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教会税(Kirchensteuer) 教会税是对宗教团体的成员征收的一种税,
世界各国对宗教团体的财政支持政策,可大致分为三类:(1)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不给予宗教团体财政支持,实际上也不给予宗教团体任何财政支持;(2)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不给予宗教团体财政支持,但国家在部分领域和宗教团体发生财政关系;(3)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给予宗教团体财政支持。 德国政府协助具有公共法人资格的宗教社团得向其成员征收等于个人所得税额8%至9%不等的教会税,此为德国教会的主要资金来源《德国基本法》第140条及《魏玛共和国宪法》第137条第6款规定,允许属于公共法人的宗教社团向其成员征收税款,获得征收教会税授权的特定教会的成员必须缴纳教会税。该税种由德国主要教会全体成员缴纳,政府随其他税种一并征收,扣除劳务费后,转交给教会,用于宗教性开支。所有人按照信仰在政府注册处登记,政府依据登记决定每个宗教派别可以获得多大比例的税款。教会税属于所得税附加性质的地方税,不属于政府财政收入,因此不包括在国家财政收入统计内。 德国征收教会税最早是源自19世纪德意志各邦没收教会财产后,对教会的补偿。1949年教会税被列入新出台的《德国基本法》。2010年代,德国教会每年可获得法定的90亿欧元教会税。德国登记在册的新教教徒和天主教徒中,有不少是名义教徒,不关心信仰和教会,仅缴纳教会税。自从2014年德国政府宣布2015年1月起实施对缴税更严格的控制以避免代缴之后,自2014年第二季度起,陆续有新教和天主教教徒离开宗教。有的分析认为退教的主因是为免交教会税。但也有分析认为,对新教和天主教的热情下降才是教徒退教的根本原因。 在德国,每年有大笔财政资金从国家流向天主教和福音教两大教会,去年一年就有超过6亿欧元。这还不包括国家替教会向教徒们代征的教会税,也就是说,这笔钱来自所有纳税人。 为什么是这样?19世纪初德国被拿破仑占领期间,实施了严格的政教分离。随着“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解体,各地教会的财产被充公,修道院等教会机构或被关闭,或被收归国有。 教会被迫将资金和地产交给地方诸侯,作为补偿,后者有义务承担神职人员和教会机构的其他开支。这一做法延续至今,如今德国各联邦州政府仍在支付教会的日常开支。 不过,其实各方早已协议好,这种国家买单的做法应该终结。早在1919年的魏玛共和国宪法中就已规定,国家将向教会支付一次性补偿,买断这笔“孽债”。30年后的联邦德国基本法继承了这一决议。然而直到如今,德国政府仍在年复一年地掏钱。而且相应的开支也水涨船高,从1949年时的约合2300万欧元增加到了今年的6.02亿欧元。 哥廷根大学的法律教授海尼希(Hans
Michael
Heinig)解释说,其实各联邦州对目前的维持现状并无不满,因为这样政府就不需要支付高昂的一次性解约费。而教会方面也乐得如此,因为付钱的是国家,这是一笔旱涝保收的进账。但是从财政经济的角度看,这种做法不是长久之计。 现任联邦政府打算给无休止向教会“给钱”画上句号,这一计划也写进了三党联合执政协议。一个工作组将于今年内提交一份框架方案,核心内容包括,是否要一次性支付教会补偿,补偿数目多高,以及国家继续支付的过渡期长度。 这可是一大笔钱。根据2020年当时的三个在野党向联邦议院提交的一份立法草案的建议,一次性偿付的数目应是当年实际支付数的18.6倍,按那一年标准就是110亿欧元。这笔钱由各联邦州在20年内向教会付清,付清之前国家则继续承担原有的开支。 明斯特大学的法律学者皮埃罗特(Bodo Pieroth)认为,这个数目太高了,并引用一份专家评估的数据指出,两百多年来国家向教会支付的资金,已远远超出了当年没收其资产的规模,包括资产的利息。 不过海尼希则有不同看法:“教会被没收的资产,原本是可以通过经营产生收益的。”而国家补偿的正是这一部分损失。此外当然还要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如果我租住一处房子很长时间后想把它买下来,房主也不会把我多年来缴的租金从购房款里扣除。” 对于德国的两大教会来说,国家的资助只占其收入的一小部分。仅是教会税一项,去年就有共130亿欧元的进项。此外教会还有一些资产收益,但有多少,是秘而不宣的。如今教会仍拥有一些房地产、林地和企业,如出版社、啤酒厂、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股份,因此可以说是一个大资本家。 长年关注这个议题的作家弗雷尔克(Carsten Frerk)指出,如果林林总总算在一起,估计两大教会的经济收益总计有1500亿欧元。但教会的财政十分不透明,原因之一是这些收入分布在5万个不同的法人实体头上。据估计,两大教会的总资产合计价值3000欧元。 弗雷尔克说,如果国家停止向教会付钱,教会名下的社会服务机构,如幼儿园、养护院、医院等也不会因此办不下去。“国家资助与教会慈善机构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事实上,上述机构中只有2%由教会资助。”其余绝大多数本来就是国家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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