征公告,合浦县县委书记罗诗汉、县长蒋达率领上千人,现场来了一百多辆车,其中包括四辆救护车和一辆殡仪馆运尸车。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土地局局长、廉州镇镇委书记、廉州镇镇长等多名政府官员到场指挥。包括公安、防暴警察、社会闲散人员及从各单位抽调的工作人员。强征人员拉起警戒线,防暴警察手持盾牌、枪械,把耕地团团围住,不许村民靠近。罗诗汉叫道,谁敢阻拦就逮捕谁。在县委书记罗诗汉的指挥下,从上午9点到下午6点,经过近九个小时的作业,多台工程车满载泥土将草鞋村数十亩耕地被他们非法强行填埋。看着精心栽种的农作物毁于一旦,一旁的妇孺小孩情绪激动,失声痛哭。

为什么需要动用殡仪馆运尸车?是震慑村民?是展示决心?这多少有点抬棺打仗的意味,只是敌人成了人民。村民从政府人员口中得知,县委书记罗诗汉在一次关于本次强征的会议上曾说,哪怕牺牲几名干部,也要把草鞋村的土地征收。

二、违法的事实理由:

1、越权审批。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征用村民的土地中,仅有十几亩是公益性的西门江综合整治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其余的一百八十多亩均为搭车征用,属非公益性的项目用地。村民认为,合浦县国土局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3)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七条(1)项、第十九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合浦县国土局征用村民的土地,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因此,合浦县国土局的审批行为显然越权。故望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予以撤销。

2、程序违法。

合浦县国土局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以及《国土资发(2009)8号》文件第一条第2款等规定进行公告和征求,听取村民的意见,因此征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故应予以撤销。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未按规定计算。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等具体规定的标准进行合理合法的计算,村民认为按照合浦县国土局现行的标准补偿,村民完全失地后,由于人多地少,根本无力自行安置。

4、再就业及社会保障不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征地工作和制度摆在了突出位置。就国家颁布的《物权法》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都作出了规定。村民认为这对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2款及《国办发(2006)29号》文件,《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以及《国发(2006)31号》文件等精神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故应予以撤销该征地协议。

5、个别村民签订征地协议无效

依据《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组织自治法》《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共有财产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但该《征地协议书》只有村小组长和四个村民(不是村民代表)签订,也没有经过村民会议通过,故应予以撤销。

草鞋村村小组成年村民152人集体于2010年1月15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讼,但合浦县法院却作出裁定不准立案。

三、被检举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耕地罪。

1、使用失效的批文征地

经过本律师的调查,发现被检举人已于1993年5月30日以合浦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合浦县环城镇廉南村公村所草鞋村生产队,即是现在的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廉南居委会草鞋村签订一份《征用土地协议书》,双方约定征地138.378亩,当时政府部门只按照该征地的面积、亩数偿付总征地费的20%,实际已经使用村民约40亩耕地。该征地行为政府部门没有提供出任何审批手续,属于非法征用。

2001年3月10日,合浦县政府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国土资函〔2001〕125号《关于补办合浦县平田经济开发区廉南小区(2)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同意征用合浦县廉州镇廉南村公所的集体土地463.62亩。但该批复要合浦县政府“在上述土地上安排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需依法另行办理。”

本律师没有看到政府部门能拿出“在上述土地上安排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特别是自治区土地厅的上述批文是2001年度,依据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2009年10月23日,合浦县政府又再次动用上述失效的用地批文,又通过合浦县地产公司与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廉南居委会草鞋村签订一份《征收地协议书》,再次征收该村的耕地203亩,明显是非法的。

2、已涉嫌构成破坏耕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 [2006] 31号
 “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上所述,检举人认为,被检举人的以上行为已经涉嫌破坏耕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本检举人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法特向你部门举报,盼望你部门能彻实依法办案,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盼。

