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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大连中院重审判处谢伦伯格死刑是在公然践踏“无新证,重审不加刑”刑则 2019-01-15 22:55:24

《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告诉:2014年11月,谢伦伯格参与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均在逃)
等人实施的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试图从中国大连走私222.035公斤冰
毒到澳大利亚,被同伙许某报案后,于同年12月1日凌晨离开大连酒店前往大
连机场准备逃往泰国;当日13时,飞机经停广州时,谢伦伯格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有
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不服,
提出上诉。同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检察院出
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经审
理,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大连市检察院补充起诉
了新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14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
案公开开庭审理。


《加拿大人被判死刑:“上诉加刑”与“行刑外交”引发争议》告诉:受加拿大
大使馆委托替谢伦伯格辩护的张冬硕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对谢伦伯格补充起诉的
事实,仍然在旧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内,表示大连市检察院并没有补充谢伦伯格新
的犯罪事实。事实上,大连市检察院根本没时间补充调查谢伦伯格新的犯罪事实
,因为张冬硕律师认为:“从发回重审,到重审一审立案,再到重审的一审开庭
,再到重审的一审宣判,整个过程确实是非常、非常快,这是我之前确实没有遇
到过的”(《加拿大人被判死刑:“上诉加刑”与“行刑外交”引发争议》)。


中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
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
的刑罚(下称“无新证,重审不加刑”法则)。


但大连中级法院却在公诉人没有补充起诉谢伦伯格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居然
认定原审认定为从犯的谢伦伯格为国际贩毒组织的主犯,居然认定原审认定为犯
罪未遂的谢伦伯格为国际贩毒组织的犯罪既遂犯,并居然加重刑于谢伦伯格——
由有期徒刑十五年加重为死刑。因此张冬硕律师认为,谢伦伯格“没有新的犯罪
事实,所以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加拿大人被判死刑:“上诉加刑”与“
行刑外交”引发争议》),而张冬硕律师所在的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
师莫少平则对美国之音表示,检方“所谓新的犯罪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事”(见
《莫少平律师: 谢伦伯格案程序不当 当庭宣判死刑前所未见》。


即是说,大连中级法院对谢伦伯格的重审判决,是公然践踏它赖以进行刑事诉讼
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无新证,重审不加刑”法则,且是在
加拿大驻华使馆官员、各界群众、部分中外媒体记者5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情况
下对“无新证,重审不加刑”法则的公然践踏,是在面向世界的重审案中对“无
新证,重审不加刑”法则的公然践踏。


然而,《加拿大人被判死刑:“上诉加刑”与“行刑外交”引发争议》告诉:一
,原审辩护律师对谢伦伯格是作无罪辩护的,表示原审辩护律师通过阅读卷宗和
各种调查后认定,谢伦伯格的行为尚未构成走私毒品罪;二,大连中院对谢伦伯
格的原审判决并非大连中院的独立判决,而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大连中院逐级
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然后最高人民法院下了一个批函,就说给他判15年”,
表示最高法院违反“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内定给谢伦伯格的15年徒刑在辩护律师眼里已很冤枉,谢伦伯格也因
此不服原审判决而上诉。


然而,中共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居然不知大连中级法院在重审谢伦伯格一案的判
决上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无新证,重审不加刑”法
则,因而在针对加拿大政府对大连法院在重审谢伦伯格一案的判决上公然践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无新证,重审不加刑”法则而判处谢伦伯
格死刑的激烈反应时,居然在例行记者会上宣称:“我不知道加方有关人士讲这
个话之前,有没有认真地读一读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发布的相关信
息,有没有认真地学一学中国的有关法律”。这就表示,应该“认真地学一学中
国的有关法律”的正是中共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自己。


明月牌收音机吕柏林
2019年1月16日

◆《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9-01/14/c_1123989369.htm
◆《加拿大人被判死刑:“上诉加刑”与“行刑外交”引发争议》
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ese-news-46873256
◆《莫少平律师: 谢伦伯格案程序不当 当庭宣判死刑前所未见》
https://www.voachinese.com/a/Exclusive-Interview-With-Mo-Shaoping-on-Schellenbery-20190115/4743730.html


浏览(1333) (13) 评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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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柏林 回复 转个帖 留言时间:2019-01-18 21:31:25

