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今天平果縣建設局自己認為其已經重複對原告進行處罰, 所以作出撤銷該處罰了。儘管如此,我還是將已經寫好的代理詞發表在這裡。 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廣西百舉鳴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平果果化鎮玻琍南利石灰廠的委託,指派本所律師楊在新擔任其不服平果縣建設局作出的(2010)第0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的一審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本律師經過查閱本案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參加本案的庭審舉證質證,對本案的事實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有一定的了解,現發表代表詞如下: 第一、本案的標的物已經被當地人民政府重複處罰 二O一O年六月八日,平果縣國土資源局以平國土資罰字〔2010〕第016號《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決定,對平果果化鎮玻琍南利石灰廠占用土地行為作出兩項處罰: 1、責令退還占用3166.7平方米的土地; 2、沒收在占用3166.7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平果縣建設局又以平建行決字(2010)第009號《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決定:責令平果果化鎮玻琍南利石灰廠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現已建成的所有臨時建築物、恢復原貌的行政處罰。逾期不拆除,被告建設局要申請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強制拆除。 本代理人認為,上述前後兩個處罰決定,是當事人無所適從執行不了的相互打架的兩個處罰決定。 根據“國土局”的處罰決定,作為標的物的平果果化鎮玻琍南利石灰廠占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該土地已經被“國土局”責令退還,而地上的建築物已經被“國土局”沒收,既然如此,原告平果果化鎮玻琍南利石灰廠又有何建築物能自行拆除呢?這不明擺着“建設局”的上述處罰決定已經在“國土國”的處罰決定基礎上重複處罰了嗎? 第二、平建行決字(2010)第009號《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被告平果縣建設局所作出的平建行決字(2010)第009號《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間是2010年6月22日,其所適用的是2008年1月1日起才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被告在其上述處罰決定書上已經認定原告的平果果化鎮玻琍南利石灰廠是建於2001年3月份,而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還沒有頒布實施,根據我國的法律適用原則,該法是沒有朔及力的,因而被告在處理該案上所適用的法律是錯誤的。 第三、被告的平建行決字(2010)第009號《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對原告的處罰屬于越權處罰和亂處罰。 本案原告平果果化鎮玻琍南利石灰廠所使用的土地在2001年3月份前是還沒有納入任何建設的規劃的(現在是否已經納入我們還不得而知),既然還沒有納入規劃,就不存在違反《城鄉規劃法》的問題。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原告的建築物的建設沒有經過審批,也是辦理審批手續的問題,而不是也沒有必要採取強行拆除置人於死地的處罰。這裡也可看出被告的坑農與民爭利的手段是何等惡劣。 第四、原告的石灰廠是生產設施,而不是非法建築。 原告的石灰廠的建廠用地是村民集體所有的承包地,村民有權按照承包地和生產的特點自主決定生產類型,該地上附着物石灰廠屬於農民自主生產經營的生產設施 ,而不是什麼非法建築。 第五、原告建石灰廠進行生產自救,利國利民,沒有損害當地“人民公僕”的利益 原告的石灰廠是建在被電解鋁廠污染的重點污染區棄荒好多年的耕地上,是當地農民的耕地被污染後生產自救最好的經營選擇。原告的石灰廠的建設及生產沒有損害公共利益,也沒有損害當地“人民公僕”的利益,相反是利國利民的舉措。 第六、農民的生產應當優先企業的生產 原告的石灰廠的建廠時間在前,而當地政府徵用該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後,現在當地政府卻要強拆農民的生產設施讓地給企業的建設,這是以損害農民的利益為代價來發展工業,是利益重輕顛倒之舉。 第七、被告的行為屬於嚴重的瀆職及違法 原告的石灰廠於2001年3月份開始投資建設,於2002年1月建成投產,到被告作出對原告的處罰時,已經是將近十年時間,但從未沒見到過被告對原告的該石灰廠的生產經營提出過任異議,倒是今年被告要徵用農民的該石灰廠的附近的土地後,被告才想到原告的石灰廠的建設違法。 另外,原告又依法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經過環保部門的審批,並依法繳納了相關稅費,由此證明當地人民政府已經實際上承認了原告石灰廠的存在的合法性,是一個合法經營的企業。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原告及其附近的幾千村民的成萬畝土地,由於受到中鋁廣西分公司的電解鋁廠的嚴重環境污染,造成了當地村民極大的經濟損失及嚴重損害當地村民的身體健康。村民出於生產自救,自籌資金,搞小型企業,本來是利國利民事,卻被被告認定為違法。說白了,就是被告在徵用農民的該塊土地後不想給農民補償而想出來的打着執法的旗號,把農民的生產設施、生產工具說成為非法建築,坑害農民利益,讓農民血本無歸的損民利官的無恥行徑。被告的行為是在故意製造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對抗,製造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以實施其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達到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審判長、審判員,原告在提起本案的行政訴訟後,天天在焦慮和等待中,煎熬着、期盼着、呻吟着寄希望人民法院能真正成為“人民”的法院、能作出公正的判決。因為他們很明白在中國社會目前在正義不彰,公平不顯的環境下,腐爛着、潰敗着、衝突着形形式式的腐敗。中國大小貪官污吏們在社會監控普遍缺失的制度里,大量存在以權壓法、以言的代法、權大於法,貪婪地侵吞着、無節制地享樂着國家資源。他們從行政到司法製造着大量的社會不公,他們正寄希望法院能與他們同流合污,維護他們的非法利益,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從本案當地政府部門對原告的同一標的物進行重複的處罰,強行拆除就是一個最好的反面教材,使人們能清楚的透切地看到被告打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旗號的人民公僕的形象和“為人民服務”的本質。 為此,本代理人要求人民法院應當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正義,打擊貪官與腐敗,秉公執法,從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出發,作出公正的判決,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為盼。 此致敬禮! 代理人:廣西百舉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在新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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