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锋在一篇帖文中说道习近平的所谓理论“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互不否定”。 我想说的是,这个说法,充分说明习近平的脑子是猪肉馅的。根本不会思考。 二个事件到底是不是互相否定的,其关系是属于自然关系,应该根据事实和逻辑去判断, 而不是像习近平那样,企图用自己的意志强迫别人去接受一种你所期望的结果。
也就是说,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到底是什么关系,并不是应该由习近平来说了算的。 而是应该根据其自然属性,通过事实和逻辑来判断的。
那么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我这里扯远一点。先说一个十年前在网上发生的辩论。 当时网上关于民主和宪政的讨论非常激烈。我是深深的参与其中。 当时很多人对民主和宪政的概念其实并没有深刻的理解。 大多数人浅浅的就认为,民主就是宪政,宪政就是民主。
我的思考结果却是,民主并不等于宪政。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和世界历史上) 民主派和宪政派常常是你死我活的关系。于是,我写了一篇:
《宪政派与民主派在中国历史上,经常是你死我活的关系(修改稿)5/22/2012》 此篇收录于我的书《从法制走向共和(二)》出版于2012年10月。第189页。
我用这个例子想说明一下,很多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按照某人的意志来确定的。 而是应该根据事实和逻辑来判断的。 民主和宪政的关系,并不是像某些人所想象那样,民主就是宪政。 而是恰恰相反,在很多情况下,是你死我活的关系。
同样的,让我们来考虑所谓的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的关系。 按照习近平猪肉馅脑子的想法,是用所谓“前后三十年互不否定”来和稀泥。他以为这样就能够左右逢源, 坐稳他的龙椅了。
我今天想说的是,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的关系,绝不是习近平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而是需要根据事实和逻辑来判断的。
根据我的判断,后三十年和前三十年根本就是水火不容,你死我活的关系。 具体我就不多说了。 ===================
宪政派与民主派在中国历史上,经常是你死我活的关系(修改稿) 和合5/22/2012
民主派最经常挂在口头的词汇,就是“要宪政民主”。其实,他们根本就没有搞明白,宪政,和民主,本身就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宪政,是指在法制社会里,掌握和控制政权的集团之间,和全体参与政权的民众集团之间,通过一种“契约”,制定出国家的制度,以及运行方式。宪政的根本机制是“契约”。是必须尊重既得利益和既得权力集团的要求的。因为在契约中,既得利益集团是作为契约的一方,参与契约的。而契约的确定,是需要每一方都共同同意,才能建立契约的。 而民主,则是指按照人头数决策。以多数人头数作为判断标准。民主的机制,是不需要尊重既得利益集团的要求的。民主机制中,如果既得利益集团的人数比较少,那么,民主机制有可能完全否定和剥夺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利和要求的。 民主主义的错误是吧民主作为最高原则,或者称为普世价值。他们认为,民主制度是必须的,唯一可行的,或者无条件的。 其实,他们的观点是错误的(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或者是片面的(有点像盲人摸象,摸到一条腿,就非说整个大象就是那一条腿)。 190 从法制的根本原理来说,契约才是真正的普世价值。契约才是法制的根本基础和原则。 首先,所谓普世,就是说,所有的人都认同。而民主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所有的人都认同的。在历史上的中国,贫农占多数地主占少数。经过民主机制以后,地主阶级就被剥夺了财产,被枪毙了。当然他们就不认同。所以,民主并不是什么“普世价值”。 但是,契约,却是要求各方“共同同意”。尊重各方的利益。所以,这才是普世价值。 从法理属性来说,几个人之间,通过契约产生的约定,本身就具有法律效果。但是,几个人之间,如果大多数人的决定,却不具有法律效果。 举例来说,五个人决定,每人每次出一元钱,共同购买彩票。赢钱大家平均分。这个共同同意的契约,就具有法律效果。也体现了法律来源于契约,这个根本原则。 【民主并不具有先天的合法性。更不是什么普世价值】,【民主的合法性,来源于契约】 从原理上讲,从历史事实上讲,民主并不具有先天的合法性。更不是什么普世价值。 民主要想获得合法性,首先必须经过契约,规定其过程和范围,以及各种限制。 举例说来,以上例子中的五个人,契约决定共同购买彩票,赢钱大家平分。也契约决定由谁去买彩票。这个方法可能有:每次都由固定一人去买,或者,五个人轮流去买。或者,每次都是民主投票决定,由谁去买。或者,每次都是在二个女士中,民主投票确定由哪位女士去购买。等等。 这个例子就可以看出来,是否采用民主的方法,是需要首先大家共同同意的。即便是民主的方法,其具体细节也是大家契约决定的。也就是说,只有事先契约同意了,民主的方法才能具有法律效果。 191 另外也说明,民主这个方法,其应用范围是首先契约限制的。大家只是同意民主选举出来一个人去代劳购买彩票。而不是让他去买食品,或者,买衣服。假如大家又想去买衣服,就不是这个人的责任了。如果五个人之中的二个人A和B,发生了某种冲突,这个人也并没有权力去解决冲突。如果某个人C在家教育孩子,这个人也没有权力去干涉人家怎样教育孩子的。等等。所以说,民主的范畴也是通过契约决定的。对于任何新的责任和工作,那就需要另外一个契约才行。 这个“民主”,其职责范围,和程序过程,就是由“契约”决定的。而“民主”,只不过是契约中规定的某一部分过程的一种选择方式。民主的范畴和内容,远远小于契约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而且,契约的结果,也并不一定就必然采用民主的方式。 再以欧盟这个组织为例。其产生过程,就是需要所有的国家共同同意,形成契约。并且,契约好欧盟这个组织的经营范围和内容以及结构等等。 最后,在确定欧盟主席的时候,通过契约,可以规定,主席的产生是由每个国家一票民主产生,或者,是各个国家之间轮流坐庄,或者,由经济好的国家推荐出来的人,再经过民主选举而产生。 在这里,再次说明,民主,或者是不是民主,或者,有所限制的民主,以及选举出来主席的职权范围,都是由“契约”决定的。 换一句话说,民主的合法性,是来源于契约。民主的形式和职责范畴,也是由契约或者宪政决定。而不是由民主决定。 宪政,并不必然产生大民主。 很多民主派认为,只有民主,才有宪政。其实,这个观点是根本错误的。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即便是美国的宪政,也不是民主建立的。而是全体十三个州的代表,“共同同意”,而“契约”建立的。所以说,宪政是一个契约的过程。而不是民主的过程。 更不用说,英国的君主立宪,西班牙的君主立宪,其宪政都是“契约”建立的。在契约中,既得利益和既得权力集团的利益,都受 192 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而且,在新宪法中,既得利益集团的地位,都得到一定的特权。即便是在美国的宪政过程中,富人和白人既得利益集团的政治地位也获得了一定的特权。私人财产权也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受到宪政的保护。 也就是说,宪政过程,完全允许特权的存在。事实上,只有契约中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和特权,这个社会才能稳定运行。一个不保护既得利益的社会,必然是充满革命,充满动乱,一天到晚翻天覆地的社会。根本就不可能稳定运行。 中国历史上,多次发生宪政派和民主派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大多数情况,中国的民主派都造成国家更大的动乱和祸国殃民的结果。以满清和袁世凯之间的宪政派,和国民党民主派的斗争,为第一例(二十世纪初)。以国民党的宪政派和共产党民主派的斗争为第二例(二十世纪四十年代)。 即便是共产党掌权以后,土改民主派,文革民主派,和六四民主派,也都是祸国殃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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