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鋒在一篇帖文中說道習近平的所謂理論“前三十年和後三十年互不否定”。 我想說的是,這個說法,充分說明習近平的腦子是豬肉餡的。根本不會思考。 二個事件到底是不是互相否定的,其關係是屬於自然關係,應該根據事實和邏輯去判斷, 而不是像習近平那樣,企圖用自己的意志強迫別人去接受一種你所期望的結果。
也就是說,前三十年和後三十年,到底是什麼關係,並不是應該由習近平來說了算的。 而是應該根據其自然屬性,通過事實和邏輯來判斷的。
那麼到底是什麼關係呢?我這裡扯遠一點。先說一個十年前在網上發生的辯論。 當時網上關於民主和憲政的討論非常激烈。我是深深的參與其中。 當時很多人對民主和憲政的概念其實並沒有深刻的理解。 大多數人淺淺的就認為,民主就是憲政,憲政就是民主。
我的思考結果卻是,民主並不等於憲政。而且,在中國歷史上,(和世界歷史上) 民主派和憲政派常常是你死我活的關係。於是,我寫了一篇:
《憲政派與民主派在中國歷史上,經常是你死我活的關係(修改稿)5/22/2012》 此篇收錄於我的書《從法制走向共和(二)》出版於2012年10月。第189頁。
我用這個例子想說明一下,很多概念之間的關係,並不是按照某人的意志來確定的。 而是應該根據事實和邏輯來判斷的。 民主和憲政的關係,並不是像某些人所想象那樣,民主就是憲政。 而是恰恰相反,在很多情況下,是你死我活的關係。
同樣的,讓我們來考慮所謂的前三十年和後三十年的關係。 按照習近平豬肉餡腦子的想法,是用所謂“前後三十年互不否定”來和稀泥。他以為這樣就能夠左右逢源, 坐穩他的龍椅了。
我今天想說的是,前三十年和後三十年的關係,絕不是習近平想怎麼說就怎麼說。 而是需要根據事實和邏輯來判斷的。
根據我的判斷,後三十年和前三十年根本就是水火不容,你死我活的關係。 具體我就不多說了。 ===================
憲政派與民主派在中國歷史上,經常是你死我活的關係(修改稿) 和合5/22/2012
民主派最經常掛在口頭的詞彙,就是“要憲政民主”。其實,他們根本就沒有搞明白,憲政,和民主,本身就是二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憲政,是指在法制社會裡,掌握和控制政權的集團之間,和全體參與政權的民眾集團之間,通過一種“契約”,制定出國家的制度,以及運行方式。憲政的根本機制是“契約”。是必須尊重既得利益和既得權力集團的要求的。因為在契約中,既得利益集團是作為契約的一方,參與契約的。而契約的確定,是需要每一方都共同同意,才能建立契約的。 而民主,則是指按照人頭數決策。以多數人頭數作為判斷標準。民主的機制,是不需要尊重既得利益集團的要求的。民主機制中,如果既得利益集團的人數比較少,那麼,民主機制有可能完全否定和剝奪既得利益集團的權利和要求的。 民主主義的錯誤是吧民主作為最高原則,或者稱為普世價值。他們認為,民主制度是必須的,唯一可行的,或者無條件的。 其實,他們的觀點是錯誤的(不符合歷史事實的),或者是片面的(有點像盲人摸象,摸到一條腿,就非說整個大象就是那一條腿)。 190 從法制的根本原理來說,契約才是真正的普世價值。契約才是法制的根本基礎和原則。 首先,所謂普世,就是說,所有的人都認同。而民主並不是在任何條件下所有的人都認同的。在歷史上的中國,貧農占多數地主占少數。經過民主機制以後,地主階級就被剝奪了財產,被槍斃了。當然他們就不認同。所以,民主並不是什麼“普世價值”。 但是,契約,卻是要求各方“共同同意”。尊重各方的利益。所以,這才是普世價值。 從法理屬性來說,幾個人之間,通過契約產生的約定,本身就具有法律效果。但是,幾個人之間,如果大多數人的決定,卻不具有法律效果。 舉例來說,五個人決定,每人每次出一元錢,共同購買彩票。