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員責任制的關鍵點,在哪裡? 7/31/2008 官員和公務員的責任制已經嚷嚷了許多年。但是,在具體體制上和執行上,依然難以進行。總是有許多地方,無法考慮到。總是有最後扯皮的地方。 本文就此問題提出分析。以求找到解決官員責任制問題的有效方法。 我的建議有三點: 1.最高官員,不對具體問題負責。而是要對下級官員和整個政府的責任系統負責。 2.責任,法律責任,權力,和職務,工資,利益,工作量,全盤掛鈎。 3.政府中的任何人都有責任,幫助民眾搞清楚相應負責的機構,官員或者公務員。 首先,我認為,最高官員不應該對具體的問題負責。但是,卻必須對下級官員和整個政府的責任系統負責。出了某個具體問題,當然應該由某個具體的下級官員負責。但是,如果出了問題後,最高官員(例如,省長和省委書記)根本就說不出具體應該由誰去負責,那麼,就是最高官員的責任了。 舉例來說,李克強曾經擔任過河南省長。那個時候,中央曾經制定了一個非常嚴格的責任制,叫“一票否決制”。也就是說,只要出一個事故,行政長官就必須下台。結果,李克強剛到河南上任沒有多長時間,就發生了洛陽大火事件。搞的中央與河南省都很尷尬。如果按照嚴格的責任制,李克強當時就必須立即下台。但是,如果真的這麼做,卻又不合道理。結果,中央只好以“李克強新上任,還不熟悉情況”為由,為李克強網開一面。但是,當時那個剛出台的非常嚴格的"責任制",也就同時完蛋了。 照我看,這其實是那個“責任制”的制度本身有問題。最高長官當然不應該對某地的具體問題承擔直接的責任。但是假如說,他領導下的河南省官僚體系,根本就搞不清楚,具體應該由誰去負責,那麼,就說明他的領導是無能的。 把管理官僚體系的責任,讓最高長官來負責,才能逼迫最高長官,拼命思考,把具體問題的責任,分配到下面具體人員的手中。否則,如果萬一出了事情,說不清具體負責人,那麼,就該輪到他自己負責了。 這樣的責任分明,誰也別想打馬虎眼兒,互相扯皮互相包庇了。當官的如果想包庇某個下級,替下級把責任搞模糊,那麼,他自己就得承擔責任了。所以,當官的趁早就應該把具體責任分解清楚。分配清楚。出了問題,才能擺脫清楚。省得以後惹火燒身。 第二、責任,法律責任,權力,和職務,工資,利益,工作量,全盤掛鈎。 假如我當了領導,我會針對中國地方政府當前混亂的責任體制,要求下級官員和公務員,自己呈報責任。有責任,才有工作量,才有職務,才有工資。如果你說不清楚你負什麼責任,那麼就說明,你的職務是無用的,早晚讓你走人了。 當然了,你既然承擔了責任,也就有了一定的權力,也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有人干涉了你的權力,哪怕是你的上級,那也是違法的。如果出了問題,你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何新雇公務員和下級官員,必須首先明列其職務責任。 拼命往自己身上攬責任也不好。攬的活太多,超過了自己的能力,必然要出現許多事情缺乏負責的現象。結果,萬一出了問題,自己承擔的法律責任就也多了。攬的責任少了,工作量少了,當然就說明,你的職位可能有被取消的危險了。 中國地方政府目前的情況是,一切事務都必須由最高行政長官說了算。縣長手裡掌握的無數的權力。然後,一幫副手圍着縣長團團轉。實行責任再分配體制後,權力也進行了再分配。縣長周圍可以清除大量的“打傘者”了。 第三、政府中的任何人都有責任,幫助民眾搞清楚相應負責的機構,官員或者公務員。 中國政府部門的一大問題就是互相扯皮。互相推諉。只要不是自己的責任,就一推了之。所以,要規定,任何人都有責任幫助民眾找到相應的負責機構或負責人。 如果你真的不知道,就必須轉交給你的上級,由你的上級繼續幫助民眾尋找正確的負責單位和負責人。直到找到為止。 絕不能出現民眾找不到負責人員的情況。 第四、如果出現了責任不清,互相扯皮的事,那麼,必須明確,這是最高行政長官的責任。因為,劃分責任,分配責任,是最高行政長官的責任。 很多扯皮的事情,其實是因為下級官員和公務員,在處理問題時,涉及到了上級長官的具體利益。從而使問題無法解決下去。 這種情況,只要下級官員和公務員,把該做的事情做到家了,輪到上級處理時自然責任已經轉移到了上級。 對於歷史遺留的問題,可以有三種解決辦法:或者交由相關的機構解決。或者確立一個專人負責解決。或者由行政長官親自解決。如果沒有任何人負責解決,就說明行政長官沒有對責任體制確立清楚。就是行政長官的責任。 總而言之就是,只要有問題,(從大量的上訪來看,中國的問題真多啊。)就必須有人負責。如果沒有人負責,就說明政府的責任體制有問題,就說明最高行政長官需要負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