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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责任制的关键点,在哪里? 2012-12-11 15:14:30

政府官员责任制的关键点,在哪里?
7/31/2008

官员和公务员的责任制已经嚷嚷了许多年。但是,在具体体制上和执行上,依然难以进行。总是有许多地方,无法考虑到。总是有最后扯皮的地方。

本文就此问题提出分析。以求找到解决官员责任制问题的有效方法。

我的建议有三点:
1.最高官员,不对具体问题负责。而是要对下级官员和整个政府的责任系统负责。
2.责任,法律责任,权力,和职务,工资,利益,工作量,全盘挂钩。
3.政府中的任何人都有责任,帮助民众搞清楚相应负责的机构,官员或者公务员。
首先,我认为,最高官员不应该对具体的问题负责。但是,却必须对下级官员和整个政府的责任系统负责。出了某个具体问题,当然应该由某个具体的下级官员负责。但是,如果出了问题后,最高官员(例如,省长和省委书记)根本就说不出具体应该由谁去负责,那么,就是最高官员的责任了。

举例来说,李克强曾经担任过河南省长。那个时候,中央曾经制定了一个非常严格的责任制,叫“一票否决制”。也就是说,只要出一个事故,行政长官就必须下台。结果,李克强刚到河南上任没有多长时间,就发生了洛阳大火事件。搞的中央与河南省都很尴尬。如果按照严格的责任制,李克强当时就必须立即下台。但是,如果真的这么做,却又不合道理。结果,中央只好以“李克强新上任,还不熟悉情况”为由,为李克强网开一面。但是,当时那个刚出台的非常严格的"责任制",也就同时完蛋了。

照我看,这其实是那个“责任制”的制度本身有问题。最高长官当然不应该对某地的具体问题承担直接的责任。但是假如说,他领导下的河南省官僚体系,根本就搞不清楚,具体应该由谁去负责,那么,就说明他的领导是无能的。

把管理官僚体系的责任,让最高长官来负责,才能逼迫最高长官,拼命思考,把具体问题的责任,分配到下面具体人员的手中。否则,如果万一出了事情,说不清具体负责人,那么,就该轮到他自己负责了。

这样的责任分明,谁也别想打马虎眼儿,互相扯皮互相包庇了。当官的如果想包庇某个下级,替下级把责任搞模糊,那么,他自己就得承担责任了。所以,当官的趁早就应该把具体责任分解清楚。分配清楚。出了问题,才能摆脱清楚。省得以后惹火烧身。

第二、责任,法律责任,权力,和职务,工资,利益,工作量,全盘挂钩。
假如我当了领导,我会针对中国地方政府当前混乱的责任体制,要求下级官员和公务员,自己呈报责任。有责任,才有工作量,才有职务,才有工资。如果你说不清楚你负什么责任,那么就说明,你的职务是无用的,早晚让你走人了。

当然了,你既然承担了责任,也就有了一定的权力,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有人干涉了你的权力,哪怕是你的上级,那也是违法的。如果出了问题,你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新雇公务员和下级官员,必须首先明列其职务责任。

拼命往自己身上揽责任也不好。揽的活太多,超过了自己的能力,必然要出现许多事情缺乏负责的现象。结果,万一出了问题,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也多了。揽的责任少了,工作量少了,当然就说明,你的职位可能有被取消的危险了。

中国地方政府目前的情况是,一切事务都必须由最高行政长官说了算。县长手里掌握的无数的权力。然后,一帮副手围着县长团团转。实行责任再分配体制后,权力也进行了再分配。县长周围可以清除大量的“打伞者”了。

第三、政府中的任何人都有责任,帮助民众搞清楚相应负责的机构,官员或者公务员。

中国政府部门的一大问题就是互相扯皮。互相推诿。只要不是自己的责任,就一推了之。所以,要规定,任何人都有责任帮助民众找到相应的负责机构或负责人。

如果你真的不知道,就必须转交给你的上级,由你的上级继续帮助民众寻找正确的负责单位和负责人。直到找到为止。

绝不能出现民众找不到负责人员的情况。

第四、如果出现了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的事,那么,必须明确,这是最高行政长官的责任。因为,划分责任,分配责任,是最高行政长官的责任。

很多扯皮的事情,其实是因为下级官员和公务员,在处理问题时,涉及到了上级长官的具体利益。从而使问题无法解决下去。

这种情况,只要下级官员和公务员,把该做的事情做到家了,轮到上级处理时自然责任已经转移到了上级。
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可以有三种解决办法:或者交由相关的机构解决。或者确立一个专人负责解决。或者由行政长官亲自解决。如果没有任何人负责解决,就说明行政长官没有对责任体制确立清楚。就是行政长官的责任。
总而言之就是,只要有问题,(从大量的上访来看,中国的问题真多啊。)就必须有人负责。如果没有人负责,就说明政府的责任体制有问题,就说明最高行政长官需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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