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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制是百年来最好的时期 2012-12-11 15:20:50

中国的法制是百年来最好的时期
6/2009

(一)89是86的继续。即便是中国民主化,“六四”流血也不可能避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开放,中国社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大规模的民众示威运动。89年其实是86年的继续。86年的时候,政府仅仅是侥幸地和平解决了。在86年学运以后,政府并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寻求解决类似示威的办法。而是采用了所谓的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手段,企图压制示威运动的产生。

在这个情况下,邓小平是意识到此类的示威运动早晚要爆发的。但是,如何控制,却依然缺乏法制意识。
在当时的中共政府中,胡耀邦企图采用支持或者容忍示威的态度。这在他处理其他局部的学生运动的过程中,已经表现出来。86年左右我所在的大学,已经多次发生学生运动。有一次完全是学生之间的冲突,而不是政治事件,却是惊动了胡耀邦,由其亲自下令解决办法的。他采用的不过是动用教师说服,息事宁人的办法。对于违法者,并没有任何解决办法。显然,这是一种无能的表现。

我自己在84年的时候,正在上大学。也曾经组织过一次小型的“动乱”。后来,被通报批评。我自己差点被开除。公开检讨了事。后来,也因为中国足球队与科威特足球队、沙特足球队比赛的胜利,而上街游行。有人在游行时火烧路边的垃圾桶。说明了那个时代,自由化之风盛行。

胡耀邦对这类事件,显示出无能为力。赵紫阳不过是继承了胡耀邦的无能。

相比之下,邓小平早就想到了要镇压。说明他对此类的示威运动的控制,是有思想准备的。但是,控制手段及方法,却依然缺乏现代法制的精神。采用军队进行镇压,应该说是属于西方社会早期采用的手段。西方国家曾经多次采用这种手段。当然是合法手段。但是,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西方已经发展出了更为精确的控制手段而已。
这就象在手术的过程中,西方已经采用精确的手术刀。而中国,依然是采用笨拙的剔骨刀。西方的手术已经很微创。流血很少。而中国的手术却是一个大的伤口,血淋淋的。

所以说,在那个时代的中国,“六四”运动的流血悲剧,是不可避免的。即便是假设89年时,运动被赵紫阳再次成功劝退,下一次,还会再次发生。直到无法控制为止。或者,直到中国政府学会采用军警控制为止。

甚至可以说,即便是中国当时实现了民主,也照样不可避免在以后的民众示威中,不发生流血悲剧。你看看那些民主国家的历史就知道。举例来说,林肯总统曾经用炮兵轰炸纽约示威暴乱的民众,炸死上百人。墨西哥政府曾经用军队攻击学生示威运动。杀死上百人。最近的例子就是民主的俄国,1993年,动用坦克轰炸议会和示威民众。炸死上百人。更最近的例子是,最近伊朗政府在大选过后,因为有人怀疑点票做弊,而引起示威。在示威骚乱中,上百人被打死。可见,“六四”悲剧不是民主制度所能解决的。而是针对大规模民众示威运动的法制问题。

也就是说,民众示威运动的激情,在和政府掌握现代法制的过程在赛跑。在89年时,民众示威的激情超前于法制建设。所以,发生了悲剧。

其他国家后来,凡是吸取了中国的教训,建立了相关法制的,都没有再次发生大规模流血事件。

那么,中国政府在89以后,总算是学会了采用防暴警察的手段。但是,依然对军警能否开枪不知所措。直到“建立军警执法程序法”以后,才对军警开枪机制,给予考虑。

(二)中国的法制是百年来最好的时期。

中国古代虽然有法律,但是,根本就没有法庭,没有法官,没有律师,没有审判、辩护程序。甚至也没有警察。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制社会”。

民国时,算是初步建立了司法制度。但是,我们都知道,国民党抓住共产党很少有通过法庭审判的。过堂后枪毙是最常见的过程。所以说,民国时也不能算完整的“法制社会”。

文革时,砸烂公检法。比较民国时,是法制的倒退。

但是,八十年代后,司法制度才开始重新建立。现在,任何社会冲突几乎都是经过司法判断来解决的。
这,就是巨大的进步。

应该认识到,现在的中共和毛共是不同的。毛共是不讲法律的。公开号称“砸烂公检法”。

毛共讲究的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打击一小撮阶级敌人。

现在的中共才开始依法治国。不过三十年的历史。

中国的法制社会,是从八十年代才开始建立的。“六四”,加速了政府和人民对法制的理解。以最近发生的邓玉娇案就可以看出,无论是政府,还是人民,都是从法制的思想上,来进行解决的。而在三十年以前,则常常是开批斗会的方式。

