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就在昨天,一条儿子刺杀辱母者闯进了热搜,该案由南方周末报道,随后各新闻媒体争相传播。 看了新闻后,我第一次觉得,有时候杀人这个事也可以是对的。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在整个暴力催债过程中,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行为持续不断,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也许,生殖器这么隐私的器官,你自己藏起来就好了,真的没必要拿出来招摇。丑陋了自己也恶心了别人。 但网民关注的是这件事,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02 为母报仇这件事,在古代会被判无期吗?答案是不会,反而还能当官。 三国东吴虞翻的《孝子董公赞》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董黯家的东邻王寄,虽家道殷富但秉性顽劣,事亲不孝。有一天,董母与王母拉家常,各自谈及儿子孝与不孝之言,恰好被王寄听到。王寄嫉恨董母,待董黯离家外出时,王寄去董家辱骂殴打董母。 董母由此卧病不起,不久而逝。董黯愤极,思及王母年老,便枕戈不言。几年之后,王母亦因病而卒,毕葬事,董黯乃斩王寄之首,以报母仇,祭奠母亲亡灵,然后自缚向官府自首。 汉和帝闻其孝心,宽宥其擅杀之罪,并诏他为郎中,被董黯所拒绝。后受皇恩俸禄,隐居终老于大隐。 大隐溪因此改名慈溪,遂建县,即今慈溪市。 汉和帝这样的做法并不荒唐,董黯是董仲舒的六世孙,董仲舒就是汉武帝期间著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提出者。 这一做法虽然导致后世一系列弊端,但在当时来看是非常有利的。 当时国家流行“无为”的黄老之术,统治者放任土匪豪族掠夺民财,结果人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儒家思想强调孝悌为本,以克己修身为原则,从某种程度上约束了豪强的行为,让人民有了安全感。 那我们来看看孔子对辱母者的态度是什么? 《礼记.檀弓上》记载: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简单翻译下就是:侮辱父母的人,不共戴天,我每天拿盾牌当枕头、睡在草席上,就为了哪天遇见你,手无寸铁也要和你搏斗。 孔子那么谦和那么隐忍的圣人,提到辱母这件事,言语如此之极端,平常真的很少见。我真的很想问下法官,一个22岁的少年,要求他修为赛过孔夫子,这现实吗? 有些时候,你只能怪自己生不逢时,有些事古代可以当官,到了现代就是无期。但奇怪的是,在法律如此健全的今天,为什么古代的做法更加让人太快人心? 说明有些东西,哪怕相隔千年都是不会变的。 法学教授蔡斐说:面对22岁的于欢,以及本案中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可能存在的落差。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顺便一提,如果有人母亲被这样侮辱,如果他当时忍了,那代表什么? 那代表不止这11个人要为这件事陪葬。 03 那么我们接下来谈谈法。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那么我就想问:如何正确处理冲突? 从小到大我们都这么被教育,第一时间要避开危险然后报警,在过程中充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可当我报警后,警察来了说了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之后扬长而去。你说这个冲突如何处理?用爱感化高利贷黑社会? 网上群情激昂的背后,并不完全是大众对于欢遭遇的同情。 在“发微博比报警管用”的今天。太多的人对公权力表现出一致的不信任,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千千万万的人都可能变成于欢。 不管将来事实如何的反转。我认为,一旦警方已经到达现场,他未能解除非法拘禁,未能震慑高利贷黑社会,更没能阻止歹徒对受害者的羞辱,以及于洋的刺杀行为。这样的话,警方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法院对不认定正当防卫的解释就有问题,在派出所已经出警,侮辱都可以继续,被告都可以杀人,那么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哪里小了? 此外按《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为什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反击的时候,在防卫限度上可以放宽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导黎宏解释道: 这些严重的暴力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危急,而防卫人通常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受不法侵害的。他们心理上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要求行为人即时采用适宜的手段进行防卫,明显是过于苛刻。 显然,法院对于欢的判决不匹配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正当防卫的规定本来具有源于人的自我防卫、自我保护本能的一面,这符合人类的心理特征。 在面临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行为人可能由于强烈的外界刺激而陷入无意识状态,本能地对加害行为进行反击,这种行为不一定是冷静而理性的。 但客观上只要是面对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反击行为,就是其自我保护本能的体现。 因此犯罪者没有持有工具,并不能否定于欢正当防卫的性质。 当然,网友们对法官义愤填膺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法官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他们有出入。而是一个有杀人前科的罪犯为何会逍遥法外,一个路人皆知的违法高利贷组织为何能横行乡里,于欢的重判到底有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 有网友说:对于于欢而言,无期徒刑是一种福分,因为在他做了这样的事后,也许只有监狱才是最安全的地方了。 这句话让我彻夜难眠,更让我决定抛下一切撰写此文,因为法律本身容不得玷污。 我明白,人心要是倒了,是很难再扶起来的。但有一件事我相信,网友们对这件事的关注,将会从此让于欢一样悲剧的人少点。 如果有一天我面对侵略者,因为我深爱着我的中华母亲,我上阵杀敌也会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吗? 原谅我对被杀者毫无同情,因为聊城黑社会的生殖器,就摆在所有人的脸上,它羞辱的不是苏银霞和她的儿子,而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和这国人民的血性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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