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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80年國籍法,公安部對胡煒升國籍認定正確 2013-03-27 19:18:16

註:筆者在《胡煒升國籍問題:公安部是正確的 -兼評博訊<被惠州“黑打”的胡煒升國籍問題:公安部犯錯>一文》一文中寫到:

“筆者認為,在胡煒升國籍問題的認定上,中國公安部是正確的。筆者從三方面對論證或解釋或分析筆者的上述觀點:

1 從1980年中國《國籍法》來看,中國公安部胡煒升國籍問題的認定是正確的。(最遲在2013年3月23日發表)

2 從1996年中國《國籍法解釋》來看,中國公安部胡煒升國籍問題的認定是正確的。(最遲在2013年3月30日發表)

3 從國際法來看,中國公安部胡煒升國籍問題的認定是正確的。(最遲在2013年4月13日發表)”

本文是筆者原計劃的一部分。發表的時間上有所推遲。

 

《按80年國籍法,公安部對胡煒升國籍認定正確》

 

中國國籍法包括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

 

本文只論及中國國籍法中的1980年《國籍法》。本文不論及中國國籍法的另外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即1996年《國籍法解釋》。

 

1980年國籍法全文轉載在本文後面。

 

我們注意到,1980年國籍法和人大委員長都沒有授權任何個人或機構1980年《國籍法》的條文做出解釋。這就是說,對於1980年國籍法條款必須按原文原意和通行的中文語法來理解。

 

1980年《國籍法》至少有4個條款涉及到中國國籍的喪失或退出。這就是: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概括一下,按1980年《國籍法》,有兩種方式可以使一個中國公民的中國國籍喪失:

 

第一種是國籍在一定條件下的“自動”喪失(第九條)。國籍自動喪失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定居”在外國;二是“自願”加入其它國籍。如果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中國國籍就不會自動喪失。

 

第二種是申請並通過批准而自願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先來討論一下,按80年國籍法第9條,胡是否已經自動喪生了中國國籍。

 

百度有一個對胡煒升先生的簡單介紹:

 

“胡煒升,又名胡偉星(外文名字:Vincent Wu),男,1958年生,持美國護照,另持香港身份證,籍貫廣東省惠東縣,現任美國大洛杉磯地區促進中國統一聯合會執行主席、富星商貿廣場房地產開發(惠州)有限公司董事長、佛山南海市里水鮮果食品批發市場總經理。 2012年6月22日,胡煒升涉黑被抓。”

http://baike.baidu.com/view/8851419.htm

 

在胡煒升被捕的兩個星期之前,胡煒升家鄉的東江時報在2012年6月7日在《“富二代”不炫富 老爸有教子經》對胡煒升有如下報導:“小時候,胡煒升在家鄉僅讀了7年書,初中輟學到香港謀生。當時,父親只給了他幾百元港幣做生意,從最基層打拼起來。1992年到美國定居,1998年回國投資。” http://e.hznews.com/paper/djsb/20120607/A14/2/

 

概括一下(如果有錯,望胡煒升先生本人或其家屬糾正):

 

事實:1958年--- 胡煒升出生在廣東惠東縣。

 

評論:按中國法律和政策,胡應該有中國的戶口和護照(當時沒有身份證)。

 

事實:1965年 7歲的胡煒升到香港謀生。

 

評論:這裡我們不清楚,胡是否一開始有中國護照。也不清楚胡的家鄉是否註銷胡的戶口。但按香港的法律,胡在香港居住若干年後可以得到香港的居民證;香港法律沒有要求胡註銷中國護照或中國內地戶口。

 

事實:1992年胡到美國。

 

評論:這裡假定胡1992年有了美國綠卡或到美國來申請美國綠卡。胡應該在1992年或1993年獲得美國綠卡。

 

美國法律沒有要求持綠卡者“定居”在美國本土上。但要保持美國綠卡身份,持綠卡者必須每年至少在美國居住180天。換句話說,一年365天,中國公民或香港居民持美國綠卡者,可以在中國或香港或世界其他地方居住185天,在美國居住180天,而不需要在美國“定居”。

 

