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籍“自动丧失”是很不严肃的》 1980年中国《国籍法》第9条是“定居在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该条文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已经和正在对“定居”问题作很详细的分析。 其中另外一个问题是是国籍的“自动丧失”。 “自动丧失”可能来源于:“自动作废”。中国历来有,“粮票”“布票”过期不用自动作废之类。 1980《国籍法》公布之时,过去的法学家都被文化大革命打倒,77届法学本科还没有毕业。写《国籍法》的人素质可想而知。会不会当时写〈国籍法》想到了家里即将过期的“粮票”“布票"? 只是一个“假说”。 但是,“自动丧失”用于国籍问题,太不严肃了。世界上几乎找不到任何一个法制国家搞国籍自动丧失的“游戏”。 还有一个原因。 过去在1965年印尼屠杀30万华人(数字仍待定)以后,中国和印尼断绝外交关系长达10多年之久。 在此期间,在印尼的华人无法到中国办理退国籍手续;印尼国内无中国领事馆。所以,”“自动丧失”给了要退出中国国籍而加入印尼国籍的华人一个很好的法律上的理由。当时和中国有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只是少数几个东南亚国家和小国。 现在这种情况不复存在。 从1972年开始中国和美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现在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关系有正式外交关系。中国大使馆和领事馆遍布世界各个角落。 如果要退出中国国籍,可以到中国大使馆和领事馆办理。1980年《国籍法》也很明确地规定了退出国籍的方法,即: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 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 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 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所以,那种“自动丧失”国籍的方式当然既不严肃又不合时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