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把貪官送進了政治局? ——從馬興瑞案看幹部選拔與權力監督的制度盲區 作者:一來 上篇:當一個貪官穿過層層考察 本章思考: 一個官員被查出腐敗,法律應當追究他如何濫用權力;但對一個長期身居高位、最終進入中央政治局的人,制度還有義務回答另一個問題:他是怎樣一步一步獲得這些權力的?如果提拔成功算作領導有方,識人失誤卻永遠不必解釋,那麼,責任究竟是一項制度,還是一種只供下級承擔的義務? 一、起訴書回答了什麼,又留下了什麼 2026年11月5日,新華社發布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馬興瑞涉嫌受賄案已被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他利用在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廣東和中央政治局等不同崗位上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此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布的處分通報還指稱,他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利,縱容親屬利用職務影響牟利,存在家族腐敗及權色、錢色交易等問題。 案件尚待法院審理,刑事罪責應以證據和判決為準。但即使只看已公開的指控,一個比受賄金額更令人震驚的問題也已出現:一個被指控在多個重要崗位上以權謀私的人,為什麼能不斷晉升,直至進入國家權力的核心? 公眾通常看到的是貪官落馬的最後一幕:調查、起訴、審判。彷彿手銬戴上,制度便完成了自我證明。然而,將一個人送上被告席,不等於解釋了誰把他送上領導崗位。查清一個人如何收錢,是刑事司法的任務;查清他為何能持續獲得收錢的權力,則是政治制度無法推卸的責任。 二、航天專家,不等於政治清白的保證 馬興瑞不是沒有專業履歷的人。他有航天工程背景,曾在高校與航天科技集團擔任重要職務。 1999年,他出任航天科技集團副總經理;2007年擔任集團主要領導;2013年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此後轉赴廣東,歷任深圳市委書記、廣東省省長;2021年任新疆黨委書記;2022年進入中央政治局。 這條履歷跨越科研、央企、部委、地方與最高決策層,揭示出一個問題:專業成就可以證明某方面的才能,卻不能自動轉換為政治品格,更不能替代廉潔審查。 懂得研製航天器的人,不一定懂得治理一座城市;能管理大型企業的人,不一定適合掌握廣大民眾的公共權力。更重要的是,技術上的優秀,從來不等於道德上的豁免。 當然,不能因為馬興瑞後來被控犯罪,便倒推他每一次任職都不合理。但恰恰因為其履歷耀眼,調查才更應當說明:在那些關鍵的考察與任用節點,誰提出了推薦?誰作出廉潔評價?誰對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 三、每一次提拔,都應有一張責任清單 普通公務員提拔,需要推薦、考察、討論、決定;幹部越往上走,審查理應越嚴格。可當權力越來越集中,監督究竟是越來越有力,還是越來越難以觸及? 中國共產黨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要求考察幹部的德、能、勤、績、廉,並對廉潔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相關責任追究規定也明確,對重大用人失察失誤,必須依責追究。 這些規則至少適用於其仕途中相應的幹部任用環節。至於政治局委員,依《中國共產黨章程》,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不能將地方幹部任用程序簡單等同於政治局選舉。 制度文本看上去並不缺少程序。 問題是:程序究竟幫助人們發現了真相,還是只幫助某個人取得了形式完整的任命? 如果歷次考察都認為其廉潔過關,最後卻出現涉及多個任職階段的受賄指控,當年的評價就需要回頭核驗:沒有發現線索,是監督不足;有線索而不查,是程序失守;故意壓下線索,則可能更加嚴重。 