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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派与民主派在中国历史上,经常是你死我活的关系(修改稿) 2012-06-26 01:45:41

宪政派与民主派在中国历史上,经常是你死我活的关系(修改稿)
和合(5/2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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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最经常挂在口头的词汇,就是“要宪政民主”。其实,他们根本就没有搞明
白,宪政,和民主,本身就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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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指在法制社会里,掌握和控制政权的集团之间,和全体参与政权的民众集
团之间,通过一种“契约”,制定出国家的制度,以及运行方式。宪政的根本机制
是“契约”。是必须尊重既得利益和既得权力集团的要求的。因为在契约中,既得
利益集团是作为契约的一方,参与契约的。而契约的确定,是需要每一方都共同同
意,才能建立契约的。
-
而民主,则是指按照人头数决策。以多数人头数作为判断标准。民主的机制,是不
需要尊重既得利益集团的要求的。民主机制中,如果既得利益集团的人数比较少,
那么,民主机制有可能完全否定和剥夺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利和要求的。
-
民主主义的错误是吧民主作为最高原则,或者称为普世价值。他们认为,民主制度
是必须的,唯一可行的,或者无条件的。
-
其实,他们的观点是错误的(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或者是片面的。(有点像盲
人摸象,摸到一条腿,就非说整个大象就是那一条腿。)
-
从法制的根本原理来说,契约才是真正的普世价值。契约才是法制的根本基础和
原则。
-
首先,所谓普世,就是说,所有的人都认同。而民主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所有的人
都认同的。在历史上的中国,贫农占多数地主占少数。经过民主机制以后,地主阶
级就被剥夺了财产,被枪毙了。当然他们就不认同。所以,民主并不是什么“普世
价值”。
-
但是,契约,却是要求各方“共同同意”。尊重各方的利益。所以,这才是普世
价值。
-
从法理属性来说,几个人之间,通过契约产生的约定,本身就具有法律效果。
但是,几个人之间,如果大多数人的决定,却不具有法律效果。
-
举例来说,五个人决定,每人每次出一元钱,共同购买彩票。赢钱大家平均分。这
个共同同意的契约,就具有法律效果。也体现了法律来源于契约,这个根本原则。
-
********
【民主并不具有先天的合法性。更不是什么普世价值】,【民主的合法性,来源于
契约】
-
从原理上讲,从历史事实上讲,民主并不具有先天的合法性。更不是什么普世价值。
-
民主要想获得合法性,首先必须经过契约,规定其过程和范围,以及各种限制。
-
举例说来,以上例子中的五个人,契约决定共同购买彩票,赢钱大家平分。也契约
决定由谁去买彩票。这个方法可能有:每次都由固定一人去买,或者,五个人轮流
去买。或者,每次都是民主投票决定,由谁去买。或者,每次都是在二个女士中,民
主投票确定由哪位女士去购买。等等。。
-
这个例子就可以看出来,是否采用民主的方法,是需要首先大家共同同意的。即便
是民主的方法,其具体细节也是大家契约决定的。也就是说,只有事先契约同意
了,民主的方法才能具有法律效果。
-
另外也说明,民主这个方法,其应用范围是首先契约限制的。大家只是同意民主
选举出来一个人去代劳购买彩票。而不是让他去买食品,或者,买衣服。假如大家
又想去买衣服,就不是这个人的责任了。如果五个人之中的二个人A和B,发生了
某种冲突,这个人也并没有权力去解决冲突。如果某个人C在家教育孩子,这个人
也没有权力去干涉人家怎样教育孩子的。等等。所以说,民主的范畴也是通过契约
决定的。对于任何新的责任和工作,那就需要另外一个契约才行。
-
这个“民主”,其职责范围,和程序过程,就是由“契约”决定的。而“民主”,
只不过是契约中规定的某一部分过程的一种选择方式。民主的范畴和内容,远远
小于契约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
而且,契约的结果,也并不一定就必然采用民主的方式。
-
再以欧盟这个组织为例。其产生过程,就是需要所有的国家共同同意,形成契约。
并且,契约好欧盟这个组织的经营范围和内容以及结构等等。
-
最后,在确定欧盟主席的时候,通过契约,可以规定,主席的产生是由每个国家一
票民主产生,或者,是各个国家之间轮流坐庄,或者,由经济好的国家推荐出来的
人,再经过民主选举而产生。
-
在这里,再次说明,民主,或者是不是民主,或者,有所限制的民主,以及选举出
来主席的职权范围,都是由“契约”决定的。
-
换一句话说,民主的合法性,是来源于契约。民主的形式和职责范畴,也是由契约
或者宪政决定。而不是由民主决定。
-
宪政,并不必然产生大民主。
********
很多民主派认为,只有民主,才有宪政。其实,这个观点是根本错误的。他们根本
就没有意识到,即便是美国的宪政,也不是民主建立的。而是全体十三个州的代表,
“共同同意”,而“契约”建立的。所以说,宪政是一个契约的过程。而不是民主的
过程。
-
更不用说,英国的君主立宪,西班牙的君主立宪,其宪政都是“契约”建立的。在
契约中,既得利益和既得权力集团的利益,都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而且,在新宪
法中,既得利益集团的地位,都得到一定的特权。即便是在美国的宪政过程中,富
人和白人既得利益集团的政治地位也获得了一定的特权。私人财产权也作为人权的
一部分,受到宪政的保护。
-
也就是说,宪政过程,完全允许特权的存在。事实上,只有契约中在一定程度上保
护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和特权,这个社会才能稳定运行。一个不保护既得利益的
社会,必然是充满革命,充满动乱,一天到晚翻天覆地的社会。根本就不可能稳定
运行。
-
中国历史上,多次发生宪政派和民主派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大多数情况,中国
的民主派都造成国家更大的动乱和祸国殃民的结果。以满清和袁世凯之间的宪政派,
和国民党民主派的斗争,为第一例(二十世纪初)。以国民党的宪政派和共产党民
主派的斗争为第二例(二十世纪四十年代)。
-
即便是共产党掌权以后,土改民主派,文革民主派,和六-.4民主派,也都是祸国殃
民的。
-
**************************
如何避免民主造成的恶果呢?
-
民主是一种不完全契约,或者称,是一种简化的契约。
-
前面已经论证了,法律的根本原则是契约。但是,当法律涉及到很多人的情况下,
为了提高契约效率,人们就引进了一种简化程序:多数决。(民主)
-
非常明显,多数决的方式是牺牲了一少部分人的意见和利益的。在特定条件下,甚
至可以造成少数人的生命的失去。
-
所以,为了防止这种简化的契约形式造成恶果,人们在采用它的时候,首先需要给
它规定了使用范围。---只有在不涉及个体的根本利益情况下,在公共领域的管理方
面,才能使用它。而不是无条件地实行它。
-
(但是,民主派却不这么认为。他们把这种体制,称为“专制的尾巴”。在他们
眼里,只有完全的全民民主,才是最好的。不是从怎样对国家的发展最有利的角度
出发。而是从是不是最民主出发。
-
在他们眼里,国家是否发展,并不是特别重要。关键是,必须是民主的。因为,这
些人只是迷信民主。只管怎样讨好大多数人。而不是以是否有领导国家的智慧。而
根本不知道,民主只是为了国家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选择。而且并不一定是必然选择。
这样,其实就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弱国的民主是废物。)

