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結婚和我們有什麼關係? 昨天一個朋友在微信的朋友圈裡發了一條消息,說是最高法院要討論同性戀是否可以結婚的問題,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希望引起大家的關注。另外一個朋友問了一個問題:這和我們有關嗎?發布消息的朋友認為很有關,說是會關繫到我們所有人的孩子們。我覺得這是個很有意思的問題,想就這個問題談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討論一下同性戀是否可以結婚同我們有沒有關係。這裡的“我們”是指一般沒有同性戀傾向的成年男女。至於同性戀者本人,不論是男同性戀還是女同性戀,一概屬於“他們”的範圍。最高法院討論的這個問題,就是關於“他們”的權利的問題。 我們既然不是同性戀者,也沒有計劃改變自己的性取向,那麼,同性戀可不可以結婚,和我們有關係嗎?有什麼關係? 我認為有沒有關係因人而異。除了性取向以外,最重要的就是宗教信仰。如果你是個基督教讀,那麼,這個問題對你來說就是很重要的了。因為聖經上說,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的事情,而且認為同性戀是一件不好的事情。當然了,我這裡用“不好”這個詞,是一種比較委婉的說法。 基督教徒認為聖經是神的話語,凡是聖經上說的一定要遵守。我覺得這是對的。信仰是盲目的,不能憑自己的理性來判定聖經哪句話是對的,哪句話是不對的。如果是那樣的話,就不叫信仰了。 所以,從基督教徒的角度來說,反對同性戀結婚,對同性戀行為持排斥態度,我覺得是很自然的,也沒有什麼不對的。反對的理由很簡單,就是與聖經的教義不符。 我雖然支持教徒們遵守教義,但並不贊同選擇性的遵守。聖經上說妻子要服從丈夫,有人就解釋說,那是在丈夫疼愛妻子的前提下。如果丈夫自己做得不好,妻子則不需要服從。還有,聖經上說不許殺人,但有人說政府殺人不算,因為不許殺人是指非法的殺人,合法的殺人不包括在內。等等,還有很多例子,都是按自己的心意去解釋聖經的意思。 其實,就是美國的國父們,也沒有完全按照聖經的意思去做。聖經上說百姓要服從政府。而合眾國的奠基人們卻是造反起家的。現在的人們不提這些,只說反抗大不列顛的暴政是正義的行為。但聖經上並沒有說服從好的政府,反抗壞的政府。 聖經上還說奴隸要服從主人。所以黑奴爭取解放的運動也是不符合聖經的。有人解釋說,奴隸自己不應該爭取解放,但別人主動為他們謀利益是不違反聖經的。如果這個道理成立,那自己遵守十誡,但鼓動別人不要遵守的人應該是沒有違反聖經了。我們是不是可以推論說,直接動手殺人是犯法的,但買兇殺人則沒有法律責任呢? 在遵循聖經方面,我最佩服的是耶和華見證會的教徒。他們是最嚴格按照聖經的吩咐去行事的。耶和華見證會的教徒寧可坐牢也不去當兵,就因為他們遵守不可殺人的戒命。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在納粹德國和自由的美國,耶和華見證會的教徒都被本國政府抓進監獄,就是因為他們不肯服兵役。 主流基督教把耶和華見證會看作是邪教。他們怎麼邪我不是很清楚,也不想搞清楚。在我看來,所有的宗教,只要不教人犯法,都是正教,沒有邪教的概念。所謂正和邪只是人數多少的區別。也有些教人幹壞事的宗教組織,但那都不是真信的。真正的宗教,一定是勸人行善的。 我來美國二十多年了,教會去了幾百次,每個周末,只要有時間,一定要去教會查經。雖然我大體上對聖經很認同,對基督教很有好感,但我一直沒有成為基督徒。因為我認為一旦成了信徒,就要無條件地按照聖經的教導去做。我雖然儘量去做,但我不敢擔保我一定能做到。還有一條很重要的,聖經上有些東西我還沒想明白。 我雖然不是基督徒,但我也不是無神論。天地間有一位至高無上的神這個道理我是認可的,但這個神到底是怎麼想的,我不是很清楚,有時候只能去瞎猜。 其實聖經上說了,人沒有權利去判斷別人。當猶太人要往犯了姦淫罪的婦人身上砸石頭的時候,耶穌說,你們誰是沒有罪的的,就砸吧。於是人們都走散了。耶穌對那婦女說,走吧,我也不定你的罪。以後不要再犯罪了。 這個故事說明了什麼呢?是說人應該按照聖經上說的去做沒有錯。但是不應當去照着聖經上的話去給別人定罪。我覺着,如果真正遵循聖經的意思,就應該是潔身自好,嚴格按照聖經的教導去為人處事,而對別人的做法,特別是不符合聖經的做法,也不要去義憤填膺。就像聖經里說的,不要只看到別人眼中的刺,看不到自己眼中的梁。 前幾年曾經有過一次關於同性戀婚姻的投票。我有一個信基督教的朋友,對我說,其實他對投誰的票不感興趣的,不值得跑一次。但關於同性戀婚姻的事情太重要了,作為基督徒,他不可等閒視之,於是專程跑去投票。既然去了,順便就把共和黨得候選人都投了。聽了之後,我明白為什麼有些政客拼命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了。 