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萬維讀者網 -- 全球華人的精神家園 廣告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首  頁 新  聞 視  頻 博  客 論  壇 分類廣告 購  物
搜索>> 發表日誌 控制面板 個人相冊 給我留言
幫助 退出
楊在新的博客  
我的律師生涯  
https://blog.creaders.net/u/2539/ > 複製 > 收藏本頁
網絡日誌正文
罷免村小組組長職務申請書,破壞耕地刑事犯罪檢舉書,民事上訴狀 2010-05-16 07:10:15

 

罷免村小組組長職務申請書

申請人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草鞋村村民小組村民(具體名單及簽名附後),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本村民小組五分之一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小組組長或者副組長,罷免要求應當書面提出理由,提交村民委員會。”

本村民小組村民罷免本村村小組組長黃文郁的理由是因為黃文郁在其擔任本村小組組長期間,存在濫用職權、工作不稱職、不履行法定職責及大多數村民對其不信任的情況,特別是其在2009年10月23日以本村小組的名義與合浦縣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徵收土地協議書》過程中,沒有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民主議事原則,經過本村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就擅自以本村小組的名義簽訂該《徵收土地協議書》,造成村民巨大的經濟利益損失。

為此,本村村小組村民依法特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提出罷免黃文郁的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村民小組組長的職務,希望廉南社區居委會依法召集,派成員主持召開村民會議,依法定程序罷免本村小組長職務並重新推選出符合民意的新的村民小組組長為盼。

此呈

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居民委員會

申請人: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草鞋村村民
     小組村民(具體名單及簽名附後):


二O一O年五月日


破壞耕地刑事犯罪檢舉書

檢舉人:楊在新,男,廣西百舉鳴律師事務所律師,住廣西合浦縣廉州鎮廉海路33號303號房。身份證號:450525195206150233。
聯繫電話:0086-15078867819、13517898996。
投訴人:廣西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廉南居委會草鞋村152名村民,具體名單附後。聯繫電話:0086-13978955601

被檢舉人:廣西合浦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蔣    達,縣長。

檢舉事項:
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被舉報人破壞耕地違法犯罪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檢舉人楊在新律師接到投訴人廣西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居委會草鞋村152戶村民的投訴,反映合浦縣人民政府在徵用他們耕地過程中有如下犯罪事實: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廣西合浦縣國土資源局在投訴人廣西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居委會草鞋村村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組織了合浦縣地產開發公司,廉州鎮人民政府,廉州鎮廉南社區居委會,廉州鎮廉南社區草鞋村小組小組長及個別村民於2009年10月23日簽訂了一份《徵收土地協議書》,徵收村民僅剩的203畝耕地。但是在簽訂協議書之前和簽訂後,從未依法進行公告和徵求村民的意見。村民認為這完全違反了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和國土資源部有關文件精神。直到2009年12月份村民小組長通知村民開會,宣讀《徵收土地協議書》和要求村民領取青苗補償費時,大多數村民才得知此事。當時98%以上村民表示堅決反對,至今仍拒絕領款。村民認為合浦縣國土局徵收土地的行為和審批是違法的。

2010年4月1日,合浦 縣政府事先沒有發布強征公告,合浦縣縣委書記羅詩漢、縣長蔣達率領上千人,現場來了一百多輛車,其中包括四輛救護車和一輛殯儀館運屍車。縣委書記、縣長、公安局長、土地局局長、廉州鎮鎮委書記、廉州鎮鎮長等多名政府官員到場指揮。包括公安、防暴警察、社會閒散人員及從各單位抽調的工作人員。強征人員拉起警戒線,防暴警察手持盾牌、槍械,把耕地團團圍住,不許村民靠近。羅詩漢叫道,誰敢阻攔就逮捕誰。在縣委書記羅詩漢的指揮下,從上午9點到下午6點,經過近九個小時的作業,多台工程車滿載泥土將草鞋村數十畝耕地被他們非法強行填埋。看着精心栽種的農作物毀於一旦,一旁的婦孺小孩情緒激動,失聲痛哭。