因没看到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谢伦伯格案发回重审的裁定书而不知发回重审的理由,故对无法评论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谢伦伯格案发回重审的裁定理由的对错。

回复 | 0
作者:转个帖 回复 双不 留言时间:2019-01-18 21:17:32

哈,还是双不朋友爽快,一言道出真相。

其实,俺和博主也不是不知道这法律程序后面的真正玩家,絮叨半天的目的是为了给自己长点儿见识,看看厉害的专业法律人们是怎么样拿自己的吃饭行当做游戏的。

他们的所做所为,是否符合字面上的法律条文,是否遵从人类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说到底,谢案的审理过程和结局也会给厉害法院们立下个案例,影响决不局限于这一人一事。

双不朋友想必也还有不少远亲近邻、七姑八姨的生活在厉害国吧。要是厉害法院们都把法律当儿戏,玩起梁山泊水浒寨的花样来,对他们也绝非福音。当然,远在海外的我等,也只能美好地期望他们幸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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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双不 留言时间:2019-01-18 20:27:36

真是书呆子!不知这是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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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个帖 回复 柏林 留言时间:2019-01-18 18:33:41

总结一下:

--如果上诉庭可以“有意无意”地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那么纠结于重审“是否有新证据”也就毫无意义;

--如果上诉庭明明预见到当事人“发回重审即面临加刑”的危险,却玩弄文字程序让原审法院“再来一遍”,那么检方“创造新证据"说服重审法官又有何难?

想想豪言“要对司法独立亮剑”的是谁?

也许我太悲观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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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个帖 回复 柏林 留言时间:2019-01-18 18:21:46

如果本人是本案(上诉庭)二审陪审团成员或二审法官的话,将会这样建议或判决:

1. 假设本人也同意原审量刑过轻

--本案维持原判,不可发回重审。(检方无抗诉,当事人上诉不可加刑,检方二审中又表示反悔要加重处罚,而检方早已放弃抗诉。为维护当事人利益,不可发回重审以暴露当事人于"上诉导致加刑"的危险之中。

--检方的加刑意见只能用于其反方向即不能让当事人再度处于同样控告之下。

--检方的所谓新证据在本上诉庭审理中不予采用。(即使采用此类新证据也不能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2. 假设本人也相信检方的所谓新证据

--本案维持原判,不在本上诉庭发回重审

--如果刑事诉讼法允许检方在上诉庭二审后以发现新证据为由追加诉讼,则检方必须遵循该诉讼途径;

--如果依据刑事诉讼法,检方不能在上诉庭二审后以发现新证据为由追加诉讼,则检方只能接受自己的失败;

(这样的建议应该符合中国法律“理论上”的原则,而实践的现状么,叹口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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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个帖 回复 柏林 留言时间:2019-01-18 17:54:11

把所有这些程序的相互关联性串起来看,本人以“小人之心”推定,二审法院就有加重处罚的动机,只是自己不好动手,所以用驳回重审这个手段让原审法院来代劳。到了这个官(省院)官(市院)相护,上下同心(要重判)的环境里,律师们还需要争辩什么“有无新证”吗?

如果依“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法院根本就不应该在审理“上诉案”时因为“检方认为量刑过轻”或“检方表示发现新证据”而驳回重审,因为那样实质上就是让当事人暴露于“被加刑”的危险之中,从根本上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而检方如果发现新证据要求重审本案,只有通过自己抗诉,或者另外单独的“追加诉讼”才能让被告再上法庭。在本案中,根据已知的信息,检方早已放弃抗诉。也没有单独的、对立于上诉庭审的追加诉讼行为。二审把原案在这样的情势下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有绝对的玩法枉法之嫌!