上面說了這許多,都是宗教方面的原因。那麼,除了宗教的因素之外,同性戀結婚與我們沒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有沒有關係呢?我認為有,但關係不大。可以這麼說,如果同性戀者可以合法結婚,那麼我們每個沒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或多或少都會有些損失。但同性戀患者會得到很大的好處。這就是為什麼拼命支持同性戀結婚權利的大部分都是同性戀者本人了。因為他們是在爭取自己的權益。別人支持他們頂多只是從同情的角度,自己並不能得到什麼好處。 同性戀結婚合法化,對非同性戀者有什麼影響?一個流行的說法就是向我那個朋友講的,會關繫到我們所有人的孩子們。據說孩子的模仿性很強,如果同性戀結婚合法化,很多孩子就會去模仿。他們會認為同性戀是一件很酷的事情,會去跟着學。學的結果就是會有更多的人成為同性戀者。過去電影裡經常播放吸煙的鏡頭,很多孩子看了,去模仿,於是小小年紀就染上了煙癮,甚至還有人進而吸毒。而禁止在小孩子看的電影中播放吸煙的鏡頭,對減少少兒吸煙有很大幫助。 如果您是一個異性戀者,想到您的兒子或女兒將來會跟着某些人學,成為一個同性戀者,是一件不是很愉快的事情。所以說,這個理由是很有說服力的。很多本來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人,也轉而對同性戀結婚合法化採取反對的態度。 但我對這種說法不是很贊同。為什麼呢?第一,我認為同性戀是一個性取向問題,而不是道德品質問題。而性取向在很大程度上是先天的。當然,早期的生長環境可能會有影響,比如家長把男孩子從小當女孩子養,或從小把女孩子當男孩子養,都有可能造成性取向扭曲。但基本上來說,性取向是一件生理上的事情。我認為,同性戀者是一種生理上的反常,就像有人長了六個指頭或者左撇子一樣,不是學出來的。 第二,性取向不象吃喝嫖賭等不良習氣,是放縱的結果。人有七情六慾,這是天生的。所謂食色性也,就是說貪吃好色是人的本性。如果不加制約,人們會向追求異性甚至玩弄異性方面發展,但卻不會對異性毫無感覺。人們一般罵人都說色狼,色鬼,而不是說這人木吶,不好色是什麼壞處。 好像是《十日談》裡面,有這麼一個故事,說是一個道學家,養了一個兒子。他認為女人是禍水,因此從小不讓兒子接觸女人。等到兒子成年了,他帶着兒子走進社會。一上大街,兒子看到很多穿着花花綠綠的女人,就問他老爸,說那是什麼。老爸不想讓兒子受誘惑,就想嚇一嚇他,於是就告訴他說,那是老虎。您猜那兒子怎麼說?他說老爸我要養老虎,養好多老虎。 這故事當然是瞎編的。但他說明了一個問題,喜歡異性是人的天性。這天性是上帝造亞當夏娃的時候就放在他們的基因裡面的,不需要人教。如果有人沒有那個基因,那只能是先天不足,或者後天不良。 我這裡討論的性取向只限於同性戀和異性戀,有些人是雙性戀,不在我討論的範疇。因為雙性戀如果結婚的話也之能和一個人,而不能重婚。大多數情況下,同性戀者對異性都是持排斥態度。也就是說,叢生理上說,與異性性交,對他們來說不是一件愉悅的事情,反而會覺得厭惡。 所以我認為,如果對孩子放任自流,他可能會學壞,但不會學成同性戀。因為同性戀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壞”事,不但不“壞”,而且非同性戀者要“學”成一個同性戀者的話,還需要很強的自制力。 這就有點象禁慾。如果有人對你孩子說,這一輩子不和任何人發生性關係是一件很酷的事情,可以有資格當上大主教,甚至當上教皇,你認為孩子會為了酷去效仿嗎? 第三點,同性戀行為和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是兩個不同的事情,不可混為一談。就當今的社會規範來講,同性戀行為已經是被社會從法律上認可了的。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帶來法律糾紛。所以說,如果小孩子要學的話,早就有條件學了。 我認為,同性戀基本上是一種生理上的缺陷,就像六指豁牙兔唇連體嬰一樣。有些是心理上的因素造成的,或是後天形成的我也不否認,但心理上的障礙也是一種病,不屬於道德的範疇。有些人強行把同性戀歸類為道德的問題,是我所不贊同的。 作為教會裡的人來說,聖經說不應該搞同性戀就是一個很強的理由了,不必再找其他一些不那麼重要的理由來補充。但我認為,如果一個人信仰一個宗教的話,那麼教義上的規定是限制教徒自己的,不能用來限制別人,特別是有很多人根本不信那個宗教。這也就是為什麼要政教分離,不能用一個宗教的條條來作為社會的法規。社會沒有規定不許的,你自己可以主動不那麼做,但不應該強迫別人也不許那麼做。 除了同性戀以外,還有一個類似的情況就是離婚。按照聖經的觀點,每一對婚姻都是上帝他老人家的意思,當事人自己不可隨意拆散。因此按照教義來說,離婚是不應該的。可是我們都知道,現代社會的一個大的趨勢是離婚是夫妻雙方自己的事情。