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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另一面:公众对权大于法的愤怒 2011-12-01 11:38:48

在中国,权大于法,并不是个稀奇事,而是很普遍的事。建国后,司法独立便被批为“以法抗党”,各级党委直接通过政法委管理办案。79年刑法通过后,一批政法委被撤消,但好景不长,随着83年严打的开始,政法委又纷纷成立。各级法院习惯了权大于法后,他们自己也纷纷玩起了权大于法的那一套,把刑法规定的:“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置于不顾,根据自己的喜好纷纷葫芦官断葫芦案。

有人认为国内对于彭宇案的报道是一边倒,其时当时国内对于彭宇案的报道是很充分和全面的,一是担忧彭宇案对道德滑坡产生的后果;二是对于此案中政法机关权大于法的愤怒。认为彭宇案报道是一面倒的主要是只看了一小部份报道便自己想当然。

一、   法官判决利用权力对于第三者证人证言的篡改

彭宇案中当彭宇和徐老太各执一词时,第三者证言则为关键的证据。但媒体报道此案中陈二春的证言全文为:“原审开庭时证人陈二春证实:那天我正在公交站台等车,老大姐站在我在右边,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两辆83路进站后,老大姐想要坐后面那辆人少的车,就从我的身边跑过去。我没有看到老大姐是怎么摔倒的,我当时向左一看,看到老大姐倒在地上,一个小青年从车上下来,走过去上前扶老大姐起来。我觉得小青年做好事很不错,就上去帮着一起扶老大姐,后来我打电话给老大姐的侄女和儿子。当时老大姐还对我和小青年说谢谢,说不会连累我们的。”

通过证人这段证言第一可知道彭宇没有违反任何排队等公共秩序,是正常下车,而原告徐老太是违反公共秩序,不在规定地点上第一辆车,主动在人群中跑过去想挤后面一辆人少的车。按民法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来说,徐老太肯定是过错的一方。但一审判决书中把徐老太跑过去改为:“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将跑改为行,这一个字的改动就在责任认定上有很大区别。

第二证人陈二春明明证实其先看到徐老太倒在地上,彭宇后从车上下来。而一审判决书将这段证言改为:“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而省略了关键的“彭宇从车上下来”这句,改为“被告已经在扶原告”。

彭宇自己的笔录只是说感觉被人撞了一下,在下车时被后人撞也是正常的,但谁能有证据证明是徐老太撞了他,而不是徐老太自己滑倒的。而陈二春的关键证言则被法院篡改。

二、   违反法律对于复制讯问笔录的规定

为徐老太辩护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彭宇在派出所做的笔录照片,但民法补充条款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根据法律,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为无效,要取信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本案中原件丢了,如何核对。凭记忆核对,万一记错了怎么办?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与原件核对,但法官竟然将复印件采信,这不是法官的权大于法律的规定吗?

三、违反法律对于讯问笔录的有效性问题

古代由于刑侦手法的落后,取证手法缺乏,因此口供是唯一的重要证据。如何取得口供?确定嫌疑人后,就是四个字“酷刑逼供”。中国有十八般酷刑,外国也毫不逊色,古罗马的罗马法典明确将刑罚列为断案手段,当时最流行的手法就是嫌疑人必须将手伸进滚开的油锅中,如果受伤则证明有罪。但在西方十八世纪思想启蒙以后,酷刑逼供逐步逐步的受到限制。

但在中国,酷刑逼供受限较晚。文革时期,一定程度上放弃了调查取证,先有林彪的名言:好人打坏人,应该;坏人打好人,锻炼;好人打好人,误会;坏人打坏人,活该。,后有四人帮的“没有证据就从犯人嘴里掏”棒子底下出材料,后半夜里出战果,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后来随着四人帮倒台,刑法的制订,明确规定“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但随着83年严打的开始,这一规定又被无视。笔者年轻时经历过一些讯问,犯人一进来,根据其身份地位,先是劈面两巴掌,这叫打脸,让人没有自尊。然后一群人换着进去,轮流折磨。当时年轻,谁最会折磨人,最会玩犯人,谁便被我们视为牛X人士。著名的佘祥林被逼问十天十一夜终于自认杀人,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单凭口供便定了他杀人罪。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法学人士的努力,媒体对冤假错案的报道,国内才越来越向国际法学界惯例靠扰,转向重视实际证据,口供只做为参考。就在彭宇案的同一年,最高院下发规定,一再强调“只凭口供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

即使是口供可信,但是口供中彭宇只是供述感觉有人撞了他一下,谁来证明百分百是徐老太撞了他,而不是另一个人在下车的人群中撞了他一下?

