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與發現,是兩個內涵完全不同的概念。
發明是無中生有;發現是有中揭示。發明僅屬於人類本身才智的發揮的范畴;發現則屬於大自然(包括人類)原本存在的奧秘(結構、規律)被揭示、公开。前者是人类主動的作為,例如文字、繪畫、音樂、工具、槍炮、建築、制度、規則、乃至衣服、床鋪、桌子、椅子都屬於發明範疇。后者是大自然被动的显现,如数学定律、元素週期表、各種物質的分子結構、DNA结构、天體的運行規律等等,皆屬於發現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