如果實在過不下去,離了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允許離婚並不是說離婚是好事,社會要去鼓勵離婚,而是說不應該強行禁止罷了。 那麼,同性戀結婚合法化會對我們非同性戀者造成什麼損失呢?我覺得經濟上的損失可以算為一條。為什麼這麼說呢?很重要的一點是,如果同性戀者可以結婚的話,那麼當他們一人去世之後,仍然在世的另一方就可以享受另一方的社會安全保險。這對於同性戀這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利益。他們得到了利益,我們自然就是損失了。他們多分走了一點,我們剩下的人就少分一點。不過由於他們的人數很少,雖然他們每個人得到的利益是可觀的,但我們每個人的損失卻是微乎其微的。 除了社會安全保險以外,還有很多地方婚姻會給人們帶來利益,或者權利。比如一個人躺在病床上,神志不清的時候,作為配偶就可以決定如何治療,甚至治與不治。當一個人犯了罪被關進監獄的時候,他的家人就有探監的權利。等等。簡單來說,一紙婚約就想當於一張無條件的委託書,任何意想不到的情況發生的時候,配偶就是另一半的代言人,受益人,代理人。 試想,一個同性戀者,與他(她)相愛的人一起生活了幾十年,當配偶去世的時候,卻不如一個平時素不來往的遠方的親戚享有更多的權利,這不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嗎? 有人說了,如果為了這些個權利,去辦個公證不就行了嗎,為什麼非得結婚呢?這您就不知道了,據說如果同性戀者能夠婚姻合法化,作為配偶能夠享受的權益多了去了。光是聯邦法律就有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涉及到這些權益,其中很多是不能辦公證的。比如說一個人死了之後的社會安全保險,不是他想給誰就可以給誰的。只有配有可以繼續享受。 在這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聯邦法律中,有關民用與軍用的服務福利的有二百八十七條,關於稅務的有一百九十八條,關於社安保險,有關項目,住房,食品卷方面的有一百零六條,關於退伍軍人福利方面有一百零四條,關於僱傭福利和其它零星法律各有七十二條,關於自然資源的有六十三條,關於貿易,商務,知識產權方面的有五十四條,關於移民與歸化方面的有五十一條,關於犯罪,家庭暴力方面有四十七條,關於農業貸款,保修,支付等方面有三十四條,關於財務透露,利益衝突方面的有二十條,還有二十條是關於印弟安人的。 這麼多條法律,要麼都去改,要麼都要去辦公證,那要給國家,政府和納稅人浪費多少錢?誰知道以後還有多少法律是跟婚姻福利有關的?如果允許同性戀者合法結婚,那不是一下子全解決了? 說了這么半天,有人以為我是支持同性戀的。錯了。我個人對於同性戀是持不支持的態度的。首先,我個人是不主張同性戀的。如果有選擇的話,我不會選擇同性戀這種生活方式,就像我不希望有六個指頭,或者豁牙兔唇一樣。我也不希望我的孩子,或者我孩子的孩子,成為同性戀者。 我雖然不主張同性戀,不希望更多的人成為同性戀。但我認為我們不應該歧視同性戀者,更不應該教育孩子去憎恨同性戀者。如果我的孩子去取笑一個有生理缺陷的人,我會很嚴肅地告訴他,這是不應該有的行為。 我也不同意同性戀者結婚合法化。但不是簡單地不許結婚,而是要給出另外一種選擇。就像對待寵物一樣,我們不能隨便遺棄寵物,但市政府要有相應的措施,建立動物收容所。我不同意同性戀者婚姻合法化,但我支持給以他們另外一種法律上的權利,使他們可以享受婚姻配偶所享受的權利。有些州使用civil union這個概念,我覺得是一個好的嘗試。但我覺得civil union這個詞不好,意思不是很清楚。從英文上來說,我主張新造一個詞,用Garriage這個詞來作為同性戀者聯姻的名稱,和Marriage相對應。雙方進入Garriage之後,享有Marriage的一切權利(只有一點除外)。中文的名字可以叫孌姻。這個孌字實際上就是同性戀的意思。 雖然名字不同,從法律上他們享有婚姻的一切權力,也就是說,可以有婚姻之實,不可有婚姻之名。這樣,同性戀者的權益也得到了保障,而且和聖經也不矛盾了。婚姻仍然是一男一女之間的事,只不過增加了一個孌姻的概念。我們畢竟是生活在一個以基督教為主體的國家裡,要儘量照顧到教會的感情。 有人認為就是不能儘量滿足同性戀者的權利,甚至應該處處與他們為難,給他們製造困難,這樣他們才會知難而退,同性戀的傾向才能得到遏制。我不太同意這種觀點。我認為,在不傷害別人的條件下,應該儘量滿足他們的需求。好比說對那些行動不便的人,我們不能強迫他們走路,要給他們提供輪椅,每個停車場還要有專門的停車位留給他們。一般人不能隨便用,用了罰款很重,至少二百大刀。 前面說了,孌姻可以享受婚姻的一切權利,但有一點除外。是哪一點呢?我認為在領養孩子上應該給予限制,不能讓他們象一男一女的夫婦那樣領養孩子。因為孩子在一個同性父母的家庭中成長,會享受不到很多正常家庭中能夠得到的東西,甚至有可能遭到社會的歧視。