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對RIPPLE的案子已經3年有餘。2020年12月,SEC起訴RIPPLE發行XRP,違反了美國證券法。爭論的核心為XRP是否是證券。在2023年7月,TORRES法官判定RIPPLE賣給個人投資者的XRP不是證券,但同時她又判定RIPPLE賣給機構投資者的XRP是證券。SEC肯定要上訴,所以此案尚未塵埃落定。XRP是否為證券的判定將對今後虛擬資產的監管產生非常重大的影響。 我認為TORRES法官的判定很有問題。判定一項資產是否是證券並不依賴於購買這種資產的投資者的身份。TORRES法官的判定屬於自相矛盾。在以往的案例中,判定一種資產是否為證券的主要依據是1946年SEC對HOWEY的案例,俗稱HOWEY TEST。HOWEY TEST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標準: 投入了資金: 這裡的資金不一定是法定貨幣,也包括虛擬貨幣,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資產。 共同企業: 投資必須是在一個共同的企業中。這個共同企業把投資者的資金匯集在一起進行投資。 獲利預期: 投資者預期從他們的投資中獲得回報。 他人的努力: 投資的成功必須依賴於共同企業或者第三方的努力。
在我們討論XRP是否滿足HOWEY TEST的四大標準之前,讓我們先來看一下RIPPLE和XRP的背景。RIPPLE LABS創建於2012年,是一家在加州舊金山註冊的金融科技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它的主要業務是使用區塊鏈技術(XRP)提高跨國支付的速度並降低跨國支付的成本。2012年,RIPPLE創建之初,在XRP區塊鏈上“挖掘”了100 BILLION的XRP TOKEN。這是XRP的總量,以後不會再增加。RIPPLE擁有其中80 BILLION的XRP,另外的20 BILLION的XRP為RIPPLE的創建者所擁有。RIPPLE陸陸續續的將大概20 BILLION的XRP賣給了各式投資者,共融資$295 MILLION。RIPPLE繼續控制60%以上的XRP。XRP區塊鏈本身是去中心化的公開的區塊鏈。雖然RIPPLE擁有60%的XRP TOKEN,但是RIPPLE並不直接控制XRP區塊鏈。 大家知道,在美國,比特幣被劃分為類似黃金,棉花的商品,而不是證券。因此比特幣歸CFTC管,不歸SEC管。那麼比特幣和XRP有什麼不同呢? 首先,比特幣是完全去中心化的,比特幣的後面沒有所謂的共同企業。投資者購買比特幣也是為了營利,但是他們的營利不取決於他人的努力,而是由市場供求決定。所以比特幣不符合HOWEY TEST的兩項標準,從而不是證券。 那麼XRP呢? 決定XRP是否為證券,關鍵在於兩點。第一,RIPPLE LABS是否符合共同企業的標準。RIPPLE通過發行XRP從投資者融資,資金被用於開發它的跨國支付業務。如果RIPPLE LABS的跨國支付業務營利,顯然會對XRP的價值有直接的影響,從而投資者獲利。另外,RIPPLE控制60%以上的XRP,所以RIPPLE可以說直接控制XRP的供應,從而會對XRP的價值有直接的影響力。基於以上兩點,我傾向於認為RIPPLE LABS符合共同企業的標準。 第二,XRP的價值是否主要取決於RIPPLE LABS的努力。雖然RIPPLE對XRP的價值有影響,可是XRP的價值是否主要取決於RIPPLE的努力? 有人認為XRP區塊鏈不受RIPPLE的控制,XRP的價值主要受比特幣和ETH行情的影響,而不是RIPPLE跨國支付業務的影響。我覺得這種說法缺乏說服力。雖然XRP區塊鏈在理論上不受RIPPLE的控制,但是RIPPLE的影響顯然巨大。更何況XRP主要用於RIPPLE的跨國支付業務,並無其他應用。就像股票,股價主要由公司的內在價值決定,同時受大市的影響,但我們並不因此否認公司營利對股價的決定性。綜上所述,我認為XRP最終被判為證券的可能性極大。 如果XRP最終被判為證券,這意味着很多虛擬貨幣將被定性為證券,它們的發行將接受SEC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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