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鏈接:《揭秘美國醫療制度及其相關產業》第九章 單就潛在健康危險來說,目前有研究表明,雖然轉基因食品的營養價值與傳統食品區別不大,而且對人或動物沒有明顯的毒副作用,但是已經發現轉基因食品會對動物在細胞和分子層面造成變異。另外有調查發現,轉基因食品還會引起人體免疫系統的變化和對某些食物的過敏,比如堅果類和魚類食品。還有很多生物學家認為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健康的影響將是長期的,可能需要幾代人才能表現出來,目前就斷定其安全性為時過早。隨着轉基因豬的培育成功和克隆動物作為食物的不斷發展,圍繞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爭議勢必愈演愈烈。 轉基因食品也屬於FDA監管。FDA現在的政策立場是偏向於轉基因食品的,認為這些食品與普通食品“基本相同(Substantially Equivalent)”,甚至都不要求在出售時進行標註。一些環保組織和消費者利益保護組織指控FDA急於給轉基因食品開綠燈是因為歷屆政府唯大公司利益的馬首是瞻,任命壟斷性種子公司和農藥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到FDA擔任重要職務,置全體國民的健康於不顧,是美國政治腐敗的一個典型表現。 近幾十年來,在工業化農業(Industrial Agriculture)生產模式下,化肥、農藥、畜用抗生素、生長素泛濫,轉基因作物作為食品和食品原料大面積入侵,而且這種所謂“現代”農業在種植和養殖過程中對環境產生大規模污染,毀壞自然生態。這種農業生產方式的可持續性越來越受到有識之士的質疑,在發達國家中引起廣泛的關注。越來越多的普通消費者對工業化農業“製造”出來的食品也越來越不滿。在這種背景下,無農藥、無化肥、無激素、無生長素、無化學防腐劑、無人造添加劑、非轉基因的有機農業和有機食品越來越受歡迎,在最近的十幾年裡有迅猛的增長。美國有機食品銷售額從1990年的10億美元13迅速增加到2007年的200億美元。雖然發生嚴重的經濟危機,2008年又增長15%,達到230億美元14。雖然如此,2008年,有機食品僅占所有食品銷售額的3.5%,因此其增長的潛力仍然巨大。 1990年,國會通過了有機食品生產法(Organic Foods Production Act of 1990),規定成立國家有機食品管理機構(National Organic Program),來制定有機食品和其他有機產品的生產、處理、銷售、認證的標準,並監管其執行。這個機構由美國農業部管轄。在美國,如果一個農場或食品市場要用“有機(Organic)”標識進行銷售,那麼這些食品和農場必須符合國家有機食品管理機構頒布的標準,而且還要得到認證機構的認證。標準由國家有機食品標準制定委員會(National Organic Standards Board)制定。這個委員會由四位有機農場主、兩家有機食品加工公司、一家零售商、一位科學家、三位消費者或代表、三位環保主義者和一家認證機構組成。聯邦有機食物標準於2002年10月21日開始實施。認證機構可以是州政府,也可以是民間機構,但是所有這些認證機構必須得到國家有機食品管理機構的認證。所有的標準和認證機構都可以在國家有機食品管理機構網站上查到。這套標準包括:在有機食物種植、養殖、生產、銷售過程中禁止使用放射線照射、下水道淤泥和轉基因生物;禁止對有機肉用牲畜和禽類使用抗生素;提供有機食物的動物必須用100%的有機飼料餵養等。 有機農業和有機食品的興起包含着對工業化農業和生物技術的反思和拒斥。這個潮流與環保主義緊密相關,對人類在利用科學過程中所產生的副作用進行質疑,對人類在地球上生存和發展的可持續性深切關注,對環境、所有生物、人本身及其相互之間的關係進行全方位的思考。隨着越來越頻繁和惡劣的食物造假、污染、改造事件的發生,有機農業和有機食品必然將為更多的消費者青睞。 美國出售的食品必須遵循嚴格的標註法規,這也屬於FDA監管的範圍。標註的內容至少包括食物名稱、配料、營養含量、淨重、每次食用量、生產商名稱、地址、原產國、警告等。包裝上的廣告性語言,比如“低脂”、“健康”、“抗氧化成分”、“新鮮”、“自然”等等諸如此類用語,什麼情況下能用,達到什麼標準才能用,都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比如,如果要在食品包裝上印製“健康(Healthy)”字樣,那麼此種食品必須符合FDA規定的低脂肪和低飽和脂肪標準,含膽固醇和鹽不能達到必須警告的程度,而且必須含有人體一天必須攝入量10%的維生素A、維生素C、鈣、鐵、蛋白質和纖維。對於食品包裝上的對某些疾病的作用許諾和某些學術權威性質的語言,則有更為嚴格的規定。 FDA也制定飯店和超市衛生標準,對這些營業性場所食物儲存、加工、處理、烹調過程作出詳細的衛生要求。同時對這類場所的管理、人員、設備、排水、房屋、所用的化工產品等也都有詳細規定。這套標準(Federal Food Code)每四年增訂更新一次。各地的公共衛生機構根據這套標準進行執行。 1958年,國會就通過了人性屠宰法案(Humane Slaughter Act of 1958),以保護被屠宰時的牲畜,但是禽類被排除在保護之外。這條法律規定牛、豬、羊在屠宰時必須先電擊使牲畜失去知覺,然後再由熟練的屠宰工人加以放血屠宰,保證牲畜死亡時痛苦減少到最低的可能。按照猶太教或伊斯蘭教教規屠宰牛羊不受此法限制,他們有自己的宗教屠宰程序。此法案由農業部的FSIS屠宰加工廠檢驗人員監督執行;但FSIS對此法執法不力,一度廣受詬病。 (本節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