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CFO孟晚舟因涉嫌違反美國法律,被加拿大逮捕,進入法律程序,由加拿大溫哥華法院法官,開庭決定是否將其引渡到美國受審。從法律層面上看,根據加拿大法律,以及美加雙方的引渡條約,考慮到孟晚舟被起訴的罪名和情節,除非極特殊情況,加拿大法官一般不會拒絕美國引渡要求,放孟回國;孟晚舟很可能最終難逃被引渡美國受審的命運。
但是,中美博弈,加拿大被動捲入,很大程度上是政治的較量,而並非純碎的法律流程,孟晚舟得到何種結果,還要看未來中美博弈的進展和形勢,有一定的偶然性。從這一點來看,美方委託加拿大抓捕孟的行動,從法律上看是可行的,但是從政治看,又是魯莽的,考慮的不完善,帶來的結果很可能最終不能對孟實施真正的法律懲罰,打草驚蛇,暴露美國方面的意圖,影響美國執法部門今後類似的行動,對中美的政治經貿關係帶來不確定因素。 根據加拿大法律,溫哥華法庭可以很快做出引渡孟去美國的決定。但是被告在接到裁決的以後,開展曠日持久的上訴過程,儘量延長上訴周期,拖上個10年、8年,甚至更長,都是有可能的;孟女士為了避免長期坐牢的絕境,花重金聘請強大律師團隊,掀起絕地反擊,儘量把結局推到遙遠的未來,爭取一絲一毫的逃罪可能性;甚至今後中美關係好轉,雙方通過政治協商,外交談判,最終放自己回國等等,只要時間夠長,都是可能爭取的上佳結局。我們可以肯定地說,作為億萬富翁的孟女士,錢不是問題,必然開打上訴官司,利用最後機會爭取活路。 自2017年,孟晚舟得知美國正在調查華為公司以後,避免再次進入美國。從而給美國執法部門帶來難題,案情明朗,證據浮現,但被告人遠離,不能繩之以法。因此只好考慮在美國以外誘捕,通過有條約的盟國,引渡其回美受審。這在獨立執法的美國司法部門來講,是很正常的辦案思路,也是經常使用的做法和慣例。 但是,由於此案牽扯中美貿易戰大局,美國政府負有統籌和協調全局的責任,以有效打擊中共違法國企負責人,控制政治效應,避免產生不利的國際影響,爭取最佳結果。而孟晚舟案辦到此種地步,受限於加拿大繁瑣的上訴程序,曠日持久,使被告人長期與法律對抗,逍遙法外,對美國政府的懲罰違法外國企業的法律行動受阻,陷於曠日持久的纏訟當中;同時,向外界暴露美國政府意圖,驚醒所有違反美國法律的潛在被告,不再露頭,直接影響到美國下一步的執法行動,使美國政府的努力化為烏有。總之,孟案已成夾生飯,存在着許多不利因素,在今後會一一顯現出來。 因此,我們可以分析出,孟晚舟案就辦案而辦案,缺乏精細的政治考慮和設計,產生負面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陷美國政府被動,應該不是美國政府高層的主意,起碼不是川普總統的決定。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博爾頓說的事先沒有請示總統,而是執法部門自主行動,應該是實話;川普總統不會接受這樣的結果,因而否決行動的面很大。 對孟晚舟來講,美國執法部門的倉促行事,應該是不幸中的大幸,只要有耐心打官司,拖過幾年,逢凶化吉,逃出生天,機會應該還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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