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張國堂同所有中國人約法七章
2005年4月9日
我讀了王怡先生的《民族主義的三重門》,很受啟發。王怡先生的結論是要中國人認同憲政。如果中國實現了王怡先生和劉軍寧先生的憲政民主和自由主義之後,我完全贊同王怡先生的意見。但是,今天我們中國人應該認同什麼?王怡先生的主張似乎是要人們認同他的憲政理論。我首先申明,我個人認同王怡先生的憲政理論。但王怡先生的憲政理論只在他的文章中,絕大多數中國人還沒有讀他的文章。而且他的理論比較深奧,不是每一個人都能讀懂。因此,現在要所有中國人來認同他的憲政理論,恐怕是困難的。就是在許多讀過他文章的知識分子中間,也有許多人不認同他的理論。因此,我張國堂要同每個中國人簽訂契約,就是約法七章。 我們中國人都居住在中國這塊土地上,每個人都是他人的鄰居,他人也是自己的鄰居。現代社會是契約社會。因此,每一個人都有權同其他鄰居簽訂契約。我張國堂現在就同所有鄰居簽訂契約,也就是同所有中國人約法七章。如果大多數中國人都同意這約法七章,那麼這約法七章就成為所有中國人都必須認同的契約。 我們知道,漢高祖劉邦為誅暴秦而興義兵進入咸陽,曾與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我現在把《史記》中的記載抄錄如下: 漢元年十月,沛公兵遂先諸侯至霸上。秦王子嬰素車白馬,系頸以組,封皇帝璽符節,降軹道旁。諸將或言誅秦王。沛公曰:“始懷王遣我,固以能寬容;且人已降服,又殺之,不祥。”乃以秦王屬吏,遂西入咸陽。欲止宮休舍,樊噲、張良諫,乃封秦重寶財物府庫,還軍霸上。召諸縣父老豪傑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世。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諸吏人皆案堵如故。凡吾所以來,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無恐!且吾所以還軍霸上,待諸侯至而定約束耳。” 我是漢人,自然要承認並遵守漢高祖劉邦的約法三章。所有漢人也沒有理由不承認漢高祖劉邦的約法三章。大清王朝也承認並遵守漢高祖劉邦的約法三章。從而,大清子民的後代也沒有理由不承認漢高祖劉邦的約法三章。因此,我要求所有中國人都必須認同漢高祖劉邦的約法三章。因為漢高祖劉邦的約法三章是天然公正的,任何人都沒有理由不認同。 現在,距漢高祖劉邦已經兩千多年了,現代中國僅靠漢高祖劉邦的約法三章是不夠的。因此,我張國堂補充四條約法,一共是約法七章。這四條約法大家可以討論,我個人認為這四條約法也是天然公正的。當然,任何人都有權有不同的看法。但一旦大多數(比如三分之二)都認同了這四條約法之後,其他人就必須認同。 約法之四:廢除“槍桿子裡面出政權”的強盜邏輯,確立“選票裡面出政權”的偉大原則。 我們要建立大選制度。每四年選舉總統,每兩年選舉眾議院的議員,每兩年選舉三分之一的參議院的議員。議員可以連選連任。總統只可連選連任一屆。 省長和省議會的議員不由中央政府任命或提名,而由本省人民選舉產生。 競選總統、國會議員、省長、省議會議員等等由有選舉權的公民按法定程序選舉。每個公民都有權參加或組織政黨幫助自己競選。為了避免一黨獨大,中國應該實行兩黨制,不宜有太多的政黨。因為如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的政黨,就會造成反對黨的力量分散,形成一黨獨大。當然,結社自由的原則必須堅持。但在非常時期可以短期限制政治性質的結社自由。 議會議員人數不宜過多。每省選派兩名國會參議院議員。國會眾議院議員不宜超過兩百名。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額給各省,由各省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約法之五:實行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三權分立。因為議行合一的政體容易製造冤假錯案,三權分立的政體不容易製造冤假錯案。 總統行使行政權,是行政系統的首腦,也是國家元首,對內對外代表國家。軍權屬於行政權。行使立法權的議會須分為眾議院和參議院。由五名或七名最高法官行使司法權。最高法官由總統提名,議會確認。 約法之六:實行出版自由。托克維爾說:“沒有出版自由,就沒有人身自由。”如果沒有出版自由,冤案的受害者就無法公開為自己辯護。到了二十一世紀,中國人連公開喊冤的權利也沒有,真是可憐、可悲! 出版自由是最根本的人權,沒有這項人權,就沒有其他人權。有了這項人權,其他人權也有保障。 出版自由包括新聞自由。 每一個中國公民都必須有權投資興辦他私人所有的報社、雜誌社、出版社、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媒體企業。 約法之七:個人自治原則。每個人都是他自己的私人利益的最高裁判者。每個人都有權自主管理僅與他自己有關的私人事務。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權管理公民個人僅與他有關的私人事務。政府也無權管理公民僅與他有關的私人事務。 個人自治原則是天然公正的,也是極為明智的。因為有了這個原則,我們就不必為與我們無關的事情大吵大鬧。每個人都集中精力經營自己的事業,追求自己的幸福。 個人自治原則是劃分公權與私權的依據。 私有制符合人的本性,也符合個人自治原則。因此,私有制是天然公正的。 信仰是個人的且僅與他有關的私人事務。政府無權干預公民個人的信仰。即使是迷信,政府也無權管。因為迷信的受損者只是他自己,與別人無關,也與社會也無關。因此政府無權管,也無須管。 子曰:“刑禁暴,爵尚賢,則政均矣。”政府應立法禁止煽動暴力和仇恨的宗教活動。 以上約法七章全面地、準確地、概括地表述了王怡先生和劉軍寧先生的憲政民主和自由主義的理論。這個表述通俗易懂。絕大多數人都能記住,大多數人都能明白。我相信所有中國人都能認同這約法七章。 以上就是我張國堂同所有中國人的約法七章。請每個中國人來討論認可。當然,每個人都有權補充和修改,也有權提出新的約法。
附錄:得忍先生: 個人自治原則當然是主張個人在僅與他自己有關的私人事務上由他自己個人做主。個人如果在處理自己的私人事務時涉及他人利益,那麼他當然要與有關的人協商解決。而與此無關的人或組織以及政府都無權管。這是個人自治原則的運用或推廣。如果多個個人在分別處理自己的私人事務時發生了利益衝突,這些有關當事人當然要先協商解決,而如果通過協商解決不了,那麼就要到政府有關機構請求官員依法裁決。這也並不違反個人自治原則。在民事的管理上,政府要堅持“民不告,官不管”的原則。 此致 張國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