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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一抗拒企業非法占用農民耕地的村民反成被告
   
廣西一抗拒企業非法占用農民耕地的村民反成被告
(博訊北京時間2010年1月17日 轉載)

    (維權網義工何貝報道)義工近日獲悉,2006年,廣西合浦縣滬天高嶺土有限責任公司租用合浦縣廉州鎮青山村委會駱屋村後背嶺挖土取礦,期間以各種理由違法占用農民耕地。2008年,對於反抗的村民駱懷敬,該企業以把原先的機耕要道挖斷,至使駱懷敬無法收割位於該處的木薯等作物的手段將其孤立。本是受害者的駱懷敬最後反被誣告涉嫌破壞合浦縣滬天高嶺土有限責任公司的生產。
    以下是涉嫌犯破壞生產經營罪犯罪嫌疑人駱懷敬的妻子劉家顏的委託廣西百舉鳴律師事務律師的辯護詞:
     (博訊 boxun.com)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廣西)百舉鳴律師事務所接受涉嫌犯破壞生產經營罪犯罪嫌疑人駱懷敬的妻子劉家顏的委託,指派本所律師楊在新擔任該案駱懷敬的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本辯護人今天出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駱懷敬作無罪辯護。現發表如下辯護理由:
    一、合浦縣滬天高嶺土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滬天公司”)租用合浦縣廉州鎮青山村委會駱屋村後背嶺挖土取礦行為違法甚至犯罪。
    1、“滬天公司”大搞高嶺開採對耕地、農田毀壞性極大
    “滬天公司”於2006年進駐合浦縣廉州鎮青山村委大搞高嶺開採,按該公司的開採計劃,青山村委將約有2000畝耕地、基本農田(水稻田)被直接挖開表土取高嶺土形式開採,該土地的表皮被深挖達40-60米,對耕地、農田毀壞性極大,推挖後的土地極難再耕種,要想復耕也不知何年何月才能達到原來的標準。按該公司開採的計劃和現在正在開採的實況,全駱屋村一分耕地也沒有,駱屋村現400多村民及其子孫後代將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命根子——土地。有本辯護人提供的照片為證。
    2、“滬天公司”與村民簽訂的《租用土地協議書》,沒有標明地塊名稱、級別、類型、四至。
    該公司強要村民把本是耕地改為普通土地來簽訂,用大概念來掩蓋違法占用耕地的事實,隱瞞真相,妄圖鑽法律空子,食國家的政策。“滬天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與部份農民簽訂的《租用土地協議書》是雙方權利義務不清的,是不符合合同規範的協議。有本案卷宗材料的《臨時使用土地協議書》為證。
    3、“滬天公司”的高嶺土開發,大量毀壞基本農田和其它耕地,明顯違法。
    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搞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制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還違法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還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48條的規定“企業採礦、取土、占用土地不超過三年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參臨時使用土地的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現該公司臨時使用上述土地沒有區人民政府的任何用地批文,僅憑區國土資源廳的“不夠明確”的批文顯然是不合法的。
    4、“滬天公司”強行承包農民耕地作高嶺土開發,違反了民事活動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民法通則》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合同法》第三、四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十條 的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
    5、“滬天公司”在當地政府的錯誤支持下,大搞高嶺土開發,大量毀壞基本農田和其它耕地,其行為屬於“以租代征“的違法行為,是中央政策和中國法律明文並嚴厲禁止的。
