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報道,扭腰州州長簽署法案允許同性戀們合法結婚。扭腰的同性戀團體舉行每年一度的“驕傲遊行。藉此大肆慶祝同性戀婚姻合法化。這事兒,聽得我心裡不是很舒服。我對於同性戀群體始終有點瑜亮情結。一方面,受傳統價值觀的影響,我一直認為婚姻是男女間的神聖結合,是人類文明進化的一種成果|。雖然我不信啥基督教之類的,但是,既然上帝、阿拉、如來佛,等無形神佛創造了男女二性,男女性別乃自然之果,男女結合乃天作之合。上帝給男女造出的性器官巧妙配合的真只能說是天造地設,讓人沒法子想別的招兒找樂了。所以,我堅決支持把”婚姻“留給我們符合自然造化的男女。另一方面,受到美國民主自由尊重個體的文化影響,我也一直支持同性戀群體對於社會平等權利(除婚姻外)的訴求。我認為,任何人不能因為個體的性取向而歧視。社會應該尊重個體性取向,即便同性戀不是自然造化的主流成品,那也是自然造就的。性取向,不論是我們大眾的異性戀還是小眾的同性戀,首先是個體事情,發生在二個成年人之間,具有相互意願的特質。這樣,在尊重個體的前提下,社會的確不應干涉異性戀。而對於同性戀,社會則應採取寬容態度。只要人家關上門愛的要死要活的,社會應該視而不見,甚至默默祝福同性戀人士。二個人喜歡對方,那是二個人的私事,咱們總不能插上一腿,非要棒打鴛鴦吧? 對於同性戀的原因,我一直認為是自然在造物過程中發生的小概率事件。本來應該是正極對負極,陽剛對陰柔。金咒棒對水簾洞,結果可能因為神造人太多累糊塗了的關係,偏偏有人喜歡二根筷子摩擦生熱,二口水井暗通款曲。不過,這也沒啥了不起的。既然人家彼此喜歡,那就成全人家麼。人生苦短,幹嘛非要人家跟咱們這種大宗產品·一樣呢? 我也一直認為,社會應該給予同性戀們適度保障。不是總嘮叨人權麼,人家愛誰誰恨誰誰的是基本人權嘛。 但是我強烈反對同性戀群體使用”婚姻“這個詞彙。 按照亞城華人基督教堂北堂王狗剩大師傅的說法,婚姻是神給予男女間的結合。咱活了這麼多年,也習慣了男婚女嫁的事兒。突然告訴我說,二個男的結婚,二個女的連理,實在讓我不能接受。我認為,英文中的civil union是非常合適的詞彙。法律也應該保障這種”民事結合。“ 同性戀群體認為自己同另一個同伴的結合是”婚姻,那就自己“認為”好了,別搞上桌面。應該給我們大眾異性戀們點餘地,拉開點距離麼。俺手按着聖經說,婚姻是上帝給自然的男女安排的。雖然上帝也很熱愛同性戀們,但是上帝沒給他們造出配合的性器官找樂。你自己想法找樂,那就應該自己創造一個新詞彙,不要和千百年來我們自然男女的“婚姻”混在一起。 我可以接受某同性戀說,這是我的生活夥伴JOHN·。但是如果某同性戀說,這是我太太John。我肯定會轉身走開。真的,同性戀朋友們,你們可曾想到我們異性戀大眾的感受?你們愛上同性,咱也不說啥違背自然之類的,咱還把你們的戀情作為自然的一小部分。不管誰愛上誰,只要二個人愛上了,來電了,那就是二個人的事情。咱們外人只有祝福的份兒,沒有嫉妒的心情。可是,你們怎麼也要考慮千百年的文化傳統吧?同性戀存在,公開還是暗中的不論,有很多年歷史了。但是,同性戀結合是新事物。怎麼也要創造出一個新詞彙來慶祝,也同傳統劃分開為好。我贊同用Lover,也就是現在國內還在說的“愛人”作為同性戀之間的稱呼。如果想給人表明你心有所屬了,可以考慮說“我有合作社”這種說法。英文是否可以說,I have a domestic partner! 這樣,有別於傳統乏味的“婚姻”說法,人家聽着也立刻明白你是性取向上的“反潮流派。” 我對於每年全美各地尤其舊金山等地的“驕傲大遊行”很不以為然。還是那句俗話,關上門來,誰跟誰戀,誰跟誰練,那是個人事情。我看不到非要大張旗鼓地遊行,表示自己所謂的驕傲有什麼好處。每年看那些遊行隊伍里不男不女的人群,我就覺得難受。尊重同性戀的戀愛權利,不贊同他們的表達方式。如果異性戀,合乎自然的集合,不表達自己的驕傲的話,那同性戀更沒有理由表示自己的所謂“驕傲”了。那在我看來,算是故弄玄虛,獻醜於市。我基本不看這些不男不女的活動的。 任何事情做過了頭,就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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