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權大於法,並不是個稀奇事,而是很普遍的事。建國後,司法獨立便被批為“以法抗黨”,各級黨委直接通過政法委管理辦案。79年刑法通過後,一批政法委被撤消,但好景不長,隨着83年嚴打的開始,政法委又紛紛成立。各級法院習慣了權大於法後,他們自己也紛紛玩起了權大於法的那一套,把刑法規定的:“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置於不顧,根據自己的喜好紛紛葫蘆官斷葫蘆案。 有人認為國內對於彭宇案的報道是一邊倒,其時當時國內對於彭宇案的報道是很充分和全面的,一是擔憂彭宇案對道德滑坡產生的後果;二是對於此案中政法機關權大於法的憤怒。認為彭宇案報道是一面倒的主要是只看了一小部份報道便自己想當然。 一、 法官判決利用權力對於第三者證人證言的篡改 彭宇案中當彭宇和徐老太各執一詞時,第三者證言則為關鍵的證據。但媒體報道此案中陳二春的證言全文為:“原審開庭時證人陳二春證實:那天我正在公交站台等車,老大姐站在我在右邊,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個保溫瓶。兩輛83路進站後,老大姐想要坐後面那輛人少的車,就從我的身邊跑過去。我沒有看到老大姐是怎麼摔倒的,我當時向左一看,看到老大姐倒在地上,一個小青年從車上下來,走過去上前扶老大姐起來。我覺得小青年做好事很不錯,就上去幫着一起扶老大姐,後來我打電話給老大姐的侄女和兒子。當時老大姐還對我和小青年說謝謝,說不會連累我們的。” 通過證人這段證言第一可知道彭宇沒有違反任何排隊等公共秩序,是正常下車,而原告徐老太是違反公共秩序,不在規定地點上第一輛車,主動在人群中跑過去想擠後面一輛人少的車。按民法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來說,徐老太肯定是過錯的一方。但一審判決書中把徐老太跑過去改為:“原告準備乘坐後面的83路公交車,在行至前一輛公交車後門時”,將跑改為行,這一個字的改動就在責任認定上有很大區別。 第二證人陳二春明明證實其先看到徐老太倒在地上,彭宇後從車上下來。而一審判決書將這段證言改為:“其看到的時候原告已經倒在地上,被告已經在扶原告。”而省略了關鍵的“彭宇從車上下來”這句,改為“被告已經在扶原告”。 彭宇自己的筆錄只是說感覺被人撞了一下,在下車時被後人撞也是正常的,但誰能有證據證明是徐老太撞了他,而不是徐老太自己滑倒的。而陳二春的關鍵證言則被法院篡改。 二、 違反法律對於複製訊問筆錄的規定 為徐老太辯護的另一個原因就是彭宇在派出所做的筆錄照片,但民法補充條款規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復製品;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根據法律,無法與原件核對的複印件為無效,要取信必須與原件核對無誤。本案中原件丟了,如何核對。憑記憶核對,萬一記錯了怎麼辦?法律明確規定必須與原件核對,但法官竟然將複印件採信,這不是法官的權大於法律的規定嗎? 三、違反法律對於訊問筆錄的有效性問題 古代由於刑偵手法的落後,取證手法缺乏,因此口供是唯一的重要證據。如何取得口供?確定嫌疑人後,就是四個字“酷刑逼供”。中國有十八般酷刑,外國也毫不遜色,古羅馬的羅馬法典明確將刑罰列為斷案手段,當時最流行的手法就是嫌疑人必須將手伸進滾開的油鍋中,如果受傷則證明有罪。但在西方十八世紀思想啟蒙以後,酷刑逼供逐步逐步的受到限制。 但在中國,酷刑逼供受限較晚。文革時期,一定程度上放棄了調查取證,先有林彪的名言:“好人打壞人,應該;壞人打好人,鍛煉;好人打好人,誤會;壞人打壞人,活該。”,後有四人幫的“沒有證據就從犯人嘴裡掏” “棒子底下出材料,後半夜裡出戰果”,屈打成招的冤假錯案層出不窮。 