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在网上、报纸等文章中看到如此的內容,有某某公民等由于房屋拆迁或土地承包发生纠纷等受到了侵害,而要求按照中国的法律向主管部门提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时,是不会被批准的,而且永远也不会得到批准。
这部法律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为集会游行示威法〕。这部集会、游行、示威法颁布于1989年的10月31日,法律內容共有五章一百六十三条,至今已快要有二十五年了,但却从来没有任何人申请过后得到了批准,实际上就像是一部徒有虚名的空头法律。
照理讲,任何的一部法律,其权利、义务基本上是对等的,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来,但这部法律在条文的各方面都给申请人设置了障碍,如十二条中规定的四种不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四种不许可也就是无法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来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在这四种不予许可中,最能得不到许可的,应当可以说是第四种了,公民要求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公安机关就可以用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来不予批准。
这部法律另外还有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的限制规定,其中有四个场外规定了在10米至300米內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除非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可以肯定的说,这是决不会得到批准的,这四个场外是,〔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这些场外的限制规定是在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二十三条中。第二十四条就是时间上的规定,限于早六点到晚十点。
这部法律实际上是对公民规定了有三种权利的,也就是有集会的权利,有游行的权利,有示威的权利,但在中国大陆却根本做不到,若要不使这部法律徒有虚名或只是像挂羊头卖狗肉似的,倒不如批准一些公民的集会和示威,场所可以限制在开放型的公园中,把集会和示威放在这种场所后,既不会影响交通,又不会妨碍行人,而且中国政府更可以对外宣称是充分保障公民的各种法律权利的,而且这也体现了人权的一种保障形式,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共产党独裁政权连这一点也做不到 ,为了维稳,一有风吹草动就怕的要死,神经也总是绷得紧紧的,一旦在国际 、国內有个大爆发点,那么共产党独裁政权的下台是必然的,其实为了让老百姓泄放一些牢骚、不满等事情而准予些集会、游行、示威,随后再进行妥善的解决,这样也就可以使独裁政权的统治更长久一些吧。当权者不准老百姓游行,那就应当批准老百姓提出申请的集会和示威,现代世界、社会是完全开放的信息时代,只要是发生在任何一个角角落落的大事情,没有多少时间就会通过互联网而传遍全世界了,而且有时候连一个真假难辨的事情也是这样。
相反的话,不让老百姓泄放些牢骚、不满等事情而进行集会和示威,甚至连上访都不允许,都不愿意解决问题,那么老百姓心中积累的怨恨和人数也会越来越多,汉朝时的班固编有《白虎通德论》十卷,在第四卷的[三军]中有这么一段话,“一人必死,十人不能当。百人必死,千人不能当。千人必死,万人不能当。万人必死,横行天下。”这段话中的必死也就是不怕死的意思,一个人如果不怕死,那么十个人也挡不住。有一百个人如果不怕死,那么一千个人也挡不住。一千个人如果不怕死,那么一万个人也挡不住。一万个人如果不怕死,那么就可以横行天下了。对于中国古代的改朝换代,这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吧。
秦末时的陈胜、吴广带领手下人在大泽乡的造反,一开始时只有九百人,因为有着必死的信念,不久就发展到了有好几万的人,接着又引起了其它各地的造反者,最后竟把个强大的秦帝国推翻了,秦始皇帝的“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千万世,传之无穷”的话也就只能在史书中看到了。
中国的老百姓都希望自己生活在一个安全、安稳的国度里,也不希望国家有乱,但共产党独裁政权如不进行大的政治改革的话,那么今后中国要有大乱的话,其实质的根源就在共产党独裁政权的本身,因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一点儿的保障,老百姓又岂能和独裁政权一条心呢!?即使有,恐怕也是口是心非罢了,到了关键的时候,一定也会出尔反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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