此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国土资源局


 检举人: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1、1993年5月30日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一份四页;
2、2009年10月23日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一份五页;
3、桂国土资函〔2001〕125号《关于......批复》一份一页;
4、合政函〔2009〕47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复》一份四页;
5、《关于合浦县国土资.......强征我们村土地的诉求》一份六页。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吉年息,男,汉族,出生1971年10月31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7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7101240013
上诉人:莫细有,男,汉族,出生1963年6月14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7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6306140038
上诉人:莫正富,男,汉族,出生1973年10月31日,住桂林市七星街道办事处莫家里7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7310310030
上诉人:莫水德,男,汉族,出生1937年5月10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7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3705100013
上诉人:莫连有,男,汉族,出生1955年1月11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7组。身份证号码:450377195501110016
上诉人:吉香妹,女,汉族,出生1938年3月23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7组。身份证号码:450319380323002
上诉人:吉贵珍,男,汉族,出生1958年7月23日,住桂林市七量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4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5803230010
上诉人:吉双凤,男,汉族,出生1963年6月3日,住桂林市七量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7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6303030015
上诉人:莫四弟,女,汉族,出生1954年2月20日,住桂林市七量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4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5402200024
上诉人:吉旺富,男,汉族,出生1956年8月30日,住桂林市七量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4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5608300012
上诉人:吉细发,男,汉族,出生1970年10月1日,住桂林市七量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4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7010180019
上诉人:李赛琼,女,汉族,出生1956年11月12日,住桂林市七量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4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5611120020
上诉人:吉旺顺,男,汉族,出生1970年11月1日,住桂林市七量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4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7011010011
上诉人:吉秋旺,男,汉族,出生1962年9月6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4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620906001X
上诉人:吉秋桥,男,汉族,出生1963年8月9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4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6308090011
上诉人:吉桂双,男,汉族,出生1953年4月29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4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5304290011
上诉人:吉润养,男,汉族,出生1971年9月2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4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7109020015
上诉人:莫寿富,男,汉族,出生1937年11月22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6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3711220011
上诉人:莫有科,男,汉族,出生1954年6月5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6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5406050019
上诉人:莫冬来,男,汉族,出生1962年12月15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6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6212150016
上诉人:莫引友,男,汉族,出生1963年1月19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5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6301190052
上诉人:吉清文,男,汉族,出生1980年1月1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6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8001001X
上诉人:王全弟,女,汉族,出生1938年1月18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5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3801180025
上诉人:莫乙顺,男,汉族,出生1931年5月7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5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31050703001
上诉人:莫水旺,男,汉族,出生1951年7月12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6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5107120013
上诉人:莫顺姑,女,汉族,出生1947年12月22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5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4712220042
上诉人:黄反秀,女,汉族,出生1948年9月29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5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4809290020
上诉人:莫葱嫂,女,汉族,出生1935年12月11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5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35121102
上诉人:吉春长,男,汉族,出生1971年11月17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6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7111170039
上诉人:吉顺养,男,汉族,出生1950年1月4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6组。身份证号码:450303500104051
上诉人:莫双寿,男,汉族,出生1961年10月3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6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610030013
上诉人:吉顺科,男,汉族,出生1956年6月2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6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5606020033
上诉人:莫春双,男,汉族,出生1968年5月7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5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6805070054
上诉人:李增毅,男,汉族,出生1944年3月12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5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4403120013
上诉人:莫冬养,男,汉族,出生1955年12月30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5组。身份证号码:450311195512300018
上诉人:莫恩有,男,汉族,出生1957年12月16日,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莫家里7组162号。身份证号码:450311195712160013

被上诉人: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开发大厦。机构代码:28269813-5
法定代表人:周敏,总经理。

被上诉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樟木村委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吉春桥,组长

被上诉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樟木村委第五村民小组
负责人莫三息,组长

被上诉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樟木村委第六村民小组
负责人莫凤来,组长

被上诉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樟木村委第七村民小组
负责人莫丽文,组长

上诉请求:

请求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09)星民初字507号《民事裁定书》;(2)被上诉人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樟木村委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村民小组2006年11月9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补充征地协议书》无效;(3)被上诉人返还吉年息等36名上诉人位于本村民小组的承包地67.629亩,并恢复承包地的原貌;(4)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的是因征收土地而产生的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有权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实行的,是经人民政府合法批准的第一被告与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即第二被告)签署的……”这个认定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1999年12月4日发布的国土资发(1999)480号《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为。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 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被上诉人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是一个企业法人,不是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更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它属于政府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之列,它“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如果它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那么它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照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规定,政府的公权力是不允许他人行使,不允许委托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它没有征用土地的权力,如果它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它与被上诉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樟木村和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村民小组签订的《征地协议》、《征地补充协议书》是无效的。一审法院含糊其词认定“是经人民政府合法批准的第一被告与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签署的”是认定事实的错误。

2、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吉年息等36人并非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也非上述征地补偿协议的协议一方当事人”这个认定是错误的。上诉人所诉的不是征地补偿纠纷,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吉年息等36名上诉人依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和《中化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取得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它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违法强行征用农村土地,破坏了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吉年息等36名上诉人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的一方主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诉讼主体”的资格,有权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3、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是错误的。引起这起诉讼的一方是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没有征地权,却违法强行征地;另一方是桂林市七星区街道办事处樟木村委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村民小组,其负责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规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征地协议,导致上诉人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是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严重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这是一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的纷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要件和范围的。而上诉人的起诉是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范围的。一审法院以该法律条文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的裁定。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依法判令:(1)撤销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09)星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裁定书》;(2)被上诉人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樟木村委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村民小组2006年11月9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被充征地协议书》无效;(3)被上诉人返还吉年息等 36名上诉人位于本村民小组承包地67.629亩,并恢复承包地的原貌;

