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的黃背心運動搞了近乎一個月。因為是民主國家,大家有權利這麼做,據說是憲法規定的。所以被認為是真正的民主“運動”。可是這樣的民主真是社會所需要的嗎?據說馬克龍讓步了,屈服了,至於黃背心運動何去何從,是否就此消聲遁跡,還不知道。 黃背心“打砸搶燒”運動,讓人想起了紅衛兵的革命行動。文革開始那時候,“打砸搶”被認為是正當的,抄家也被冠以革命的名義,沒有受到任何指責。很多人被以革命的名義打死了。沒人追究責任。這次黃背心運動死人不多,破壞卻不小,把一個美麗的巴黎,運動成了傷痕累累的殘壁廢墟,如果誰要拍攝戰爭片,絕對是上好的場景,根本不用再作任何改動。 我不懷疑民眾的訴求和民主權利,但是真有必要這麼做嗎?為了顯示民眾的憤怒和要求,難倒一定要上街搞“打砸搶燒”? 代表民眾的政黨幹什麼去了,為什麼不代表一下底層的民眾,為什麼不替底層不願忍氣吞聲的民眾呼籲呢?至少發聲一下,讓民眾看到解決問題的希望。 在美國,有時候,也會有這樣暴力訴求的報道,只是比法國少一些。民眾的訴求和民主權利在選舉過後,怎麼聲張,怎麼發出? 這是民主社會一個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有時候看着有些國會議員辯論時候的胡攪蠻纏,投票的不負責任,恨不得趕快到下一個選舉年日,把他選下去。可是毫無疑問,要等幾年,等到選舉的時候,可以發泄一下氣憤。選舉後的下一個,又有同樣的問題。就是說,利用選舉而達到民權的民主是遠遠不夠的。選民大約每四年只有一天可以當家作主,其餘時間都是在讓人做主。 一個國家選出了總統,民眾的民主權利就幾乎結束了。總統要任命一系列官員。而這些官員的任命是否真的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權利,是否真有能力為人民服務,就聽天由命了。由議員在代議制下,審議的的一系列法案是否代表(50%以上)人民的利益,也只能到此為止而認命了。有多少議員在投票以前,傾聽過他們選區民主的意見,或者做過嚴格的民調?有真正的民意基礎? 很少。大部分議員都是按照自己的利益,或者自己的政治觀念和對提案的好惡投票的。和民眾,和他們選區民眾的想法是脫節的。要是有關係,也就是有些人會給議員們寫信打電話,等等。不過作用大小就不得而知了。 當然不可能任何事情都搞“公投”,據說社會的成本太高。所以絕大多數國家的民主都是代議制,可以叫做“代替民主”。 但是,是否應該有些規則,有些機制,讓一個議員對議案的投票,應該和必須有自己選區的民意基礎,例如民調,有過幾次適當而且有效取樣的民調? 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議案,一些涉及人們生活的特別議案。例如漲汽油稅,例如大麻的合法化,釋放某些罪犯等,必須有民調作基礎,否則投票無效。 據說民主國家,人們有權對當官的,和自己選出來的議員有監督權,可是怎麼監督? 卻並不普遍,也很不成熟。有些事情,常常讓人民束手無策,只能上街呼籲訴求,上街打砸搶燒來表示自己的訴求。人民和政府(官員)缺少必要的對話交流。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的對話交流,很少。 議員們和總統總理只要忽悠上了台,一般得給他四到五年的“隨心所欲”期。所以,罷免和彈劾應該成為某些條件下的常態。不必一定要等到四年以後。有些被總統和州長任命的官員,還沒有被民主選舉,只是被選出來的總統州長按照自己的意思任命而已。民眾的監督權也只能是上街遊行,打砸搶燒,再不過了是通過報紙媒體曝光。可是這些媒體真能代表人民嗎?還是僅僅有選擇性的曝光報道?據說很多媒體只報道fake news。 因此,這些官員如何讓人們監督。有什麼方式讓人們監督?這是社會學家的一大課題。 我看還是罷免最有效。巴黎的黃背心運動,如果處於選舉的前期,例如選舉日前的幾個月,肯定不會發生。因為人們會用選票決定進退,人們有改變的希望。如果每年搞選舉,也不會有黃背心運動,不會有打砸搶燒。但是,每年搞選舉不太可能,一是沒有必要,二是沒有政策的連續性,三也有成本的考慮。但是,如果人們有罷免的渠道和希望,打砸搶燒就不會發生。必要時,可以簡單搞一次罷免,以消不忿之氣。至於罷免成不成都不會讓人們再上街了。對於一些議案,如果民眾不喜歡,有希望通過公投對議案否決,這樣也會減少打砸搶燒的,通過暴力達到訴求的可能。 過去公投很難,成本很高,那是過去。現在互聯網普及,網上投票,決定一些人們切身利益的議案,通過網上投票,罷免不合格不信任的官員,成本不應該很高。甚至是簡單易行。 所以,希望將來對於公投和罷免(包括那些任命的官員),成為有條件下的常態。那才是真民主,真監督。至於如何操作,則可由社會學專業人士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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