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对言论进行限制的法律是怎样建立的 5/3/2007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对言论进行限制”。但是,我们也知道,在美国,还是存在很多对言论进行限制的案例。例如,霍尔姆斯大法官指出:“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在剧院里谎称失火,并高声叫喊从而引起惊恐的人。”美国历史上也存在着很多其他的案例,说明,如果你发表威胁他人生命,恶意诽谤他人,煽动颠覆政府,种族歧视,藐视法庭,等言论时,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些案例到底是否和美国宪法相矛盾呢?其实一点也不矛盾。关键点在于:【国会不得立法对言论进行限制,并不等于说,最高法院不可以通过案例法,对言论进行限制。】 也就是说,凡是对言论进行限制的法律,都不可以由国会制定。但是,最高法院却可以通过案例法,来确定。 美国的法律制度是普通法制度,(案例法制度)。案例就是法,案例才是法。甭管宪法怎样说,只有案例,才是具体执行的明确的法律。 美国的国会不得通过立法对言论进行限制,并不等于最高法院,不能通过对案例的判断,用案例法对某些言论进行限制。 如果我们分析一下各个国家的法律,就会发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存在对言论限制的法律。 只是在美国,这些对言论进行限制的法律,不得是由国会订立而已。 另外,请注意,美国是案例法国家。如果你问,“哪条法律限制言论了?”那么,的确无法直接回答。只能根据案例说明。 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却是必须把案例,变成直接的法律,进行执行的。所以,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你就可以建立限制言论的法律。 宪法中,“国会不得立法对言论进行限制”,这条宪法(以及其他一些权利条款)事实上是美国的创立者们,出于对民主制度的不信任,在民主实行以前,就采用法制(法律)的形式,对民主机制给予限制的条款。 总结一下,本文有如下几个结论: 1.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即便是在美国,也存在对言论进行限制的法律。 2.在美国,限制言论的法律,不得由国会(民主)制定。因为,美国的国父们早就认识到,民主不是一个好东西。 3.限制言论的法律,都是由最高法院,通过案例法确定的。 4.限制言论的法律,还可以由国父们制定。国父们制定的宪法中,明确限制“国会不得订立创立宗教的法律”。这,本身就是对国会的言论限制。 5.限制言论的法律,还可以由私法制定。互联网上的论坛,就执行的是私法。版主限制你的言论没商量。 下一篇文章,我将进一步论证,权利,本身就是为了对抗民主,而建立的。法制,是保证权利的根本。只有首先具有了法制社会,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民主才不会变成暴政。法制,从历史上,就是优先于民主而建立的。民主,从一开始,就被认为不是什么好东西。也不是什么天经地义的权利。 这,才是法制、权利、和民主之间的正确关系。 案例: “理查德·汉弗莱威胁伤害布什案”的法律文书等网页,下载地址:http://caselaw.lp.findlaw.com/data2/circs/8th/031014p.pdf。用Adobe软件解读。案情的大概情节是:2001年3月8日,布什访问南达科他州的前一天,家在俄勒冈州波特兰市的理查德·艾伦·汉弗莱也来到南达科,“传播上帝的福音”。在一个酒吧里,理查德·艾伦·汉弗莱对人说,他计划向布什泼燃烧物并将其点烧,烧死布什。有人报警后,理查德·艾伦·汉弗莱被拘传,接受警方调查。汉弗莱辩称他在酒吧才知道布什第二天就到南达科他州访问,他说要“烧死布什”是聊天时开了一句玩笑。经过调查,证明理查德·艾伦·汉弗莱在此之前,己至少三次,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人声称要干掉布什,又利用互联网,在白宫网站发出同样的威胁。联邦检察官米希尔认为,理查德·艾伦·汉弗莱不仅仅是在开玩笑,他多次以不同方式威胁要伤害布什,构成威胁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罪,向地区法院起诉理查德·艾伦·汉弗莱。由五女两男组成的七人陪审团,五票赞成理查德·艾伦·汉弗莱四级威胁伤害他人的罪名成立,地区法院法官判其监禁37个月。理查德·艾伦·汉弗莱以他只说了一次,以四级威胁伤害他人定罪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联邦第八巡回法院认为,地区法院的认定没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