小孩子沒有自我選擇的能力,社會不應該把小孩子放到一個劣勢的環境當中去。我覺得同性戀是成年人自我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應當收到尊重。但既然選擇了這種生活方式,就要承受這種生活方式的後果。而不應該把這種後果延續到一個不懂事的孩子身上 為什麼在領養孩子的問題上孌姻不能和婚姻享受同等待遇呢?因為正常情況下,孩子是由男性父親和女性母親共同造就出來的。同性戀者共同生活不能造就孩子。從這個意義上說,孌姻不是正常的婚姻,因此就不應該期望和正常的婚姻完全一樣。在平等的原則下,社會應該給予同性戀者更多的權益,但不應該以小孩子的心靈傷害為代價。 當然,如果有成年的孩子,願意認同性戀者為父母,我覺得是應該支持的。所以,同性戀夫婦領養孩子,應該是有自由意志,能夠自我選擇的成年人。 這次最高法院討論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問題,將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不論是支持還是反對的一方,都不願意承受判決的責任。如果自己是少數的一方還好,反正不用為判決的結果負責。如果是多數的一方,將來總會在歷史上留下尷尬的地位。因為社會的道德和倫理觀念是在變化的,今天的政治正確明天就可能成為笑柄。所以雙方的共識就是不接受這個案子。這樣就不會將自己處於不利的地位。我認為這樣做是明智的。如果我是大法官,也會這麼做。 回來再說我那兩個朋友。其實不說你們也猜到了。那第一個朋友,也就是認為這件事很重要的那一個,是個基督徒。另一個問和我們有關係嗎那一位呢?不是基督徒。
文章評論
作者:tz2000
留言時間:2013-04-10 13:59:08
同意樓主,基督教雖然反對同性戀行為,但堅持“恨罪但愛罪人”的立場。決大多數不會反對同性戀得到一定的法律保護和權益。以我個人而言甚至不反對他們結婚。但我最反對的是同性戀宣傳,把不正常的事說成正常的,把病態當常態,閉口不談同性戀生活不健康和腐朽的一面,裝飾成時尚時髦以誘騙青年人。當他們諱疾避醫,不僅僅是害了別人也同樣傷害他們自己,試想當這個生理心理現象不能接受正常的研究時,如何防治就更加無從談起。
作者:劉繼傑
留言時間:2013-04-03 22:00:13
回覆:宋歌同志 留言時間:2013-03-29 22:12:56 看到宋歌同志說我“貌似公正公平,實在非常隱含的歧視,而不自知,比起宣教士之類的明晃晃赤裸裸,很可能危害更甚”,想起了過去批鬥地主時,說那笑眯眯對長工好的地主比惡狠狠兇巴巴的地主更壞。小時候的我少不更事,問老師為什麼和藹反而更壞,老師也不知道,說可能是因為他態度好,貧下中農就不那麼仇恨地主了吧。 我並不是象宋歌同志所說的那樣,容不得同性戀者享有婚姻這個名稱。從我個人來講,我也不在乎讓同志們和我共享婚姻這個名稱。我之所以提出Garriage這個概念,只是一個折衷的方案,以便宗教人士更容易接受。一般到市場上買東西,都是漫天要價,就地還錢。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這個問題上,同志和宗教屬於兩個極端,我只不過站在兩邊都體諒的立場上,勸雙方各讓一步。我的意見是,同性戀者最需要的是實際的權利,而不是婚姻這個名目。試想一下,如果國會通過一條法律,說同性戀者可以結婚,但不能享受異性戀婚姻的一切權利,那同性戀者們會怎麼想?是不是欣喜若狂,認為爭取到權利了呢? 從宗教一方面呢,我覺得他們最重視的是聖經裡面說的婚姻是一男一女組成的這個概念,至於給同性性夥伴之間的關係給予一個不叫婚姻的名字,加以法律保護,是和聖經並不矛盾的,至少是不直接矛盾的。我覺得宗教人士更看重的是婚姻這個名字的含義,對於給同性戀者一些物質上的福利待遇,他們倒不是很在乎的。 當然,這個折衷是我的一廂情願。結果呢,可能就是兩邊都不討好,也就是俗話說的,落個裡外都不是人。 宋歌同志還說我關於同性家庭收養兒童的評述是一派胡言,前言不搭後語,自扇自耳光。其實反對同性戀家庭收養兒童的主要理由並不是說孩子們會有樣兒學樣兒,長大也成為同性戀者。不過既然宋歌同志提出來了,我也不排斥有這個可能。但我最大的理由有兩條,一是同性家庭長大的兒童得不到異性父母會給孩子們的東西。另一個是在同性家庭生活的孩子可能會收到社會的歧視。我並不是說歧視是有道理的。但在現今社會裡,對同性戀的歧視是不爭的事實。
作者:tz2000
留言時間:2013-04-01 15:24:01
Undercover: 你對宗教的定義是一切無神論以外的信仰。而更廣義的理解是對 世界本源 的一個解釋。基督教認為世界是神創的,無神論認為不是的。對此雙方都無法用科學的方法來證明。基督教認為這是不可能有人來證明的,因為人是受造物,是有限的,那麼科學作為人類認識的一部分(僅僅是一部分)來說也是有限的。無神論認為科學現在不能證明不代表未來不能證明,所以我們走着瞧。所以完全客觀的觀點應該是不可知論,你說是嗎?