(4)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马忠连,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陈建业,男,193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陈庆先,女,1975年月15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陈伟先,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陈锦先,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陈兰先,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宪均,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宪宽,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岑卫珍,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谢泽荣,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吴  珍,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7号。
上诉人:黄文超,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黄梅章,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37号450521197812160582
上诉人:谢泽荣,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黎 彬,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黎 勇,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黎家芳,男,194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吴子荣,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子云,男,192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黎 伟,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黎 春,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黎家芬,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邝宗禹,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邝宗纹,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丽华,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 洁,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其进,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其宏,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美华,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17号
上诉人:李 汉,男,194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30号
上诉人:李 斌,男,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张伟泰,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 勇,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达芝,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张风泰,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张文泰,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世建,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41号
上诉人:熊琪章,男,193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张其宏,男,194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熊家兵,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龙光惠,女,193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张富泰,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昭仁,男,1966年1月11日,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陈衍彬,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子彬,男,193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其松,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邓明艺,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陈远兰,女,193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邝宗舜,男,194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黄仁香,女,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易广雄,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易广强,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易广荣,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易广贤,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黎 芳,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黎 明,男,1985年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陈润娟,女,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昭伟,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10号
上诉人:曾宪秀,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宪坤,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昭仪,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昭菊,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黄 梅,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黎绍娟,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冯云凤,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苏连熙,女,194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黎 芬,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陈津津,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叶梅新,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其娟,女,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吴 梅,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宪兰,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宪娟,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世艳,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世鑫,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苏时凤,女,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雪平,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其斌,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邝义耀,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黄仁梅,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世权,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邝仁耀,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黄庆秀,女,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温美东,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罗秀烈,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龙光秀,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雪波,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邝盈耀,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吴子珍,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谭伟琼,女,194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世旭,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邝素云,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世海,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 珍,女,195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黄雪萍,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世燕,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郭远敏,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蔡传珍,女,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易广琼,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智丽,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方海燕,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龙启兰,女,194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马传霞,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陈婷婷,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陈晓东,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陈晓刚,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其平,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庞才花,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庞美英,女,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其玲,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其清,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熊秀彬,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其秀,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熊燕彬,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熊丽彬,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岑荣才,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 花,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黎 芝,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黎 梅,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黄秀英,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花瑞娇。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黄仕美,女,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宪芳,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世玲,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何结英,女,194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邓秀珍,女,193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潘琼起,女,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顾秀芳,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吴 辉,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黄铿章,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黄锋章,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邝华耀,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潘秀英,女,193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昭信,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王以华,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宪龙,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宪英,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其娟,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建华,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洁华,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吴小青,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黎 华,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吴 辉,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吴 建,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其莲,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周贵仁,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其萍,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曾宪剑,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军琼,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陈美英,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李世强,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熊能彬,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居委会草鞋村小组。

上诉人不服(2010)合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依法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2010)合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并责令一审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事实:

2009年10月份,合浦县廉州镇草鞋村村民小组长不经村民同意,就与合浦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出让本村所有就业用地203亩,作为合浦县西门江综合整治一期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每亩只补偿4万多。由于补偿款过低,村民一直拒绝领取。实际上,西门江综合整治一期工程项目只需要十多亩,而多出的一百八十多亩则为搭车征收。另外,征收如此多的耕地,需要省政府审批,国务院备案。而合浦县政府并拿不出相关批文。2010年1月至3月,村民先后向合浦县法院、北海市中院提起诉讼,但均被拒绝立案。此外,村民聘请的律师也因为其本人及其家属屡遭政府人员恐吓而退出。

2010年4月1日,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县委书记罗诗汉、县长蒋达率领上千人,到合浦县廉州镇草鞋村强行征收农民耕地。现场来了一百多辆车,其中包括四辆救护车和一辆殡仪馆运尸车。罗诗汉叫道,谁敢阻拦就逮捕谁。从上午9点到下午6点,草鞋村数十亩耕地被填埋。

政府事先没有发布强征公告,即派出上千人,包括公安、防暴警察、社会闲散人员及从各单位抽调的工作人员。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土地局局长、廉州镇镇委书记、廉州镇镇长等多名政府官员到场指挥。强征人员拉起警戒线,防暴警察手持盾牌、枪械,把耕地团团围住,不许村民靠近。在县委书记罗诗汉的指挥下,经过近九个小时的作业,多台工程车满载泥土将20多亩菜地及水稻填埋。看着精心栽种的农作物毁于一旦,一旁的妇孺小孩情绪激动,失声痛哭。