為什麼需要動用殯儀館運屍車?是震懾村民?是展示決心?這多少有點抬棺打仗的意味,只是敵人成了人民。村民從政府人員口中得知,縣委書記羅詩漢在一次關於本次強征的會議上曾說,哪怕犧牲幾名幹部,也要把草鞋村的土地徵收。

二、違法的事實理由:

1、越權審批。

合浦縣國土資源局徵用村民的土地中,僅有十幾畝是公益性的西門江綜合整治一期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其餘的一百八十多畝均為搭車徵用,屬非公益性的項目用地。村民認為,合浦縣國土局嚴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條(3)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第十七條(1)項、第十九條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即合浦縣國土局徵用村民的土地,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備案。因此,合浦縣國土局的審批行為顯然越權。故望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予以撤銷。

2、程序違法。

合浦縣國土局沒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徵收土地公告辦法》以及《國土資發(2009)8號》文件第一條第2款等規定進行公告和徵求,聽取村民的意見,因此徵地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屬於程序違法。故應予以撤銷。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未按規定計算。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以及《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等具體規定的標準進行合理合法的計算,村民認為按照合浦縣國土局現行的標準補償,村民完全失地後,由於人多地少,根本無力自行安置。

4、再就業及社會保障不落實。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近年來先後下發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將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徵地工作和制度擺在了突出位置。就國家頒布的《物權法》對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都作出了規定。村民認為這對於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積極作用。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2款及《國辦發(2006)29號》文件,《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以及《國發(2006)31號》文件等精神即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故應予以撤銷該徵地協議。

5、個別村民簽訂徵地協議無效

依據《物權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組織自治法》《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處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共有財產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但該《徵地協議書》只有村小組長和四個村民(不是村民代表)簽訂,也沒有經過村民會議通過,故應予以撤銷。

草鞋村村小組成年村民152人集體於2010年1月15日向合浦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訴訟,但合浦縣法院卻作出裁定不准立案。

三、被檢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破壞耕地罪。

1、使用失效的批文徵地

經過本律師的調查,發現被檢舉人已於1993年5月30日以合浦縣地產開發公司的名義與合浦縣環城鎮廉南村公村所草鞋村生產隊,即是現在的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廉南居委會草鞋村簽訂一份《徵用土地協議書》,雙方約定徵地138.378畝,當時政府部門只按照該徵地的面積、畝數償付總徵地費的20%,實際已經使用村民約40畝耕地。該徵地行為政府部門沒有提供出任何審批手續,屬於非法徵用。

2001年3月10日,合浦縣政府獲得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桂國土資函〔2001〕125號《關於補辦合浦縣平田經濟開發區廉南小區(2)建設用地手續的批覆》,同意徵用合浦縣廉州鎮廉南村公所的集體土地463.62畝。但該批覆要合浦縣政府“在上述土地上安排的具體建設項目的用地手續,需依法另行辦理。”

本律師沒有看到政府部門能拿出“在上述土地上安排的具體建設項目的用地審批手續”,特別是自治區土地廳的上述批文是2001年度,依據2004年11月2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第(十四)的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2009年10月23日,合浦縣政府又再次動用上述失效的用地批文,又通過合浦縣地產公司與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廉南居委會草鞋村簽訂一份《徵收地協議書》,再次徵收該村的耕地203畝,明顯是非法的。

2、已涉嫌構成破壞耕地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實施第四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他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五)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 [2006] 31號
 “八、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准徵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超計劃批地用地、未按期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及其他規定稅費、未按期足額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而征占土地,以及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以規避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應依法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完善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機制,加大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監察部要會同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在近期集中開展一次以查處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行為為重點的專項行動。對重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要公開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綜上所述,檢舉人認為,被檢舉人的以上行為已經涉嫌破壞耕地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本檢舉人為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依法特向你部門舉報,盼望你部門能徹實依法辦案,依法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相應的法律責任為盼。