如果这样的发回重审成为可接受的程序,那么可以预见所有的检方都会在初审时做好陷阱,只要隐匿些少证据,就可以把所有上诉案件都弄回自己可以控制的初审法院重审。而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可以被实质上完全剥夺,因为二审必然可以只有一个结局,就是发回重审。而被隐匿的部分证据就可以当作所谓的“新证据”来给当事人加刑。重要的法律原则,“上诉不加刑”完全化作空言。上诉者,必然落到被加重处罚的境地。

信笔写到此处,不由得恍然大悟,为什么众多显赫一时的高管贵人都在厉害法庭上唯唯诺诺,感谢初审法官、法院。可悲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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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个帖 回复 柏林 留言时间:2019-01-18 17:26:46

那么再来看看发回重审是否合理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二审法院对上诉案审判的发回重审的规定如下。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显然所有1--5,都不符合公开的‘辽宁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这个理由。唯一的可能性就是检方指责一审中某些程序有问题,从而二审法院可以有借口把上诉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所谓的原审法院同级检方发现新证据、二审法院同级检方代表表示一审量刑过轻等等,都不构成“发回重审”的合法、充足依据。

让人不能不怀疑,二审法院为了达到给被告加刑的目的而有意破坏程序,绕开‘上诉不加刑’原则而形成割裂了案件前后审理程序流程的所谓“重审发现新证据可以加刑”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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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个帖 回复 柏林 留言时间:2019-01-18 17:23:52

柏林博请看更吓人的“阴谋论”式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有下述结果:

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改判

(改判依据的原则是)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人作为旁观者的观感是二审法院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没法加重处罚,所以既不维持原判也不直接实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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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柏林 回复 转个帖 留言时间:2019-01-18 14:38:47

谢伦伯格案的要害不是辽宁高级法院违反惯常的不开庭审理方法而开庭审理,其开庭审理也不证明大连市检察院对谢伦伯格的原审判决提出了抗诉。而是大连中级法院重审谢伦伯格案过程中,片面采信大连检察院的补充起诉书所说的谢伦伯格新的犯罪事实而对谢伦伯格的加刑判决,严重践踏了“无新证,重审不加刑”刑则,而“无新证,重审不加刑”刑则是谢伦伯格上诉的重心,因为谢伦伯格及其辩护律师可依“无新证,重审不加刑”刑则要求辽宁高级法院否定大连中级法院对谢伦伯格案的重审判决。因此,追求法治的我们应该讨论和声讨的主题,是大连中级法院重审谢伦伯格严重践踏“无新证,重审不加刑”刑则的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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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个帖 回复 柏林 留言时间:2019-01-18 13:18:19

(改正一下格式)

柏林博主,您看这样是不是更准确一些:

----“大连市检察院对原审法院对谢伦伯格的判决没有抗诉,因而辽宁省高级法院无权以‘抗诉案形式’不应该开庭审理谢伦伯格案”

但是,

----“当事人对原审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因而辽宁省高级法院只能以‘上诉案形式’审理谢伦伯格案”。

因此,

----“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无权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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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个帖 回复 柏林 留言时间:2019-01-18 11:18:27

柏林博主,您看这样是不是更准确一些:----“大连市检察院对原审法院对谢伦伯格的判决没有抗诉,因而辽宁省高级法院无权以‘抗诉案形式’不应该开庭审理谢伦伯格案但是----“当事人对原审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因而辽宁省高级法院只能以‘上诉案形式’审理谢伦伯格案----“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无权加重刑罚【然后您在这里就可以看见令人怀疑的串通玩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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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柏林 回复 柏林 留言时间:2019-01-18 00:25:50

“大连市检察院提对原审法院对谢伦伯格的判决没有抗诉,因而辽宁省高级法院按通常做法不应该开庭谢伦伯格案”应修改为“ 大连市检察院对原审法院对谢伦伯格的判决没有抗诉,因而辽宁省高级法院按通常做法不应该开庭审理谢伦伯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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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柏林 回复 转个帖 留言时间:2019-01-18 00:20:47

转个帖博主:

一,看了你的博文《玩法必自辱--捎带介绍中国法律中的抗诉知识》,觉得你“现学现卖”的很不错。

二,在我回应西岸的跟帖中,“即使辽宁省检察院对谢伦伯格案一审判决提出了抗诉”给出了辽宁省检察院是抗诉人的错误说法,是我匆忙回应中忘了辽宁省检察院对谢伦伯格案没有抗诉人资格、只有抗诉人的代理人资格所致。

