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共曾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因各种阻力,此后一直搁置。2010年3月,人大也宣布2010年中国将加快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但直到今天,该法仍悬而未决,各地仍旧沿用劳教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肃反”等政治目的,虽然历经变迁,但今天依然具有政治色彩。当年收容遣送制度的被废止之所以没有遇到如此大的阻力,在于劳教制度针对的是敏感的人群如异议者、上访者、维权者。 在中国大力倡导市场化、法治化建设的今天,如果还存在这些“法外之法”,自然遭遇强烈批评。尊重人民是最好的选择。 一、劳教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法规,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就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而言,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是目前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根据这个法律性文件的规定,劳动教养有两个性质,一个是强制性教育,一个是安置就业。很显然,这两个措施都没有涉及行政处罚。 如果将劳教的性质理解为针对有实施严重违法犯罪危险的人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措施。这种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国际上也不是不允许。例如,很多国家的保安处分,其期限都是取决于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是否消失,而不是行为本身的危害大小。比如说,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就是什么时候治好什么时候才能放出去。因此,不能将这种措施和刑事处罚简单比较。 如果把劳动教养定性为行政处罚,这个措施就完全没有存在的空间。中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和刑法之间已经完全实现了无缝衔接 公安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可以说是当前劳动教养决定程序最不合理的地方。由于劳动教养的审批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一家行使,致使不够劳教条件的,作了劳教处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降格作劳教处理;有些案件,证明有罪不足,但又没有充分证据否定有罪,公安机关为避免被检察机关退回,干脆采取劳教的办法;甚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有的公安机关不但不放人,反而对其处以劳动教养。甚至有些时候,劳教制度成了一些贪官用来报复举报人的工具。 因此,行政处罚更没有剥夺公民几个月乃至几年自由的道理,劳教制度即使有全国人大批准,在法理上仍是站不住脚的。 二、审批程序违法 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劳动教养的决定由各地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多部门组成,但是实际上由于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日常事务也由公安来处理。公安机关是承担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机关,劳动教养的对象又是可能破坏社会治安的人。这就导致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即使公安机关是出于公心,也不排除仅仅从本单位职责出发,而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屡有发生。 劳动教养制度涉及数十万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现行劳教制度中的很多规定既极端不合理,又严重不合法,极大地破坏了现行法律体系的和谐,必须得到改变。据《南风窗》刊《把脉“劳教”》统计:①18万劳教人员约2%属从事非法宣传、危害国家安全等“三非”人员。②劳教涉及60多个罪名③全国有350个劳教所,每地市级一个。④重犯率超过40%。⑤按劳教法规,近50%人员无辜⑥劳动超10小时。 1、劳动教养审批权缺乏监督 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代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劳教和其提前解除、减少或延长的审批权的做法,是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中逐渐形成的,其所依据的仅仅是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有关文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从未明确授权参与劳教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可以行使劳动教养领导机构的职权。 公安部门的法制部门既是劳教的审批机关,也是对不服劳教决定之申诉的复查机关,同时 又是错误劳教的纠正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也不仅对劳教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拥有审批权,而且还授权劳教场所以劳教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对劳教人员减延3个月期限内的审批权。 因此说,劳教管理委员会名存实亡,实际都由公安部门操作。而地方政府正在动作这个威慑力和效率都非常高的管制手段。 2、地方政府的维稳手段。 由于劳教制度缺少基本的监督和制衡机制,比较“好用”,随意性很大,很能体现领导者个人意志,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将劳动教养高频率使用,甚至对于个别长期上访户,让设在公安局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盖上章,就将其送进了劳教所。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地方维稳确实有帮助。40年来,累计收容关押近300万人次。中共有两部完全违反宪法的规定:一个是收容遣送,一个就是劳教规定。这种制度是现在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没有的,是针对人民群众、而不是保护人民群众的。 在一些地方,劳教制度已沦为打击报复的工具。2009年,深圳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规定,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教条件的,将予以劳教。许多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和要求。今年5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会上明确提出对发生重复非正常上访的人员“该劳教的必须劳教”。在河南某乡镇政府门口还曾挂出这样的标语:“非法上访,一次拘留,两次劳教,三次判刑。” 三、廉价劳动力的黑工厂 由于劳教人员的劳动成果的市场化,有关方面产生了经济上的动力。公安部门向劳教所输送被劳教人员,亦可获得回扣。法律空档嫁接上地方行政,操作上又有经济润滑。 大陆目前的劳教所超过了300个。劳教企业也是“多头并进”,有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工业包括轻工业、重工业,农业则涵盖种植、养殖、畜牧等领域,尤以边疆地区的农场畜牧兴旺。其中还包括不少大规模、高投入、高风险的项目,比如煤矿、采石场。目前,大陆劳教系统没有一份面向国务院或司法部的劳教经济“产值报告”。省一级虽然有部分统计,但专家分析说数据可能“缩水”。一些学者披露了“窥斑见豹”的例子:山东鲁西的此类企业,现已组建成集团,以发电为主业的集团产值达到了几个亿。 在工资问题上,原则上要求“发给(劳教人员)适当工资”,实际上并未执行,而是记工分“减期”。现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被教养者每天劳动不超过6个小时,但一到农忙季节,或来料加工赶定单,劳教人员都要超时劳动。有的地方甚至把劳教企业承包给社会上的私营企业主,完全用企业的方式来管理劳教人员。而强制劳动所带来的利润,也在刺激着管理方的生产热情。“重生产、轻改造”的现象非常普遍,劳教人员超时间、超强度、超体力劳动的情况屡禁不止。 难怪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劳教系主任高莹说:“这就使得劳动教养的价值被扭曲,教育改造者的职能严重错位。劳教所的行政处罚执行机关色彩变淡,改造的社会价值变成了一种利益驱动的经济价值。”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50多个,收容劳教人员几十万,生产数十种轻工产品,俨然成为敲诈人民血汗的黑工厂。 总之,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行政权被用来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无论从劳教制度的性质、适用依据、适用机关还是从运行情况来看,现行劳教制度没有任何存在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