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私有财产并非神圣不可侵犯 10/12/2007 美国政府每年征收相当与房地产值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财产税。相当于每过五十到八十年,你就要把你的房产值,再向政府交一遍。如果你没有钱按时缴纳房产税,那么,政府可以没收你的房产。把你的房产拍卖,用以抵偿欠税。这就是某些人所理想中的美国民主制度中,“神圣不可侵犯的”拥有自己私有财产的自由和权利。 理论上说,哪怕你的房产价值百万,而你仅仅欠一千美元的税,政府也是可以把你赶走,用一千美元拍卖你的房子。仅仅为了偿还你欠的那么一点税。当然了,能够住得起百万美元房子的人,几乎没有因为欠税而失去房子的。但是,我的确知道,有价值七万到十万美元的房产,被政府拍卖到仅仅六、七千美元。用来抵税。而房主被迫离开。“无家可归”。当然了,美国的救济制度比较好。再穷的人,也可以住进救济所里面。但是,他却失去了自己的房产。(完全属于自己的,没有一点银行贷款的。) 当然,没收你的财产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美国是法制国家。没收你的房产,当然会经过司法判断,最后“依法执行”的。这个期间,时间是足够长的。各个州县这个程序略有不同。权力在县(或者城市)里。有的市(县),是欠税四年,就没收房产。有的是五年(例如,加州三番市)。最平和的县,采用的是,暂时不没收。但是,等到你死的时候,或者,出卖你的房产的时候,一并把你所欠的税,讨回。或者,如果欠税已经超过房产值,就没收。 你可以在政府最后没收以前,卖掉你的房子,用以偿还欠税。但是,假如在这期间,没有人来买你的房子,那么,最后还是要被政府没收,拍卖。 有些网站对政府没收穷人房产,给予解释:“让能够承担的起责任的人,拥有这个房地产。”也就是说,因为某些穷人无法交纳房地产税,所以,他们被认为是“不能够承担责任”。只有那些能够交税的人,才是“能够承担责任的人”。 被拍卖的房子,大多数都是穷人区,黑人区。那些地方的穷人,即便是政府给他下达最后期限,他的房子也常常卖不出去。有的人,也没钱上法庭。或者,根本就不懂得怎样上法庭。最后,一直拖到政府来没收。 总体上看,相当于,你并不拥有这个房地产。而是向政府租用。每年向政府交纳房地产值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租金”。万一你变穷了,交纳不起“租金”了,政府就可以没收你的房地产。 很多华人知道有人因为欠银行的贷款利息,而房产被拍卖。而少有知道政府可以引起穷人交不起房产税而没收其房产进行拍卖。其实,政府拍卖时,是富人发财的好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