三者不能混同,更不能用一句“組織已經處理”掩埋。 四、只看收錢的人,不看給權的人 腐敗案件的公開敘事,常常講某個商人送了多少錢,某個官員批了多少工程,某位親屬得了多少好處。 這些都必須查。 但還有一條路線更值得追索:官員獲得更大職位,便有更大分配資源的能力。當人事、工程、資金圍繞少數權力節點運轉時,職務本身便可能成為高收益的稀缺資產。金錢從企業流向官員,是腐敗的下游;權力從任命體系流向官員,則是必須檢驗的上游。這不是說提拔者都有違法行為。恰恰相反,必須依據證據,把正常任用、失職失察和蓄意包庇區分開。 反腐敗若只關注收款紀錄,不檢查權力履歷,即使抓住一名貪官,仍不知道怎樣阻止下一名。 五、他只受賄,從未行賄嗎? 不少人會問:一個人能一路進入中央政治局,難道從未向上輸送過利益? 懷疑可以理解,卻不能把懷疑當成證據。 法律上的受賄與行賄,是不同的犯罪事實。馬興瑞被指控收受他人財物,不足以證明他曾向某位高層行賄;公開起訴資料沒有指控他行賄,也不等於已證明他一生從未行賄。官場利益交換也未必只以現金出現。人事上的相互支持、資源照顧、政治依附,都可能影響升遷。其中有些屬於正常政治關係,有些可能違紀,只有符合法定要件且有證據時才能稱為犯罪。 真正值得追問的是:馬興瑞案的調查,有沒有完整釐清行賄者及其獲益情況? 對他過往任職中的異常升遷、利益輸送和人事安排,有沒有做系統性回溯? 哪些結果可以依法向公眾交代? 人們不能要求法院用猜測代替證據,卻完全可以要求權力機關用事實代替“相信組織”四個字。 一個人怎樣被送進法庭,不能代替回答:他當年是怎樣被送進權力中心的,這才是老百姓閒談時關注的話題。 下篇:誰來審查提拔者的責任? 本章思考: 一個制度是否有勇氣反腐,不能只看它敢不敢處理高官,更要看它敢不敢追究高官的選拔、監督與權力來源。若最高層只享有識人用人的權威,卻不承擔用人失察的責任,那麼反腐敗查到了權力的末端,仍沒有觸及制度的根部。 六、問題到了中央,責任能否繼續向上追? 在這裡,不應迴避習近平。 馬興瑞早期的央企晉升,發生在不同的中央領導時期,責任不能倒算給後來的領導人。但他2013年以後進入中央部委和地方領導層、2021年主政新疆、2022年當選政治局委員,均發生在習近平擔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期間。 這一時間關係,不足以證明習近平親自決定了馬興瑞每一步任用,更不能推斷兩人存在任何非法利益交換。可它足以提出一項不可迴避的政治責任問題:既然最高領導層對選人用人的政治方向與組織運作負有領導責任,當重大用人結果被證明存在嚴重問題時,最高領導層是否也應公開說明制度何以失效? 政治責任不是刑事連坐,不意味著領導人須為下屬犯罪負刑責,卻意味著不能把所有失誤推給“個別幹部變質”。 在一個高度重視集中統一領導的體系裡,有功時,人事布局可以成為高瞻遠矚的證明;出事時,卻不能突然說人事選擇與最高決策層毫無關係。 權威不應只在成功時集中,責任卻在失敗時層層下沉。依黨章,政治局委員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重大集體決定,更應保留足以檢驗的責任紀錄。正式選舉不意味著事前推薦和審查可以是無人負責的黑箱。 七、最令人難堪的是:規則原本就寫在那裡 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要求黨委承擔選人用人主體責任,並建立倒查問責機制。 2019年公布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更明確列出對重大用人失察失誤追究領導班子、組織人事部門及考察人員責任的情形。 這不是評論者提出的新要求,而是現行規範已經承認的原則:把關失守,也是一種可以追究的責任。 那麼,一個官員多年來由企業進入部委、由地方主政再進入政治局,後來被指控存在跨任職階段的腐敗,是否應當逐段回查? 答案理應是肯定的。 倒查不等於預設任何提拔者有罪,而是檢查在當時可掌握的資訊下,誰盡職、誰失察、誰隱瞞,以及制度有哪些無法補救的漏洞。 目前尚未見到完整、公開可核驗的馬興瑞歷次晉升責任報告。這不等於內部沒有調查;但內部有沒有做,與公眾能不能知道,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制度難免選錯人,關鍵在於犯錯後能否查明原因,讓決策責任接受檢驗。 