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中世紀政教合一社會? (注:摘录自“日月光华”《不同文明層級的對決——俄烏戰爭背景下的美國西方與中俄》中) (一)中世紀政教合一社會制度形態:教權與王權合一,高於世俗權利和普遍人權。政教合一的領袖權力在憲法和法律之上、在人民之上。軍隊、警察、公權力都是最高權力的禦用工具。 (二)堅持宗教原教旨主義,傳統教義不僅沒有隨時代進步而進行合乎時代的詮釋,反而經常由宗教領袖基於局部或特殊群體的利益進行主觀解釋,從而導致教義非人性反文明化,尤其是歷史發展到二十世紀、二十一世紀,普世價值深入人心,宗教教義卻未能進行現代詮釋,與時代脫節、與文明脫軌、與人性悖離。 (三)中世紀政教合一社會個人的觀念特征:不尊重宗教信仰的多元平等地位,不尊重個體多元價值選擇,不尊重男女平等,不尊重文化的多樣性。不能理解現代文明的潮流,無視人的基本尊嚴與權利,不知何為文明常識、現代思維,拒絕科學與現代文明基本常識規範。以旨宗教信仰和個人情緒好惡代替理性批判。是非理性宗教狂熱和宗教原教旨主義產生的溫床,執念於某種過時、非科學、非理性的信仰教條。 (四)中世紀政教合一社會的另一特征是封閉、保守,教育落後、觀念陳腐、社會各階層分化嚴重。 (五)中世紀政教合一社會較為典型的有:沙特、伊朗、阿富汗塔利班等(參考英國《經濟學人》2021年度“民主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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