作者:tz2000
留言時間:2013-04-01 14:59:00
by TZ2000 奧運夢不是我的網名,不知為什麼我一貼就顯示如此. 樓主認為給他們結婚能夠幫助他們脫離亂交的生活方式,從理論上有一定的可能性,雖然在現實中很可能無效,我舉的例子中,瑞典1995年開始允許同性戀註冊為伴侶,2004年同性戀可以結婚。但是真正去註冊的少之又少。這是現實,在美國可以domestic partner,或civil union的州里也是一樣。 同性戀的文化是時髦,開放和混亂,這決定了他們的生活方式。事實上很多同性戀年級大一些後會退出這個圈子,追求較穩定的生活,或許這也是現在婚姻合法化的推動力。和您類似,我不反對,或者說不強烈反對他們至少在法律意義結婚,但是我極力反對他們宣傳同性戀非病化,光榮化,否認他們的生活方式是罪惡的,或者至少是不健康的。尤其是同性戀傾向於向青少年宣傳,用時尚和獵奇來吸引未成年人。 同性戀的綱領不會是所有同性戀的理想,但是那剩下的4條恰恰是和他們的思辨方式一脈相承的。這個不僅僅是目的和手段的關係,與你的例子不一樣,而在於他們的邏輯的延續性。當你推動說婚姻不需要是一男一女,那你有什麼理由限制婚姻在於一男一男或一女一女,不是真心相愛嗎,不是成年人自願嗎?為什麼非要是2個人?為什麼非要是人和人,不能是人和狗?(我讀過一篇為獸交辯護的文章,有些罪惡超過你的想象) 你問宣教士難道一般人嘗試後可能會變同性戀,我認為很有可能。弗洛伊德認為同性戀傾向人人都有,1-10的等級不同。但這是不是在宣傳同性戀呢,當然不是,我們人人多少都有貪財自私的傾向,這就是對的嗎?就值得提倡嗎?基督教稱人人都是罪人,信然!相反我覺得承認這種罪的傾向可以幫助你遠離試探。同性戀的心理上有追求禁忌的快感,如同有些人有竊物癖,在生理上有上癮性,同性戀中的吸煙和吸毒比例都超過常人(人體質上的上癮性也不同)。同性戀這個危害不僅是對社會的,更是對他們自己的。普通人在了解這樣的危害性,和變化的可能性後,就不能掉以輕心。回到你的主題,和我們一般人有什麼關係嗎?有,太有了,或許你我的生理和心理已成熟,不易受影響,對青少年來說不應該警惕嗎?
作者:宣教士
留言時間:2013-03-30 07:36:03
undercover,請你舉出一個聖經中錯誤的地方,給我一個抵賴的機會。
作者:undercover
留言時間:2013-03-30 06:33:41
探討人類的Spirituality,不等於信奉宗教。
作者:undercover
留言時間:2013-03-30 06:28:59
宣教士,無神論不是宗教。你不能把相信科學叫做信仰宗教。無神論和宗教的根本區別是:科學不承認超自然現象,宗教承認並崇拜超自然現象(上帝等等);科學承認科學認知自己會犯認知的錯誤而且勇於改正錯誤認識;宗教從不認為宗教自己的認知可能有錯誤認識,即使在事實面前,宗教總是極力抵賴(抵賴的依據是引用本身就有錯的經書如聖經、古蘭經等)或者不予回應。
作者:劉繼傑
留言時間:2013-03-29 22:29:29
回復 奧運夢 留言時間:2013-03-29 17:29:41 謝謝您大部分同意或者不反對我的意見。我基本上把您看作是同道了。 您說同性戀和亂交不可分割,我不敢肯定是。如果是的話,就更應該支持把同性戀人之間的性關係法律化了。同性戀者所主張的婚姻合法化,應該是說對一夫一妻制度的一個追求。如果沒有婚姻做約束,恐怕異性戀之間的性交也會出現類似的問題。同性戀者希望有一個固定性夥伴,並以其作為終身伴侶,我認為這是一件好事,我們大家應該支持。 至於同性戀者性夥伴關係時間短,我認為也是一個道理。因為沒有法律的保護,所以交換性夥伴的次數就比較頻繁。如果有了一個法律上的同性配偶之後,情況就會不同了。 您說到的什麼同性戀綱領,我不是很清楚。不過我覺得您說的那四條都和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沒有什麼關係。同性戀是一種特殊的生理現象,而您說的那四條都和生理現象沒有什麼關係。只有一條可能有關係,就是有人可能對幼童特別有興趣,但這並不意謂着這些人從生理上厭惡和成年人發生性關係。 我一般討論問題的時候,不喜歡探討別人的幕後動機。一件事情是好是壞,應該是和做事的人的動機沒有關係。如果一個人鍛煉身體是為了搶銀行跑得快,您不能說鍛煉身體是件壞事吧?