此致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國土資源局


 檢舉人: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1、1993年5月30日簽訂的《徵用土地協議書》一份四頁;
2、2009年10月23日簽訂的《徵收土地協議書》一份五頁;
3、桂國土資函〔2001〕125號《關於......批覆》一份一頁;
4、合政函〔2009〕47號《合浦縣人民政府關於........批覆》一份四頁;
5、《關於合浦縣國土資.......強征我們村土地的訴求》一份六頁。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吉年息,男,漢族,出生1971年10月31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7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7101240013
上訴人:莫細有,男,漢族,出生1963年6月14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7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6306140038
上訴人:莫正富,男,漢族,出生1973年10月31日,住桂林市七星街道辦事處莫家裡7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7310310030
上訴人:莫水德,男,漢族,出生1937年5月10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7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3705100013
上訴人:莫連有,男,漢族,出生1955年1月11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7組。身份證號碼:450377195501110016
上訴人:吉香妹,女,漢族,出生1938年3月23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7組。身份證號碼:450319380323002
上訴人:吉貴珍,男,漢族,出生1958年7月23日,住桂林市七量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4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5803230010
上訴人:吉雙鳳,男,漢族,出生1963年6月3日,住桂林市七量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7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6303030015
上訴人:莫四弟,女,漢族,出生1954年2月20日,住桂林市七量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4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5402200024
上訴人:吉旺富,男,漢族,出生1956年8月30日,住桂林市七量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4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5608300012
上訴人:吉細發,男,漢族,出生1970年10月1日,住桂林市七量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4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7010180019
上訴人:李賽瓊,女,漢族,出生1956年11月12日,住桂林市七量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4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5611120020
上訴人:吉旺順,男,漢族,出生1970年11月1日,住桂林市七量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4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7011010011
上訴人:吉秋旺,男,漢族,出生1962年9月6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4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620906001X
上訴人:吉秋橋,男,漢族,出生1963年8月9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4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6308090011
上訴人:吉桂雙,男,漢族,出生1953年4月29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4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5304290011
上訴人:吉潤養,男,漢族,出生1971年9月2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4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7109020015
上訴人:莫壽富,男,漢族,出生1937年11月22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6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3711220011
上訴人:莫有科,男,漢族,出生1954年6月5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6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5406050019
上訴人:莫冬來,男,漢族,出生1962年12月15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6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6212150016
上訴人:莫引友,男,漢族,出生1963年1月19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5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6301190052
上訴人:吉清文,男,漢族,出生1980年1月1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6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8001001X
上訴人:王全弟,女,漢族,出生1938年1月18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5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3801180025
上訴人:莫乙順,男,漢族,出生1931年5月7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5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31050703001
上訴人:莫水旺,男,漢族,出生1951年7月12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6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5107120013
上訴人:莫順姑,女,漢族,出生1947年12月22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5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4712220042
上訴人:黃反秀,女,漢族,出生1948年9月29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5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4809290020
上訴人:莫蔥嫂,女,漢族,出生1935年12月11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5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35121102
上訴人:吉春長,男,漢族,出生1971年11月17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6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7111170039
上訴人:吉順養,男,漢族,出生1950年1月4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6組。身份證號碼:450303500104051
上訴人:莫雙壽,男,漢族,出生1961年10月3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6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610030013
上訴人:吉順科,男,漢族,出生1956年6月2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6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5606020033
上訴人:莫春雙,男,漢族,出生1968年5月7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5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6805070054
上訴人:李增毅,男,漢族,出生1944年3月12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5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4403120013
上訴人:莫冬養,男,漢族,出生1955年12月30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5組。身份證號碼:450311195512300018
上訴人:莫恩有,男,漢族,出生1957年12月16日,住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莫家裡7組162號。身份證號碼:450311195712160013

被上訴人:桂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總公司。

住所地:桂林市高新開發區高新開發大廈。機構代碼:28269813-5
法定代表人:周敏,總經理。

被上訴人: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樟木村委第四村民小組
負責人吉春橋,組長

被上訴人: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樟木村委第五村民小組
負責人莫三息,組長

被上訴人: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樟木村委第六村民小組
負責人莫鳳來,組長

被上訴人: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樟木村委第七村民小組
負責人莫麗文,組長

上訴請求:

請求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撤銷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2009)星民初字507號《民事裁定書》;(2)被上訴人桂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總公司與被上訴人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樟木村委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村民小組2006年11月9日簽訂的《徵地協議書》、《補充徵地協議書》無效;(3)被上訴人返還吉年息等36名上訴人位於本村民小組的承包地67.629畝,並恢復承包地的原貌;(4)本案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涉及的是因徵收土地而產生的補償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有權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後實行的,是經人民政府合法批準的第一被告與被徵收的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即第二被告)簽署的……”這個認定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也做出了同樣的規定。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1999年12月4日發布的國土資發(1999)480號《關於加強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徵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為。各地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徵用土地制度,實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徵地。各級土地行政部門根據職責和法定的徵地批准權限和程序,代 表政府負責組織徵地審查報批和具體實施工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徵地。被上訴人桂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總公司,是一個企業法人,不是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更不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它屬於政府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之列,它“無權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徵用土地”。如果它因建設需要使用土地,那麼它必須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依照我國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規定,政府的公權力是不允許他人行使,不允許委託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桂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總公司不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它沒有徵用土地的權力,如果它進行建設,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所以它與被上訴人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樟木村和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村民小組簽訂的《徵地協議》、《徵地補充協議書》是無效的。一審法院含糊其詞認定“是經人民政府合法批準的第一被告與被徵收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即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簽署的”是認定事實的錯誤。

2、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吉年息等36人並非被徵收的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也非上述徵地補償協議的協議一方當事人”這個認定是錯誤的。上訴人所訴的不是徵地補償糾紛,是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吉年息等36名上訴人依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政策和《中化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取得了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桂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總公司不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它違反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違法強行徵用農村土地,破壞了國家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政策,侵害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吉年息等36名上訴人是《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的一方主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訴訟主體”的資格,有權對侵權者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3、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涉及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是錯誤的。引起這起訴訟的一方是桂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總公司沒有徵地權,卻違法強行徵地;另一方是桂林市七星區街道辦事處樟木村委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村民小組,其負責人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規定,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情況下,擅自與他人簽訂徵地協議,導致上訴人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是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嚴重侵權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第一條規定: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這是一起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案,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涉及的紛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是錯誤的。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要件和範圍的。而上訴人的起訴是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範圍的。一審法院以該法律條文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作出了錯誤的裁定。上訴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定,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依法判令:(1)撤銷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2009)星民初字第507號《民事裁定書》;(2)被上訴人桂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總公司與被上訴人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樟木村委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村民小組2006年11月9日簽訂的《徵地協議書》、《被充徵地協議書》無效;(3)被上訴人返還吉年息等 36名上訴人位於本村民小組承包地67.629畝,並恢復承包地的原貌;