三,其实大连市检察院有没有抗诉的问题,《莫少平律师:谢伦伯格案程序不当,当庭宣判死刑前所未见》已经给出了答案。因为,如果大连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莫少平律师必然知情,也就不会说:“通常来说,上诉之后,二审对类似这种案子,二审法院通常不开庭,就书面审审就完了。然后突然间二审法庭说开庭审理这个案子。这就很反常了”,因为中共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即是说,“通常来说,上诉之后,二审对类似这种案子,二审法院通常不开庭,就书面审审就完了。然后突然间二审法庭说开庭审理这个案子。这就很反常了”告诉:大连市检察院提对原审法院对谢伦伯格的判决没有抗诉,因而辽宁省高级法院按通常做法不应该开庭谢伦伯格案。

《莫少平律师:谢伦伯格案程序不当 当庭宣判死刑前所未见》在 https://www.voachinese.com/a/Exclusive-Interview-With-Mo-Shaoping-on-Schellenbery-20190115/4743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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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柏林 回复 不列颠地主 留言时间:2019-01-17 23:01:31

不列颠地主:最有资格认定公诉人对谢伦伯格的补充起诉没有提供谢伦伯格新的犯罪事实的人,是辩护律师张冬硕律师和莫少平律师。

回复 | 0
作者:转个帖 回复 柏林 留言时间:2019-01-17 11:11:11

柏林博主好!

愚已在寒舍(博客)中加贴了有关“抗诉”的法律条文分析。可与各位尊重法律、真正对法律有兴趣的朋友共享。

玩法必自辱--捎带介绍中国法律中的抗诉知识

http://blog.creaders.net/u/8371/201901/339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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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个帖 回复 转个帖 留言时间:2019-01-17 08:24:28

奇怪,(提手边+扇)显示不出来。

一大耳贴子把混淆是非的五毛扇没影了!

回复 | 0
作者:转个帖 回复 转个帖 留言时间:2019-01-17 08:22:27

一大耳贴子把混淆是非的五毛没影了!

回复 | 0
作者:转个帖 回复 柏林 留言时间:2019-01-17 08:20:33

--“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表示辽宁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行为不是抗诉。

一大耳贴子把混淆是非的五毛没影了。痛快!

静等西政委提供证据证明大连市检察院曾经对一审判决提出过抗诉。

顺便免费给提供一点线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这主要是为了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专门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的精神。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只能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配合进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抗诉,也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并行使审判监督权。”

回复 | 1
作者:不列颠地主 留言时间:2019-01-17 06:00:32

从目前已经报道的事实来看,称被告人‘试图’将毒品从中国运往澳洲是不确切的。他是毒枭委派到大连负责装箱、伪装、启运的主办人。他已经在实施犯罪,并不是还处于筹划阶段,只是还没有启运就暴露了。

博主质疑检方没有提供新的犯罪事实。据报道检方提供的新事实是被告人的两份银行收款证明,他已经接受了毒枭提供的钱。这些新证据将被告的地位由从犯提升成了主犯地位。这些都是网上公开的信息。

回复 | 0
作者:柏林 回复 西岸 留言时间:2019-01-16 18:23:28

西岸:

一,我找不到辽宁省检察院对谢伦伯格案原审判决抗诉的证据,新华网报道的《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也只告诉:“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表示辽宁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行为不是抗诉。你若看到了辽宁省检察院的报道,就请给出出处。

但是,即使辽宁省检察院对谢伦伯格案一审判决提出了抗诉,也与博文主帖无关,因为博文主帖的主题如标题《大连中院重审判处谢伦伯格死刑是在公然践踏“无新证,重审不加刑”刑则》是证明“无新证,重审不加刑”刑则,而不是证明上诉不加刑刑则。

二,中共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上级法院裁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规定,没有与重审概念不同的发回重判的规定。

三,中共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审可对被告加刑的情况是公诉人必须对被告提出新的犯罪事实。法条是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中共国《刑事诉讼法》不要不懂装懂,对任何事情都不要不懂装懂。

回复 | 3
作者:柏林 留言时间:2019-01-16 17:56:50

莫少平:大连市检察院的补充起诉根本没有提供谢伦伯格的新的犯罪事实

莫少平是张冬硕律师所在律师所的主任律师,张冬硕律师是谢伦伯格的辩护律师,莫少平在接受美国之音记者叶兵1月15日的采访中表示,大连市检察院在大连中级法院重审谢伦伯格走私毒品案中的补充起诉根本没有提供谢伦伯格的新的犯罪事实,这就表示,大连中级法院重审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一案当天加重刑罚谢伦伯格刑则——改原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为死刑的判决,是对中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无新证,重审不加刑”法则的公然践踏。

