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私有財產並非神聖不可侵犯 10/12/2007 美國政府每年徵收相當與房地產值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財產稅。相當於每過五十到八十年,你就要把你的房產值,再向政府交一遍。如果你沒有錢按時繳納房產稅,那麼,政府可以沒收你的房產。把你的房產拍賣,用以抵償欠稅。這就是某些人所理想中的美國民主制度中,“神聖不可侵犯的”擁有自己私有財產的自由和權利。 理論上說,哪怕你的房產價值百萬,而你僅僅欠一千美元的稅,政府也是可以把你趕走,用一千美元拍賣你的房子。僅僅為了償還你欠的那麼一點稅。當然了,能夠住得起百萬美元房子的人,幾乎沒有因為欠稅而失去房子的。但是,我的確知道,有價值七萬到十萬美元的房產,被政府拍賣到僅僅六、七千美元。用來抵稅。而房主被迫離開。“無家可歸”。當然了,美國的救濟制度比較好。再窮的人,也可以住進救濟所裡面。但是,他卻失去了自己的房產。(完全屬於自己的,沒有一點銀行貸款的。) 當然,沒收你的財產需要經過法律程序。美國是法制國家。沒收你的房產,當然會經過司法判斷,最後“依法執行”的。這個期間,時間是足夠長的。各個州縣這個程序略有不同。權力在縣(或者城市)里。有的市(縣),是欠稅四年,就沒收房產。有的是五年(例如,加州三番市)。最平和的縣,採用的是,暫時不沒收。但是,等到你死的時候,或者,出賣你的房產的時候,一併把你所欠的稅,討回。或者,如果欠稅已經超過房產值,就沒收。 你可以在政府最後沒收以前,賣掉你的房子,用以償還欠稅。但是,假如在這期間,沒有人來買你的房子,那麼,最後還是要被政府沒收,拍賣。 有些網站對政府沒收窮人房產,給予解釋:“讓能夠承擔的起責任的人,擁有這個房地產。”也就是說,因為某些窮人無法交納房地產稅,所以,他們被認為是“不能夠承擔責任”。只有那些能夠交稅的人,才是“能夠承擔責任的人”。 被拍賣的房子,大多數都是窮人區,黑人區。那些地方的窮人,即便是政府給他下達最後期限,他的房子也常常賣不出去。有的人,也沒錢上法庭。或者,根本就不懂得怎樣上法庭。最後,一直拖到政府來沒收。 總體上看,相當於,你並不擁有這個房地產。而是向政府租用。每年向政府交納房地產值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租金”。萬一你變窮了,交納不起“租金”了,政府就可以沒收你的房地產。 很多華人知道有人因為欠銀行的貸款利息,而房產被拍賣。而少有知道政府可以引起窮人交不起房產稅而沒收其房產進行拍賣。其實,政府拍賣時,是富人發財的好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