四、   关于彭宇离职的报道

某些人把彭宇离职说成是心虚?为何只说彭宇离职是心虚而不说徐老太搬家是心虚了?其时彭宇离职的原因,在报道中已经说得清清楚楚:“记者:这个案件给你的生活带来了哪些影响? 彭宇:为了打官司,我已经快半年没有上班了,半个月前,我正式辞去了工作。”

彭宇案法官为什么做推理分析来断案了?他用了大量的推理判断“不是彭宇撞的,为什么做好事扶徐老太”,实在是因为原告徐老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彭宇撞了徐老太,逼得他不得不用大量的推理。

透过彭宇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普通法官,在证据采用、宣判书上稍下文章,便把一件完全没有证据的案打胜了,彻底违反了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更多公众参与进来,一致谴责徐老太,不仅仅是因为道德,也是出于对生活中司空见惯的权大于法的痛恨。

有很多人鼓吹舆论不能左右司法,但请先做司法不为权力所折腰、司法不为关系所折腰、司法不为金钱所折腰时,再来谈舆论影响司法不迟。在司法为权力、金钱、关系所折腰时,唯有舆论是唯一能对司法有效监督的工具。

彭宇案全景是:

  二辆公交车进站徐老太从站点跑向后一辆公交车彭宇从第一辆车后门下车徐老太跌倒彭宇下车时感觉被人撞了一下看见徐老太跌倒,便走过去扶起来路人陈二春目击现场,帮彭宇一起扶起徐老太陈二春打电话通知徐老太家人并作证说徐老太感谢陈二春和彭宇去医院,彭宇借两百元给徐老太儿子彭警察检查发现徐老太要换骨头徐老太说是彭宇撞人。

 

  徐老太儿子彭警察报警警察做笔录起诉

 

  法院一审警察笔录原件丢失不见徐老太儿子提供自己所拍笔录照片法院违法采用笔录照片。

 

  第三方证人陈二春作证但徐老太否认见过陈二春幸好有陈二春的电话通知徐老太儿子通讯记录作证。

 

  据彭宇的说法,他原先没有请律师,但开庭时看见法官和徐老太儿子有说有笑,而且法官告诉他:要老实点,准备好12万全额赔偿。

  尔后彭宇请律师,律师建议向媒体网络救助,才有了媒体的全面介入,在媒体介入后,法官才出了被广为批评的一审结果,大量采用推理事实不是彭宇撞的,为什么做好事扶徐老太, 最终断定双方都无过错,彭宇赔偿包含营养费、精神赔偿费等总和11万的40%

 

  但一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撞彭宇的是徐老太,按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徐老太没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二即使撞彭宇的是徐老太,按民法公民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也是徐老太插队的过错,而非双方无过错。

  但此案中关键第三者证人的证言被最终判决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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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刘胜 留言时间:2011-12-01 20:27:22
彭宇案全景是:
二辆公交车进站→徐老太从站点跑向后一辆公交车→彭宇从第一辆车后门下车→徐老太跌倒→彭宇下车时感觉被人撞了一下→看见徐老太跌倒,便走过去扶起来→路人陈二春目击现场,帮彭宇一起扶起徐老太→陈二春打电话通知徐老太家人并作证说徐老太感谢陈二春和彭宇→去医院,彭宇借两百元给徐老太儿子彭警察→检查发现徐老太要换骨头→徐老太说是彭宇撞人。

徐老太儿子彭警察报警→警察做笔录→起诉

法院一审→警察笔录原件丢失不见→徐老太儿子提供自己所拍笔录照片→法院违法采用笔录照片。

据彭宇的说法,他原先没有请律师,但开庭时看见法官和徐老太儿子有说有笑,而且法官告诉他:要老实点,准备好12万全额赔偿。

尔后彭宇请律师,律师建议向媒体网络救助,才有了媒体的全面介入,在媒体介入后,法官才出了被广为批评的一审结果,大量采用推理事实“不是彭宇撞的,为什么做好事扶徐老太”,而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撞彭宇的是徐老太。
回复 | 0
作者:leo 留言时间:2011-12-01 15:11:15
我看到一个说法, 说老太的儿子是个高级警员, 如果属实的话,应该是彭宇案引起众怒的重要因素。指鹿为马已经是中国社会的常态了, 这才是最严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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