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的skycom在美國經營,並觸犯了美國的法律。
美國因此要抓人。但他們不能去中國抓,也不能到加拿大抓。但他們可以請加拿大幫忙抓,因為美國加拿大司法體系基本穿一條褲子,因為911以後美英加澳新等國家有協議,抓人、情報等等方面基本全面打通了。 同樣,如果加拿大要抓某個人,可以請美國英國抓,如果那人在該國過境的話。 人抓了後,要走程序,現在就是在過法官這一道手續,加拿大法官判定是否應該抓。警察要受法官制約,如果加拿大法官認為美國的要求證據不足或法律基礎不實,加拿大法官可以放人。 在美國或中國領土領海領空,任何人犯法都必須受美國或中國法律制裁,和國籍沒關係。 比如一個美國人在中國殺人,在被發現前逃回美國。後來中國警察經過調查確定該人為嫌犯,但有找不到人,可以發通緝令,讓朋友國家協助抓,比如北朝鮮(俺舉例子)。如果該人過境北朝鮮,北朝鮮警察完全可以將該人逮捕送給中國。據報道,中國關押着好幾千中國境內觸犯法律被判刑的外國籍人呢。 國際刑警組織就是這麼個東西,協調各國合作抓在地球上跑來跑去的犯罪嫌疑人。 比如郭文貴沒有觸犯美國法律但中國政府一直要求美國政府抓捕郭並遣返。 前兩年有個美國國籍華人民運分子過境法國被警察扣留,因為中國政府要抓他,法國警察電腦里有相關的信息。後來經過協調才放了,回到美國。 又比如一個真事,加拿大要抓一個中國人,小留學生,殺了個中國女留學生,逃回中國了。他爸爸是一個軍方高幹,好幾年前的事了。 加拿大跟中國政府交涉了,但中國政府根本不尿加拿大政府。加拿大政府幹登眼, 但是,這個小子以後別去西方國家(至少不能以真實身份)。一旦到西方國家如澳大利亞英國。在機場就被抓,因為在黑名單上了。 抓了就會被引渡到加拿大受審。 再給你舉兩個例子。 一是豐田剎車門事件。 美國司法機關調查後認為豐田一個副總經理對該造成一百多人死亡的質量事件負責,要抓他,但這人回日本了。美國沒辦法。至今這個人逍遙美國法外。 二是德國大眾汽車柴油機排放造假門事件,也是一個副總經理被美國司法機關調查後認為有罪要抓他,但他早已回德國了。 但是,神使鬼差這個副總經理前兩年到佛羅里達度假,在機場立刻被警察逮捕,判了七年罰款幾十萬。這兩個例子都是外國公司和外國人(對於美國)。同樣,你可以看出,德國日本沒有和美國司法穿一條褲子。如果在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早被抓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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