这,就是中国最大的进步。尽管中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然而,想想中国的法制才仅仅有三十年的历史,你就可以理解,中国的进步是巨大的。而欧美的法制社会,则是有上千年的历史。

如果你非要拿一百五十多年前的英国和中国来比,我可以说,中国目前的法制水平的确不如英国一百五十年以前。因为,英国那时候的法制历史,已经有上千年基础。而中国目前,才三十年基础。但是,中国政府目前对自己的自信,并不比英国当年差。中国政府如果用明确的法律,逮捕了刘晓波,并且根据法律给他判了罪,那么,说明中国的法律进步了。已经更加接近了英国的水平。

很多人把解放前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法吹嘘了又吹嘘。仿佛那个时候比现在就是天堂。但是,假如你拿现在中国的法制与民国时候比,那么,就更能看出法制的巨大进步了。想想当年,国民党逮捕了共产党,有几个是经过法庭审判了?重庆渣滓洞,只有过堂,没有过法庭一说。其他大量的民国时法庭的历史也都是令人难以启齿的。可见现在中国的法制,是百年来最好的时期。(当然,还并不完美,)而不能简单地看所谓宪法中的空洞词汇。

从法制上,包括执法、司法、立法、行政等方面比较现在的中国和民国,非常有意义。对那些迷信三民主义还有所谓民国宪法的人来说,国民党时代,根本就政令不通。司法混乱。远远无法与目前的中国相比。所以,如果开设中国的法制史课程,比较现代和民国时代,将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三)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互不信任。才是一个法制社会应该具有的品质(论坛讨论摘要)

事实上,政府和人民实质上是二个概念。中国只有到了“六四”,才真正地把这二个概念区分开来。(而美国,自从建国开始,就早已理解政府和人民之区别。)所以,在我看来,“六四”创造了中国人(无论是政府还是人民)对法制的真正理解和探索。真正开始了法治时代。法律中,真正抛弃了传统的道德因素。

这二十年,是中国法制建设最为迅速的时代。中国之所以具有了高速的经济发展,其实和其对法理的理解是完全有关的。具体理解嘛,是有窍门的。说实在,我不舍得把这一窍门如此简单免费地说出来。

看不到这种进步,那么,就无法理解中国的发展。也无法预测中国的前景。我可以告诉你,中国的政治肯定会进步的。前景是很好的。但是,绝不会走那种愚蠢的自由民主道路。

政府和人民之间,本来就是不同的概念。本来就应该是互相有一些对立,有一些互不相信。法律本来就不应该是道德。

这些概念,只有经过了“六四”,中国人才建立起来。人民和政府才互不相信。这才是真正的法制社会应该具有的品质。“六四”镇压,是法治的正常过程。而许多中国人,到现在还难以理解。但是,中国政府的主流却立即理解了。并且掌握了。

假如政府和人民完全亲如一家,那么,中国就永远无法正确理解法制的概念。也难以建立起法制社会。

总结一下:“六四”,建立起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互不信任。这,才是一个法制社会应该具有的品质。在这种环境下的中国政府,是中国历史上最好的政府。也是最有前景的政府。而历史上的“六四”,则是在法制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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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gmuoruo 留言时间:2012-12-12 04:04:45
笑話。看看土共“七君子”的經曆,對比中共抓劉小波,就知道中共有何法制可言。對於共產黨,是做斯大林馬崽搞暴動,但國民政府都很快採取“自首悔過“就放人的。才會有”武豪“聲明,薄一波等六十一人”叛徒“之事,才有那麼多土共臥底。
至於那个花蜂,更是笑話。忘了土共奪權之后各種殺人邉託⒘思赴偃f?顯然連毛澤東按百分比殺人的事都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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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2-12-11 17:05:44
和合博,中国在文革前建立起法治基础不能否定。

中共建立政权的历史,是在砸碎了一个国民政府的基础上,摧毁了所有政权形式和法律法规,在苏联模式下建立起一个共和国政权体制。

资料说:从1949年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令,开启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

此后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中国立法机关共制定法律、法令130多部。

这个时期的法制建设,许多为现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

曾经有位右派朋友提问说:中国什么时候有过法律,被蜜蜂笑骂而退。中国的问题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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