按美國移民局規定,在歸化美國國籍之前,必須先持美國綠卡5年。如果胡1992年或1993年有了美國綠卡,胡可在持有綠卡5年後的1997年或1998年申請歸還美國國籍(持美國護照)。美國法律規定,美國不得剝奪一個人的原有國籍(包括出生國籍或歸化國籍)。因此,在胡有美國護照的同時,依然可以保留中國護照/戶口或/和香港身份證。

 

事實:1998年--  有美國護照的胡持回國投資

 

評論:胡1992年到美國之前,已經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居住33年左右。1992年-1998年即使胡全部時間居住在美國,也只有6年左右。1998年開始,胡到中國投資,肯定是中國和美國兩邊居住。美國法律對已經歸化美國籍的外國人沒有居住在美國的要求;更沒有“定居”美國的要求。也就是說,1998年開始到2012年這4年中,胡可以全部時間(一年365天)居住在中國,也可以部分居住在中國。

 

所以,我們看到,在胡的一生中,從1958年到1992年胡有33年時間全部居住在中國或中國香港; 1992年到1998年可能有一半時間居住在中國內地或香港;1998年-2012年有部分或全部時間居住在中國內地或香港。因此,現年56歲的胡有一半以上的時間居住在中國內地或香港。上面是大概的估計。時間居住問題是一個數字問題。所以,只要核對一下胡的出入境記錄,其居住時間可以精確到天。

 

無論是1980年前的中文詞典,還是1980年的中文詞典,“定居”都毫無例外地解釋成在一個地方“固定”或“長期”居住。

 

法律條文講究文字詞語準確;語法規範和邏輯推導的正確。如果法律條文不講究文字詞語語法和邏輯,不是“定居”也視為“定居”,那麼法律變成隨心所欲,還要法律幹嗎?

 

按“定居”的“固定”居住的詞義來理解。說一個人星期一“固定”居住在中國內地,星期二“固定”居住在香港;星期三“固定”居住在美國 --- 一般說說無所謂,但在法律上,這個“固定”詞語的用法是語法錯誤。反而證明此人沒有固定居住在任何一個地方。胡居住在中國內地,香港和美國三地。他沒有在一國固定居住。

 

按“定居”的“長期”居住的詞義來理解。從居住時間來看,到2012年6月為止,胡曾經和現在居住中國內地達7年以上;居住香港25年以上;而居住美國最多不超過3-7年。因此,如果說“長期”,那麼,胡居住香港的時間最長。

 

結論:一方面,胡肯定沒有長期或固定居住在美國;另一方面,無論是持美國綠卡,還是持美國歸還國籍,美國法律都沒有要求胡長期或固定居住在美國。所以,胡肯定沒有“定居”在美國。

 

中國1980年《國籍法》“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既然胡沒有“定居”在美國,胡沒有“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所以,僅僅從1980年《國籍法》國籍自動喪失的條款來看,公安部對胡的中國國籍的認定是符合1980年《國籍法》條款,因而是正確的。

 

(待續)

 

筆者已經發表的相關的文稿有:

 

1《中國任意剝奪出國人民國籍中“任意”的確切含義》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23351

 

2《中國大陸人民出生國籍被任意剝奪之探討(1,2)》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22573

 

3 《讀中國公安部關於雙重國籍的一份電傳 -- 兼評丁華〈從胡煒升案看自相矛盾的中共國籍法〉》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35820

 

4 《胡煒升國籍問題:公安部是正確的 -兼評博訊<被惠州“黑打”的胡煒升國籍問題:公安部犯錯>一文》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42953

 

5 《為什麼會有1980年國籍法第9條? 》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40729

瀏覽(1151) (4) 評論(2)
發表評論
文章評論
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3-03-28 15:13:20
感覺很糊塗,不知你想說明什麼。不過我的理解是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
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中,必須是“合法”途徑的定居才
符合這一條。如果是偷渡出來的,儘管別人給你的定居手續合法,但就中國而言是
不符合中國法律。
回復 | 0
作者:高翰文 留言時間:2013-03-27 19:19: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五屆第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80年9月10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現予公布施行。
委員長 葉劍英
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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