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30日,是“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
199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7/133号决议 - 《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即构成强迫失踪行为:
“违反其本人的意愿而予以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他们的自由,随后又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你当然说得对,不过对照联合国定义,他们还够不上“违反其本人的意愿而予以逮捕,拘留”吧?谁能干这种事呢?只能是以国家的名义,是政府。你同意吗?
那些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都属于此类受害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