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民主进程的本质
尽管不同的文明或不同的国家中的人对民主一词有不同的理解、也不管这种不同的理解之间的差别有多大,但在一点上大家的认识是一样的,那就是整个社会的不断“民主化”是大势所趋,“民主”是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那么,民主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呢?民主有没有不同的类型?人类社会的不断民主化的趋势到底意味或象征着什么呢?下面我们就从本书所建构的理论框架出发,对此进行一下简单的分析。
首先,让我们以欧美文明中的英国为例,来对民主化现象展开分析。我们知道,欧美文明是一种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而在所有的市场类型的文明中,政府最高领导者都是由“主人”(市场系统)选举出来的,因为只有这样,政府做为一种仆人,才能被主人所控制。那么,无论是选举人还是被选举人,他们都必须受哪些条件或规则的约束?显而易见,他们都必须受在社会中占强势地位的那个市场系统规则的限制(或说制约)。
我们知道,在市场系统中通行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以及从其派生出来的谁初始投资多谁最终获利就多(如果成功的话)的规则。也就是说,社会中谁拥有更多的财富、谁交纳了更多的赋税,那么,谁就应该拥有更多的权重。这也就是无论在古希腊社会还是在英国历史上,为什么总是规定财产越多的人就拥有更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根本原因。但正像我们已经知道的,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某个系统过于强势,就会导致社会失衡和灾难一样,如果在选举制度中纯市场系统的规则过于强势,也会导致灾难。于是,人们开始了争“民主”的不懈努力,即,在选举中,不能光考虑市场规则,还要考虑其它系统的规则。又由于我们在前面所讨论过的市场系统与风俗系统之间的天然的亲和力,于是,人们在争民主的过程中,首先考虑到的就是要在选举规则中加入风俗系统的规则——无论财产多少都必须每人一票。这也就是在古希腊和十九世纪的英国中所出现的争取普选权的民主斗争。
换句话说,所谓的民主,其本质就是在事关社会全局的事情上,不能只考虑强势系统的规则,还要考虑弱势系统的规则。或者更进一步说,所谓的民主化趋势,其实质就是在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的作用下,社会中各系统的力量倾向于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趋势。而普选权的实现,不过是文明均衡原理实现的一种具体形式。当然,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每人一票的普选权的最终确立,并不就意味着市场系统的主导地位让位于风俗系统了。恰恰相反,市场系统仍然通过对媒体的控制以及对竞选人所需的竞争资金的控制等等,仍然在选择政府领导人这件大事上占据着主导权,只是,这个主导权已不像过去那么大、那么绝对了,这个相对的主导权已经受到其它系统的制衡了。
下面我们再以东亚文明的中国为例,讲述民主的本质及另一种形式。首先,我们大家都承认,中国自古就是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而我们又知道,行政系统由于其与生俱来的功能特征(下级服从上级的指挥),决定了行政类文明的民主必然不能采取普选制的表现形式(因为那样就成了上级服从下级了,这将导致行政系统的迅速解体)。那么,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它的民主化趋势应是什么样的呢?根据我们上面对民主的本质——占强势地位的系统采纳并吸收一部分弱势系统的规则——的分析,又根据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天然亲和性,就可以推断出行政类文明的民主化趋势必然会表现为在事关全局的大事情上,行政系统会采纳许多(而且是越来越多)理念系统的行为准则。实际上,历史的现实也确实如此。例如,在当代中国,民主化的趋势并没有走上多党竞争、人民普选的道路,而是表现为不断采纳公开性、听证答疑等等这些与行政系统的保密性、权威性相对立的理念系统的基本规则。具体来说,就是新闻必须即时、全面公开,人民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必须有回应,政府的部门预算也必须逐级公开,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听取专家及公众的意见,各级政府执政一段时间后,都要向人民汇报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等等。
当然,政府采取了公开性的理念规则,并不表明中国就是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了,而只是表明行政系统的强势地位不再那么绝对了,它和其它系统之间的关系不再那么失衡了。也就是说,行政类文明中的民主化趋势,在本质上也仍然是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的表现形式,只不过这种表现形式和市场类型文明中的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如果我们把市场类文明中的以普选制为主要特征的民主称为民主的第一种类型,那么,行政类文明中的以公开性原则为特征的民主就可称为民主的第二种类型了。
最后,我们再来稍微讨论一下理俗类文明中的民主类型。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出理俗类文明中的民主化趋势肯定不会是以普选制为主要特征,也肯定不会是以公开性为特征。那么,理俗类文明的民主化应以什么为其主要特征呢?我们知道,理俗类文明不是一种具有典型性的文明类型,在这种非典型性的文明中,风俗系统的力量因与理念系统中某一流派的结合而占据了过强的优势。因此,同样根据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的要求,理俗类文明的民主化趋势就应该以在整个社会中的去风俗化、或者是说是以理念系统的完全独立化为其主要特征。更具体地来讲,就是在社会中就各个不同的教派来说,应该不断增强包容性和互不干涉性,就某个具体的教徒来说,应增加他(她)的多次选择的权利(改宗的权利)。当各个教派之间产生了分歧以致冲突之后,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来进行裁判,并以完全非暴力的行政方式或市场方式来解决,而不能用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风俗来解决,等等。总之,理俗类型的文明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果我们认识不到这一点,而试图以普选制式的民主或公开性式的民主来解决该社会中的重大问题,则将会是南辕北辙,甚至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混乱和灾难,就像21世纪初在伊拉克所发生的那样。当然,在理俗类文明中,无论是去风俗化还是理念系统的完全独立化(我们可以称之为第三种民主类型),都会是十分艰难的,这就像是一个疑难病例,需要人们付出比普通病例更多的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