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哲学的二个“无逻辑关系”的说明 在范例的本体论中,有两处“无逻辑”的关系(如果还可称为关系)。它们是“绝对 与在”和“思在与思在的对象”。 因为绝对相当与思维,既,大“一”(潜在的一切可能性),与“小一”,具体到单 独的思在,的同一,所以,现象界的一切(康德),与现象学的一切“mental objects”, 也是同一的。既然从绝对到存在是“无逻辑关系”,那么理所当然,在思在中,心 灵和其对象,包括一切形象,印象,抽象的符号运用,如文字和数学,逻辑符号等, 都也同样没有“逻辑关系”。 下面的问题是,什么是“逻辑关系”的定义呢?在这里,我仅仅定义其为“没有因 果关系”。至于什么是因果关系的定义,如果运用概率的概念,是不是从0到1之间 的一切概率的值的可能性,都算因果关系?还是仅仅党概率等于1时定义为因果关系? 还是接近1的概率率都定义为因果关系?这些都是“主观”的决定,用休莫的语言, “association of ideas”。所以逻辑关系定义的底线,“bottom line”,是我们 不可能根据前一个对象推导出后一个对象,如在现象界的万物之中,或思在的思维 过程里,经常发生的那样。 无逻辑关系,不等于没有关系,不过是“非确定”的关系罢了。试想一下,用我们 的“小一”作个实验。在我们的思维运作时,不论在梦中,还是平日的思索时,当 大脑开始一个无意识的运动时,是不是这个“mental object”,是“天马行空”而 来?也就是,它是“out of the blue”,我们不可以将确切的因果关系连系到以前 发生的事物和现在所想的事物,来控制我们的思维从何时,何物,开始。我们只有 在它开始以后,才可以将因果关系,用我们的意识来控制,既,进入了第二阶段, 过程阶段。 但我们也注意到,思维的产物,思想,还是与我们的生活和周围的世界有关联的。 它不可能是完全对我们陌生的事物。当然,人最终思考的目的是进行有意识的思考 活动,因为我们有某种心理的需要。只有当我们的内心是有意识的时候,思维的对 象才和我们所关心的事物发生因果关系。到此时,仅仅在此时,我们才进入万千的 现象界,或整理了我们的思路,按照某个规律在思考某一特定关心的事物了。 从无逻辑到有逻辑,从没有因果关系到有因果关系,我们经历的是“两个世界”, 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这就是我们的“内省经验”。一个是“一”的世界,一个是 “多”的世界。一个是抽象的世界,一个是具体的世界。一个是精神的世界,一个 是物质的世界。人类每天都在这两个世界之间奔跑,甚至每时都是这样,我们只是 不注意罢了。 揭示世界的本体的本质,和描述人类思维的过程,指出它们的一致和不同,和各自 的功能 - 这就是范例哲学的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