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本体的逻辑证明(B)
在前面,我们追溯了范例的“微观世界”和“宏观世界”范畴的起源,比如“运动和物质”的关系,“范畴的数目”等。现在我们必须沿着这个逻辑走下去,其实是走向相反的方向,既上朔“范例世界”最根本开始:“在”,是如何开始出现或存在的?(这个“存在”不是范例的范畴“存在”的意思)。
首先,如果我们这样问问题,我们明显已经假设了一个逻辑前提,既没有永恒的任何“东西”,或“事物”。即没有永恒的巴门尼德的“思想”,也没有他的世界;既没有柏拉图的“形式”,也没有康德的“物自体”,也没有黑格尔的“绝对观念”,也没有海德格尔的“绝对存在”。它们都不是“永恒”的。因为,如果“永恒”存在,如何会发生“变化”呢?为什么永恒不以永恒的性质来显现自己,而要通过“变化”来显现自己呢?所以,上面这些哲学家谈到的“永恒”,用范例的语言就是,它们都属于“相对的绝对”。它们是“逻辑上”的存在(这个逻辑不是作为范例维度的逻辑)。它们只是比范例宏观世界的物质存在更“永恒”些。但它们不是“真正的永恒”。
如果有人看到这里,沿着这个思索走,一定会说,我不过是想说,“绝对的绝对”才是“真正的永恒”?但是,我还真不能这样说。因为“永恒”这个词,本身已经包涵了“时间”的概念。而我们知道,时间,在范例中只是“一种性质”,是宏观世界的“一对儿性质,时间和空间”中的一个。所以,这个“绝对的绝对”真是无法说出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巴门尼德的“思想 = 世界”,和维特根斯坦说“当我们说不出来,就闭嘴好了”,洞见的伟大。因为他们二人,一正一反,证明了绝对的...呃...(“存在”)。绝对,这个意思,只可以用范例所谓“纯粹悟性”来把握,还真是很难说出,这是因为“语言的限制”。而语言又是“高级范例”,不用说,也是“生成”的,不是永恒的。
回到“在”上来。我原来说过,在的本质是“潜在到存在”的过程。也就是说,“某个什么(称为“A”)”的第一次出现:它就是“世界”。当性质出现时,它必然是“2的某次方”,也就是“2^?”的意思。当这个“?次方 = 0”时,我们知道,根据数学的定义,“底数 = 1”。所以,当A出现时,它就是1。而我前面又说过,凡事物都有性质。而任何性质的数量,都是最小的偶数,2,的某次方。所以,A的出现,表示最少首次有了两种性质:数和“关系”的出现,既,数学和逻辑。
关系,首先是关系的承担者,A,与其“自身”的关系,因为没有外在的其他什么出现。所以这个表达式就是“A & A”自身。我们知道如果A存在,并且通过“自身关系”的存在,我们可以表述为“A & A”,这就等于说“A和A自身”,既“A + A”存在。我们又知道,“A = 1”,所以就是“1 + 1”,以后就不用赘述了。
这里是将老子的猜想,“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进一步的解释,更逻辑上细致化罢了,不算创新。我们的世界从此开始,万物勃发,自不必言。范例的创新,在这里,是将这个“世界”划分成了两个准确的定义:一个叫“微观”,一个叫“宏观”。更重要的,是发现了这“一对儿世界”的基础:绝对,这个背景。其他的发现,比较绝对,都是“小巫见大巫”。
最后,这种解释有没有随意性?从根本上说,随意性是免不了的。正像分析哲学不能从根本上打垮形而上学一样:分析的本质就是逻辑,逻辑的界限就是理性的界限。就是“悟性”,“纯粹悟性”,存在的原因。要克服理性的局限,就要解释。关键的问题是怎样尽量减少随意性,而使解释逐渐变的更有道理些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