(4)本案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行 政 上 訴 狀

上訴人:馬忠連,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陳建業,男,1939年2月22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陳慶先,女,1975年月15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陳偉先,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陳錦先,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陳蘭先,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憲均,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憲寬,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岑衛珍,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謝澤榮,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吳  珍,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7號。
上訴人:黃文超,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黃梅章,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37號450521197812160582
上訴人:謝澤榮,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黎 彬,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黎 勇,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黎家芳,男,1943年8月2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吳子榮,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子云,男,1929年6月2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黎 偉,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黎 春,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黎家芬,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鄺宗禹,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鄺宗紋,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麗華,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 潔,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其進,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其宏,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美華,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17號
上訴人:李 漢,男,1944年9月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30號
上訴人:李 斌,男,1948年9月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張偉泰,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 勇,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達芝,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張風泰,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張文泰,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世建,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41號
上訴人:熊琪章,男,1938年7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張其宏,男,1946年7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熊家兵,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龍光惠,女,1936年4月1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張富泰,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昭仁,男,1966年1月11日,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陳衍彬,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子彬,男,1939年7月15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其松,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鄧明藝,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陳遠蘭,女,1939年3月1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鄺宗舜,男,1945年11月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黃仁香,女,1948年8月1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易廣雄,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易廣強,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易廣榮,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易廣賢,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黎 芳,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黎 明,男,1985年月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陳潤娟,女,1957年9月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昭偉,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10號
上訴人:曾憲秀,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憲坤,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昭儀,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昭菊,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黃 梅,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黎紹娟,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馮雲鳳,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蘇連熙,女,1945年4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黎 芬,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陳津津,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葉梅新,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其娟,女,1991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吳 梅,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憲蘭,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憲娟,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世艷,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世鑫,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蘇時鳳,女,1952年3月2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雪平,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其斌,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鄺義耀,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黃仁梅,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世權,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鄺仁耀,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黃慶秀,女,1951年10月2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溫美東,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羅秀烈,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龍光秀,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雪波,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鄺盈耀,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吳子珍,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譚偉瓊,女,1946年8月2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世旭,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鄺素雲,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世海,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 珍,女,1952年6月2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黃雪萍,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世燕,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郭遠敏,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蔡傳珍,女,1959年4月2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易廣瓊,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智麗,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方海燕,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龍啟蘭,女,1943年8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馬傳霞,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陳婷婷,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陳曉東,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陳曉剛,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其平,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龐才花,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龐美英,女,1946年5月1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其玲,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其清,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熊秀彬,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其秀,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熊燕彬,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熊麗彬,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岑榮才,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 花,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黎 芝,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黎 梅,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黃秀英,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花瑞嬌。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黃仕美,女,1955年4月2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憲芳,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世玲,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何結英,女,1944年7月2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鄧秀珍,女,1933年6月1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潘瓊起,女,1956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顧秀芳,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吳 輝,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黃鏗章,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黃鋒章,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鄺華耀,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潘秀英,女,1933年8月1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昭信,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王以華,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憲龍,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憲英,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其娟,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建華,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潔華,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吳小青,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黎 華,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吳 輝,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吳 建,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其蓮,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周貴仁,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其萍,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曾憲劍,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軍瓊,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陳美英,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李世強,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熊能彬,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漢族,居民,合浦縣廉州鎮廉南居委會草鞋村小組。

上訴人不服(2010)合立行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定依法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銷(2010)合立行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並責令一審人民法院對該案予以立案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事實:

2009年10月份,合浦縣廉州鎮草鞋村村民小組長不經村民同意,就與合浦縣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協議,出讓本村所有就業用地203畝,作為合浦縣西門江綜合整治一期工程項目的建設用地,每畝只補償4萬多。由於補償款過低,村民一直拒絕領取。實際上,西門江綜合整治一期工程項目只需要十多畝,而多出的一百八十多畝則為搭車徵收。另外,徵收如此多的耕地,需要省政府審批,國務院備案。而合浦縣政府並拿不出相關批文。2010年1月至3月,村民先後向合浦縣法院、北海市中院提起訴訟,但均被拒絕立案。此外,村民聘請的律師也因為其本人及其家屬屢遭政府人員恐嚇而退出。

2010年4月1日,廣西北海市合浦縣縣委書記羅詩漢、縣長蔣達率領上千人,到合浦縣廉州鎮草鞋村強行徵收農民耕地。現場來了一百多輛車,其中包括四輛救護車和一輛殯儀館運屍車。羅詩漢叫道,誰敢阻攔就逮捕誰。從上午9點到下午6點,草鞋村數十畝耕地被填埋。

政府事先沒有發布強征公告,即派出上千人,包括公安、防暴警察、社會閒散人員及從各單位抽調的工作人員。縣委書記、縣長、公安局長、土地局局長、廉州鎮鎮委書記、廉州鎮鎮長等多名政府官員到場指揮。強征人員拉起警戒線,防暴警察手持盾牌、槍械,把耕地團團圍住,不許村民靠近。在縣委書記羅詩漢的指揮下,經過近九個小時的作業,多台工程車滿載泥土將20多畝菜地及水稻填埋。看着精心栽種的農作物毀於一旦,一旁的婦孺小孩情緒激動,失聲痛哭。

