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一下契約與叢林法則之區別 和合(8/12/2009) 動物們之懂得叢林法則。因為,他們還沒有頭腦進行契約。在叢林法則中,矛盾或衝突的雙方沒有其他解決辦法,只有你死我活的鬥爭。衝突的雙方唯一的目的,就是消滅對手。弱勢的一方,需要隱蔽自己的目的。逐漸發展自己的勢力,直到強大到一定程度,就可以一舉消滅強勢的一方。而強勢的一方,絕對不會輕易放過已經被打的精疲力盡的弱勢一方。往往斬草除根,以絕後患。 這,就是中國演繹了幾千年的叢林法則。 相比之下,契約法則則是人類社會發展出來的文明法則。在這種法則之下,強弱之間不是必須殺的你死我活,而是尋求一種可以共同存在的和平狀態。弱者當然需要通過契約,承認強者的強勢地位。強者在明確保證強勢地位不受衝擊的條件下,保證弱者的生存空間。形成明確的契約。從此,人類有了比動物界更高的文明。 我們應該容易理解,世界上是很難存在完全平等的勢力的。絕大多數情況,都是有強有弱。況且,人類具有爭取自己強勢的天然心理。因此,解決強勢和弱勢之間的和解問題,是人類發展的一個巨大的問題。 很多人難以承認中國歷史上的辛丑條約,南京條約等受辱條約是契約。其實,說的更明白點,這些契約畢竟保護了整個中國沒有被吞併(叢林規則)。如果是象更早的歷史那樣,一方打敗以後,只有完全被吞併的結果,而沒有可能雙方還能在通過契約解決局部衝突後,依然能夠共同和平存在。說實在,你不得不承認,這是一種進步。一種比叢林規則更文明的準則。 很多人難以接受弱者被迫接受強者強勢的契約。其實,他們無法理解,強弱之間不平等契約的產生,其實也是解決了一個大的社會問題。因為,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實力完全相等的多方。在一個多方體系中,早晚會有一方變強。而必然會有一些方變弱。假如永遠只有叢林規則,那麼,這個世界講永遠出於征戰狀態。強者將永遠需要把任何可能出現的競爭對手,徹底消滅。契約規則為這個難題提供了解決辦法。強弱之間的不平等契約產生之後,強者就不必永遠採用徹底消滅對手的方法處理問題。而弱者,在保證不挑戰強者的強勢地位的條件下,也能在一定範圍自由生存。 契約的形式,當然不僅在於處理強勢和弱勢之間的妥協。而且,還可以處理強強合作。成為避免一山不容二虎的血腥鬥爭之可行之道。不僅可以解決衝突,而且更可以實現合作。契約的其他作用本文就不一一介紹了。 拋棄叢林法則,學會契約法則,是中國人走向政治文明和社會文明的必經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