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25: 1-27」“非斯都到了任,过了三天,就从凯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在使徒行传第二十五章中记载了,当非斯都接续腓力斯担任犹太地的巡抚后,他一上任,第三天就往耶路撒冷去,与犹太领袖磋商有关事务,而“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向他控告保罗,又央告他,求他的情,将保罗提到耶路撒冷来,他们要在路上埋伏杀害他。”已经两年了,这些人还是这样咬牙切齿地想尽方法除掉保罗。“非斯都却回答说:'保罗押在凯撒利亚,我自己快要往那里去';又说:'你们中间有权势的人与我一同下去,那人若有什么不是,就可以告他。'”凯撒利亚和耶路撒冷,都是罗马巡抚可以开庭的地方,但非斯都知道,若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不能将一个罗马公民交给犹太公会处理,这也表示他办案的态度乃是秉公行事。“非斯都在他们那里住了不过十天八天,就下凯撒利亚去;第二天坐堂,吩咐将保罗提上来”。第二天”表示他对这个案件的重视。“坐堂”指正式审理案件。“重大的事”是形容所控告的事若是属实,足以置对方于死地。“都是不能证实的”,意即他们所作的控告证据薄弱,无法相信。“保罗分诉说:'无论犹太人的律法,或是圣殿,或是该撒,我都没有干犯。”由此可知,犹太人对保罗的控诉是:干犯犹太人的律法,即教训在外邦的犹太人离弃摩西的律法;还有是污秽圣殿,带着外邦人进入内殿;以及鼓动犹太人反叛罗马政权。“但非斯都要讨犹太人的喜欢,就问保罗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非斯都当着这些犹太人的面提出这个问题, 是为了“讨犹太人的喜欢”,而他内心不是真的希望保罗同意上耶路撒冷,在犹太人的公会前接受审讯。“保罗说:'我站在凯撒的堂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什么不义的事,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我若行了不义的事,犯了什么该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辞。他们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实,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我要上告于凯撒。'”“凯撒的堂”是指罗马帝国的法庭。“凯撒”是罗马皇帝的称号,尼禄于主后54-68年担任罗马帝国的第五任皇帝。作为罗马公民,保罗有权选择受审的地方。保罗坚持要“上告于凯撒”,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思,而是主已经应许“你怎样在耶路撒冷为我作见证,也必怎样在罗马为我作见证”(23:11)。主要借着保罗上告于凯撒,而成就祂引导保罗到罗马的旨意。“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了,就说:'你既上告于凯撒,可以往凯撒那里去。'”因非斯都知道,如果保罗被送回耶路撒冷受审,极可能会再度发生骚乱。所以他和议会商量后,同意保罗的要求“上告于凯撒”。“过了些日子,亚基帕王和百妮基氏来到凯撒利亚,问非斯都安。”“亚基帕王”大希律的曾孙,在他父亲希律亚基帕一世过世后,被罗马皇帝册封为加利利和庇哩亚的王。“百妮基氏”和前任巡抚腓力斯的妻子“土西拉”都是亚基帕王的姐妹。“在那里住了多日,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说:'这里有一个人,是腓力斯留在监里的。我在耶路撒冷的时候,祭司长和犹太的长老将他的事禀报了我,求我定他的罪。我对他们说,无论什么人,被告还没有和原告对质,未得机会分诉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非斯都主动向亚基帕王诉说保罗的事,是因为亚基帕王是犹太宗教问题专家,可以在这方面提供帮助。当时的罗马帝国已有很完善的法律制度,各级官员均须按条例审断,被告必须经过辩护程序之后,方可定案。“及至他们都来到这里,我就不耽延,第二天便坐堂,吩咐把那人提上来。告他的人站着告他;所告的,并没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恶事。”可见非斯都做事雷厉风行,并且他宣告保罗并没有违反罗马法律。“不过是有几样辩论,为他们自己敬鬼神的事,又为一个人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祂是活着的。这些事当怎样究问,我心里作难,所以问他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为这些事听审吗?'但保罗求我留下他,要听皇上审断,我就吩咐把他留下,等我解他到凯撒那里去。'”对复活的争议,在非斯都眼中并非可以立案的罪名,但却正是问题的核心。“亚基帕对非斯都说:'我自己也愿听这人辩论。'非斯都说:'明天你可以听。'”亚基帕王想亲自听保罗的见证,这应验主的预言:“他是我所拣选的器皿,要在外邦人和君王并以色列人面前宣扬我的名”。“第二天,亚基帕和百妮基大张威势而来,同着众千夫长和城里的尊贵人进了公厅。非斯都吩咐一声,就有人将保罗带进来。”“公厅”不是审判的公堂,而是会客大厅。这不是正式开庭审讯,而是为了评估案情而举行的听证会。亚基帕和百尼基大张威势,同行有众千夫长和城里的尊贵人。随后保罗被带进来。“非斯都说:'亚基帕王和在这里的诸位啊,你们看这人,就是一切犹太人,在耶路撒冷和这里,曾向我恳求、呼叫说:'不可容他再活着。'但我查明他没有犯什么该死的罪,并且他自己上告于皇帝,所以我定意把他解去。论到这人,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主上。因此,我带他到你们面前,也特意带他到你亚基帕王面前,为要在查问之后有所陈奏。据我看来,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非斯都第二次宣称保罗并没有违反罗马法律。按罗马的法律,凡是向凯撒上诉的案件,各省级官员不但要将涉案之人送去罗马,并且也要附送一份关于该案的书面报告。而这里“你们看这人”彼拉多曾用这话说在主耶稣身上(约19:5),非斯都也同样说在保罗身上。世人也这样观看着每个信徒(林前4:9)。为此,愿我们今天都要顺服圣灵、谨慎言行,“无论是生是死,总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显大。”(腓1:20)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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