    2008 年1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定:一、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二、嚴格規範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三、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四、嚴格禁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轉用農用地的違法違規行為;五、嚴格土地執法監管。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條 的規定:“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農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重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二、公安機關委託的鑑定結論程序違法
    第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須的儀器、設備;(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四)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第十九條的規定: “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的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而華夏陶瓷測試中心其本身就不是司法鑑定機構,沒有對外從事司法鑑定的資格,其檢測分析報告的檢測人員也只有霍銘發一人。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於二名司法鑑定人提取,並通知委託人到場見證。”
    而本案委託人是合浦縣公安局,提取檢材的也是合浦縣公安局,沒有鑑定機構的人員參與提取檢材。
    再者合浦縣公安局在該案的《現場勘驗檢查提取痕跡、物品登記表》的提取人只有梁為幸一人,現場勘驗檢查見證人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合浦縣廉州鎮青山村委會治保主任李如何,並且其簽名的筆跡與青江派出所林銳的簽名相似(本案人依法申請對李如何的簽名的真實性予以司法鑑定)。
    三、合檢刑訴〔2009〕3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駱懷敬等人涉嫌破壞生產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在主觀上被告人駱懷敬等人並不存在故意破壞“滬天公司”的生產故意。
    起訴書認為,被告人駱懷敬等人出於泄憤報複目的,故意破壞“滬天公司”的生產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是自“滬天公司”於2006年進駐合浦縣廉州鎮青山村委大搞高嶺開採後,青山村委大量的耕地、基本農田(水稻田)被直接挖開表土取高嶺土形式開採,該土地的表皮被深挖達40-60米,對耕地、農田毀壞性極大,推挖後的土地根本無法再耕種。
    本案案發地的青山村委會駱屋村後背嶺的大部份甘蔗和木薯是被告人駱懷敬等人持有《土地承包證》的,“滬天公司”在沒有取得與駱懷敬等人簽訂租用合同之前,就強行霸占挖掘他們的承包地明顯非法。在本案案發前2008年10月21日前,“滬天公司”就將被告人駱懷敬等人所承包的甘蔗、木薯地挖成孤島,並把原先的機耕要道挖斷,至使駱懷敬無法收割位於該處的木薯等作物,這明顯侵犯駱懷敬等人承包經濟權的合法權益。當駱懷敬等人多次向該公司提出交涉未果時,帶領村民填溝修路收成木薯何罪之有?本案明顯是該公司的違法侵權甚至犯罪行為,反而誣告駱懷敬等人破壞生產,天理何在?
    證據有:林盛朝的詢問筆錄,卷宗12頁:“駱懷敬另找藉口,說明天我就要收木薯,我要做路通過........。”
    還有,該公司在採礦時所做的抽漿溝跨過機耕路,溝凸出路面1米多,溝內深0.6米,寬近2米,沒有用橋板覆蓋溝面,造成村民的耕作及交通的極大不便及相應的經濟損失。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開採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該案案發前,村民曾多次要求該公司修復道路和將該意見向有關部門投訴,但一年多來,該公司及有關部門卻置之不理。2008年9月17日,在縣委書記接訪日,村民就此事再次向其反映,時任副縣長張我偉和廉州鎮書記陳汝遙接待了村民,但也沒有作相關的處理。案發前,滬天公司林經理口頭同意村自行修復。同是一條抽漿溝,從該村委附近的鋪仔地礦場到漿池,橫跨兩路,為什麼入駱屋村路口的能用管道案裝,為什麼機耕路的卻不能?是不是存心不讓村民進入耕地耕種,達到逼使村民同意簽字租地給公司挖礦的目的?該溝已用一年多,不覆蓋溝面,有否預設陷阱給村民?