为什么需要动用殡仪馆运尸车?是震慑村民?是展示决心?这多少有点抬棺打仗的意味,只是敌人成了人民。上诉人从政府人员口中得知,县委书记罗诗汉在一次关于本次强征的会议上曾说,哪怕牺牲几名干部,也要把草鞋村的土地征收。
此次强征涉及草鞋村所有的就业用地,共计203亩,草鞋村民将永远失去赖以生存的耕地,生活将无以为继。《物权法》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作出了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不过,合浦县却无视农民的生存权,拒绝解决村民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北海市违法征地的现象十分普遍。近年来,该市发生了多起强征强拆案件,如北海银滩白虎头村、铁山港区、三合口、冠头岭等地,甚至在征地过程中出现过死亡案例,这严重侵害了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内外多家媒体均有相关报道,其中中央广播电台就报道了北海白虎头村违法征地案(广西北海被指违规征地 规划局长抢记者采访机
http://news.xhby.net/system/2010/04/08/010722354.shtml;北海承认征地违规 称将全面核查
http://www.cnr.cn/allnews/201004/t20100409_506262537.html)。但时至今日,北海的征地乱象非但没有得以整治,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2010)合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是非法的。

上诉人152人不服合浦县政府非法征用其耕地一案,曾于2010年1月15日就向合浦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于2010年2月10日却要求上诉人将诉状拿回,而没有依法作出决定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不服合浦县法院的不予立案的不作为行为,于2010年2月18日向北海市中级法院提交诉讼,“中院”同样不接受上诉人的诉状,并于2010年3月9日要求将诉状退回给上诉人,上诉人又于2010年3月20日再次将诉状提交给合浦县法院。

2010年5月5日,事隔四个多月上诉人收到合浦县法院的一份(2010)合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称:“2010年3月26日,本院收到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草鞋村民小组152名村民的行政诉状,请求撤销被告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合浦县廉州镇人民政府、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第三人合浦县地产开发公司、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草鞋村民小组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的审批。

经审查,本院认为,三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仅是征收土地的程序之一,政府未实际征收,还未发生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撤销行为,本案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马忠连等152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收到法院的上述裁定书之后,相当气愤,认为是当地法院有意作枉法裁定,让上诉人告状无门,堵塞上诉人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道路。有意在司法审判上庇护当地政府的强征强占农民的耕地的违反犯罪行为。为此,上诉人针对一审法院的以上裁定,提出如下几个辩驳理由,以揭露“人民”法院的无法无天的表现:

第一、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

纵观本案,合浦县法院和北海市中级法院从上诉人向其提交诉状之后,一开始就拒绝收取上诉人的起诉书,进而拖了将近四个月时间才由一审法院作出上述裁定书,一、二审法院的以上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二、本案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草鞋村村民小组的组长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9年10月23日私自代表该村小组与合浦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而本案的被告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和合浦县廉州镇政府及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在该《征收土地协议书》上签字和盖上其单位的印章,注明“同意征用”上述《征收土地协议书》的所确定的征地面积、范围等内容。三被告人已经完成其对第三人的《征收土地协议书》的审批,这就是本案的主要事实。

合浦县法院的法官怎能挣着眼睛说瞎话,认为还未发生具体行政行为呢?况且,政府部门已经将其欲补偿给上诉人,征地费用打到村民的帐户,但上诉人拒绝签领,特别是在4月1日起政府部门居然动用了上千人的公安防暴、各单位的干部及社会闲散人员强行运土填埋了村民的200多亩的耕地(这个事实有“合浦县政府的关于《合浦县加快推进西江综合整治》”的报导及村民拍摄的图片为证),这是难道还不算是实际征收?!还未发生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2010)合立行初第1号《行政裁定书》还认为“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认为,本案明明是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草鞋村村民小组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为没有全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签字同意),于2009年10月23日私自代表该村小组与合浦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而本案的被告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和合浦县廉州镇政府及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在该《征收土地协议书》上签字和盖上其单位的印章,注明“同意征用”上述《征收土地协议书》的所确定的征地面积、范围等内容。三被告人已经完成其对第三人的《征收土地协议书》的审批。而本案的起诉人(即原告)就是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草鞋村村民小组的本村村民,有村民提交的身份证为证。而上述《征收土地协议书》所指向的土地就是起诉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具有使用权的承包地,合浦县法院的上述裁定书又怎么挣着眼睛说瞎话说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呢?!

上诉人认为,鉴于政府部门与法院的相互勾结,采用不立案的手段,封堵村民的通过法律途迳维权,极力维护其非法侵占农民的耕地的恶劣行为,村民将更加坚定团结起来,依法从地方到中央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其违法占用耕地,毁坏基本农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将通过国内外的新闻媒体予以全面曝光,希望国内外支持公平正义的人士及新闻媒体予以关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上述裁定书认为:“三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仅是征收土地的程序之一,政府未实际征收,还未发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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