作者:宣教士
留言時間:2013-03-29 22:21:08
博主完全走遠了,我顯然沒有那個意思,感謝上帝,同性戀還是少數,但在美國已經夠多了,多到快要亡國了。
作者:劉繼傑
留言時間:2013-03-29 21:55:25
回覆: 宣教士 留言時間:2013-03-29 13:26:11 照您這麼說,好像每個人天生都有同性戀的傾向,只不過被社會壓抑住了,沒有機會表現,或是自己不知道,只有嘗試過了才知道多麼享受,於是再也不enjoy異性戀了。好像是“五嶽歸來不看山,黃山歸來不看岳”的意思。 雖然您主觀上沒有那個意思,我感覺着您有點兒明着暗着為同性戀做宣傳的意思,而且這宣傳可能比正經勸人去搞同性戀還有效。聽說國內有的作家寫了書,主動要求出版署列入禁書的名單,因為不禁賣不出去,一禁了馬上就火了。 我說過了,我認為同性戀是一種反常的生理現象,大部分情況下是先天形成的。至於先天的生理現象是不是罪的問題,我覺得沒有必要討論。過去有人生下毛孩兒,也有人說是妖怪,得扔在地上摔死。現在似乎很少有人這麼說了,把小孩子摔死也得吃官司。 既然是反常的,就不是大多數人都有的。如果大多數人都是同性戀的話,那我們異性戀者就是反常的了。如果真是每個人試了同性戀之後就不想跟異性做愛了,我覺得我們這個社會的價值觀要重新改寫一下了。 您說聖經認為同性戀是最大的罪這一點,倒是我以前不知道的。我以前不知道為什麼社會上有那麼多罪惡的東西,教會為什麼總是和同性戀過不去,您這麼一說我有點兒明白了。
作者:宣教士
留言時間:2013-03-29 21:45:33
undercover, 你只是以為你不信任何宗教,其實你信一門宗教叫做"無神論",而你已經被這門馬克思倡導的宗教毒害已久了。
作者:undercover
留言時間:2013-03-29 21:39:24
宣教士,我不信任何宗教。宗教是毒害人類思想的鴉片。
作者:宣教士
留言時間:2013-03-29 21:20:28
undercover網友, 你的觀察大部分是對的,天主教的神職人員中許多就是同性戀者,正因為是同性戀者,所以才選擇作神職人員不與異性結婚,但又抗不住誘惑,所以天主教內同性戀犯罪是相當嚴重的,但未必每個人都是這樣,聖經清楚教導上帝給少數人獨身的恩賜——就是說他們可以不受性的誘惑,使徒保羅就是典型的例子,但天主教卻理解成獨身就是屬靈,就更加奉獻自己,而潛意識裡認為婚姻是不純潔的,這是對上帝設立婚姻的嚴重曲解,天主教將彼得奉為第一任主教,但彼得是很明顯有美滿婚姻的使徒。
作者:undercover
留言時間:2013-03-29 21:03:53
“遺憾的是同性戀真是天主教敗壞的根源。” - 你是否在暗示天主教神職人員包括教皇都是同性戀?他們都不同女人發生性關係,類似於男同性戀者。也許你的斷言是對的,他們很可能都是一幫同性戀者。但他們都壓抑否認自己的同性性趨向,同時極力反對別人的同性性趨向。如果有一天天主教廷承認人性,教會才會有救,否則自取滅亡。你沒有看到這裡天主教信眾越來越少嗎?
作者:宣教士
留言時間:2013-03-29 21:02:31
作者:undercover
留言時間:2013-03-29 20:49:57
天主教高層頑固守舊,虛偽殘忍,逆流而動。大家不要忘了,Giordano Bruno(布魯諾)因為堅信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被天主教廷折磨囚禁最後被其殘殺; 天文學家Galileo(伽利略)也因挑戰教會宣揚的地球是宇宙中心的觀點而被天主教廷審判關押。
作者:宣教士
留言時間:2013-03-29 20:09:11
天主教若真的“忙於譴責同性戀、反對墮胎、阻止女性擔任神職”,那就好了!遺憾的是同性戀真是天主教敗壞的根源,而對上帝所定義的婚姻的錯誤認識正是天主教一切問題的起因。
作者:undercover
留言時間:2013-03-29 19:55:35
如果天主教會把精力放在消除貧困、追求公平等社會正義上,而不是忙於譴責同性戀、反對墮胎、阻止女性擔任神職,天主教會有更多的信眾。United Church等其他教會比天主教會開明和更人性。
作者:宣教士
留言時間:2013-03-29 19:40:46
宋歌同志, 你若能平心靜氣讀我所寫的,你就不難發現我是多麼不歧視同性戀,我上面所以寫同性戀的地方,都毫不客氣地責之於異性犯罪,真可謂一碗水端平啊。異性犯罪想說他們的罪不是與生俱來的都沒門!
