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3: 1-20」“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长处?割礼有什么益处呢?……。”在罗马书第三章的这一段经文中记载了,因保罗在前一章中论到“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罗2:28)在此保罗假设有犹太人打断他之前的论证,说:“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长处?割礼有什么益处呢?”这样的假设并非完全虚构,因为这些问题都是犹太人的普遍观点,也是保罗在传道过程中常常面对的,就是神为什么要拣选犹太人,他们和外邦人相比,究竟有什么优越之处呢?神又为什么叫犹太人行割礼,究竟它有什么功用呢?保罗的回答是:“凡事大有好处: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凡事大有好处”意指凡神所作的,于人都大有好处。“神的圣言”包括了全本旧约圣经,有诫命,有应许,特别是弥赛亚的应许。“交托”是指出于信任的一种托付。神把祂的圣言,即圣经交托给犹太人。犹太人虽然有神的圣言交托给他们,但因着他们的不信,并没有享受到什么好处。但保罗说:“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保罗对上述疑问的答复是:人纵然失信,神仍是可信的,因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后2:13)。所以犹太人的不信,断不能使神的信实变成无效,人的不信绝不可能废掉神的信。因此保罗说:“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祢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因为人本来就是虚伪不可靠的,人的不信算不得什么。而真实的神不可能因人的情形而改变祂自己,所以神的圣言仍然有功效。“如经上所记:'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这是大卫犯罪之后受感悔改所说的话(诗51:4)。这一面是说当人失信、犯错时,神就审判、责备他们,借此显明神的公义。另一面是说当人企图议论神、审断神的时候,反而给神一个机会来证明祂是对的。所以保罗又假设有另一个反对意见,“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神降怒,是祂不义吗?”这“照着人的常话说”,是指犹太人说话如同一般世人那样,无知荒谬地强辩。这些人说,既然人的不义,当神审判、责备人的时候,就显为公义,那么人的不义,岂不正好给神一个机会,彰显出祂的公义来?这样说来,人的不义岂不是有它的用处?因此神不应该降怒责罚人的不义。神若降怒,就显明祂是不义的。这是人强辩的话,因此保罗说:“断乎不是!若是这样,神怎能审判世界呢?”保罗在此反问:神若真的不义,祂怎能审判世界呢?亚伯拉罕都说:"审判全地的主必定行公义的"(创18:25)。所以批评神的公义就是否定祂审判世界的资格。这里的“审判”是指在末日的审判。“世界”指全人类。审判全地的神,必须秉持公义。“若神的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祂的荣耀,为什么我还受审判,好像罪人呢?”这个假设的反对者仍然是那些不信的犹太人,他们为自己的犯罪作恶,寻找推卸责任的理由。他们说,若人的虚谎显出神的荣耀,那么虚谎越大,荣耀越大,那为什么神还要审判人,定罪人呢?“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这些犹太人曲解并诋毁使徒的话,认为人的犯罪作恶,正好帮助神显出祂的良善来,所以他们说“作恶以成善”。这样的辩解是故意混乱真理、与神为敌,也证明他们不肯悔改认罪、接受神的救恩,所以他们该受神的审判。“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猷太人觉得自己是神的选民,是分别为圣的民族,但是其实他们的行事为人是和世人是一样的败坏、一样的犯罪,因此保罗说:“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这“在罪恶之下”,是指在罪的权势与定罪之下。犯罪乃是全人类普遍性的,并不限于某些人或某种人才会犯某种的罪。接着保罗引用了七处旧约经文,从不同的角度证明普世之人都已沦为罪人,没有一个例外,他说:“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满口是咒骂苦毒;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他们眼中不怕神。'”这里“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是指人本性上的败坏,没有一个人能通得过神公义的标准。依人的眼光来看,人有好人、坏人之分。但依神的眼光来看,“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因为一个人是否“义人”,乃视他的里面是否有义的生命而定。“没有明白的”是指心思上的败坏,人的思想变为无知昏暗,因此不能认识神和正道。“没有寻求神的”,没有人会主动寻求神,即便有寻求的,也不是寻求神自己,而是寻求神的赐福。“都是偏离正路”是指人生方向上的败坏,人都迷失在世界里。人若偏离了神,就“变为无用”,整个人生都是白活,结局都是死亡。因人里面“都是偏离正路”,导致外面“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这是神的判定。今天我们所以能得救,并不是因为我们比别人好,完全是由于神格外的恩临到了我们。“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是指人内心的腐败,到处散播死亡和污秽。“用舌头弄诡诈”指人习惯于欺哄、诈骗,而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是指人传递害人的毒素。“满口是咒骂苦毒”,是指人的言语缺少造就人的好话。人身上的四肢百体,犯罪最多的,就是口舌。最难制伏的,也是口舌(雅3:1-8)。因为口舌乃是全人的发表,全人里面所充满的,就由口舌说出来(太12:33-37)。我们如果不活在灵里,而活在肉体里,就会说出可怕的话,往往带来诡诈和死亡。这里“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是指人在犯罪作恶时很勤快。而许多信徒行走主的路不快,但行走世界的路却会飞跑。“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指人的手到处施行残暴:不仅不以服事为念,反给别人带来毁坏和祸害。“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指人的心未曾知道平安的路,人根本就不懂得享受心灵的安息。 “他们眼中不怕神。”这是指人用眼睛表示不怕神。人一不怕神,行事全凭自己心中所好,自然便会产生出许多败坏的行为来。许多信徒怕人不怕神,但真认识神的人怕神也尊重人。保罗引证圣经,来证明世人都犯了各式各样的罪。然后他说:“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保罗所引用的圣经都是“律法上的话”,因为犹太人看整本旧约圣经都是律法(约10:34)。“律法以下之人”指犹太人。神所没有拣选的外邦人,是罪人,神所拣选的犹太人,也是罪人。由此可见,律法的功用并不是要使认识律法的犹太人,即“律法以下之人”自认为高人一等,反而是在指证他们的罪来,叫他们无法不承认,自己也和外邦人一样,都要被神定罪“伏在神审判之下”。因为没有一个人能靠着遵行律法得称为义,所以保罗紧接着说:“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凡有血气的”,是指一切属肉体的人,犹太人和外邦人都包括在内。“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这是保罗对前面一段话的结论,把律法的功用深刻清楚地指明出来。神赐下律法,不是要使人借此得以称义,而是要使人知罪。人在知罪之后,要去寻求律法以外的拯救,就是要靠主耶稣的救赎而蒙恩。为此,愿我们今天都要明白,人不能靠行律法称义,而是要单单信靠耶稣基督,因为“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阿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