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30日,是“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
1992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47/133號決議 - 《保護所有人不遭受強迫失蹤宣言》。在出現下列情況時即構成強迫失蹤行為:
“違反其本人的意願而予以逮捕、拘留或綁架,或剝奪他們的自由,隨後又拒絕透露有關人員的命運或下落,或拒絕承認剝奪了他們的自由,結果將這些人置於法律保護之外”。
你當然說得對,不過對照聯合國定義,他們還夠不上“違反其本人的意願而予以逮捕,拘留”吧?誰能幹這種事呢?只能是以國家的名義,是政府。你同意嗎?
那些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都屬於此類受害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