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控告书 控告人:平果县果化镇玻琍村民委员会第1、2、3、4、5、6、7、8、9、10村民小组。 代表人(分别是):凌启全、潘积柏、李清明、黄昌彪、曾祖忠、陆景春、陆升南、陆献南、农爱福、陆昌南,是该村小组组长。 被控告人:中铝广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健强,经理 被控告人:平果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覃建伦,局长 请求事项: 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1、责令被控告人中铝广西分公司停止工业氟污染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平果县环境保护局的相关责任人员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3、责令被控告人中铝广西分公司依法赔偿控告人2010年度的实际经济损失150万元(以后依法另计)。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苹果县果化镇玻琍村民委员会第1、2、3、4、5、6、7、8、9、10村民小组,因被控告人中铝广西分公司工作废气造成控告人的玉米、水稻、甘蔗及其它农作物受到氟污染造成经济损失一案,曾多年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百色地区环境监测所曾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份在给地区环委会办公室的《关于平果县果化镇玻琍、永定、那吉村一带农作物受工业废气污染纠纷的调查报告》中认定被控告人平果铝业公司的电解铝厂确为氟的污染源,附近的农作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面积大约为14,398亩。 2002年5月29日,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中铝广西分公司(当时是以平果铝业公司安环处的名义)签订一份《关于果化镇玻琍村污染赔偿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上被控告人承认其的工业生产造成了控告人的农作物受到污染,并对1996年至1999年污染处理的遗留问题及2000年起的污染进行协商理赔。 2005年12月15日,控告人再次与被控告人中铝广西分公司签订《污染赔偿协议书》,中铝广西分公司也承认其工业生产仍然对控告人的农作物造成污染,并确定从2005年至2009年的2250.5亩耕地进行补偿。 但自2005年后,被控告人中铝广西分公司的工业氟对控告人的耕地的污染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的扩大,由于物价的上涨等因素,造成控告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在不断地扩大,另外也严重地影响当地村民身体健康。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中铝广西分公司十几年来由于其只顾其经济利益,而不管当地村民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失,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了控告人的村民的严重经济损失和村民的身体健康,严重颢响社会稳定。而被控告人平果县环境保护局是当地的环保责任主管监察管理部门,其相关责任人员却玩忽职守长期让被控告人中铝广西分公司的工业氟对控告人的耕地进行大面积的污染及村民的人身健康的严重损害,已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追究。 根据以上的事实,控告人依法特向你部门提起控告,请求你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令被控告人中铝广西分公司赔偿控告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此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环境保护局 控告人:平果县果化镇玻琍村民委员会第1、2、3、4、5、6、7、8、9、10村民小组。 代表人(分别是): 、 、 、 、 、 、 、 、 、 是该村小组的负责人。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凌启全、潘积柏、李清明、黄昌彪、曾祖忠、陆景春、陆升南、陆献南、农爱福、陆昌南同志分别是百色市平果县果化镇玻琍村民委员会第1、2、3、4、5、6、7、8、9、10村民小组的负责人。 特此证明 平果县果化镇玻琍村民委员会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平果县果化镇玻琍村民委员会第1、2、3、4、5、6、7、8、9、10村民小组。 代表人(分别是):凌启全、潘积柏、李清明、黄昌彪、曾祖忠、陆景春、陆升南、陆献南、农爱福、陆昌南,是该村小组组长。 受委托人:杨在新,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公地址:南宁市友爱南路42号邕酒店六楼 联系电话:0086-15078867819、13307892981 委托人平果县果化镇玻琍村民委员会第1、2、3、4、5、6、7、8、9、10村民小组因与中铝广西分公司工业氟污染 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特委托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杨在新律师为其在该案中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杨在新律师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调查取证,代为向有关监督、行政、司法机关投诉、举报、控告,代为参与调解、辩论,代为向有关新闻媒体投诉,代签代书法律文书等本案所有的法律事务。 委托人:平果县果化镇玻琍村民委员会第1、2、3、4、5、6、7、8、9、10村民小组。 代表人(分别是): 、 、 、 、 、 、 、 、 、 是该村小组的负责人 受委托人: 律师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