-
为了防止民主的祸害,从程序上讲,只有首先经过契约程序,对既得利益集团的利
益,进行了充分的保护,各个集团和群体之间的关系得到合理的确立,然后,才在
一定的范围内,(例如,公众领域的管理方面。)引进合理程度的多数决机制。
--
举例说来,只有那些管理不需要动脑筋的日常社会服务内容,才采用民主的办法。
而把那些需要引导国家发展更好的经济方面,就不能用民主机制。每个国家的背景
条件不同,力量对比不同,当然契约的结果也不一样了。
-
对于一个穷国,或者说,落后的国家来说,绝大多数民众都处于缺少知识,缺少财富
的状况。唯一有可能带领民众走向先进的可能是,由那些比较富裕,比较有知识的
精英,起领导作用。(例如,满清晚期的袁世凯集团。)
-
但是,人无完人。处于这样环境的精英,往往都是不完美的人格。例如,搞女人。
例如,偷税漏税。等等。以袁世凯作为非常典型的代表。如果实行没有条件的民主,那么,
这些精英作为富人,其政治权力就要受到限制。至少,其经济上要受到广大穷人的财富
平均思想的限制。不可能形成巨富。(或者称,可以对抗富国精英的财富积累。)这样,
就必然限制了他们领导国家走向先进的能力。甚至有可能被彻底镇压。
-
而通过契约的规范,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护这些精英阶层,并为他们的领导作用提供一定
的合理的优势条件,那么,就可以避免民主的祸害了。在美国的早期,民主被局限在少数
精英的范围内。这其实是最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的政治结构。应该被称为最好(或
者称最适合国情的)制度。在现在的条件下,要求学历,经历,基本独立的经济地位,
以及一定高层的推荐信,共产党的支持,等,都可以作为合理的民主规范方法。
-

浏览(315) (0) 评论(1)
发表评论
文章评论
作者:huanghjh 留言时间:2012-07-14 08:54:53
很好的文章,很好的观点。虽然道德上反对现在国内的所谓既得利益,但心里明白如果不保障这上层集团的利益,国家不会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要不然徘徊于低水准的革命再革命,一次又一次的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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