作者:宣教士
留言時間:2013-03-29 19:37:18
正如奧運夢網友所說的,同性戀們所要的權益就是要重新定義婚姻,實際上就是自己要做上帝,做上帝很過癮啊,快感無比,異性婚外戀的那種犯罪的快感也是一樣,許多出軌的第三者歪瓜劣棗比原配差遠了(比如最近的王大治vs潘粵明),但那不重要,重要的禁果分外甜,而犯罪的最佳招牌就是“愛”,俺倆相愛這比什麼都重要,過癮極了。但回到博主的題目上:同性戀結婚和我們有什麼關係?跟我們關係大着呢!家庭是國家的基本細胞,家破離國亡還遠嗎?一個國家的人越多自己要做上帝的,這個國家被上帝毀滅的日子就越近,回頭吧,何必去死呢?
作者:宋歌同志
留言時間:2013-03-29 19:12:56
如此似是而非的言論,在海外華人當中,很有代表性,貌似公正公平,實在非常隱含的歧視,而不自知,比起宣教士之類的明晃晃赤裸裸,很可能危害更甚。 每個弱勢群體,在向既得利益者爭取利益的時候,都會遇到類似Garriage之類的隱含遭遇,有本寫密西西比黑人的書,後來拍成電影,影響更大,The Help, 當中有個絕佳的例子,白人主人不許黑人幫傭使用自己住宅中的廁所,理由成千上萬,居然立法讓黑人必須上專門為黑人修建的廁所,一個白人貴婦有句貌似公正的名言,separately, but equal. 如今輪到同性戀遭遇這樣的經典平權瓶頸了,大家都是海外華人,試想一想,如果當年美國白人立法給華人平等投票權的時候,專門為華人選民,制定一個新的選票名稱,你是什麼感受? 為什麼如此眾多的貌似同性戀權利的支持者,對一個婚姻的名稱,如此耿耿於懷戀戀不捨?如果不用既得利益者心態來描述,實在說不過去,那就是,異性戀霸占了婚姻這個名稱太久了,從來也沒想到過會被小眾少數的同性戀者挑戰,一下子心理失落,非得站出來捍衛不可。 至於本文同性家庭收養兒童的評述,說得不客氣一點,完全是一派胡言,前言不搭後語,自扇自耳光,一邊講同性戀不會學來,一邊講同性戀家庭收養兒童會有樣學樣,到底你自己相信哪一個說法嗎? 異性戀家庭的愛有目共睹世人共頌,但異性戀男女生而不養,生而不教,生而教惡,這樣的例子,難道還少麼?一個婚姻的和睦美滿幸福,和這個婚姻中的人,是同性戀還是異性戀,一毛錢關係都冇得。同性戀戀童,亂交,群交,一夜情,種種妖魔化的罪名,都可以不經腦子脫口而出,偏偏不知道,這交,那交,反是同性戀正在交的玩意兒,統統都是異性戀玩得不能再玩的交,你自己想一想嘛,那樣性實踐性試驗,是同性戀專有專享的特有的“交”? 最後多一句,我不跟宗教徒辯論同志平權話題,也請相關人士,節約您老人家的口水。
作者:tz2000
留言時間:2013-03-29 16:51:50
博主提出了一個有意義的解決方法garriage,很多人已經提過,甚至收錄在urban dictionary了。可是這個方法是同性戀激烈反對的。表面上他們說這還是不平等,深層上這沒有達到他們的目的。他們的目的不是要結婚,而是要混淆結婚這個概念,使得結婚和家庭不再重要。在北歐那些最早實行同性戀結婚的國家裡,結婚率不斷下降,60%的孩子出生在非婚家庭。
作者:tz2000
留言時間:2013-03-29 14:32:00
作者:tz2000
留言時間:2013-03-29 14:29:41
博主文筆舒暢,有條有理,很有道理。 宣教士對罪的解釋也是十分明晰。 對於博主的觀點,我大都同意,或者說不反對。有幾處想探討一下。 博主體到了同性戀對我們生活的影響,我覺得還不夠全面。這與博主不了解同性戀運動的來龍去脈和最終目標有關。同性戀運動不僅僅使波逐認為的他們想要醫療和法律上的權益那麼簡單,而是50-60年代以來自由思潮,包括當時的性解放,性自由是一脈相承的。最根本的思想便是“我們成年人的自願行為不應該受世俗的制約”。這裡的世俗當然包括一切傳統的道德觀念。 所以同性戀運動是和亂交行為不可分割的。同性戀關係短暫且混亂(僅15%超過12年,Gay/Lesbian Consumer Online Census(2004),大部分短於6個月 (AdrianBrune,2004),43% 的人有超過500個性伴("Sex Survey Results," Genre (October 1996),)不願建立civil union(近10年Sweden僅2%的同性戀登記)。 那你會問為什麼他們要爭取結婚的權利呢?同性戀結婚只是一個大目標中的一步。 1972年2月,大約有200位來自85個不同同性戀組織的領袖,在芝加哥開了一個大會 (Gay Right Platform),同意頒布一份“同性戀權益政綱”,內有17項在州政府和聯邦政府中要爭取的事項。到2005年,同性戀運動的“同性戀權益政綱”,大部分都已實現,只差四頂: 1. 同性婚姻合法化 2. 男娼,女娼合法化 3. 廢除合法性交有年齡限制 4. 婚姻應不限人數,不限性別,集體婚姻可享法律福利 http://knowledgeisking.ning.com/forum/topics/the-1972-gay-rights-platform 那為什麼同性戀或者說同性戀運動者有這樣的目標呢,回過頭來看宣教士的話吧,是不是更能理解呢?
