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庭很多案件,都是一次無法審理完全。而是多次開庭,之間間隔幾個月的都有。
薄熙來案,如果這一次無法完成審理,那麼,可以宣布二個月後,再次開庭, 或者增加證據,或者,進一步調查本次開庭審理所暴露的事實。
總之,我認為,即便算是演戲,這次開庭所暴露的事實也不能經過簡單的幾天 就可以宣布判刑結果的。
如果是真正的負責任的法庭,絕對應該對本次開庭的信息進行進一步調查取證, 然後如果需要,可以再次開庭進一步公布和取證新的證據,或者調查結果。
只有把全部事實都擺清楚以後,才能最後做出判斷。
兄台想多了。中國式審判就是過場,就是個笑話,現在尤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