為什麼需要動用殯儀館運屍車?是震懾村民?是展示決心?這多少有點抬棺打仗的意味,只是敵人成了人民。上訴人從政府人員口中得知,縣委書記羅詩漢在一次關於本次強征的會議上曾說,哪怕犧牲幾名幹部,也要把草鞋村的土地徵收。
此次強征涉及草鞋村所有的就業用地,共計203畝,草鞋村民將永遠失去賴以生存的耕地,生活將無以為繼。《物權法》對被徵地農民的保障問題作出了規定,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不過,合浦縣卻無視農民的生存權,拒絕解決村民的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北海市違法徵地的現象十分普遍。近年來,該市發生了多起強征強拆案件,如北海銀灘白虎頭村、鐵山港區、三合口、冠頭嶺等地,甚至在徵地過程中出現過死亡案例,這嚴重侵害了當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國內外多家媒體均有相關報道,其中中央廣播電台就報道了北海白虎頭村違法徵地案(廣西北海被指違規徵地 規劃局長搶記者採訪機
http://news.xhby.net/system/2010/04/08/010722354.shtml;北海承認徵地違規 稱將全面核查
http://www.cnr.cn/allnews/201004/t20100409_506262537.html)。但時至今日,北海的徵地亂象非但沒有得以整治,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

二、(2010)合立行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對上訴人的起訴不予立案是非法的。

上訴人152人不服合浦縣政府非法徵用其耕地一案,曾於2010年1月15日就向合浦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該院於2010年2月10日卻要求上訴人將訴狀拿回,而沒有依法作出決定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立案。上訴人不服合浦縣法院的不予立案的不作為行為,於2010年2月18日向北海市中級法院提交訴訟,“中院”同樣不接受上訴人的訴狀,並於2010年3月9日要求將訴狀退回給上訴人,上訴人又於2010年3月20日再次將訴狀提交給合浦縣法院。

2010年5月5日,事隔四個多月上訴人收到合浦縣法院的一份(2010)合立行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該裁定書稱:“2010年3月26日,本院收到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居民委員會草鞋村民小組152名村民的行政訴狀,請求撤銷被告合浦縣國土資源局、合浦縣廉州鎮人民政府、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居民委員會與第三人合浦縣地產開發公司、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居民委員會草鞋村民小組簽訂的《徵收土地協議書》的審批。

經審查,本院認為,三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徵收土地協議書》僅是徵收土地的程序之一,政府未實際徵收,還未發生具體行政行為,不存在行政撤銷行為,本案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範圍。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馬忠連等152人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上訴人收到法院的上述裁定書之後,相當氣憤,認為是當地法院有意作枉法裁定,讓上訴人告狀無門,堵塞上訴人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的道路。有意在司法審判上庇護當地政府的強征強占農民的耕地的違反犯罪行為。為此,上訴人針對一審法院的以上裁定,提出如下幾個辯駁理由,以揭露“人民”法院的無法無天的表現:

第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前款規定的期限,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之日起計算;......”。

縱觀本案,合浦縣法院和北海市中級法院從上訴人向其提交訴狀之後,一開始就拒絕收取上訴人的起訴書,進而拖了將近四個月時間才由一審法院作出上述裁定書,一、二審法院的以上行為明顯違反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

第二、本案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居民委員會草鞋村村民小組的組長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09年10月23日私自代表該村小組與合浦縣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徵收土地協議書》,而本案的被告合浦縣國土資源局和合浦縣廉州鎮政府及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法定代表人已經在該《徵收土地協議書》上簽字和蓋上其單位的印章,註明“同意徵用”上述《徵收土地協議書》的所確定的徵地面積、範圍等內容。三被告人已經完成其對第三人的《徵收土地協議書》的審批,這就是本案的主要事實。

合浦縣法院的法官怎能掙着眼睛說瞎話,認為還未發生具體行政行為呢?況且,政府部門已經將其欲補償給上訴人,徵地費用打到村民的帳戶,但上訴人拒絕簽領,特別是在4月1日起政府部門居然動用了上千人的公安防暴、各單位的幹部及社會閒散人員強行運土填埋了村民的200多畝的耕地(這個事實有“合浦縣政府的關於《合浦縣加快推進西江綜合整治》”的報導及村民拍攝的圖片為證),這是難道還不算是實際徵收?!還未發生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2010)合立行初第1號《行政裁定書》還認為“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