後來隨着四人幫倒台,刑法的制訂,明確規定“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但隨着83年嚴打的開始,這一規定又被無視。筆者年輕時經歷過一些訊問,犯人一進來,根據其身份地位,先是劈面兩巴掌,這叫打臉,讓人沒有自尊。然後一群人換着進去,輪流折磨。當時年輕,誰最會折磨人,最會玩犯人,誰便被我們視為牛X人士。著名的佘祥林被逼問十天十一夜終於自認殺人,法院在證據不足的情況,單憑口供便定了他殺人罪。 進入二十一世紀後,隨着法學人士的努力,媒體對冤假錯案的報道,國內才越來越向國際法學界慣例靠擾,轉向重視實際證據,口供只做為參考。就在彭宇案的同一年,最高院下發規定,一再強調“只憑口供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 即使是口供可信,但是口供中彭宇只是供述感覺有人撞了他一下,誰來證明百分百是徐老太撞了他,而不是另一個人在下車的人群中撞了他一下? 四、 關於彭宇離職的報道 某些人把彭宇離職說成是心虛?為何只說彭宇離職是心虛而不說徐老太搬家是心虛了?其時彭宇離職的原因,在報道中已經說得清清楚楚:“記者:這個案件給你的生活帶來了哪些影響? 彭宇:為了打官司,我已經快半年沒有上班了,半個月前,我正式辭去了工作。” 彭宇案法官為什麼做推理分析來斷案了?他用了大量的推理判斷“不是彭宇撞的,為什麼做好事扶徐老太”,實在是因為原告徐老太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彭宇撞了徐老太,逼得他不得不用大量的推理。 透過彭宇案件,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普通法官,在證據採用、宣判書上稍下文章,便把一件完全沒有證據的案打勝了,徹底違反了民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更多公眾參與進來,一致譴責徐老太,不僅僅是因為道德,也是出於對生活中司空見慣的權大於法的痛恨。 有很多人鼓吹輿論不能左右司法,但請先做司法不為權力所折腰、司法不為關系所折腰、司法不為金錢所折腰時,再來談輿論影響司法不遲。在司法為權力、金錢、關系所折腰時,唯有輿論是唯一能對司法有效監督的工具。 附彭宇案全景是: 二輛公交車進站→徐老太從站點跑向後一輛公交車→彭宇從第一輛車後門下車→徐老太跌倒→彭宇下車時感覺被人撞了一下→看見徐老太跌倒,便走過去扶起來→路人陳二春目擊現場,幫彭宇一起扶起徐老太→陳二春打電話通知徐老太家人並作證說徐老太感謝陳二春和彭宇→去醫院,彭宇借兩百元給徐老太兒子彭警察→檢查發現徐老太要換骨頭→徐老太說是彭宇撞人。 徐老太兒子彭警察報警→警察做筆錄→起訴 法院一審→警察筆錄原件丟失不見→徐老太兒子提供自己所拍筆錄照片→法院違法採用筆錄照片。 第三方證人陳二春作證→但徐老太否認見過陳二春→幸好有陳二春的電話通知徐老太兒子通訊記錄作證。 據彭宇的說法,他原先沒有請律師,但開庭時看見法官和徐老太兒子有說有笑,而且法官告訴他:要老實點,準備好12萬全額賠償。 爾後彭宇請律師,律師建議向媒體網絡救助,才有了媒體的全面介入,在媒體介入後,法官才出了被廣為批評的一審結果,大量採用推理事實“不是彭宇撞的,為什麼做好事扶徐老太”, 最終斷定雙方都無過錯,彭宇賠償包含營養費、精神賠償費等總和11萬的40%。 但一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撞彭宇的是徐老太,按民法誰主張誰舉證,徐老太沒能提供任何有力證據;二即使撞彭宇的是徐老太,按民法公民行為不得違反社會公德的原則,也是徐老太插隊的過錯,而非雙方無過錯。 但此案中關鍵第三者證人的證言被最終判決篡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