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你也未必知道中国的法律具体在这件事情上适用的方式,我是不知道,能够对比的只有美国发生的类似事件的处理方式和理由,这点你是否同意? 那么给你三个类似的美国例子,Gray,纽约警察用锁喉动作导致黑人死亡,三藩市机场失事里救火车司机没开红外探测器导致中国乘客被压死。 所有这些案件共同的内容是,第一,警察都是有违规,第二,死者都是有难以预料的身体或处境情况,而警察毕竟不是医生。 结果也都是尽管有调查,但最后没有起诉或者起诉后撤诉,都没有到上法庭的程度。 而美国同样有两个警察在执法中导致嫌犯死亡的案子,奥克兰地铁警察用错枪支导致嫌犯死亡,和警察在嫌犯背后开枪七八次导致其死亡,两个案件里的涉案警察都被定罪判刑。 但这两个案件的具体内容明显是与上诉三个不同的。 而雷洋案件明显与那三个类似,很多内容相同,而与后面的这两个是明显不同。 那么你用什么做对比? 或者你是自己解释中国的法律?我感觉你这里的观点是这种态度。 你另外一个 态度显然是自打嘴巴的性质,如果你认为中国的问题是一党制,那么你在这里还有任何讨论的必要吗?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你不承认已经存在的,也就没有发展的可能,美国立国后坚持奴隶制一百年,你不能因此说美国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么简单的道理不至于不懂吧? 对于法律而言,你只能用你可以得到的,而不是你想得到的,这是民主的基本内涵,即尊重程序。 我感觉你的思维实在是太奇葩了,语言表现出来的不论形式还是思维方式不给人一种受过教育的感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