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UNCHR)負責起草。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1882-1945)的遺孀埃莉諾·羅斯福(Eleanor E. Roosevelt,1884-1962)任主席。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其他成員還有: 委員會主管(director)加拿大籍法學專家約翰·漢弗萊(John P. Humphrey,1905-1995)是主要起草人。 副主席中國的張彭春(Peng-Chun Chang,1892-1957)、 黎巴嫩的夏爾·馬利克(1906-1987)和 法國的勒內·卡森(1887-1976)等人。 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表決時,當時聯合國的成員國中,48票贊成此文件,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2國代表缺席未投票。 棄權的國家是: 烏克蘭、白俄羅斯、蘇聯、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南斯拉夫、南非、沙特阿拉伯。 前6個國家當時被稱為“蘇聯集團(Soviet bloc)”。它們棄權的理由,蘇聯代表維辛斯基(1883-1954)說,是為了《宣言》第13條中的“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因為在這些國家中,個人是與國家聯繫在一起而不能分割開的。 南非棄權的原因是,出於當時南非種族隔離的狀況,它認為人們的社會、文化和經濟權利不應該被列入《宣言》之中。 沙特阿拉伯棄權的原因是為了第16條(關於婚姻平等)和第18條(改變宗教信仰的自由)。 缺席的2個國家是:洪都拉斯和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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