八、當“政治忠誠”壓過一切,廉潔審查會怎樣? 現行選拔任用規定將政治標準放在首位。 政治標準可以是組織選人的重要因素,但如果“忠誠”在實踐中被簡化為對某個人的表態、對上級意志的服從,甚至被當成迴避監督的護身符,廉潔審查就可能退居次位。這是制度風險分析,不是對馬興瑞晉升原因的定論;目前不能聲稱他靠某次表忠或某位領導人的私人賞識上位。 然而,風險依然真實:一套組織如果最善於辨認誰會服從,卻不善於辨認誰會濫權;如果熱衷於考察幹部的口號,卻缺乏公開審查其財產利益關係的機制,那麼它選出的可能是政治上最讓上級放心的人,而不是最能讓人民放心的人。 考察者與被考察者都需要外在約束。內部監督可以是一道防線,卻不應是唯一一道。一個人對上級是否可靠,不應比他對法律是否可靠更重要。 九、反腐敗需要一份向上追責的公開答卷 如果真要以馬興瑞案為鏡,至少應當回答五組問題。 第一,任用鏈條。 在其關鍵職務變動中,誰負責推薦、組織考察、廉潔審查與最後決定?不同時期、不同職位應區別記載,不能把集體程序簡化成某一個人的私下任命。 第二,風險線索。 任用前是否存在涉及本人、親屬或利益關係人的舉報、審計異常和廉政疑點?如果有,如何核查、如何作結論?如果沒有,當時的監督為何未能發現後來指控涉及的問題? 第三,受賄兩端。 涉嫌向他行賄者是誰,取得了什麼不正當利益?有關案件如何依法處理?不能只讓收錢者成為新聞主角,卻讓制度性的利益交換留在陰影裡。 第四,職務買賣與人事利益。 紀委通報已指稱他在幹部任用中為他人謀利,那些被不當照顧的職務和人事決定如何糾正?相關責任是否向下追,也向上追? 第五,問責結果。 如果發現考察失真、舉報被壓、重大失察,誰承擔什麼責任?若沒有發現失職,也應在不妨礙審判、保護合法隱私與必要保密的前提下,公開足以說明理由的結論。 幹部任用有必要保密之處,但保密不等於永久免於回答。公眾要求的不是每份內部文件,而是重大權力決策能被問責、能被糾錯。沒有問責紀錄的程序,容易淪為儀式;不能外部檢驗的“嚴格考察”,終究只能要求公眾相信。 十、反腐敢於抓人,是否也敢於追問權力? 不能否認,對曾經身居政治局的官員提起公訴,表明高級職務本身並未成為絕對的刑事豁免。但抓到高官,只能證明一個人的權力有可能被終止,不能自動證明產生這個高官的選拔制度值得信任。 反腐敗若始終停留在“某人辜負組織培養”的敘事,便會在邏輯上出現一種奇怪的結果:組織提拔了他,屬於組織正確;他犯了罪,屬於個人背叛。提拔者永遠無錯,犯錯者永遠孤立。這樣的解釋可以完成一次懲戒,卻無法完成制度改革。 當然,任何監督制度也無法保證絕無貪官。 問題在於,當重大失察反覆出現時,是否允許人們檢驗選人的標準、程序與決策者? 如果領導層不能被問責,反腐敗的刀鋒就只能向下,永遠不能觸及最需要被約束的權力。權力愈大,愈不能只靠掌權者自我證明清白;決策愈重要,愈需要留下責任紀錄。 十一、最後的追問:這個國家究竟向誰交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這句話如果不是裝飾,就應當產生一個清楚的要求:掌權者不僅要對上級負責,還應對公共權力的真正權利主體作出說明。 馬興瑞究竟收了多少錢,由法院依證據審理;他是否向別人行過賄,不能靠推測定罪;過去哪些人對其晉升負有失察責任,也應當由事實確認。 這些法律界線,一條都不能越過。 但還有一條政治界線同樣不能迴避:任何人都不應因為處在最高權力附近,就有權只要求人民接受結果,卻拒絕說明結果如何形成。 有能力糾錯的制度,不會害怕回答“誰推薦了他”,不會把“誰審查了他”視為禁忌,更不會把追究失察責任視為挑戰權威。只有允許追問,權威才可能與責任相稱。 因此,馬興瑞案最後不該只留下一個判決書上的名字。它還應當留下一份關於幹部選拔、廉潔審查與高層政治責任的答卷。 如果一個官員因腐敗走下政治局的座位,人們卻永遠不能知道當初是誰把他送上那個座位,那麼,下一次選人用人又憑什麼保證不會重演? 可怕的不是一個貪官曾經走進政治局;可怕的是,當他終於被帶出政治局,通往那裡的道路仍然無人檢查。而文明與權力的分界,恰恰就在這裡:一個需要人民服從的制度,首先應當學會向人民負責。 202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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