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控告書 控告人:平果縣果化鎮玻琍村民委員會第1、2、3、4、5、6、7、8、9、10村民小組。 代表人(分別是):凌啟全、潘積柏、李清明、黃昌彪、曾祖忠、陸景春、陸升南、陸獻南、農愛福、陸昌南,是該村小組組長。 被控告人:中鋁廣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健強,經理 被控告人:平果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覃建倫,局長 請求事項: 請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1、責令被控告人中鋁廣西分公司停止工業氟污染的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平果縣環境保護局的相關責任人員瀆職犯罪的刑事責任。 3、責令被控告人中鋁廣西分公司依法賠償控告人2010年度的實際經濟損失150萬元(以後依法另計)。 事實與理由: 控告人蘋果縣果化鎮玻琍村民委員會第1、2、3、4、5、6、7、8、9、10村民小組,因被控告人中鋁廣西分公司工作廢氣造成控告人的玉米、水稻、甘蔗及其它農作物受到氟污染造成經濟損失一案,曾多年多次向有關部門投訴、控告,百色地區環境監測所曾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份在給地區環委會辦公室的《關於平果縣果化鎮玻琍、永定、那吉村一帶農作物受工業廢氣污染糾紛的調查報告》中認定被控告人平果鋁業公司的電解鋁廠確為氟的污染源,附近的農作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面積大約為14,398畝。 2002年5月29日,控告人與被控告人中鋁廣西分公司(當時是以平果鋁業公司安環處的名義)簽訂一份《關於果化鎮玻琍村污染賠償協議書》,在該協議書上被控告人承認其的工業生產造成了控告人的農作物受到污染,並對1996年至1999年污染處理的遺留問題及2000年起的污染進行協商理賠。 2005年12月15日,控告人再次與被控告人中鋁廣西分公司簽訂《污染賠償協議書》,中鋁廣西分公司也承認其工業生產仍然對控告人的農作物造成污染,並確定從2005年至2009年的2250.5畝耕地進行補償。 但自2005年後,被控告人中鋁廣西分公司的工業氟對控告人的耕地的污染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在不斷的擴大,由於物價的上漲等因素,造成控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也在不斷地擴大,另外也嚴重地影響當地村民身體健康。 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中鋁廣西分公司十幾年來由於其只顧其經濟利益,而不管當地村民的人身及財產的損失,嚴重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造成了控告人的村民的嚴重經濟損失和村民的身體健康,嚴重顥響社會穩定。而被控告人平果縣環境保護局是當地的環保責任主管監察管理部門,其相關責任人員卻玩忽職守長期讓被控告人中鋁廣西分公司的工業氟對控告人的耕地進行大面積的污染及村民的人身健康的嚴重損害,已經嚴重違法,依法應當予以追究。 根據以上的事實,控告人依法特向你部門提起控告,請求你部門依法予以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責令被控告人中鋁廣西分公司賠償控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此呈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環境保護局 控告人:平果縣果化鎮玻琍村民委員會第1、2、3、4、5、6、7、8、9、10村民小組。 代表人(分別是): 、 、 、 、 、 、 、 、 、 是該村小組的負責人。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凌啟全、潘積柏、李清明、黃昌彪、曾祖忠、陸景春、陸升南、陸獻南、農愛福、陸昌南同志分別是百色市平果縣果化鎮玻琍村民委員會第1、2、3、4、5、6、7、8、9、10村民小組的負責人。 特此證明 平果縣果化鎮玻琍村民委員會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平果縣果化鎮玻琍村民委員會第1、2、3、4、5、6、7、8、9、10村民小組。 代表人(分別是):凌啟全、潘積柏、李清明、黃昌彪、曾祖忠、陸景春、陸升南、陸獻南、農愛福、陸昌南,是該村小組組長。 受委託人:楊在新,廣西百舉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辦公地址:南寧市友愛南路42號邕酒店六樓 聯繫電話:0086-15078867819、13307892981 委託人平果縣果化鎮玻琍村民委員會第1、2、3、4、5、6、7、8、9、10村民小組因與中鋁廣西分公司工業氟污染 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依法特委託廣西百舉鳴律師事務所楊在新律師為其在該案中的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代理人。 楊在新律師的代理權限為全權代理,即代為調查取證,代為向有關監督、行政、司法機關投訴、舉報、控告,代為參與調解、辯論,代為向有關新聞媒體投訴,代簽代書法律文書等本案所有的法律事務。 委託人:平果縣果化鎮玻琍村民委員會第1、2、3、4、5、6、7、8、9、10村民小組。 代表人(分別是): 、 、 、 、 、 、 、 、 、 是該村小組的負責人 受委託人: 律師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