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派與民主派在中國歷史上,經常是你死我活的關係(修改稿) 和合(5/22/2012) - 民主派最經常掛在口頭的詞彙,就是“要憲政民主”。其實,他們根本就沒有搞明 白,憲政,和民主,本身就是二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 憲政,是指在法制社會裡,掌握和控制政權的集團之間,和全體參與政權的民眾集 團之間,通過一種“契約”,制定出國家的制度,以及運行方式。憲政的根本機制 是“契約”。是必須尊重既得利益和既得權力集團的要求的。因為在契約中,既得 利益集團是作為契約的一方,參與契約的。而契約的確定,是需要每一方都共同同 意,才能建立契約的。 - 而民主,則是指按照人頭數決策。以多數人頭數作為判斷標準。民主的機制,是不 需要尊重既得利益集團的要求的。民主機制中,如果既得利益集團的人數比較少, 那麼,民主機制有可能完全否定和剝奪既得利益集團的權利和要求的。 - 民主主義的錯誤是吧民主作為最高原則,或者稱為普世價值。他們認為,民主制度 是必須的,唯一可行的,或者無條件的。 - 其實,他們的觀點是錯誤的(不符合歷史事實的。),或者是片面的。(有點像盲 人摸象,摸到一條腿,就非說整個大象就是那一條腿。) - 從法制的根本原理來說,契約才是真正的普世價值。契約才是法制的根本基礎和 原則。 - 首先,所謂普世,就是說,所有的人都認同。而民主並不是在任何條件下所有的人 都認同的。在歷史上的中國,貧農占多數地主占少數。經過民主機制以後,地主階 級就被剝奪了財產,被槍斃了。當然他們就不認同。所以,民主並不是什麼“普世 價值”。 - 但是,契約,卻是要求各方“共同同意”。尊重各方的利益。所以,這才是普世 價值。 - 從法理屬性來說,幾個人之間,通過契約產生的約定,本身就具有法律效果。 但是,幾個人之間,如果大多數人的決定,卻不具有法律效果。 - 舉例來說,五個人決定,每人每次出一元錢,共同購買彩票。贏錢大家平均分。這 個共同同意的契約,就具有法律效果。也體現了法律來源於契約,這個根本原則。 - ******** 【民主並不具有先天的合法性。更不是什麼普世價值】,【民主的合法性,來源於 契約】 - 從原理上講,從歷史事實上講,民主並不具有先天的合法性。更不是什麼普世價值。 - 民主要想獲得合法性,首先必須經過契約,規定其過程和範圍,以及各種限制。 - 舉例說來,以上例子中的五個人,契約決定共同購買彩票,贏錢大家平分。也契約 決定由誰去買彩票。這個方法可能有:每次都由固定一人去買,或者,五個人輪流 去買。或者,每次都是民主投票決定,由誰去買。或者,每次都是在二個女士中,民 主投票確定由哪位女士去購買。等等。。 - 這個例子就可以看出來,是否採用民主的方法,是需要首先大家共同同意的。即便 是民主的方法,其具體細節也是大家契約決定的。也就是說,只有事先契約同意 了,民主的方法才能具有法律效果。 - 另外也說明,民主這個方法,其應用範圍是首先契約限制的。大家只是同意民主 選舉出來一個人去代勞購買彩票。而不是讓他去買食品,或者,買衣服。假如大家 又想去買衣服,就不是這個人的責任了。如果五個人之中的二個人A和B,發生了 某種衝突,這個人也並沒有權力去解決衝突。如果某個人C在家教育孩子,這個人 也沒有權力去干涉人家怎樣教育孩子的。等等。所以說,民主的範疇也是通過契約 決定的。對於任何新的責任和工作,那就需要另外一個契約才行。 - 這個“民主”,其職責範圍,和程序過程,就是由“契約”決定的。而“民主”, 只不過是契約中規定的某一部分過程的一種選擇方式。民主的範疇和內容,遠遠 小於契約所包含的全部內容。 - 而且,契約的結果,也並不一定就必然採用民主的方式。 - 再以歐盟這個組織為例。其產生過程,就是需要所有的國家共同同意,形成契約。 並且,契約好歐盟這個組織的經營範圍和內容以及結構等等。 - 最後,在確定歐盟主席的時候,通過契約,可以規定,主席的產生是由每個國家一 票民主產生,或者,是各個國家之間輪流坐莊,或者,由經濟好的國家推薦出來的 人,再經過民主選舉而產生。 - 在這裡,再次說明,民主,或者是不是民主,或者,有所限制的民主,以及選舉出 來主席的職權範圍,都是由“契約”決定的。 - 換一句話說,民主的合法性,是來源於契約。民主的形式和職責範疇,也是由契約 或者憲政決定。而不是由民主決定。 - 憲政,並不必然產生大民主。 ******** 很多民主派認為,只有民主,才有憲政。