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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80年国籍法,公安部对胡炜升国籍认定正确 2013-03-27 19:18:16

注:笔者在《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是正确的 -兼评博讯<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一文》一文中写到:

“笔者认为,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上,中国公安部是正确的。笔者从三方面对论证或解释或分析笔者的上述观点:

1 从1980年中国《国籍法》来看,中国公安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最迟在2013年3月23日发表)

2 从1996年中国《国籍法解释》来看,中国公安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最迟在2013年3月30日发表)

3 从国际法来看,中国公安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最迟在2013年4月13日发表)”

本文是笔者原计划的一部分。发表的时间上有所推迟。

 

《按80年国籍法,公安部对胡炜升国籍认定正确》

 

中国国籍法包括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

 

本文只论及中国国籍法中的1980年《国籍法》。本文不论及中国国籍法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1996年《国籍法解释》。

 

1980年国籍法全文转载在本文后面。

 

我们注意到,1980年国籍法和人大委员长都没有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1980年《国籍法》的条文做出解释。这就是说,对于1980年国籍法条款必须按原文原意和通行的中文语法来理解。

 

1980年《国籍法》至少有4个条款涉及到中国国籍的丧失或退出。这就是: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概括一下,按1980年《国籍法》,有两种方式可以使一个中国公民的中国国籍丧失:

 

第一种是国籍在一定条件下的“自动”丧失(第九条)。国籍自动丧失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定居”在外国;二是“自愿”加入其它国籍。如果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中国国籍就不会自动丧失。

 

第二种是申请并通过批准而自愿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先来讨论一下,按80年国籍法第9条,胡是否已经自动丧生了中国国籍。

 

百度有一个对胡炜升先生的简单介绍:

 

“胡炜升,又名胡伟星(外文名字:Vincent Wu),男,1958年生,持美国护照,另持香港身份证,籍贯广东省惠东县,现任美国大洛杉矶地区促进中国统一联合会执行主席、富星商贸广场房地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董事长、佛山南海市里水鲜果食品批发市场总经理。 2012年6月22日,胡炜升涉黑被抓。”

http://baike.baidu.com/view/8851419.htm

 

在胡炜升被捕的两个星期之前,胡炜升家乡的东江时报在2012年6月7日在《“富二代”不炫富 老爸有教子经》对胡炜升有如下报导:“小时候,胡炜升在家乡仅读了7年书,初中辍学到香港谋生。当时,父亲只给了他几百元港币做生意,从最基层打拼起来。1992年到美国定居,1998年回国投资。” http://e.hznews.com/paper/djsb/20120607/A14/2/

 

概括一下(如果有错,望胡炜升先生本人或其家属纠正):

 

事实:1958年--- 胡炜升出生在广东惠东县。

 

评论:按中国法律和政策,胡应该有中国的户口和护照(当时没有身份证)。

 

事实:1965年 7岁的胡炜升到香港谋生。

 

评论:这里我们不清楚,胡是否一开始有中国护照。也不清楚胡的家乡是否注销胡的户口。但按香港的法律,胡在香港居住若干年后可以得到香港的居民证;香港法律没有要求胡注销中国护照或中国内地户口。

 

事实:1992年胡到美国。

 

评论:这里假定胡1992年有了美国绿卡或到美国来申请美国绿卡。胡应该在1992年或1993年获得美国绿卡。

 

美国法律没有要求持绿卡者“定居”在美国本土上。但要保持美国绿卡身份,持绿卡者必须每年至少在美国居住180天。换句话说,一年365天,中国公民或香港居民持美国绿卡者,可以在中国或香港或世界其他地方居住185天,在美国居住180天,而不需要在美国“定居”。

 

按美国移民局规定,在归化美国国籍之前,必须先持美国绿卡5年。如果胡1992年或1993年有了美国绿卡,胡可在持有绿卡5年后的1997年或1998年申请归还美国国籍(持美国护照)。美国法律规定,美国不得剥夺一个人的原有国籍(包括出生国籍或归化国籍)。因此,在胡有美国护照的同时,依然可以保留中国护照/户口或/和香港身份证。

 

事实:1998年--  有美国护照的胡持回国投资

 

评论:胡1992年到美国之前,已经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居住33年左右。1992年-1998年即使胡全部时间居住在美国,也只有6年左右。1998年开始,胡到中国投资,肯定是中国和美国两边居住。美国法律对已经归化美国籍的外国人没有居住在美国的要求;更没有“定居”美国的要求。也就是说,1998年开始到2012年这4年中,胡可以全部时间(一年365天)居住在中国,也可以部分居住在中国。

 

所以,我们看到,在胡的一生中,从1958年到1992年胡有33年时间全部居住在中国或中国香港; 1992年到1998年可能有一半时间居住在中国内地或香港;1998年-2012年有部分或全部时间居住在中国内地或香港。因此,现年56岁的胡有一半以上的时间居住在中国内地或香港。上面是大概的估计。时间居住问题是一个数字问题。所以,只要核对一下胡的出入境记录,其居住时间可以精确到天。

 

无论是1980年前的中文词典,还是1980年的中文词典,“定居”都毫无例外地解释成在一个地方“固定”或“长期”居住。

 

法律条文讲究文字词语准确;语法规范和逻辑推导的正确。如果法律条文不讲究文字词语语法和逻辑,不是“定居”也视为“定居”,那么法律变成随心所欲,还要法律干吗?

 

按“定居”的“固定”居住的词义来理解。说一个人星期一“固定”居住在中国内地,星期二“固定”居住在香港;星期三“固定”居住在美国 --- 一般说说无所谓,但在法律上,这个“固定”词语的用法是语法错误。反而证明此人没有固定居住在任何一个地方。胡居住在中国内地,香港和美国三地。他没有在一国固定居住。

 

按“定居”的“长期”居住的词义来理解。从居住时间来看,到2012年6月为止,胡曾经和现在居住中国内地达7年以上;居住香港25年以上;而居住美国最多不超过3-7年。因此,如果说“长期”,那么,胡居住香港的时间最长。

 

结论:一方面,胡肯定没有长期或固定居住在美国;另一方面,无论是持美国绿卡,还是持美国归还国籍,美国法律都没有要求胡长期或固定居住在美国。所以,胡肯定没有“定居”在美国。

 

中国1980年《国籍法》“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既然胡没有“定居”在美国,胡没有“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所以,仅仅从1980年《国籍法》国籍自动丧失的条款来看,公安部对胡的中国国籍的认定是符合1980年《国籍法》条款,因而是正确的。

 

(待续)

 

笔者已经发表的相关的文稿有:

 

1《中国任意剥夺出国人民国籍中“任意”的确切含义》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23351

 

2《中国大陆人民出生国籍被任意剥夺之探讨(1,2)》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22573

 

3 《读中国公安部关于双重国籍的一份电传 -- 兼评丁华〈从胡炜升案看自相矛盾的中共国籍法〉》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35820

 

4 《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是正确的 -兼评博讯<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一文》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42953

 

5 《为什么会有1980年国籍法第9条? 》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40729

浏览(934) (0)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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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3-03-28 15:13:20
感觉很糊涂,不知你想说明什么。不过我的理解是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
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中,必须是“合法”途径的定居才
符合这一条。如果是偷渡出来的,尽管别人给你的定居手续合法,但就中国而言是
不符合中国法律。
回复 | 0
作者:高翰文 留言时间:2013-03-27 19:19: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现予公布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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