    因此,即使本案存在該公司的所謂污染漿池的經濟損失,也應由該公司承擔責任,現卻追究被告駱懷敬等人的刑事責任依法不公,依理不通。
    2、在客觀上也沒有充足的證據能證實被告人駱懷敬等人構成破壞生產罪。
    起訴書所謂的“經依法審查查明:2008年10月21日15時許,被告人駱懷敬糾集被告人駱懷鐸......等人以修路通車為由,攜帶鐵鏟、鋤頭等工具到位於合浦縣廉州鎮青山村委會駱屋村後背嶺處,挖泥土填塞合浦縣滬天高嶺土有限責任公司正在輸送高嶺土白泥漿的輸送溝,在堵塞該公司高嶺土白泥輸送溝過程中,泥土混合白泥漿流進了高嶺土的濃縮池,致使公司的高嶺土的濃縮池污染,並造成該公司停產21個小時。經估價,該公司污染礦漿損失214590元人民幣。”
    本辯護人認為,駱懷敬等人挖泥土堵塞高嶺土白泥漿的輸送溝是事實,但起訴書指控駱懷敬等人堵塞正在輸送高嶺土白泥漿的輸送溝與事實有差別,事實上是駱懷敬等人當時用鐵鏟鋤頭等工具挖松該白泥漿輸送溝旁邊的泥土,尚未將黃泥土鏟入該輸送溝時,“滬天公司”的工作人員已經停機關閘停止輸送高嶺土白泥漿,此時輸送溝內的白泥漿已經逐漸停止流動,駱懷敬等人也是等到此時才將黃泥鏟入輸送溝,由於流速已經基本停止,所以當時鏟入黃泥土後,被污染的白泥漿在漿溝內不足幾米遠,何以能流動幾百遠並能流入濃縮池,並能污染五個濃縮池的?
    再者,既然滬天公司明明知道被告人駱懷敬等人正在實施將黃泥土鏟入高嶺土的白泥漿輸送溝,為什麼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不馬上將遠離於案發地的幾百米遠的濃縮池入口閘門關閉,其放任黃泥土流入濃縮池所擴大的損失應當由被告人負責嗎?
    還有,起訴書認為“滬天公司”的高嶺土白泥漿濃縮池被污染,並造成該公司污染礦漿損失214590元人民幣,有何充足的證據能證實被污染了?該公司的濃縮池尚未被污染時,其質量檔次是多少?有何證據能這些數據的事實?
    另外,案發後被告人駱懷敬主動向青江公安派出所承認其所作的事實,是否屬於自首呢?
    綜上所述,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駱懷敬等人涉嫌破壞生產經營,情節嚴重,明顯司法鑑定程序違法,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恰恰相反,明明是“滬天公司” 通過政府有關部門非法批准“以租代征”土地,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政策,破壞國家的土地資源,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反而誣告被告人駱懷敬等人破壞生產經營。為此,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駱懷敬等人是無罪的,依法不應該追究,政府部門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違法批地的行政或者刑事責任,“滬天公司”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誣告陷害罪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此呈
    合浦縣人民法院
    
     辯護人:廣西百舉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附:
    質疑材料:
    1、卷宗材料(一)07頁《報案材料》
    以“公司新建管道攔阻機耕路為藉口”
    “待我生產部工作人員發現礦漿嚴重受污染”
    “這時現場的滬天公司員工林盛朝、譚維章、葉沛銀阻止未果,只好眼睜睜看着漿溝被他們搗毀,雪白的礦漿受到嚴重的污染”
    2、林盛朝(滬天公司辦公室經理助理)的詢問筆錄卷宗材料13頁
    其實參加搞破壞生產的上述人員均是沒有與我公司簽約出租土地的群眾,駱屋村80%的群眾已簽約將土地出租給我公司,只有少數人不簽約,
    3、葉沛銀(滬天公司安全員)的詢問筆錄
    卷宗材料15頁:“我急忙跑到漿池一看,發現輸送溝里的泥漿受到嚴重污染,且正在源源不斷流入白泥池,........”
    卷宗材料16頁:“堵住漿溝,但是漿溝里的泥漿不斷流動,鏟下去的泥沙隨泥漿流動,流向漿池而去,我們三個人到了現場,駱懷敬更加激動.......”
    “問:青山駱屋村的村民駱懷敬等人為什麼要堵住你們公司的泥漿輸送溝?
    答:我們公司位於廉州鎮青山村委譚屋駱屋之間的出租土地上,駱屋大部分村民均出租了土地給我公司,唯獨駱懷敬等幾位村民,他們無理取鬧,不出租土地給我公司...............
