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為什麼統一強大?
作者: 謝盛友
我的法律博士論文(研究兩德1972年的基本條約Grundlagenvertrag)導師生前跟我說了三句話,至今無法忘記: 1. 德國知識分子主張德法一定要合解。 2. 德國知識分子主張一定要堅守德國的國家法人和概念。 3. 德國知識分子主張一定要在第一代人內解決兩德的統一問題。 古人云:得民心者得天下。所謂“民心”,首先是讀書人的心。一個政權能否穩定發展在於是否得到知識分子的支持。中國兩岸的執政合法性都受到知識分子的質疑,無法獲得兩岸知識分子的支持和合作,所以1949年以來兩岸一直沒有能力解決兩岸的統一問題。 是什麼力量使德法之間的對恃,得以在二戰後化為和解?是什麼樣的文明核心,轉動着世代的齒輪、左右着歷史的結局?二戰之後,同樣面臨着美國強權的虎視眈眈,何以中日無法合解以致於處處受美牽制,德法的合解卻改變了國際政治的權力版圖? 德國人戰後的反省是比較健康的,在原則性問題上,德國人絕不讓步。 德國知識分子發現,關鍵還是在於,歐洲大陸的基督文明核心價值:上帝是唯一的審判者。阿登納是戰後德國第一任總理,1949年73歲的阿登納主張西德倒向西方的同時,儘量保持獨立和與夥伴國的平等關係。如果沒有阿登納和戴高樂(de Gaulle)帶領法德和解,當今的法國德國不是現在這個樣子,歐洲也不是現在的歐洲,世界恐怕也是另一個樣子。德法之間在上半場相互廝殺攻打,在下半場中結下仇怨,那是一個魔鬼的圓箍,一個邪惡的圈套。德法之間在加時賽中終於破除了那個圓箍。和解,因為他們找到了一個共同的裁判。 德國戰後是分裂成了東西德,但是聯邦德國憲法法院 1956 年 (vgl zB BVerfG, 1956-08-17, 1 BvB 2/51, BVerfGE 2, 266 (277),1973 年 [BVerfGE Bd. 36, 1-37 (LT1-9) BGBl I 1973, 1058] 和1987 年 [Bd.77, S.137,150,154,160,167] 先後判決:德國的國家法人和概念源自德意志帝國(dass das Deutsche Reich 1945 nicht untergegangen sei, sondern fortbestehe. )。東西德是分裂“國家”,單獨一方都不能代表整體德國(Das Deutsche Reich besitzt nach wie vor Rechtsfaehigkeit, ist allerdings als Gesamtstaat mangels Organisation, insbesondere mangels institutionalisierter Organe selbst nicht handlungsfaehig … Verantwortung fuer Deutschland als Ganzes" (= Deutsches Reich) tragen )。 兩德於1972年簽署基本條約 (Grundlagenvertrag),做成3項原則:1、統一是兩個德國的歷史使命;2、東西德彼此不是外國;3、基本條約是政治及歷史行為,完成之後就要透過法律行為來完成。
我找了我能夠找到的中文法律文獻,沒有兩岸雙方共同簽署的類似上述的法律。 德國人果真在第一代內解決了兩德的統一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