作者:宣教士
留言時間:2013-03-29 13:32:29
再跟你從醫學角度說明“與生俱來”,比方說雙胞胎兩兄弟,吃住環境一樣,上學壓力一樣,每次流感襲來,老大總是上吐下瀉的胃腸型感冒,老二總是鼻竇發炎,外部條件完全一樣,但他們各自的弱點卻不一樣,雖然都是流感,但表現完全不一樣。同性戀與異性婚外戀一樣,都是偷食禁果(都是上帝所說不能做的),兩者都是攻擊上帝對婚姻的定義: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只不過攻擊的角度不同而已,同性戀攻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這個部份(實際上大多數同性戀換伴侶很頻繁的,他們實際上也攻擊“一生一世”),而異性婚外戀是攻擊“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兩者都是“與生俱來”的罪,只不過受誘惑(temptation)的角度不同而已,兩者背後的終極機理是:與神為敵,自己做上帝,只不過外在的表象不同而已,但都有共同的先天不足:亞當的後裔都是罪人(sinner),只不過犯不同花樣的罪而已。
作者:宣教士
留言時間:2013-03-29 10:33:46
補充一點,那些將反對同性戀的人(基督徒)視為一種歧視行為,其理由是同性戀是天生的性取向,而當他們的異性配偶有婚外情的時候,他們會毫不猶豫地對他們的配偶施加巨大的“健康壓力”迫使他們回到正軌,他們絕不會認為那是一種“歧視”行為,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他們不認為異性婚外情是“與生俱來”的,而事實卻恰好不是那樣,同性戀和異性婚外情兩種罪都是“與生俱來”的。大家若是能夠靜心思考的話,就不難發現問題所在。
作者:宣教士
留言時間:2013-03-29 10:26:11
謝謝博主的回覆,也很高興你能喜歡這種平和的討論。 我很清楚地不同意你說的“既然同性戀是天生的,那麼同性戀者的百分比就應該是不會有很大變化的,特別是不會因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而變。如果說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態度比較寬容了,因此同性戀者的人數或比例就會增加,那好像是說人們先天都有同性戀的傾向,只不過是被社會導向壓抑住了,如果不壓,就會象野草一樣瘋長。” 從聖經的角度來看,同性戀本身就是罪,且是最大的。異性的婚姻外性行為甚至“動了念頭”都是罪,因為這兩者都是上帝禁止的,罪就是與上帝設定的道德律為敵的念頭與行為。正如我前面說過的,無論是同性戀的罪,還是異性婚外戀的罪,都是天生的,只不過顯出來早晚而已,而這種早晚取決於社會中的“健康壓力healthy pressure”高低,我們以前叫做“社會風氣”。以前中國人“婚外情”的念頭都只能壓抑在心底的最底層,而眼下“婚外情”之普遍是30-40年前中國人敢想象的嗎?但這並不意味着這種婚姻外異性犯罪不是天生的。同性戀也是一樣,當社會中這種健康的壓力逐漸稀薄的時候,同性戀就會“浮上水面”的,但這不意味着這些“浮上水面”的同性戀是後天產生的。給你舉個簡單的例子,周二我在美國高等法院示威的同性戀人群中向一位gay傳福音,他說:"I was married, but God made me gay"他以前就知道他是gay,但因着當時美國社會中那種健康的社會風氣還很濃厚,他就跟女人結婚了,還生了兩個孩子,但美國社會的風氣逐漸敗壞,他就放膽走向犯罪的道路而與他妻子離婚而放肆地放縱於同性戀的罪惡生活,但這絲毫不意味着他的同性戀是後天造成的。許多人不認為反對同性戀的聲音是一種“健康的壓力”,而將之視為歧視,這是因為他們故意否認同性戀是罪,而且是很嚴重的罪,而最大的藉口就是同性戀是“與生俱來”的,但所有的罪,異性婚外情,暴力,殺人,貪污,偷盜、、、、其實都是從亞當傳給我們的,都是“與生俱來”的只不過“浮出水面”的時間早晚而已,當社會風氣敗壞的時候,各種罪惡實際上都在“增加”,但這不會否定它們都是與生俱來的。
作者:劉繼傑
留言時間:2013-03-29 09:30:43
作者:劉繼傑
留言時間:2013-03-29 09:29:45
謝謝宣教士網友的留言。我很喜歡這種平和的討論。關於同性戀是不是邪惡的問題先放在一邊,我們先討論一下同性戀猖獗的問題。我很高興你能夠認同我關於同性戀是天生的觀點。很多人不同意我這種觀點,我也沒辦法說服他們。既然同性戀是天生的,那麼同性戀者的百分比就應該是不會有很大變化的,特別是不會因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而變。如果說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態度比較寬容了,因此同性戀者的人數或比例就會增加,那好像是說人們先天都有同性戀的傾向,只不過是被社會導向壓抑住了,如果不壓,就會象野草一樣瘋長。您認為是這樣嗎?
作者:安博
留言時間:2013-03-28 15: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