    駱懷敬等人雙以我公司的白泥漿池旁譚屋駱屋的機耕路邊的泥占有他們的土地為由...............”
    4、譚路(滬天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詢問筆錄
    卷宗19頁:“污染的白泥漿產量約13600方,...........造成經濟損失38.9萬元,
    至於村民堵塞輸漿溝的理由是我們公司建輸漿溝時,破壞是原有的機耕路,現在是為要修機耕路為藉口,才動手用黃泥堵塞輸漿溝,”
    5、王國海(滬天公司副總經理兼工程師)的詢問筆錄
    卷宗23頁:
    “問:你公司被迫停產的時間?
    答:自2008年10月21日16時至22日13時止,由於輸送溝被破壞堵塞,後應急用塑料管輸送白泥漿。”
    “其實這幫村民(指堵塞輸送溝的村民)就是沒有批租土地給我們公司的村民,.........”
    6、龐祿先(青山村委黨支書)的詢問筆錄
    卷宗25頁:
    問:請問合浦滬天高嶺土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滬天公司)向你們村委駱屋1、2組村民批租地土地性質是怎樣的?
    答:......面積約300畝,80%的土地屬村民的責任田,約有20%的土地是村民開荒擴種,...........
    問:出租地的行為是何人的行為?
    答:............屬政府行為。
    問:採礦之後對未出租的土地有何影響?
    答:原有土地(地勢、坡度)降低,而不出租的那40畝地必然高出數米,這樣對這13戶村民所涉的40畝土地必然造成影響,且道路被破壞,給生產上肯定造成影響。
    問:你還有什麼補充?
    答:根據有關規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出租或不出租是村民的事,但上述土地出租,是政府的行為,處理事情不能偏就某一方。
    卷宗29頁龐祿先的詢問筆錄:
    問:駱懷敬等10名村民為什麼要堵塞滬天公司正在輸送白泥漿的漿溝?
    答:.........只有少數人如上述堵塞滬天公司的輸送漿溝的村民不同意出租土地給滬天公司,
    7、譚維新(青山村委文書)的詢問筆錄
    卷宗33頁:
    問:駱懷敬等村民為什麼要堵塞滬天公司的正在輸送白泥漿的漿溝?
    駱屋組的少數村民有少量的土地約有20畝土地在滬天公司批租土地區域內,這些未批租的土地就是上述村民的.............以修為藉口
    8、譚維章(滬天公司企管行政部負責公共關係事務)的詢問筆錄
    卷宗36頁:
    問:你將你發現的情況詳細說說?
    答:2008年10月21日下午20分左右,被污染..........,叫我去巡查,.........,我馬上...........,我們三人走到輸漿溝旁約10米的地方時...........,因輸漿溝位置較高,我們未能走近看到溝內情形,加上對方根本不聽勸阻,
    問:駱懷敬他們為何要挖泥堵塞輸漿溝?
    答:據駱懷敬他們當時說是在輸漿溝後側有一塊木薯地是駱懷敬的,現在將近要收木薯,他們要求公司挖開輸漿溝修一條機耕路給他們運木薯,公司對他們的要求不同意,他們就自己來堵輸漿溝來修路。
    問:輸漿溝被堵塞的時間有多長?
    答:輸漿溝被堵塞時間是在2008年10月21日下午3點30分左右,當時公司車間發現傳輸的礦漿被污染後,馬上叫礦區處停止抽漿,
    9、朱海雲(青山村委治保主任)的詢問筆錄:
    卷宗材料41頁:
    問:你有否知道合浦滬天高嶺........?
    答:青山駱屋村的駱懷敬駱壞林等10多名村民以修建機耕路為藉口,將位於青山譚屋嶺(雙稱駱屋嶺)處的.......
    但駱懷敬他們要修建機耕路用來收穫木薯時車輛運輸,要求滬天公司挖開輸漿溝修路,但滬天公司不同意,所以他們就自己動手挖土填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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