莫少平在接受美国之音记者叶兵1月15日的采访报道在《莫少平律师:谢伦伯格案程序不当,当庭宣判死刑前所未见》中。

《莫少平律师:谢伦伯格案程序不当,当庭宣判死刑前所未见》还告诉:

一,大连市检察院是在辽宁高级法院将谢伦伯格案发回重审的第二天就提出补充起诉书的:“发回重审之后,一天之后,大连检察院又把所谓补充起诉书又给送过来,移送法院”,表示大连市检察院的补充起诉书是公诉人连夜对原起诉书的改头换面,是换汤不抽象药的补充起诉书,根本不能作为补充起诉书,或者根本没有发现谢伦伯格新的犯罪事实,因而根本不能在重审中加重对谢伦伯格的刑罚。

二,莫少平说,谢伦伯格始终没有认罪过。以前他没有认罪过,现在也没有认罪过。意思是他认为他去大连就是为了旅游,对毒品根本就不清楚。那个所谓的证人,即后来出庭的那个证人许清,真有可能参与犯罪了。但是当局还是把他当做一个证人,没有把他当做涉嫌犯罪的人。我们也一度怀疑,他是不是公安的特勤,但是公安出示证据说他不是公安的特勤。所以这个案子本身不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身证据根本确定不了谢伦伯格所谓实施的走私毒品的行为。

三,莫少平说:谢伦伯格案的辩护团队对谢伦伯格案做的辩护是无罪辩护,因为辩护团队认为控方指控的那些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法院应对谢伦伯格做无罪判决。

四,莫少平说,环球时报记者没有正式采访张冬硕律师,张冬硕律师只是在庭审休息他去卫生间的时候在路上被环球时报记者截住而说了几句话。这不是一个正式采访。其次,环球时报报道本身断章取义,不是张冬硕律师的原话。所以,张冬硕律师说,会在适当时候澄清环球时报对张冬硕律师的报道。

五,莫少平说,大连中级法院在谢伦伯格关了四年多后才作出谢伦伯格是从犯、判决谢伦伯格有期徒刑15年的原审判决的原因是,是大连中级法院好像也认为证据并不是很充分,所以一直请示到最高法院,是最高法院认定谢伦伯格是从犯并给出十五年刑期的指示的。

六,莫少平说,大连中级法院重审谢伦伯格案程序不当,当庭宣判死刑前所未见。

不是谢伦伯格辩护律师的莫少平所以接受美国之音记者叶兵关于谢伦伯格案的采访,原因应该是,不论是名义上还是事实上,莫少平律师所组织了谢伦伯格案辩护团队,莫少平律师应该是这个辩护团队的队长,全面掌握案件的情况。张冬硕律师只是出庭辩护的律师。

《莫少平律师:谢伦伯格案程序不当 当庭宣判死刑前所未见》https://www.voachinese.com/a/Exclusive-Interview-With-Mo-Shaoping-on-Schellenbery-20190115/4743730.html

回复 | 2
作者:柏林 回复 西岸 留言时间:2019-01-16 17:55:21

西岸:

一,我找不到辽宁省检察院对谢伦伯格案原审判决抗诉的证据,你若看到了,请给出出处。

二,中共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上级法院裁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规定,没有发回重判的规定,对中共国《刑事诉讼法》不要不懂装懂。

三,中共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审可以加刑的情况是必须公诉人必须对被告提出新的犯罪事实。法条是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中共国《刑事诉讼法》不要不懂装懂,对任何事情都不要不懂装懂。

回复 | 2
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9-01-16 17:25:16

你这是什么概念?

从程序上讲,这是检方抗诉的结果,也就是检方不满意判决,因此可以向高级法院抗诉。

高级法院可以认为检方没道理而维持原判,也可以认为检方有道理,那么就会打回去重判(也可能重审,但重审与重判并不是一回事)。

也就是并不需要有什么新的证据,因为检方不满意的是判决结果,而不是审判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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