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筆者在《胡煒升國籍問題:公安部是正確的 -兼評博訊<被惠州“黑打”的胡煒升國籍問題:公安部犯錯>一文》一文中寫到: “筆者認為,在胡煒升國籍問題的認定上,中國公安部是正確的。筆者從三方面對論證或解釋或分析筆者的上述觀點: 1 從1980年中國《國籍法》來看,中國公安部胡煒升國籍問題的認定是正確的。(最遲在2013年3月23日發表) 2 從1996年中國《國籍法解釋》來看,中國公安部胡煒升國籍問題的認定是正確的。(最遲在2013年3月30日發表) 3 從國際法來看,中國公安部胡煒升國籍問題的認定是正確的。(最遲在2013年4月13日發表)” 本文是筆者原計劃的一部分。發表的時間上有所推遲。 《按80年國籍法,公安部對胡煒升國籍認定正確》 中國國籍法包括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 本文只論及中國國籍法中的1980年《國籍法》。本文不論及中國國籍法的另外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即1996年《國籍法解釋》。 1980年國籍法全文轉載在本文後面。 我們注意到,1980年國籍法和人大委員長都沒有授權任何個人或機構1980年《國籍法》的條文做出解釋。這就是說,對於1980年國籍法條款必須按原文原意和通行的中文語法來理解。 1980年《國籍法》至少有4個條款涉及到中國國籍的喪失或退出。這就是: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概括一下,按1980年《國籍法》,有兩種方式可以使一個中國公民的中國國籍喪失: 第一種是國籍在一定條件下的“自動”喪失(第九條)。國籍自動喪失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定居”在外國;二是“自願”加入其它國籍。如果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中國國籍就不會自動喪失。 第二種是申請並通過批准而自願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先來討論一下,按80年國籍法第9條,胡是否已經自動喪生了中國國籍。 百度有一個對胡煒升先生的簡單介紹: “胡煒升,又名胡偉星(外文名字:Vincent Wu),男,1958年生,持美國護照,另持香港身份證,籍貫廣東省惠東縣,現任美國大洛杉磯地區促進中國統一聯合會執行主席、富星商貿廣場房地產開發(惠州)有限公司董事長、佛山南海市里水鮮果食品批發市場總經理。 2012年6月22日,胡煒升涉黑被抓。” http://baike.baidu.com/view/8851419.htm 在胡煒升被捕的兩個星期之前,胡煒升家鄉的東江時報在2012年6月7日在《“富二代”不炫富 老爸有教子經》對胡煒升有如下報導:“小時候,胡煒升在家鄉僅讀了7年書,初中輟學到香港謀生。當時,父親只給了他幾百元港幣做生意,從最基層打拼起來。1992年到美國定居,1998年回國投資。” http://e.hznews.com/paper/djsb/20120607/A14/2/ 概括一下(如果有錯,望胡煒升先生本人或其家屬糾正): 事實:1958年--- 胡煒升出生在廣東惠東縣。 評論:按中國法律和政策,胡應該有中國的戶口和護照(當時沒有身份證)。 事實:1965年 7歲的胡煒升到香港謀生。 評論:這裡我們不清楚,胡是否一開始有中國護照。也不清楚胡的家鄉是否註銷胡的戶口。但按香港的法律,胡在香港居住若干年後可以得到香港的居民證;香港法律沒有要求胡註銷中國護照或中國內地戶口。 事實:1992年胡到美國。 評論:這裡假定胡1992年有了美國綠卡或到美國來申請美國綠卡。胡應該在1992年或1993年獲得美國綠卡。 美國法律沒有要求持綠卡者“定居”在美國本土上。但要保持美國綠卡身份,持綠卡者必須每年至少在美國居住180天。換句話說,一年365天,中國公民或香港居民持美國綠卡者,可以在中國或香港或世界其他地方居住185天,在美國居住180天,而不需要在美國“定居”。 按美國移民局規定,在歸化美國國籍之前,必須先持美國綠卡5年。如果胡1992年或1993年有了美國綠卡,胡可在持有綠卡5年後的1997年或1998年申請歸還美國國籍(持美國護照)。美國法律規定,美國不得剝奪一個人的原有國籍(包括出生國籍或歸化國籍)。因此,在胡有美國護照的同時,依然可以保留中國護照/戶口或/和香港身份證。 事實:1998年-- 有美國護照的胡持回國投資 評論:胡1992年到美國之前,已經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居住33年左右。1992年-1998年即使胡全部時間居住在美國,也只有6年左右。1998年開始,胡到中國投資,肯定是中國和美國兩邊居住。美國法律對已經歸化美國籍的外國人沒有居住在美國的要求;更沒有“定居”美國的要求。也就是說,1998年開始到2012年這4年中,胡可以全部時間(一年365天)居住在中國,也可以部分居住在中國。 所以,我們看到,在胡的一生中,從1958年到1992年胡有33年時間全部居住在中國或中國香港; 1992年到1998年可能有一半時間居住在中國內地或香港;1998年-2012年有部分或全部時間居住在中國內地或香港。因此,現年56歲的胡有一半以上的時間居住在中國內地或香港。上面是大概的估計。時間居住問題是一個數字問題。所以,只要核對一下胡的出入境記錄,其居住時間可以精確到天。 無論是1980年前的中文詞典,還是1980年的中文詞典,“定居”都毫無例外地解釋成在一個地方“固定”或“長期”居住。 法律條文講究文字詞語準確;語法規範和邏輯推導的正確。如果法律條文不講究文字詞語語法和邏輯,不是“定居”也視為“定居”,那麼法律變成隨心所欲,還要法律幹嗎? 按“定居”的“固定”居住的詞義來理解。說一個人星期一“固定”居住在中國內地,星期二“固定”居住在香港;星期三“固定”居住在美國 --- 一般說說無所謂,但在法律上,這個“固定”詞語的用法是語法錯誤。反而證明此人沒有固定居住在任何一個地方。胡居住在中國內地,香港和美國三地。他沒有在一國固定居住。 按“定居”的“長期”居住的詞義來理解。從居住時間來看,到2012年6月為止,胡曾經和現在居住中國內地達7年以上;居住香港25年以上;而居住美國最多不超過3-7年。因此,如果說“長期”,那麼,胡居住香港的時間最長。 結論:一方面,胡肯定沒有長期或固定居住在美國;另一方面,無論是持美國綠卡,還是持美國歸還國籍,美國法律都沒有要求胡長期或固定居住在美國。所以,胡肯定沒有“定居”在美國。 中國1980年《國籍法》“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既然胡沒有“定居”在美國,胡沒有“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所以,僅僅從1980年《國籍法》國籍自動喪失的條款來看,公安部對胡的中國國籍的認定是符合1980年《國籍法》條款,因而是正確的。 (待續) 筆者已經發表的相關的文稿有: 1《中國任意剝奪出國人民國籍中“任意”的確切含義》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23351 2《中國大陸人民出生國籍被任意剝奪之探討(1,2)》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22573 3 《讀中國公安部關於雙重國籍的一份電傳 -- 兼評丁華〈從胡煒升案看自相矛盾的中共國籍法〉》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35820 4 《胡煒升國籍問題:公安部是正確的 -兼評博訊<被惠州“黑打”的胡煒升國籍問題:公安部犯錯>一文》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42953 5 《為什麼會有1980年國籍法第9條? 》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4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