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废除死刑 古老的惩罚性正义指的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者“以血还血”的暴力报复,也可以说是一种极端意义上的公平观念。痛苦和死亡必须公平分摊,实在没有办法报复的,就只能等待“因果”正义的到来。现代死刑的一个基本理由也是“公平”,一命抵一命,或者让杀人犯的家人也尝尝失去亲人的痛苦。 但是,很久以前,这种冤冤相报的暴力正义就已经开始被约束到某种文明秩序的道德教诲之中。例如,《旧约》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后来被解释为并非提倡暴力,而是要将报复和惩罚限定在什么样的罪得什么样的报,或者谁有罪谁得报的文明尺度之内。于是,惩罚只能涉及直接有罪者,而不再涉及有罪者的家庭、部落或城邦。从报复到非报复,这是正义在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转折。因此,“让杀人犯的家人也尝尝失去亲人的痛苦”便不再能成为死刑的正当理由。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主张废除死刑,贝氏对死刑的正当性发出的挑战,是从权力来自于权利,而人的生命权不能让渡的自然主义思想出发,属于宪政范畴的理念,因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正(支持死刑)反(废除死刑)两派的观点截然对立,近乎水火不容,谁也无法提出排他性的观点。 正方认为,如果禁止杀人者以命抵偿,而代之以剥夺自由作为等价,这对被害人是不公平的,这种与民事损害中的“等价补偿”原则相近的思维,赤裸裸地反映了人类古老的同态复仇意识。同时,作为对犯罪活动的最高威慑,死刑是其他任何刑罚的效果所无法替代的,这就是所谓的“杀一儆百”,也是统治者最为迷恋的刑罚的实用工具主义手段。 反方则反唇相讥:如果说死刑的正当性是基于杀人偿命的“等价报应”主义逻辑,那么,对抢劫者断手、对强奸者去势,也就有了合理性;另一方面,千百年来的实践证明,无论多么残酷的刑罚,也无法消灭犯罪,因此,“杀一儆百”的理论也是不能成立的。 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国历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在1395年的英国,一个公共抗议陈述被罗拉德派的十二点结论(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采纳。1516年出版的托马斯•莫尔《乌托邦》就曾争议死刑的益处,但尚无结论。176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1786年11月30日,利奥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确废除死刑并命令捣毁其领域内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意大利托斯卡纳区区政府规定每年的11月30日为该事件的纪念人,该日也被世界上300个城市以“生命日之城”(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义纪念。 1849年,罗马共和国废除了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随后,委内瑞拉亦于1863年宣布废除死刑;1865年,圣马力诺废除死刑,该国最后一例死刑执行案例发生于1468年。在葡萄牙,根据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该国告终。 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据其1965年通过的法案,谋杀将不再被处以死刑。(叛国、暴力海盗行为、对皇家船坞纵火、以及战争时期的军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适用),而本法案最后于1969年确定为永久法案。英国最后一次死刑执行是在1964年。1998年时,英国宣布废除所有和平时期的死刑。1976年,加拿大废除死刑;1981年,法国废除;1985年,澳大利亚废除。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并以逐步达到废除死刑为目标。” 德国基本法第102条:死刑业经废止(Art 102 Die Todesstrafe ist abgeschafft.)。 二次大战刚结束时,将近八成的德国人都支持死刑,所以即使向来主张废除死刑的社会民主党也不敢违抗民意倡议废死,其它各党更是如此。 当时占领军已经在纽伦堡进行过多次大审,其中一级战犯早被绞死,许多二级战犯虽然也将同此下场,但是迟未执行。若伯姆跟纳粹的渊源颇深,为了营救命在旦夕的同路人,于是想出了规定废除死刑的妙计。没想到不仅社民党附和,更大的基督教民主联盟也表态支持,它的党员里面不少人也同情纳粹,第102条自然就通过了。 制宪者根本不在乎一般杀人犯的命运,如果不是为了让那些纳粹魔头脱罪,他们才懒得制订第102条呢。果然,1945年5月,基本法通过之后,总理艾德诺立刻就要求美国占领军指挥官释放定了死刑的纳粹分子。指挥官听进了一部分意见,让某些人犯免除一死,但是其它倒霉的则还是照样命丧黄泉。 在废死运动上,德国是关键火车头。二战之前虽然有瑞士与荷兰这类小国废死,但是不成气候。随着经济复兴的成功,德国在西欧的份量越来越重,他们也乘势推销基本法的价值观,特别是强力推动欧洲人权公约的通过,要求所有会员国废除死刑。除了白俄之外,今天的欧洲各国全部废除死刑,穷本溯源,德国居功至伟。但是,我们必须知道的是,他们的废死其实是偶然造就的产物。基本法第102条是在违背民意的情况下制定的。
文章评论
作者:山哥
留言时间:2011-04-28 05:20:14
好文。我也曾探讨过废除死刑问题。 结果绝大多数同胞都认为“不公平”。 还有不少人认为中国人太多,坏人也多,杀掉一些没有关系。 无论如何,中国拥有世界80-90%以上死刑执行案是所有中国人的耻辱。
作者:bluescreen
留言时间:2011-04-27 20:24:43
废除死刑制度历来是有争议的,美国曾经在1967年废除死刑,但在1977年恢复。 就拿谋杀来说,首先要纠正一个观点,不能以实施死刑对谋杀率的影响来决定死刑是否恰当。在这个问题上采用实用主义实际上是道德堕落的表现。 对于谋杀来说,只有被杀的人有权利赦免杀人者的死罪,但是被杀的人已经死了,大多数情况下无法表达是否赦免的决定。这才需要公诉人来代替受害人来表达惩罚的意愿。而一命抵一命是最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