其實,這個觀點是根本錯誤的。他們根本 就沒有意識到,即便是美國的憲政,也不是民主建立的。而是全體十三個州的代表, “共同同意”,而“契約”建立的。所以說,憲政是一個契約的過程。而不是民主的 過程。 - 更不用說,英國的君主立憲,西班牙的君主立憲,其憲政都是“契約”建立的。在 契約中,既得利益和既得權力集團的利益,都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而且,在新憲 法中,既得利益集團的地位,都得到一定的特權。即便是在美國的憲政過程中,富 人和白人既得利益集團的政治地位也獲得了一定的特權。私人財產權也作為人權的 一部分,受到憲政的保護。 - 也就是說,憲政過程,完全允許特權的存在。事實上,只有契約中在一定程度上保 護了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和特權,這個社會才能穩定運行。一個不保護既得利益的 社會,必然是充滿革命,充滿動亂,一天到晚翻天覆地的社會。根本就不可能穩定 運行。 - 中國歷史上,多次發生憲政派和民主派之間,你死我活的鬥爭。大多數情況,中國 的民主派都造成國家更大的動亂和禍國殃民的結果。以滿清和袁世凱之間的憲政派, 和國民黨民主派的鬥爭,為第一例(二十世紀初)。以國民黨的憲政派和共產黨民 主派的鬥爭為第二例(二十世紀四十年代)。 - 即便是共產黨掌權以後,土改民主派,文革民主派,和六-.4民主派,也都是禍國殃 民的。 - ************************** 如何避免民主造成的惡果呢? - 民主是一種不完全契約,或者稱,是一種簡化的契約。 - 前面已經論證了,法律的根本原則是契約。但是,當法律涉及到很多人的情況下, 為了提高契約效率,人們就引進了一種簡化程序:多數決。(民主) - 非常明顯,多數決的方式是犧牲了一少部分人的意見和利益的。在特定條件下,甚 至可以造成少數人的生命的失去。 - 所以,為了防止這種簡化的契約形式造成惡果,人們在採用它的時候,首先需要給 它規定了使用範圍。---只有在不涉及個體的根本利益情況下,在公共領域的管理方 面,才能使用它。而不是無條件地實行它。 - (但是,民主派卻不這麼認為。他們把這種體制,稱為“專制的尾巴”。在他們 眼裡,只有完全的全民民主,才是最好的。不是從怎樣對國家的發展最有利的角度 出發。而是從是不是最民主出發。 - 在他們眼裡,國家是否發展,並不是特別重要。關鍵是,必須是民主的。因為,這 些人只是迷信民主。只管怎樣討好大多數人。而不是以是否有領導國家的智慧。而 根本不知道,民主只是為了國家制度建設中的一個選擇。而且並不一定是必然選擇。 這樣,其實就造成了這樣的結果:弱國的民主是廢物。)
- 為了防止民主的禍害,從程序上講,只有首先經過契約程序,對既得利益集團的利 益,進行了充分的保護,各個集團和群體之間的關係得到合理的確立,然後,才在 一定的範圍內,(例如,公眾領域的管理方面。)引進合理程度的多數決機制。 -- 舉例說來,只有那些管理不需要動腦筋的日常社會服務內容,才採用民主的辦法。 而把那些需要引導國家發展更好的經濟方面,就不能用民主機制。每個國家的背景 條件不同,力量對比不同,當然契約的結果也不一樣了。 - 對於一個窮國,或者說,落後的國家來說,絕大多數民眾都處於缺少知識,缺少財富 的狀況。唯一有可能帶領民眾走向先進的可能是,由那些比較富裕,比較有知識的 精英,起領導作用。(例如,滿清晚期的袁世凱集團。) - 但是,人無完人。處於這樣環境的精英,往往都是不完美的人格。例如,搞女人。 例如,偷稅漏稅。等等。以袁世凱作為非常典型的代表。如果實行沒有條件的民主,那麼, 這些精英作為富人,其政治權力就要受到限制。至少,其經濟上要受到廣大窮人的財富 平均思想的限制。不可能形成巨富。(或者稱,可以對抗富國精英的財富積累。)這樣, 就必然限制了他們領導國家走向先進的能力。甚至有可能被徹底鎮壓。 - 而通過契約的規範,在一定的範圍內保護這些精英階層,並為他們的領導作用提供一定 的合理的優勢條件,那麼,就可以避免民主的禍害了。在美國的早期,民主被局限在少數 精英的範圍內。這其實是最有利於國家的穩定和發展的政治結構。應該被稱為最好(或 者稱最適合國情的)制度。在現在的條件下,要求學歷,經歷,基本獨立的經濟地位, 以及一定高層的推薦信,共產黨的支持,等,都可以作為合理的民主規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