村民認為,本案明明是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居民委員會草鞋村村民小組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因為沒有全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簽字同意),於2009年10月23日私自代表該村小組與合浦縣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徵收土地協議書》,而本案的被告合浦縣國土資源局和合浦縣廉州鎮政府及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法定代表人已經在該《徵收土地協議書》上簽字和蓋上其單位的印章,註明“同意徵用”上述《徵收土地協議書》的所確定的徵地面積、範圍等內容。三被告人已經完成其對第三人的《徵收土地協議書》的審批。而本案的起訴人(即原告)就是合浦縣廉州鎮廉南社區居民委員會草鞋村村民小組的本村村民,有村民提交的身份證為證。而上述《徵收土地協議書》所指向的土地就是起訴人依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所具有使用權的承包地,合浦縣法院的上述裁定書又怎麼掙着眼睛說瞎話說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呢?!

上訴人認為,鑑於政府部門與法院的相互勾結,採用不立案的手段,封堵村民的通過法律途逕維權,極力維護其非法侵占農民的耕地的惡劣行為,村民將更加堅定團結起來,依法從地方到中央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其違法占用耕地,毀壞基本農田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將通過國內外的新聞媒體予以全面曝光,希望國內外支持公平正義的人士及新聞媒體予以關注。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的上述裁定書認為:“三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徵收土地協議書》僅是徵收土地的程序之一,政府未實際徵收,還未發生具體行政行為.

瀏覽(916) (3) 評論(0)
發表評論
我的名片
楊在新
註冊日期: 2009-06-18
訪問總量: 40,089 次
點擊查看我的個人資料
Calendar
我的公告欄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本人簡介
最新發布
· 廣西“革命功臣”之子黃春美因代父
· 廣西合浦警方調查維權律師楊在新
· 楊在新:我被監聽手機內容還被冒
· 救救灕江,還我水源林
· 廣西合浦縣公安局視其民警與楊在
·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開設網絡廉政頻
· 不服土地局作出的剷除農民石灰窯
友好鏈接
· 郭泉知友:民主先聲
· 關注高智晟:他不是在為自己受難
· 妙覺慈智:妙覺慈智的博客
· 該博客已經關閉:冠雲茗語
分類目錄
【維權案例 4】
【維權案例 3】
· 廣西“革命功臣”之子黃春美因代父
· 廣西合浦警方調查維權律師楊在新
· 楊在新:我被監聽手機內容還被冒
· 救救灕江,還我水源林
【中國的法制】
· 廣西合浦縣公安局視其民警與楊在
【維權案例 2】
· 不服土地局作出的剷除農民石灰窯
· 平果果化鎮玻琍南利石灰廠不服平
· 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控告書
【楊在新談法律】
·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開設網絡廉政頻
· 江蘇如皋向律師事務所派駐政治指
· 中國最高法院要求減少死刑判決
【維權案例 1】
· 罷免村小組組長職務申請書,破壞
· 中國政府難道沒有錢還債?
· 廣西一抗拒企業非法占用農民耕地
· 赫爾辛基媒體關於廣西土地糾紛的
【支持楊在新】
· 郭國汀:我為中華律師英雄楊在新
· 郭國汀:強烈譴責中共專制暴政迫
【漫步刀山火海】
· 國保下午又約我
· 我昨天下午四點鐘開始到六時被喝
· 廣西楊在新律師幫助農民維權再次
· 楊在新被人下套“藏毒” 疑惡勢力
· 709交通事件的事實
· 廣西北海政府阻芬蘭電視台記者采
· 楊在新:地方黑惡勢力害我之心不
存檔目錄
2011-01-17 - 2011-01-17
2010-12-24 - 2010-12-27
2010-11-26 - 2010-11-26
2010-08-17 - 2010-08-31
2010-07-22 - 2010-07-22
2010-06-09 - 2010-06-09
2010-05-16 - 2010-05-16
2010-03-08 - 2010-03-08
2010-02-11 - 2010-02-11
2010-01-19 - 2010-01-19
2009-09-02 - 2009-09-02
2009-07-01 - 2009-07-13
2009-06-18 - 2009-06-22
 
關於本站 | 廣告服務 | 聯繫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導航 | 隱私保護
Copyright (C) 1998-2025.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