贏錢大家平均分。這個共同同意的契約,就具有法律效果。也體現了法律來源於契約,這個根本原則。 【民主並不具有先天的合法性。更不是什麼普世價值】,【民主的合法性,來源於契約】 從原理上講,從歷史事實上講,民主並不具有先天的合法性。更不是什麼普世價值。 民主要想獲得合法性,首先必須經過契約,規定其過程和範圍,以及各種限制。 舉例說來,以上例子中的五個人,契約決定共同購買彩票,贏錢大家平分。也契約決定由誰去買彩票。這個方法可能有:每次都由固定一人去買,或者,五個人輪流去買。或者,每次都是民主投票決定,由誰去買。或者,每次都是在二個女士中,民主投票確定由哪位女士去購買。等等。 這個例子就可以看出來,是否採用民主的方法,是需要首先大家共同同意的。即便是民主的方法,其具體細節也是大家契約決定的。也就是說,只有事先契約同意了,民主的方法才能具有法律效果。 191 另外也說明,民主這個方法,其應用範圍是首先契約限制的。大家只是同意民主選舉出來一個人去代勞購買彩票。而不是讓他去買食品,或者,買衣服。假如大家又想去買衣服,就不是這個人的責任了。如果五個人之中的二個人A和B,發生了某種衝突,這個人也並沒有權力去解決衝突。如果某個人C在家教育孩子,這個人也沒有權力去干涉人家怎樣教育孩子的。等等。所以說,民主的範疇也是通過契約決定的。對於任何新的責任和工作,那就需要另外一個契約才行。 這個“民主”,其職責範圍,和程序過程,就是由“契約”決定的。而“民主”,只不過是契約中規定的某一部分過程的一種選擇方式。民主的範疇和內容,遠遠小於契約所包含的全部內容。 而且,契約的結果,也並不一定就必然採用民主的方式。 再以歐盟這個組織為例。其產生過程,就是需要所有的國家共同同意,形成契約。並且,契約好歐盟這個組織的經營範圍和內容以及結構等等。 最後,在確定歐盟主席的時候,通過契約,可以規定,主席的產生是由每個國家一票民主產生,或者,是各個國家之間輪流坐莊,或者,由經濟好的國家推薦出來的人,再經過民主選舉而產生。 在這裡,再次說明,民主,或者是不是民主,或者,有所限制的民主,以及選舉出來主席的職權範圍,都是由“契約”決定的。 換一句話說,民主的合法性,是來源於契約。民主的形式和職責範疇,也是由契約或者憲政決定。而不是由民主決定。 憲政,並不必然產生大民主。 很多民主派認為,只有民主,才有憲政。其實,這個觀點是根本錯誤的。他們根本就沒有意識到,即便是美國的憲政,也不是民主建立的。而是全體十三個州的代表,“共同同意”,而“契約”建立的。所以說,憲政是一個契約的過程。而不是民主的過程。 更不用說,英國的君主立憲,西班牙的君主立憲,其憲政都是“契約”建立的。在契約中,既得利益和既得權力集團的利益,都受 192 到一定程度的保護。而且,在新憲法中,既得利益集團的地位,都得到一定的特權。即便是在美國的憲政過程中,富人和白人既得利益集團的政治地位也獲得了一定的特權。私人財產權也作為人權的一部分,受到憲政的保護。 也就是說,憲政過程,完全允許特權的存在。事實上,只有契約中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和特權,這個社會才能穩定運行。一個不保護既得利益的社會,必然是充滿革命,充滿動亂,一天到晚翻天覆地的社會。根本就不可能穩定運行。 中國歷史上,多次發生憲政派和民主派之間,你死我活的鬥爭。大多數情況,中國的民主派都造成國家更大的動亂和禍國殃民的結果。以滿清和袁世凱之間的憲政派,和國民黨民主派的鬥爭,為第一例(二十世紀初)。以國民黨的憲政派和共產黨民主派的鬥爭為第二例(二十世紀四十年代)。 即便是共產黨掌權以後,土改民主派,文革民主派,和六四民主派,也都是禍國殃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