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政体为三级政府制: 联邦(相当于“中央”),省,市(郡、镇等),各自只有分工(如联邦政府管外交、军队、货币、移民等这一类国家事务,省市各管自己的经济发展、教育、健保、治安等地方事务),而无上下级管辖任命等关系。各省市政府由各地人民选举产生,自治程度极高,可以自立地方法(那个躲在外国的赖和尚要求的就是这种自治),前提是不违反上级政府的法律和宪法。每级政府的立法由政府议员投票决定,上级政府无权干涉。如有人认为此立法违反上级政府法律或宪法,只能去法院起诉,由法官决定此立法是否有效。不服判决者可以上诉直至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由九名最高大法官投票决定。在这整个过程中,任何政府官员都没有干预权,否则便是“妨碍司法公正”的刑事罪名。 由此可见,联邦最高法院才是有最后决定权的机构。而行政最高长官总理只有在最高大法官位置空缺时有提名权,但最高大法官的任命权在国会。虽然包括法官薪水在内的各级法院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拨出,但那是依法拨款,财务官员的个人好恶只能藏在心里。有了制度与法律的保障,法官们的工作只须对法律负责,保证了法院的独立性。 在加拿大和草根阶层共处的十几年经验里,我充分体会到法律的尊严和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的效力。“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基于民族、出生地或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身心缺陷的歧视”被写进宪法,任何其它法律、政府机构、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所以加拿大没有像澳大利亚“一族党”似的反对移民的政党,也没有任何大学敢像美国的许多顶尖大学那样按族裔比例而不是按成绩录取学生。更有甚者,加拿大刑法中还有一个“反仇恨法”,任何因为民族、出生地或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身心缺陷而仇恨或煽动仇恨的团体或个人都会被控以“仇恨罪”,如有人涂鸦“杀了犹太人”、“黑鬼”之类或“我不招待女人”都在内,把所有大规模群体冲突的可能性都消灭在萌芽状态。 “保护工人在工作场所不受歧视与骚扰”是安大略省人权法条款。“歧视”是与上叙宪法同义,是个很严厉的指控,在工头执行厂规时不一视同仁这样的问题上不可以用这个词,只能用“骚扰”。工作场所对工人的骚扰违反人权,被法律绝对禁止。有一个案例是,某工头为报复一工人,以执行厂规为名只挑这名工人惩罚而放过其他工人,这名工人向工会诉苦后工会代表来调查,结果证实该工人所诉为实。此案的最后结果是,工厂人事部经理与工会和解,工会不起诉厂方,厂方取消该工人的惩诫记录并赔偿他的停工工资损失,再加上人事经理向该工人写下的书面保证:如果这个工头“下次再犯,绝不姑息”。 另一个 更能体现法治社会公正的案例是:某一工人做了符合潜规则却违反厂规的事被工头处罚,工头并扣留了该工人的私人物品作为证据,该工人在索要不果的情况下报警求助,警察在命令该工头交还的时候的解释是“怎么管理工人是你的权利,而扣留他的私人物品是违法行为,你必须交还给他”。除此之外,最终工会还是为这个工人讨回了公道,因为既然工头一直默认了那个潜规则就必须一视同仁,他的上叙行为属于“工作场所的骚扰行为”。 安大略省劳工法规定“工人每天的工作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即为加班,工人的此类加班工资为常规工资的1.5倍。若雇主需要工人在周日或公休假工作,雇主必须付给工人双倍于常规工资的加班工资。” 此法又引出了一个案例。女工A在一家服装厂做设计工作,该厂老板在赶工时命令工人下班后将活儿带回家加班,A在问明此加班没有加班工资后拒绝加班并与老板当众争吵起来。不久后A即被老板解雇。A不服,便告到省劳工部(该厂没有工会)。省劳工部要A证明她是因为拒绝无报酬加班而被解雇,A问遍了当时在场的工人却无任何人敢出面作证。A万般苦恼无奈之下投书一家社区中文报纸“谁能给我作证?”被我读到。我直觉“证据”不一定是“人证”,于是通过那家报纸联系上了A。经过与A的详谈,发现一个细节:接替A工作的女工B的工龄和技术都不如A,A是在教会了B之后才被解雇的。我让A把B的姓名和两人的入厂日期加上这个细节一起提供给省劳工部,省劳工部马上安排了一个调查仲裁会,会上政府仲裁官了解到A的陈叙为实后当即判决厂方对A的解雇为“无理解雇”,必须赔偿A的损失,赔偿金额大约为A的失业期间全数工资损失减去政府付给A的失业保险。 在加拿大的十几年中, 我曾经亲身经历过许多次、见证过更多次小人物与上司、上司的上司以致整个公司抗争,维护了自己合法利益的案例,只能挑选几例有代表性的介绍。因为这些经验,我认识到了天堂般的人间是怎么建设出来的。 (原发表于20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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